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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9-05-12 08:44:45)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简称《保障办法》)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32号),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确保全县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办法》
   
《保障办法》旨在建立以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以“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信息手段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是保障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实现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主动参与,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健全综合治税的组织机构,有效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全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由县监察局牵头落实,参加部门为县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镇及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班子,推进本辖区范围内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工作班子组建情况报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明确各保障部门的相关职责,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在监督控管、信息传递、委托代征和代扣等方面的职责。要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建立政府信息网络,以此为依托建立全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的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相应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具体保障职能为: (一)县地税局 1、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 3、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接到涉税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4、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5、按规定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县财政局 1、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收入不得开具非税收入收据; 2、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付情况进行票据合法性审查,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付明细情况; 3、及时提供各类政府性奖励、补贴、补偿等涉税信息; 4、对地税部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三)县国税局 1、按国地税协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2、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包括: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联合征收门临税收,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纳税评估、联合开展涉外税务审计、联合税务稽查等。 (四)县审计局 1、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 2、发现被审核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单位向县地税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情况; 3、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及时向县地税部门通报审计进程中发现的涉税信息。 (五)人民银行县支行 1、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如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不予开设账户; 2、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帐户情况提供便利。 (六)县工商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登记信息,及工商经营户注销、吊销登记等登记信息; 2、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县地税部门; 3、对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涉税问题,并函请同级工商部门进行处理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国土资源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地籍资料信息; 2、负责二级土地市场税收代征工作; 3、配合县地税局开展对纳税人使用的国有、集体土地进行GPS测量,共同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 4、签订转让合同并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八)县交通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船舶登记注册信息;按年度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2、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交通设施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建筑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九)县国资办 1、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前,通知地税部门一并参与税收清理; 2、批准后20日内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十)县建设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发信息;所属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信息,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信息; 2、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税收代征工作,协同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管; 3、县房地产管理所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初始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4、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一)县水务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2、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水利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二)县公安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2、与地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公安驻地税办公室,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3、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十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每月底,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费的下月征缴计划; 2、协同地税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管理; 3、为税务部门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县卫生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2、协同县地税局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管理。 (十五)县教育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2、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供学期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赠费等信息; 3、协同县地税局做好私立学校和民间培训的税收征管。 (十六)县民政局 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十七)县建工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和工程项目竣工备案信息; 2、负责外地来淳施工企业的建筑业税收代征工作; 3、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协同地税部门落实加强对建筑业税源控管的方法、措施,重点加强县内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对外地来淳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代征开票额在决算价90%以下、县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开票额在决算价80%以下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及时通报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依法进行处理。 (十八)县物价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核价情况。 (十九)县统计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综合统计资料和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二十)县科技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和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名单信息。 (二十一)县外经局     及时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 (二十二)县发改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重大项目立项信息、技改信息和投资进度等有关信息。 (二十三)县文化局 1、于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2、协同地税部门对网吧行业和娱乐场所加强税收征管。 (二十四)县体育局 1、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2、协同地税部门对体育培训加强税收征管。 (二十五)县残联     为地税部门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十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二十七)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涉税信息、强化监督控管,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四、落实保障工作的检查考核,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县监察局应会同县地税局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单位和涉税信息工作人员表扬和奖励,对代征税款工作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单位,除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手续费外,财政部门可按照代征税款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代征单位奖励,用于单位业务经费补助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玩忽职守、不报、迟报、漏报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将在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实施意见》由县地税局负责解解。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