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纶纸报告:沪渝开征房产税有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57:21
已经很久不写正经的博文了,不是没的说,不是不想写,实在是因为时下放个屁,味道有点不对,都会马上被“扇”了,今天实在忍不住,又码了这些字,随时做了被当屁“扇”了的准备。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始正式向个人征收房产税了!征收的细则各媒体都有,就不多说了,简单归纳,上海和重庆征收标准的差别是:“上海版”侧重人均住房面积,“重庆版”主要针对高档住房;上海主要针对新购住房,重庆则是新旧全征。

  最主要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答记者问时所透露的信息:“试点开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征税是政府的权力,对于一个纳税人而言,纳税才是我们的光荣义务,有关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等程序问题,已经有众多的专家分析过了,在这儿不多说,只想说说咱对征此税本身的一些困惑:

  一、我们已经交纳的税有多少

  粗略统计了一下近些年全国的税收总额:2003年是2万亿出头;2004年是2.5万亿出头;2005年是3万亿出头;2006年是3.7万多亿元;2007年是4.9万多亿元;2008年是5.4万多亿元;2009年的6万亿元;2010年是7.7万亿元。简单比较一下,除了2008-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增幅未达到20%外,其他年度的增幅都在20%或以上,明显高于GDP的增幅,更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增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数据只是“小口径”的统计,即只是纯粹的税收收入,还有“中口径”、“大口径”的收入统计。

  所谓“中口径”是指“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前述各项税收,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收费和其他收入。例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事业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这部分不是“税”、而是“费”,也是政府的收入,具体举例说,我们日常购物,只要开发票,一般在计收营业税的同时,就会同时计收“教育费附加”。

  所谓“大口径”是指“政府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主要包含了前述的税、费,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机构的预算外收入等,例如土地出让金。

  以2009年为例,全国的税收总额为6万亿元,但当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是1.5万亿元,因此,仅此两大项合计,政府的收入就已经是7.5万亿元了。

  当然,各地各级政府及机构,违法或越权、或巧立名目收取的各种费用,是从来不计入上述各种口径统计范围的。

  如果按照最大口径统计,估计2010年中央、各级政府及机构的总收入至少已经达到了9-10万亿元。

  我的疑惑一是:种庄稼还有丰年、欠年,打牌还有手兴、手背,这些年,大家的收入增长似乎没有超过GDP的增长(有人似乎还降了),又赶上全球金融危机,还有雪灾、地震、猪呀鸡呀全国闹感冒,怎么国家的税收就只能长、不能降呢?而且必须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呢?

  疑惑二是:中央制定的诸多政策,很多并不复杂,但总是听说各地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就是现实障碍,总是执行不了,弄得今天被问责、明天被约谈的;可试点设立新税费,既有法律依据问题、起征点问题、又有覆盖面问题、税率问题、征收成本问题等等,一大堆的难点和难题,咱这地方政府怎么就能下定决心、不怕民怨、排除万难、去努力实施呢?

  二、我们的税都用在哪里了?

  如果政府征的税,都按征税的名目使用,咱也不好说什么,问题是,咱交纳的那么多税费,到底都用在哪里了?

  就说前面说到的“教育费附加”,虽然费率不高,但架不住天天征、年年征、单单交易征,总数肯定也不是小数目了,如果真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也没有任何问题,但我们看到的、每年的教育投入在GDP中的比例,基本一直保持在非洲水平,倒是公众捐资助学的价码涨了,捐建一所希望小学,已经从原来的15万元涨到了40万元。

  再说车船使用税,顾名思义就是收来筑路、修路的,但这么多年了,绝大部分的封闭道路都是再收费的,也不管收费期是否到期、不管二级以下公路允不允许收费,弄得拉货的司机只能靠超载和挂假军牌才能不亏本。当然,这税也未必就是被政府挪用了,不排除是被个人挪用了不少,要不怎么各地的交通厅(局)长已经成了高危职业了呢。

  还回到与这房产相关的税费,早在十几年前,国务院就出台过相关法规,此后财政部、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等也陆续出台过多项规定,要求在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相应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但这笔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情况如何呢?从审计署及各地政府对外公布的情况看,好象从来就没有哪个地方政府足额筹集和足额投入使用过。

  虽然近年来也有众多个人和机构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地政府公布预算,但绝大部分没有下文,少数公布的,连有权审查预算的人大代表都看不懂。

  有了上面的这么年来的、这么多的不清楚和不知道,我们又凭什么会相信这次征税的最终用途,会真的“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呢?

  三、杀富济贫没错,可谁是富呢?

  在此次试点征收的目的里,还提到了“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重庆的方案,新旧不管,是高档住房都征,明显有杀富济贫的意思。

  最终能不能、是不是“济贫”,这要看以后,就先不说了,咱困惑的是:杀富,可谁是哪个“富”呢?

  先说说咱们国家的房地产的几个基本制度和概念:

  1、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城镇的土地基本都是国有土地;

  2、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剥离,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则以划拨(无偿)、出让(有偿)等方式,给予某特定使用权人使用,目前所有城镇中的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都是有偿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用地性质不同,可分为40-70年不等。

  3、我国实行的是房地合一制度,即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时,同时获得对应土地的、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通俗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土地是“租”来的,土地出让金就是地租。

  4、房子基本是用水泥、砖头、瓦块建的,建好的房子经风吹日晒雨淋,就会老化,因此所有的房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即开始贬值,按照法定的规则,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的折旧率是2%,即理论上50年后,即使地上物(房子)还在,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也已折旧完毕,剩下的只是残值(余值),因此,即使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有关房产税的计征,也是规定以余值为基数,按照一定的税率交纳。那么是什么在升值呢?是土地。随着市政条件的改善和城市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土地的价值会逐年上升。通俗说,房子是贬值的,土地是增值的。

  5、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因此本次沪渝征收房产税并不是依据条例征收的,其征收的范围、税率和标准等,也早已超出了条例内容,只是地方政府启动的“房产税征收试点”,此试点行为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而已。沪渝征收的标准及范围各有不同,但都是以房产整体(房子和土地)作为征税对象的。

  基于上述的制度,我们就会知道,中国的“房产税”与国外的“物业税”看似都是“保有税”,但本质是完全不同的,抛开征税依据、征税主体、税负的使用范围等不谈,本质差别的一点是:国外的房地产,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的(部分国家,政府拥有名义所有权,如英国的租赁土地,租期是999年),房子可能会贬值、但土地一般会增值,所以整体上会升值;而在中国,升值的土地是国家的(而且只租给咱用几十年),贬值的房子才是自己的。

  看明白上述枯燥的条文内容,我的疑惑就又来了:

  咱拥有的财产(房子)只会不断的贬值,抛开咱拥有的其他财产不说(其他财产的取得,会另有税负),咱在这个财产(房子)上只会越来越“穷”;土地是不断升值的,拥有者会越来越“富”,但它是国家的,而且咱已经一次性交纳了几十年的“地租”,那么,为什么要让咱这越来越穷的,为越来越富的交纳“保有税”呢?而且还要把你的财产(土地)增值部分,作为对咱征税的基数?假如咱在北京王府井有个老辈传下来的小院,整体估值现在得一平米10万元,肯定得纳房产税了,可这10万元里,9.7万元是土地的价值,0.3万元才是咱房子的呀!这是杀富济贫、还是杀贫济富?

  想想这地方官也不容易,一任五年,可土地使用权一卖就是40年、50年、70年,前几任已经把地卖的差不多了,现任的还怎么过日子?“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可“房子财政”是可持续的呀!可以年年收、岁岁收,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这试点工作,真是践行了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

  难道让公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股市里套得更牢?在房市里税纳得更多?房子这玩意,买收税、卖收税、不买不卖住着也收税!祖国万税!

  以后城市流动人口增加了、道路拥挤了,是不是还要收走路税?放屁污染环境,是不是还要征放屁税?真要这样,以后连本文这样的屁咱也不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