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洒切喷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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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

                               2001年6月13日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征税理由:

被拆迁人产权调换差价收入应作为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项收入无减免税规定,应作为应税收入正常征税。对居民个人的的拆迁补偿则应按以下文件执行。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