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卡伦王国:河北少年砸撬ATM机分文未得 公诉方求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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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6日 07:15:14  来源: 北京晨报



资料图片:图为2010年10月19日中午,一男子把杭州彭埠明月桥路上一个银行的两台ATM机给砸了。砸完ATM机,男子丢下一句话“机子是我砸的,警察怎么还不来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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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认为涉案金额为银行虚报
因砸撬银行ATM机而被指盗窃金融机构的18岁少年王某没有想到自己可能会因酒后的这个行为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活,甚至是无期徒刑。
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延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由于王某犯罪未遂,没有拿到一分钱,故涉案金额的认定作为量刑的关键而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辩护一 “不知取款机干什么用的”
王某是河北张家口市农民,初中文化。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7日凌晨,王某来到延庆县康庄镇商业街,手持铁锤等工具,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康庄分理处的ATM机和中国工商银行康城网咖的ATM机撬坏,当时两台ATM机内共有人民币现金40余万元。王某想要窃取ATM机内的现金未能得逞。
对此,王某坚决否认自己有盗窃自动取款机内现金的想法,“我当时喝多了,有点失控,以后的事情我都记不清了。”王某称,当日本打算到延庆县营城子村去要工程款,但是没有找到老板,所以情绪很低落,就喝了点酒。其甚至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取款机是干什么用的,也没有用过银行卡和取款机。
有趣的是,庭审一开始,当审判长按程序问王某作为被告人是否申请其中人员回避时,王某要求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回避,问其理由,则称“她与被盗方银行有关系”。但因没有证据,王某的这个申请被法院驳回。
辩护二 “案发时我还没到18岁”
庭审时,王某对公诉人对其年龄的认定提出了异议。公诉方指出,王某是1992年出生。而王某则表示自己是1993年出生,“我的户口是我父亲申报的,因为当时父母希望我早点上学。”故案发时自己还是未成年人。针对王某所言,公诉方随后出示了调取的王某的户口证明材料以及给王某接生时的证人、王某父亲等人的证言,均证明王某为1992年生人,在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且在犯罪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三 “银行虚报机内存款”
涉案金额是该案量刑的重要参考数据。公诉方就此出示了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对两个被砸的取款机内存款数额的证明,分别为5.5万余元和30多万元,共计40万元,并将此认定为涉案金额。据此,公诉方认为,王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40万这个数字,王某认为是“银行虚报的”。王某的辩护人亦指出,即使金额属实,把存款金额都定为犯罪金额也不适宜。该辩护人表示,凭此不能认定为盗窃金额巨大。最后,王某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悔过书,称愿意积极赔偿受害方银行的损失。(晨报记者 叶青)

2010年8月2日,获得假释的许霆在家中,他说他不想背负国家重任,只想平静生活。本报记者 张寒 摄
许霆案: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
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记者黄琼 见习记者 李斯璐)

从监控画面来看,男子拿起砖头,砸向ATM机。

男子砸机子,银行客户很淡定。
男子砸ATM机抢银行只为想坐牢
2010年10月19日中午,杭州网新闻热线85052222接到市民朱先生来电:有个男的把彭埠明月桥路上一个银行的两台ATM机给砸了。
杭州网记者核实报道:下午1点,记者赶到位于彭埠明月桥路4号的事发银行。不大的营业大厅里,排满了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并不时有人涌向大厅。上午发生的事情,看起来并未给营业厅造成多大影响。
砸完ATM机男子丢下“警察为什么还不来抓我”
看似风平浪静的营业厅,唯一能看出异常的是两台被白纸封住的ATM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两台被白纸封住的ATM机正是被男子砸坏的柜员机。
银行负责人吕先生告诉杭州网记者,上午9点50分左右,一名20来岁的男子突然来到银行大厅,绕过排队的人群,二话没说,拿出事先准备好砖块朝ATM机上怒砸,男子手中还携带着一把匕首。
吕先生说,砸完ATM机,男子丢下一句话“机子是我砸的,警察怎么还不来抓我”。

男子在彭埠派出所接受调查。
男子称“自己厌世,想坐牢”
事情发生后,银行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0分钟后,彭埠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
在和警方对峙过程中,男子情绪激动,并用匕首扔向民警。10:05,民警用辣椒水制服男子。随后男子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彭埠派出所叶警官告诉杭州网记者,男子被带到派出所后不愿多说话,送过去的午饭也不吃。
和男子闲聊时,叶警官得知这名男子有厌世倾向,说“自己砸银行,就是为了想坐牢”。
男子怒砸ATM机客户却异常淡定
从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上,记者注意到,从9:55分到10点,男子怒砸ATM机不下5次。
手持匕首的男子在大厅不停晃来晃去,并没影响前来排队的客户。一排淡定的客户,依旧镇定地排队等待办理业务。
令人惊讶的是,在整个过程中,不断有人进来办理业务。从监控画面上注意到,在男子砸ATM机的同时,旁边还有个男青年很淡定地取钱,取完钱还不忘扭头看看邻近机子是否安好。
至于男子怒砸ATM机原因真是厌世还是另有原因?身份等情况,在记者发稿时,依旧是个谜。

银行并未受影响。

受伤的ATM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