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之光艾迪特性:宜将拘役并入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23:36
宜将拘役并入有期徒刑 陈长均

    我国现行刑法实施以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将首次对刑罚制度作出重大变革,但草案并未涉及到刑种的变革。其实,就刑种而言许多方面实有改革之必要,拘役就是其中之一。笔者认为,由于拘役在刑罚适用中暴露出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应取消拘役,将其并入有期徒刑。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实质区别甚微。拘役与有期徒刑均为有期自由刑。二者相比,拘役除了刑期比有期徒刑短、执行方式与有期徒刑略有不同外,本质上与有期徒刑并无多少区别。由于拘役与有期徒刑仅有微小区别,故根本没有必要将拘役单独作为一个刑种。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点为一个月,我国台湾地区为两个月。将拘役并入有期徒刑后,我国有期徒刑的期限起点也可以变为一个月,这恰好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点相一致。 

    二、将拘役并入有期徒刑能够避免二者并罚时的窘境。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刑法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有逐一执行说、吸收说、换算说和折中说等诸多观点,刑事司法实务界也是无所适从、各行其是。即使有些时候既需要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又需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法官往往为避开二者并罚时的麻烦,尽量想方设法不判拘役。由此,可能会导致刑罚畸轻畸重,从而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公正,进而不能发挥刑罚应有之功能、实现刑罚应有之价值。 

    三、将拘役并入有期徒刑契合自由刑单一化的世界刑罚改革趋势。自由刑单一化,是指自由刑中的不同类别实行立法的统一,均归于拘禁一种自由刑的单一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英国、匈牙利、奥地利、保加利亚等多数国家在刑法上实现了自由刑单一化。例如,德国旧刑法按照严厉程度规定了重惩役、轻惩役、拘留和拘禁四种不同的自由刑,但其现行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自由刑,仅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别。台湾地区刑法虽然也规定了拘役(期限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满),但一直遭到不少学者的批评。比如,林山田教授认为,“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中的拘役,实有废止之必要,使未来新刑法中之主刑,不再存在弊多利少之拘役。”我国刑罚制度的变革,应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吸收世界刑罚改革运动的优秀成果。将拘役并入有期徒刑,不但能够避免二者并罚时的难题,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制度的科学化;而且也契合自由刑刑种单一化的世界刑罚改革潮流,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制度的现代化。(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