裱花寿字的写法图片: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 - 找法网(Findlaw.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2:26:55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 来源: 作者:李欢 张华松  

 
 

裁判要旨
被宣告拘役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可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

案情

    被告人徐卫东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徐卫东利用其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厂织造车间安装织造机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进入织造车间的配备仓库,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432元的VFC409A-7W电动机14台、VFC303A-7W电动机11台等物。徐卫东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徐卫东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卫东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徐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问题,应当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遂于2005年11月9日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该问题予以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于2006年8月16日以法研[2006]145号文答复如下:“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并罚问题,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个案处理,就本案而言,即可以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徐卫东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系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亦存在不同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主张:(1)分别执行说,(2)折算说,(3)吸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