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炮防御战:采掘等特定行业个税处理有两个问题需特别对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29:51
2010-04-19 14:58:00 | 来源:红网 |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是按月计算的,但对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为: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该说,对特定行为,这是一项优惠且符合实际的计算办法。但该种计算办法并不适用于这些行业内的所有人员。
  个税按月预缴不适用于所有特定行业人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的工作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或季节性因素,季度、月份之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差距较大,为平衡这些特殊行业就业人员各月之间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才规定,对这些行业工资、薪金采取分月预缴、按年计算的方式。根据税法这一精神,对于煤矿企业中管理服务人员,如果其工资、薪金也和一线工人的工资一样,根据产量不同在季度、月份之间有较大浮动,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但如果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不与煤矿的产量挂钩,各月之间相对均衡和稳定,应按月计算税款。
  对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职工按照特定行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181号)做出过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凡在陆地或海洋,从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以及为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提供直接服务的职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特定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直接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的人员。包括从事钻井、采油、物探、测井、试井、固井、井下、油气集输、地质录井、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人员。二、为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直接提供运输、筑路、工程施工的人员。
  奖金能否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视情况而定
  通常来讲,一般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与上述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相似之处: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也要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直接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来计算(这里均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特定行业人员的全年奖金适用上述规定与否就有很大的区别,假设:某煤矿企业员工四个季度工资均为2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能否同时适用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1、不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平均到12个月,每月8333.33元。合计全年应纳税约10700元。
  2、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一般工资薪金8万元,平均12个月每月6667元,12个月应纳个税约69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应纳税1975元。全年合计应纳税8875元。
  这里,相差10700-8875=1825元,主要原因是对全年奖金是否单独降低税率计算造成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日常按月所得计算税款的纳税人,主要是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各个月份的实际,避免作为一个月所得导致适用税率过高的问题。而对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由于已采取按年计算税款的方法,因此,对上述行业的纳税人不应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就上例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