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箱标准尺寸分类: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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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

2009-2-16 15:48:00    文章来源:未知    【 】  【打印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确认方法、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确认进行具体明确,确定了明确原则和方法,便于税企等各方的实际操作。下面就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收入确认的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它充分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上,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有效补充。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强调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体现有四条的具体规定上: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通知》发布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国税函[2008]875号强调了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 

  二、明确了收入实现时间。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货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收入和成本,符合会计常规处理习惯。 

  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在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相一致,即可以理解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确认收入,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但是,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不确认收入,实际执行中肯定还有争论,还需要与税务机关具体沟通。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将为众多资金紧张的企业带来利好消息,可以融资。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意味着把以旧换新分解为销售新货物和回收旧货物两个交易行为,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一致。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回收旧货物可以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增加了成本,实际上等于缩小了税基;而在计算增值税时则因为消费者不可能给商家开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计税依据有异。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无论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销售折让或退回,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同,都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 

  三、提供劳务的营业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在实践中,开具发票结算价款缴纳营业税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不一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用公式表示如下: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前面公式中的劳务总收入通常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工进度的方法。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提供劳务收入总额。(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能否收回时,应当结合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前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劳务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接受劳务方承诺付款,就表明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四、特殊劳务收入的确定。采用列举法说明。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五、买一赠一“等行为属实物折扣销售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赠品应按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所谓捐赠,一般是指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行为。对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的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而获得赠品的前提显然是必须购买相应的商品,并不是无偿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捐赠显然是指的无偿性的捐赠,因此,对于”买一赠一“中赠品,应当允许企业按照相关费用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致,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些形式的货物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换言之,厂家、商家以买一赠一的手段促销,无偿赠送给顾客的商品应按同类产品的市场(无市场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即买一送一是有偿的,不属于无偿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