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队collectione3捞船:国税函[2008]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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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8-05-26        国税函[2008]514号  


备 注—国税发[2009]89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已经废止了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1号;而国税函[2008]514号恰恰是引用了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1号,因此国税函[2008]514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