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梦成真舞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 业内呼吁加快市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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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0日 17:50:36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王宇、王培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日披露的一份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占借贷市场比重已超过5%。作为信贷市场的有益补充,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市场初具规模。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一些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已成为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
我国民间借贷占全国借贷市场比重超过5%
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20日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披露,研究局通过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6%。
“对比两次调研结果可以发现,从绝对量上看,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两年来,民间借贷存量资金增长28%。”张健华称。
所谓民间借贷,简单来说,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生产性用途为主的资金拆借行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当前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此外,民间借贷同时也扮演着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通道。
据张健华介绍,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利率水平虽高于银行贷款但总体相对合理。根据研究局的调研,同一期限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一般要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4个百分点左右,受信贷环境趋紧等因素影响,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有小幅提升。
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资金多用于借贷方弥补短期自有生产资金不足。研究局调查表明,企业的民间借贷资金期限普遍不超过一年,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弥补自有资金不足,其中一部分属于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而发生的借贷行为。不排除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炒股炒房。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企业资金为主。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为主。
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在正规金融服务较多的大城市,以及一些边远落后地区,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同时银行业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较为迅猛。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以及内蒙古、山西等省份。
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中存隐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高涨,民间借贷行为日益活跃,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资金支撑。但由于监管、立法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也出现了诸如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现象,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中尚存隐忧。
首先是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据张健华介绍,我国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同乡间、同业间的熟人社会,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往往较为随意,借贷过程中没有正规合同,借贷双方大多以“借条”为凭证和约束,甚至其中很多借贷是以口头约定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完成,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监管上的缺位,存在着一些资金由银行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的现象。“前段时间我在西部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出现了个人通过房屋抵押从银行拆借出资金,再以几倍高的利率价格,贷款给用资企业。要命的是,这笔资金中间不止倒一次手。”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记者,在一些正规金融不发达的地区,目前存在着一些个人和企业先从银行获得贷款,进而再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向其他用资企业提供高利贷的行为。
由于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外部监管的缺位,一些借贷资金在最终用途上并未完全流入生产领域,其最终流向值得关注。“我们发现有一些地下钱庄或专业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将资金拆借到赌博等非法活动中,从中收取高额利息。”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李湘宁介绍说。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在一些地方,一些民间借贷存在着非法吸储、暴力放贷等违法行为。
专家呼吁完善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由于正规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较高,审批程序较多、时间较长,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而言,民间借贷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但由于民间借贷制度建设的落后,使得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对此业内人士呼吁,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
“考虑到我国金融资源的有限性,正规金融不可能包打天下,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而民间借贷属于中性经济行为,好的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研讨会上表示,对民间借贷应予以鼓励和包容的态度,同时加强法律上的引导。
“对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规范。”张健华建议。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缺失,国家应加快《贷款通则》的修订,实现民间金融的阳光化。”李湘宁建议。此外李湘宁还建议,相关部门要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除了在借贷层面上完善相关制度外,国家还应在信用建设层面加大征信环境建设,构建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的生态基础。”周学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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