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之战夏风之影图片: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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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府办字[2009]12号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2月24日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城、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公共厕所以及市场、车站、码头、商店、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箱、各类化粪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特种垃圾处理场,其它环境卫生设施指清扫保洁队工人作息场所、环卫基地等。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要求并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车站、加油(气)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

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由其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

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完好。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特殊情况需临时停用的,需采取临时措施。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