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主题曲: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24:17

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受托加工物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根据质检单、入库单等借记“原材料——加工××”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
  拨料(投料)进行生产时,根据出库单等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发生加工费时,根据相关单据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科目。加工费应包括自产、受托加工产品的全部加工费。
  产品加工完毕入库时,根据完工入库单等借记“库存商品——加工××”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加工费作为入库商品的总成本,即受托来料加工业务的产品完工入库成本只是其加工费。同时按相同金额转出“受托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需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委外加工和受托加工已非常普遍,甚至自产的产品也可作为另一种有色产品的辅助材料投入。这样,同一产品就出现了自产、自用、加工三类,产品完工入库时,就必须把包含原料估计、拨料成本的产品总成本在同一产品的自产、自用、加工三类中进行合理分配,这就是成本分割。根据成本分割的原理,上述加工完毕产品入库实际可以两笔分录合并,即借记“库存商品——加工××”科目,“受托加工物资——原料估计拨料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含原料估计成本的总成本)”科目。
  确认销售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受托加工物资加工周期短、不需要通过仓库验收时,也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以完整反映受托加工业务的全过程。在加工周期短,又不进出原材料库时,也可以直接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但要充分考虑仓库、质检、生产、财务等多方数据核对和勾稽。企业可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设置二级或三级明细账。

商业企业几种特殊销售会计处理:

 

每到“节期”,各地许多大大小小的商场、超市等商家都全力以赴纷纷搞起促销活动。为抢抓商机,吸引消费者,商家大多开展一系列“营销策略”的促销活动,既有“赠送”刺激消费者大额购物,又有“明折明扣”把实惠直接让给消费者,多方式的“满送、满减、抽奖、打折”等促销行为也开展得如火如荼。促销活动消费者关心,社会关注,那么,如何对促销行为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呢?税收会计人员也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一、“买一赠一”销售行为
  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此类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征收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通过此类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会计处理:企业采用“买一赠一”(或购大件送小件)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让利行为,也是企业通过这种方法招来?肖费人群的一种途径。在会计处理上,笔者认为,第一,要解决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正常销售商品与赠送商品应单列区分开来,便于会计核算与计税;第二,对赠送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第三,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开展促销活动之前,一般应事先对购买量、成本和效益等多方面需要进行超前预测、事前预算,还应该考虑本企业是否适合这种方式,避免适得其反。
  举例说明:
  [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8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服装柜推出了一项“保暖牌棉袄”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规定凡在本超市服装柜购买大号“保暖牌棉袄”一件,赠送同品牌小号“棉袄”一件,“保暖牌棉袄”大号进价150元件,售价220元/件,小号进价22元/件,售价40元件,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共销售该品牌大号棉袄900件,票以开、款已收。
  (1)正常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9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9230.77(900×2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769.23(169,230.77×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0
   贷:库存商品 135000
  (2)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费用 25030.77
   贷:库存商品 19800(900×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0.77 [(900×40)÷(1+17%)×17%]
  二、“赠送购物券”销售行为
  会计处理:企业采用“赠送购物券”销售行为,也是为了招来消费人群,刺激消费者大额购买商品,增加商家的销售额和盈利额。“赠送购物券”也是促销中“满送”方式之一,消费者凡在本商家一次性购物满100元即送50元现金券(是现金券而非现金),零头不可累计使用,特定的名牌商品,如黄金、数码、烟酒除外,而且,现金券在促销期使用。又如,买 “200送100”的活动等此类促销方式。这种方式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金,也是商家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但“赠送购物券”的发生、回收或未使用比较频繁,业务量大,定期应核对“预计负债”等科目就很有必要。
  承上例:
  该超市餐具柜,采用了凡消费者购买200元餐具商品“赠送购物券”100元,购物券在本超市内流通使用,购买200元以下的金额不存在“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活动。2008年1月的促销期,餐具柜共发出购物券1500张,实际只收回1100张。

  (1)“赠送购物券”发出时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费用 150000

   贷:预计负债 150000(3000×100)

  (2)收回“赠送购物券”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01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982.91[110,000÷(1+17%)×17%]

  (3)未收回“赠送购物券”的差额部分,应作的冲销会计 处理

  借:预计负债40000

   贷:营业费用 40000

  三、“折扣”销售行为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关健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会计处理:税法上的“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 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对库存现金和主营业务收入不产生影响。如果是同开具一张发票,将折扣后实际收到的现金,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进行处理。如果单独另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同之处是,对折扣部分不含税价款乘以税率,按售价全额计提增值税。

  企业采用“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这种促销方式实际是企业在销售商品上,先打折,再销售,折扣在前,销售在后,这时侯开一张发票,折扣就可以扣除。开两张发票(分票开具,一张兰字票,一张红字票)需全额计算交税。这种销售行为,以促销为目的,买的多,折扣多。有价格折扣,还有实物折扣。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折扣与实物折扣的会计处理应有所不同,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开一张票与开两张票计税有所不同,开两张票计税额明显大于开一张计税额,“折扣销售”,单独开具红字发票,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承上例:

  该超市母婴柜节期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大华牌全脂奶粉”,售(标)价26元/袋(200g),成本为13.5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8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555.56[(26×70%)×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44.44(15555.56×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二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8200

   营业费用 1133.34[(26×1000)×30%÷(1+17%)×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555.56[(26×70%)×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77.78[(26×1000)÷(1+17%)×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四、“满送、满减”销售行为

  会计处理:“满送”促销行为,达到一定额度返送现金方式,因为未在同一张发票中体现折扣金额,会计处理上不能视为商业折扣。“满减”促销行为,因为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反映,会计处理上视为“商业折扣”。企业采用“满送、满减”销售行为,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如“满100送 10”等类似促销行为,商家促销若发生送现金的活动,需要遵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满100减10”等类似促销,相当于明扣明扣,等于商家直接将商品打折,把实惠直接让给消费者,不存在返券,消费者比总价款“少”付一部分款项。对此,虽然商家销售额一时会减少,但深受消费者欢迎,这种促销,净化了市场环境,更有利长远发展。

  承上例:

  该超市电器柜节前开展“满送”销售方式(满100元送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英寸红星牌彩电”,售(标)价 1,800元/台,成本为1,350元/台。假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本商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本商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送”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 76923.08[(50×1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76.92[(50×1800)÷(1+17%)×17%]

  (2)发生“满送”费用时会计处理

  借:营业费用 900[(50×1800)÷100×10]

   贷:库存现金 9000

  (3)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贷:库存商品 67500

  假定该柜开展的是“满减”销售方式(满100元减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项寸黄河牌彩电”,售(标)价1,800元/台,成材一为1,350元/台。规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本商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将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本品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减”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8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9230.77[(50×1800)-(50×1800)÷100×1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69.23(69230.77×17%)

  (2)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贷:库存商品 67500

 

委托代销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指委托方根据受托方根据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向其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售出后,按双方约定的方法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50件,每件成本50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甲公司规定的每件100元代销商品,并按售价的10%向甲公司收取手续费。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款项已经收到,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委托方会计处理

  委托方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来核算委托销售商品的成本。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时,结转成本,确认销售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5000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 10700

受托方会计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代理业务资产”改为“受托代销商品”。企业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售出委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节庆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乙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商品时,确认代销商品成本15000元(150 x 100),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5000

  对外实际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55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5000

    应付账款--甲公司 2550

    贷:银行存款 1605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

 收取手续费代销业务问题及建议

  第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笔者认为,准则关于企业委托代销业务收入时间的规定给委托方创造了逃避税收的机会,即完成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后以未收到代销清单为由不进行收入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企业在确认销售委托代销商品收入时间的规定可以借鉴有关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规定的做法。
  第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受托方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笔者认为应按受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来确认收入的种类,即如果受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包含代销业务,则受托公司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在商品流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自购自销商品收入和代销商品收入)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处置自己使用过的旧资产是企业经常发生的经济活动,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均简称《通知》)等多个税收文件,根据企业的纳税人身份、企业转型时间、处置资产的种类与购入时间等情况对企业销售旧资产业务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主要对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企业处理旧资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旧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税,对收取的货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非固定资产),按3%征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上述《通知》对旧货的定义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笔者认为,上述《通知》中所说旧货,应理解为企业从外部购入并准备再出售的旧货物,无论购入的是旧材料还是旧设备,企业会计上均应做存货管理。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市场收购一批旧电脑(收购价款4万元)并对外出售,取得价款5万元。该企业对所得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应纳增值税额970.87元[50000/(1+3%)×2%]。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40000

   贷:库存现金 40000

  借:库存现金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029.1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0.87

  如果该企业把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该设备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万元,企业对所得价款也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应纳增值税额582.52元[30000/(1+3%)×2%]。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库存现金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2.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借:营业外支出 10582.5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82.52

  如果该企业把一批即将过期的原材料对外出售,取得价款1万元,企业对所得价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3%的税率代开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291.26元[10000/(1+3%)×3%]。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708.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二、一般纳税人处理旧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取得收入按4%的简易办法征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非固定资产)取得收入按17%或13%的税率正常征税,开具专用发票。

  [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面向消费者收购一批旧电脑(收购价款4万元)并对外出售,取得价款5万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923.07元[50000/(1+4%)×4%],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40000

    贷:库存现金 4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76.9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23.08

  如果该企业是从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该批电脑(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收购金额为4万元)并对外出售,取得价款5万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增值税额1923.07元[50000/(1+4%)×4%],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76.9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23.08

  如果该企业把一批即将过期的原材料对外出售,取得价款1万元,企业应正常纳税,对所得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1452.99元[10000/(1+17%)x 17%]。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转型时间、资产的购入时间以及资产的种类等因素进行如下处理:

  (1)如果该企业2009年1月1日后才转型,该资产的购入时间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按17%正常征税(原增值税条例规定,如果设备的售价未超过原值可以免税,现在该规定已取消,下同),对收取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如北京某公司2010年将一台2009年以后购入的设备(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下同)出售。收入1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4529.92元[100000/(1+17%)×17%],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529.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2

(2)如果该企业2009年1月1日后才转型,该资产的购入时间在2009年之前,按4%的简易办法减半征税,收取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而应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北京某公司2010年将一台2009年之前购入的设备出售,收入1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923,08元[100000/(1+4%)×4%×50%],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23.08

  (3)如果该企业2009年1月1日已经转型,该资产的购入时间在企业转型之后,也按17%正常征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如大连某公司2010年将一台2004年之后购入的设备出售,收入1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4529.92元[100000/(1+17%)×17%],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529.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2

  (4)如果该企业2009年1月1日已经转型,该资产的购入时间在企业转型之前,应按4%的简易办法减半征税,收取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而应直接计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大连某公司2010年将一台2004年以前购入的设备出售,收AIO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923.08元[100000/(1+4%)×4%×50%],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23.08

  (5)如果该企业对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无需考虑该企业何时转型,以及该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的购入时间等因素,一律按4%的简易办法减半征税,收取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而应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某公司2010年将一台自己使用的小汽车出售,收入1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923.08元[100000/(1+4%)×4%×50%],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23.08

  笔者认为,上述《通知》对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购买该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允许计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销售该资产时按17%正常征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2)如果购买该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不允许计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是计入成本,销售该资产时就要按4%的简易办法减半征税,收取价款也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而应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只要把握上述原则,理解相关政策并不困难。

摘要: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等)时,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内使用(如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若购进时已经抵扣,而后发生则属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作进项税额转出;对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如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再形成销售,也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殊项目销售企业会计税务处理:


  一、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基本处理原则
  按照税收与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应视下列基本处理原则进行。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如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行为等),一律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等)时,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内使用(如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若购进时已经抵扣,而后发生则属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作进项税额转出;对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如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再形成销售,也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需对两种情况核定销售额。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视同销售无价款结算的;第二,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的。若发生这两种情况,应按下列顺序及方法进行: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确定;
  2.没有当月平均价,按纳税人最近日期(一般指季度或半年内)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确定销售额等。
  二、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具体会计处理实务
  本文以下例题如无特别说明,均假定应税货物系指自产产品、外购材料(货物),且外购材料(货物)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特殊项目列举“在建工程、个人职工福利、长期股权投资、分配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认定售价与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下面,对企业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会计事项举例: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7月,发生下列几种特殊应税增值税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发生在建工程业务
  【分析】 由于自产产品,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1】 依例,1月,甲公司将自产A型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自产A型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
  (一)1月,应税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35,5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发生个人职工福利
  【分析】 由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主营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2】 依例,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型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型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
  (二)2月,应税货物用于“个人职工福利”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借:生产成本   36,855
    管理费用    15,7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计入
  借: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贷:库存商品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60
  发生长期股权投资等
  【分析】 由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例3】 依例,3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C型产品、外购丙材料用于对外投资,C型产品成本为200,000元,售价(不含税)240,000元;外购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000元。
  (三)3月,应税货物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1. 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 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例4】 依例,4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一批D型产品、外购丁材料用于分配利润。该D型一批产品成本150,000元,售价(不含税)180,000元;外购丁材料成本13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150,000元。
  (四)4月,应税货物用于“分配利润”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借:应付利润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2. 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应付利润  1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0,000
    贷:原材料    130,000
  【例5】 依例,5月,甲公司以其一批自产E型产品及外购戊材料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玻璃,甲公司自产E型产品账面价值60,000元,外购戊材料成本40,000元;乙公司玻璃的账面价值90,000元。甲公司换入玻璃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乙公司换入产品及材料作为库存商品管理。自产E型产品公允价值70,000元,戊材料公允价值50,000元;玻璃公允价值为12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形式,甲、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补价,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甲公司因换入玻璃(换入时能够认定)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5月,应税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其他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原材料    40,000
  【例6】 依例,6月,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80,000元。由于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财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5月10日到期的货款。6月10日,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部分G产品及库存庚材料偿还债务。该G型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元;库存庚材料的公允价值12,000元,成本为10,000元。
  (六)6月,应税货物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4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4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原材料   10,000
  发生对外捐赠
  【分析】使用自产产品及外购材料(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视同销售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
  【例7】 依例,7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F型产品、外购已材料用于公益性对外捐赠,F型产品成本为30,000元,售价(不含税)35,000元;外购已材料成本40,000元,售价(不含税)为43,000元。
  (七)7月,应税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35,95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47,31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10

 

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税务差异处理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8种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对这些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计算应纳税额。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税率按货物的不同分为13%和17%两档。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无实际销售额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不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方面。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由于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发生上述业务时都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而在会计上,对将自己的产品用以职工福利的情形确认收入,可见,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其他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法出现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方面的自产自用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商品等在会计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资产移交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上述业务时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将自有资产作为投资,表面上看没有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该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资产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然后再将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持有该投资可能带来未来投资收益,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投出(投入)的资产价值的,并且按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作为投出方其初始投资额应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计算。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会计过程可分解如下:转出资产换回货币,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换回的货币投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从以上各情形可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一部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业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一部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出现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增值税与所得税的财税处理差别比较
  (一)对视同销售行为界定的依据不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可归纳为:1.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所得税和增值税因资产所有权属不同,核算的范围和方法不
  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第一要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总分机构之间相互移送货物等都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第二要判断是否为货物,这里的货物包括外购、委托加工和自产的货物,如用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或职工福利,增值税是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则视同销售,并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扣除。可以看出对外捐赠货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1.增值税根据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2.所得税在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如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车投入基本建设中,并没有出售。根据上述规定,该业务不确认收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上述业务时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总之,对在税法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种,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了当期利润,这是一致的。之所以在所得税法规中提出视同销售,其实是强调货物之间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会计概念上的收入概念。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两部分,即应交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和实际交纳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下面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加以说明。


消费税的正常会计税务处理:


  (1)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或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方面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发生销货退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明天橡胶厂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额为36 0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 000
  【例】假定上述工厂用汽车轮胎换取某进出口公司的生产设备,应纳税额仍为36 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3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 000
  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且按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公司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且需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 大成汽车制造公司用自产乘用车8辆投资于某客运公司,按规定这8辆小车共应交纳消费税额40 0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 000
  【例】某啤酒厂为了扩大产品销路,举办一个啤酒展览会,使用啤酒20吨,共计应纳消费税额4 4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4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400
  对于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对于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某化妆品公司向某商业企业销售洗发水一批,所用包装物单独计价,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税额2 000元。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000
  公司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退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某橡胶厂用银行存款交纳上月应交纳的消费税款36 000元。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 000
   贷:银行存款 36 000
  (2)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及非生产机构等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企业将自产的乘用车留厂自用,该车销售价80 000元,规定税率9%;同时该企业还将自产的汽车轮胎20个用于企业更新工程,轮胎每个售价1 800元,适用税率10%.两次应纳消费税分别为7 200元和3 600元。其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7 200
   在建工程 3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 800
  【例】某企业为了召开定货会,用本企业生产的甲类卷烟60条,招待用户,每条售价100元,税率为45%,应纳消费税2 700元,其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2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700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额。受托方按应扣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某汽车制造公司委托上述橡胶厂加工汽车轮胎一批,共应交纳消费税100 000元。当汽车制造公司将汽车轮胎提回时,该橡胶厂应代扣代缴这笔应纳税款,并按应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 000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若是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假定上述汽车制造公司收回轮胎后直接用于小汽车的制造之中。那么,该公司对橡胶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100 000元可以予以抵扣,所做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1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