胼胝体缺如属于脑瘫吗:2005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52:45


辽 宁 省 民 政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民函〔2005〕87号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随着我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依据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辽宁省境内、并由我省按规定给予残疾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二、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一级至四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即由工资发放单位(或离退休费发放单位)发给。

    四、残疾军人所需护理经费按原渠道在优抚事业经费项目中分别列支。

    五、今后各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份,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并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各地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

    六、辽宁省荣军医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省财政每年按实际人数和规定标准拨付辽宁省荣军医院集中使用,不发放给个人。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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