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装机维修:见义勇为何时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19:43

见义勇为何时了

2008-04-06 21:16:44

归档在 闲翁醉语 | 浏览 2529 次 | 评论 3 条

 

因为见义勇为,我进过两次派出所。第一次是1982年的国庆节,我刚上大学不久,学校组织学生去颐和园维持秩序。一男青年携俩女青年不排队加塞乱挤,我上前制止,男的对我大打出手。凭我的火爆脾气和在军队里学的格斗本领,我一拳就把他的鼻子打歪了。我被抓到派出所,警察要拘留我,尽管我声称是见义勇为而且是正当防卫也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学校出面,赔了钱才释放我。第二次是1994年去日本留学后第一次回国。日本的井然有序和中国的杂乱无章真是天壤之别,上街哪里都看不惯。一次在十字路口几辆小轿车闯红灯就停在路中间堵塞了交通。我实在是看不下去,对他们喊了几句,没想到从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大汉,在交通警察的眼皮下把我痛揍了一顿。交通警察既没有管闯红灯也没有管打人,当然旁观的更没有一个人帮我了。凑巧有一辆巡警车过来,我忍着疼痛,死抱着一个人不放,结果一起进了派出所,最后警察让对方赔了我一些钱,算是对我见义勇为而惨遭毒手的补偿吧。(其实这两次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还有待商榷)。

如今,我已经不会再心血来潮,在大街上主持什么正义了,可是见义勇为依然是当今中国社会提倡的美德。英雄事迹、表彰大会、授予称号、颁发奖金、慰问家属的报道频频见诸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这里,抗灾抢险、救死扶伤的暂且不论,闲翁单单对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见义勇为深感担忧。

见义勇为的思想或许是远古侠士的遗风,远有荆轲刺秦王的故事,“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为正义知道不可为而为之,虽死犹荣;中有梁山好汉,匡扶正义,替天行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现在的歌词更是直接了当,叫做“该出手时就出手”;近有无数的见义勇为英雄赴汤蹈火,前仆后继,写下了一首首催人泪下现代英雄史诗。据报道,中国已经有24个省市实行了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以法律的形式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除了授予称号和颁发奖金之外,不少地方还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例如见义勇为者子女高考加20分(福建),优先入伍、录用公务员、转城镇户口和享受最高奖学金(四川)、见义勇为者五折乘飞机(北京)等等,不胜枚举。尽管还有不少人面对歹徒行凶袖手旁观,但是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过当我们为见义勇为而喝彩、为制服歹徒而称快、为伤残死亡的英雄们而叹息、为烈士的家属而捐款之后,我们是否冷静下来想一想,见义勇为真的值得那么大力提倡吗?

今天的时代已经与蕴育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的时代大相径庭了。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是不需要见义勇为这样的英雄壮举的。在中国对见义勇为一片赞扬声中,看不到的是对人的尊重,对生命的珍重和对无辜的人的呵护。很多人因为夺回歹徒抢走的书包、钱包等个人物品而受伤受残甚至丧生,难道身外之物要比生命更宝贵吗?另一个我们听不到、看不到的是警察这些真正的执法人员是怎样制止和减少抢劫事件的发生以及在这样的事件中如何保护无辜百姓的(其中包括见义勇为者)。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应该是各行其责,执法的任务应该由执法人员来担当,而我们的执法人员守株待兔、坐享其成,却让没有执法权力、没有执法装备、没有执法知识和技能、手无寸铁的见义勇为者,单凭伸张正义和舍己为人的热情与手持凶器的歹徒搏斗,这不是太不人道了吗?这样的“舍生取义”无异于以卵击石,拿生命开玩笑,我们为什么还要大肆鼓励呢?有一篇文章说得好,“警方,是一个公权执行机关,更应该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地加大打击违反犯罪的力度,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以鼓励“见义勇为”为名,把公民往“与犯罪分子搏斗”的一线上推,置公民于危险的境地,让公民来分担本应由警方自己承担的风险。”

与歹徒搏斗大致会有两种结果。其一,歹徒被制服,当然是大快人心,不过实在不容易,需要智勇双全,但是即使如此,其弊端也颇多。最初挺身而出者少、旁观者多。待到歹徒被制服,旁观者便一拥而上,大行私刑,俗语叫“打便宜手”,欲致歹徒于死地而后快(福州一偷盗电动摩托车的男子被群众绑在电线杆上示众)。还有的见义勇为行为超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将“歹徒” 致残致死(长沙市的哥黄中权被两名男乘客持刀劫去200元和手机后驾车将其中一人撞倒在地致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结果之二,多数情况下歹徒使见义勇为者致伤致残甚至丧生。认定见义勇为需要时间、条件和程序,如果不被确认(碰巧所在地见义勇为不受保护或者不在保护范围之内或者没有旁证没有破案),见义勇为者在医疗、健康、家庭生活、就业等方面都要面对严峻的现实。即使被认定是见义勇为,慰问金和福利往往迟迟不到位,即使有也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掌声和鲜花过后伴随他们的是终生的伤残和心灵上的创伤,“英雄流血又流泪”已经是广为议论的话题了。

见义勇为的另一个致命的弊端是加剧了(如果不是引发了)更多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国的法律,抢夺财产不到一定价值不构成抢劫罪,顶多是在治安管理条例下拘留几天。许多抢劫者的初衷是图财,并非害命,携带凶器也是“以备不测”。没有见义勇为,抢完钱逃之夭夭,但是有了见义勇为,歹徒可能被迫铤而走险,负隅顽抗,导致由一个简单的治安事件演变成了恶性刑事案件,而受伤甚至死亡的的英雄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试问,这样的见义勇为值得提倡吗?

在西方国家,至少在澳大利亚,与歹徒搏斗的见义勇为不但不予鼓励,而且受到严格禁止。与歹徒搏斗(主动出击者)被视为是没有理智的愚蠢行为(被动自卫除外)。在给银行职员的保安培训中自始至终贯串一个原则,那就是“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不要冒险充当英雄”。抢钱的来了让他们尽管拿,他们走了以后再报警(包括在歹徒的眼皮下不能按警报器)。如果有人(警察另当别论)将歹徒打伤了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里也有警民联防之类的组织活动,但那叫“Neighbourhood Watch”,是让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和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不是鼓励与歹徒搏斗。

其实,在为见义勇为一片喝彩声中,已经有人意识到一味鼓励见义勇为而不考虑人身安全是不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金地格林小镇里贴出了警情通报,如果遇到入室盗窃的案件,要处事冷静,在敌我悬殊的情况下不要大声求救、与歹徒搏斗,坚持舍财保命的原则。我实在搞不懂,为什么还要留一个“敌我悬殊”的尾巴?其实在任何情况下,普通百姓都不能与歹徒搏斗,要让执法人员行使他们的权力,而我们能尽的公民义务就是举报,监视和作证。如果普通公民和警察各行其责,那么歹徒必然无藏身之处,会受到应得的惩罚,而见义勇为也就变成画蛇添足了。

我要大声疾呼,为了您和您的家人的幸福和人身安全,同时也为了“歹徒”的合法权益,现在该让见义勇为成为历史了!我相信没有见义勇为,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完善,更加安定,更加和谐,更加进步!

 

(原创于2005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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