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自己的唯美句子:见义勇为却遭辞退,这个社会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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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9日 09:37:58  来源: 半月谈综合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上海市民吴福佳曾四度见义勇为,并于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长宁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今年1月11日,保安吴福佳在上海火车站南广场制止扒手行窃他人手机,搏斗中他的腿部、胸口等多处受伤。1月13日,吴福佳托人向工作单位递交了病假条并讲明了请假原因。想不到随后他就接到了辞退通知,理由是旷工、假条交晚了。吴福佳感到悲愤绝望:他两次因抓小偷而受伤,最终还因此丢了工作。(1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员工正义凛然、见义勇为,所在单位应该褒扬奖励,却不想,单位居然予以辞退。荒唐的理由是旷工、假条交晚了。小偷没有伤了勇士的心,所在单位却在背后重重捅了一刀,让勇士的心在滴血!

背后一刀
见义勇为竟遭单位辞退,为啥?
如今社会,见义勇为的英雄少了很多。因此,如上海市民吴福佳这样的勇士,社会更应视之如珍宝,爱惜他,呵护他,帮助他,却不想,其所在单位是如此无情无义,真是令人鄙夷。
人人敬仰的见义勇为英雄,光环背后,这个群体的境遇却令人唏嘘。“三多三少”情况突出,即伤病的多、贫困的多、有需求的多;奖金少、保障少、关注少。相关调查显示,浙江省内该群体及其家庭,八成以上生活堪忧,特别困难的占了52%。
因此,我们急切呼唤为见义勇为者伸张正义、讨回公平的维权机制和救助力量。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不同的医疗期。所以,在勇士受伤期间辞退职工,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建议当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应及时出面为勇士讨回说法,伸张正义。(西安晚报)
见义勇为遭辞退凸显法规刚性不足
像吴福佳这样有正义感的员工,本应得到所在单位的表彰与呵护。但令人失望的是,有关单位非但没有按照有关法规来保障吴福佳的权益,反而损害到他的就业权利,这无疑会令人感到心痛与义愤。由此,我们也得到印证,时下社会中的一些单位、一些人对见义勇为者的呵护存在失职和冷漠的现象。
如果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帮助,就会导致让见义勇为者并行在光荣与尴尬中。如有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境,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他们却流血之后又流泪。典型的案例是广西籍民工韦兆安在珠海见义勇为负伤,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跳楼身亡;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广西见义勇为负伤,因医院要钱而延误救治致死等等。
笔者认为,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从奖励、救治、人身保护、权利维护、长期机制、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同时制定惩罚性措施,对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负有保护义务而不履行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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