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彦斌郑爽曝恋情亲吻:红头文件也得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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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也得看“有效期”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9-10-14  责任编辑: 明依
作者:孙瑞灼
10月13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10月15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以后政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规章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10月14日《辽宁日报》)
在我国,红头文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已到了惊人地步。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许多不合时宜、自相矛盾、早该退定出历史舞台的“古董文件”,仍在发生效力,引起社会规范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特别是一些暂行规定长期“暂行”,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如据媒体报道,某地运输部门撞死一位路人后,拿出以前革委会时期的红头文件,按几十年前赔偿粮票的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又如制定于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至今仍在实施,职工提出的高温休假、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和补贴的正当要求,往往都被有关方面以《暂行条例》中没有类似规定为由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对红头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之及时退出历史舞台,显得十分必要。
为红头文件设有效期,还是由红头文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红头文件是由各级政府部门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事由和特定的人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比,规范性文件具有短暂性、有效性、期限性的特点,即当其所调整的特定事项、事由发生变化或任务完成时,它也就应该完成使命。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有利于形成一个动态的的红头文件淘汰机制,通过一种自动失效的方式促使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从而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这符合红头文件本身性质的要求。
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红头文件过了5年就自然失效,暂行、试行的文件过了2年就自然死亡,这就给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以压力,使其产生清理规范红头文件的自觉性,也就杜绝了一些早已过时的“老古董”继续存在并生效的可能。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原来繁杂的运动式的文件清理工作转变成了轻松的长效清理机制,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对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有多少红头文件在架空法律制度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9-05-07  责任编辑: 殷楠
作者:陈一舟
抽什么烟、抽多少、完不成任务怎么处理……湖北公安县政府竟出台“红头文件”,对这些问题作“明文规定”。对此,公安县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陈念祖解释,公安县每年烟草税收流失很大,出台这个指导性意见,意在引导公务人员为地方经济做贡献。(《楚天都市报》5月3日)
抽什么烟、抽多少,完全是抽烟者个体的消费自由(哪怕是一个单位的公务接待)。可该县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将“政绩和业绩”与抽烟相挂钩,抽什么烟的自由就被无情地剥夺了——即便是公务用烟,下发红头文件强行指定“抽什么烟”,还要进行处罚和“指导”,也当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对新闻稍加留意,发现与之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譬如什么红头文件卖番茄,红头文件抓旅游等。更可悲的是,前不久,由于商品房滞销,山东潍坊寒亭区政府要求干部替开发商卖房,每月评比通报,完不成的要扣工资。高压之下干部吆喝卖房,仍有很多干部为完不成任务发愁。专家称“媚商”行为损害政府形象。(《新华网》3月30日)
不过,在我看来,这般强制性滥发的“指导性红头文件”行为,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权力“媚商”或者是权力“贪财”,也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权力乱作为,应是权力没有边界意识随意越位的外在体现形式。政府是公共管理者,行政权力有着自身属性和法律规范所明确的双重边界,权力越界,即构成违规违法,也涉嫌滥用权力。政府可以服务、引导、规范市场,但权力却不能代替市场和过分干预市场,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规范抽烟”也好,“干部卖房”也罢,都统统越过了这条红线。越过红线的权力,不仅戕害民生权利,自伤权力形象,还很容易架空法律制度。回想起来,在现实中有多少违规的红头文件在架空法律制度?答案可能让人沉重。有媒体报道,今年3月份,某省政府办公厅公开了对50个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检查结果,结果显示,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间,该省50个省直部门共违规下发了221件规范性红头文件。要么是霸王条款,要么是维护部门利益,要么是权力越位,原本是指导民生和约束权力运行的红头文件,异化成为了很多公章掌管者们肆意推出的“利益遮羞布”,如此红头文件的乱象,值得梳理和警思。
红头文件架空法律制度,说到底还是权力缺乏监督和权力伦理的体现。要规范红头文件,需先规范权力。其实,这是一个并不新鲜的话题。
地方政府“红头文件”九大怪
新闻中心-中国网 china.com.cn/news  时间: 2009-05-06  责任编辑: 法律人
1.部门争权,红头文件开道
案例:2004年,某县政府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通告》,规定新开零售药店须与原有零售药店相距400米以上。外地某药品经营公司经药监部门批准到该县一老药店附近筹建新药店,老药店依据县政府通告予以阻止,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点评:药品企业的开办许可和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即市、县药监局并不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因此,县政府发文设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条件,属于越俎代庖。
2.揽权:发个文件给自己授权
案例:2006年,某市政府印发“燃气管理规定”,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须经建设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规定对该资质证书实行年检。
点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原为建设部规章设定,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后未予保留,该文件的上述发证、年检规定,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揽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2001年,某市设立的“馒头办”曝光,面对公众对行政过滥的质疑,市政府搬出了该市先前出台的《馒头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要查“馒头办”,还得先清理这个《办法》。
3.市政府都无权发的“罚款文件”,乡政府发了一摞
案例:2006年,某镇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村民小组财务管理的文件,规定村民小组“公款私存”的,由镇财政所按存入额的30%予以收缴。
点评: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规章以下的其他任何文件设定行政处罚都是不合法的。该文件规定的“收缴”,实际上是罚款,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有些行政机关片面强调加大管理力度,随意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试想,如果乡政府随意授权自己抓人、罚款,那么“红头文件”必然是以“依法行政”之名,行“无法无天”之实。
4.市政府发个文件,就开始伸手收钱
案例:2006年,某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出租房屋须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房屋租赁管理服务费。
点评: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有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该文件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费”,并无上述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乱收费屡禁不止,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5.用“红头文件”为本地市场“扎篱笆”
案例:2006年,某省气象部门发布《省外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省外企业到该省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需先到气象部门登记备案。
点评: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是国务院第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规定地域限制。上述登记备案办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垄断本省市场的作用。
通过“红头文件”保护财政税收,地方保护主义目的是经济,手段是法律。整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还须从清理文件入手。
6.“红头文件”明目张胆地强买强卖
案例:一些地方的交警队发文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防雾灯、尾气净化装置。一些车主在其他地方安装的防雾灯和尾气净化装置虽然质量好、价格低,但交警队不认账,并要按未安装给予处罚。车主对此意见很大。
点评:到什么企业安装防雾灯、尾气净化装置,完全是市场行为,理应由车主自愿选择。交警队规定必须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是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交警究竟有哪些权力,不少车主并不知情,也很难在法律上与之论短长。
7.随意干涉民事关系
案例:某地计生委曾发文规定,育龄村民应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交纳计划生育合同信誉金。计划生育合同信誉金由乡镇计生办收取、乡镇财政所管理。
点评: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属于计划生育管理的村民自治行为,是否交纳合同信誉金,应由村民大会决定。行政机关发文规定必须交纳,并由乡镇计生办收取、财政所管理,既是对村民自治活动的随意干涉,又使计划生育合同信誉金成为事实上的行政性收费。
随意干涉民事关系、限制民事权利或干预群众自治活动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大忌,“红头文件”犯这类错误,影响尤其恶劣。
8.上级文件出政策,下级文件出对策
案例: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打官司,认为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未获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合法”。省建设厅以复函的形式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主张。
点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此处的“备案”本是告知性质,但上述复函却解释为事实上的行政许可,歪曲了立法本意。
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规、规章由制定机关解释。执行机关本无权解释法律、法规、规章,但随意解释的情况并不少见。
9.政府的“红头文件”竟然没有公章
案例:某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没有加盖公章。省政府法制办询问为什么不盖公章时,有关人员竟回答说:“我们的文件历来不盖公章”。
点评:不遵守法定程序是基层政府制订“红头文件”过程中的典型问题。目前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台前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致起草部门“塞私货”、个别领导同志随意拍板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湖南省政府法制办 尹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