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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01:24
借款人逃走保证人死亡谁来还款?
法院: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
本报讯(记者胡哲南 通讯员童超)借款合同到期但借款人溜走,保证人已死亡,那么银行能否请求保证人的继承人承担清偿义务呢?昨天,永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保证人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与李某是同村好友,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04年,陈某想在永康市区买套房子,但苦于手头吃紧,想找李某借钱。因平时李某帮了自己不少忙,陈某觉得向李某借钱实在是张不开口,就想到让李某做保证人,自己去贷款。李某答应了。于是,陈某来到永康市某银行提出了贷款请求,由李某做保证。2004年10月28日,该银行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该银行又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陈某拿到了钱,但很快就花光了。实际上,陈某没想过还钱,他认为有李某做保,没什么可担心。2005年1月,李某因病去世后,陈某慌了,他想到了溜走。
合同到期后,该银行不见陈某还款,才发现陈某已不知所踪,再找保证人,发现保证人已去世。于是,该银行决定向保证人的继承人催款,但遭继承人拒绝。无奈之下,该银行决定将陈某以及李某的继承人一起告到永康法院,要求陈某归还3万元及利息,李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保证人,在陈某不能还款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今,李某已死,保证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其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除非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而李某继承人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所以其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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