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里恶心吐出来就好:反价格垄断规定(全文)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26:50

反价格垄断规定(全文)

2011年01月04日10:04腾讯财经[微博]我要评论(5) 字号:T|T

 

第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二)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三)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