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阴虚可以吃牛肉吗: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25:53

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文号:京体产业字〔201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体育产业发展,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07〕15号),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引导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制,逐步推行项目评审、绩效考评等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扶持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防止分散使用;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引导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格监督、讲求实效。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财经纪律对引导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立由北京市体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对申请北京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产业项目进行审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成员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审议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明确引导资金各阶段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资金分配比例,确定体育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条件;   (二)编制并发布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征集公告,受理资助申请。负责建立体育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评审;   (三)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和决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   (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六)配合市审计部门对引导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引导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依据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培育国际大型体育品牌赛事、完善体育产业功能区建设、发展体育创意产业、开发全民健身服务业、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强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业、发展体育场馆服务业、培育体育中介机构、引导体育消费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同时,有关体育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   (四)应由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及后期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采集通过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并负责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及项目预算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体育产业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入选体育产业项目库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报送市财政局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变更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因故终止、撤销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市财政局将按照结余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须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管,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年随年度决算,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投入到项目发展中。因故未能实施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因故未能完成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引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