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电脑桌面图标消失:“死得太迟不算工伤”是一种冷血|中国劳动咨询网
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因超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其妻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这一认定结论。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家属败诉。(6月22日《检察日报》)
对一个家庭而言,有人超时加班,最后因病倒在工作岗位上本来就是一种不幸。但更不幸的是,即使这位先生明明是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并且留下了大量的超时加班记录,却只因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也就是说多活了29个小时,就不算工伤,最后得不到应有赔偿。只因规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为什么是“48小时”?一位专家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他认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会无限制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这话听起来就有两层意思。一者,48小时是一个工伤死亡时间平均数值。二者,之所以出台这样的时间界定及附加条件,主要是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但作为一名医生,对此我不得不说,这是一条多么冷血的制度。
从医疗临床角度来说,一个病人,得的还是同一个病,致死因素也一样。那么,病人是48小时死亡,或者是77小时死亡?又有什么质的差别?难道多活一个小时,企业就不需对此担责了吗?所以,按死亡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本就是一种违反科学和客观现实的做法。
其次,这条法规要家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实在太不近人情,还可能会诱导另一种社会风险。对那些交纳不起医疗费用的家庭而言,唯一的选择只有一个,就是到了48小时放弃抢救。这种制度对被抢救者而言,显然不公平不人道,是最糟糕的选择。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企业是强势者,劳动者是弱势者。《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但在这里,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就出台一刀切的法规,最后很可能误伤到劳动者正当权益。
一个人是不是因工伤死亡,不应该用非科学也不人性的“48小时死亡”来界定。生命第一,对这样的抢救,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可能会更为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