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的笔顺笔画顺序: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03:44:10

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

目录

协会简介
  1. 协会性质
  2. 协会宗旨
  3. 协会成立
  4. 协会职能
  5. 协会机构
  6. 推动立法
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范围
  3. 第三章 会 员
  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5.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6.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7.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8. 第八章 附则
协会简介
  1. 协会性质
  2. 协会宗旨
  3. 协会成立
  4. 协会职能
  5. 协会机构
  6. 推动立法
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范围
  3. 第三章 会 员
  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5.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6.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7.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8.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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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协会简介

协会性质

  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业协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是滚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广东省经纪人的地方性组织;是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行业发展自愿结成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

协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规范;  二、团结、教育、引导全省经纪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身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和提高。

协会成立

  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于2007年2月10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天河宾馆会议厅举行的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局有关领导参加了成立大会并讲了话。大会通过了《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章程》及《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并且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长、副会长。大会一致选举张学慧担任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第一任会长。  协会总部设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82—68号206室,2009年5月迁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007之2。

协会职能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关于行业协会职能的规定,本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范围是: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规范会员和行业的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具体职能和业务范围如下:  (一)、代表本行业接受政府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反映会员与行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行业开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评估论证、编辑行业刊物,举办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当行业利益和权益受到侵害时,代表行业与有关组织或部门交涉协调,主持公平正义,维护行业利益和权益。在交涉协调无效时,代表行业提起诉讼;  (五)、开展地区间学术交流、研讨论坛等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业务交流、友好往来与合作,拓展行业发展空间,推动相互促进;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八)、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与纠纷,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  (九)、执行或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服务体系和行业规约,建立行业规范机制,经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职业纪律检查,表彰先进,惩戒违规。  (十)、组织开展经纪人从业资格认证培训,颁发经纪从业资格培训证书,受理经纪执业注册申请、颁发经纪执业证书,受理经纪执业证书年度检验;  (十一)、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信用资质评价,发布行业信用信息公告,建立行业信用档案,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经纪,遏制无序竞争;  (十二)、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行业内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十三)、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机构

  协会成立以来已经先后成立农村经纪人分会、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文化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移民留学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正在申办当中)等分支机构和珠海代表处、汕头代表处、东莞代表处(深圳代表处、佛山代表处、中山代表处、惠州代表处正在申办中)等代表机构;

推动立法

  协会目前正力推行业立法:经协会起草的《关于对经纪人进行重新立法的建议》(附草案-《广东省经纪人条例》(草案)已经递交广东省人大;  经协会起草的《关于制定广东省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建议》(附草案)已经通过广东省两会递交省政府;  经协会起草的制定《关于制定广东省农村经纪人发展建设实施纲要的建议》(附草案)正在寻求途径争取取得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支持;

编辑本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BROKER INDUSTRY CONSORTIUM。英文名称缩写为:GDBI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和各级经纪人行业组织为共同发展和维护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经纪人的地方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团结、教育、引导全省经纪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身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和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利盈力广场北塔1007室。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关于行业协会职能的规定,本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范围是: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规范会员和行业的行为,具体职能和业务范围如下:  (一)、代表本行业接受政府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反映会员与行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行业开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评估论证、编辑行业刊物,举办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当行业利益和权益受到侵害时,代表行业与有关组织或部门交涉协调,主持公平正义,维护行业利益和权益。在交涉协调无效时,代表行业提起诉讼;  (五)、开展地区间学术交流、研讨论坛等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业务交流、友好往来与合作,拓展行业发展空间,推动相互促进;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八)、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与纠纷,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  (九)、执行或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服务体系和行业规约,建立行业规范机制,经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职业纪律检查,表彰先进,惩戒违规。  (十)、组织开展经纪人从业资格认证培训,颁发经纪从业资格培训证书,受理经纪执业注册申请、颁发经纪执业证书,受理经纪执业证书年度检验;  (十一)、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信用资质评价,发布行业信用信息公告,建立行业信用档案,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经纪,遏制无序竞争;  (十二)、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行业内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十三)、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核发的前置审批手续(不实行前置审批的除外);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二)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六)创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会费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满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会员数量超过100个以上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半数出席会议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会长、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组成;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协会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0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修正案经2009年11月2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