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变成了学校创收的遮羞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36:22
   9月26日《兰州晨报》报道,说的是进入9月份以来,酒泉市肃州区几十所中小学经肃州区教育局批准,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上万名学生娃放下书包拿起农具,陆续走上田间地头掰玉米。

    这项掰玉米劳动,被当地教育部门说成是旨在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和艰苦奋斗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学校补充教学经费的活动。而酒泉市肃州区组织学生掰玉米,在学生家长中引起不小的反响,招来不少怨言。

    据报道,参加掰玉米的中小学生每掰一亩地,“地主”要给学校报酬100元,而由于学生掰完了玉米而没有力气砍倒玉米秸,每亩地只给80元。参加劳动的学生还要自己带饭,不来掰玉米的学生,要交给学校与每亩地报酬相等的钱,这样学校才能同意不参加掰玉米。

    就是这样的体力劳动,换来的报酬被学校占有,还被学校名曰为“现代教学课程”,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和艰苦奋斗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学校补充教学经费的活动。我看学校的目的性很明确了,让中小学生参加掰玉米,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和艰苦奋斗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只是个招牌而已,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学校能够通过学生的劳动,获得可观的报酬。

    关于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有偿性的劳动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好像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我国《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动法》第第六十四条中只是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而从1983年就一直沿用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第二条中规定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有三点,其中最后一点规定: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不可否认,《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也是一部中小学生勤工俭学指导性的法律文件,但是对于一部在计划经济年代实施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是否适合现代社会的实际,笔者不敢苟同。问题是,如果我们的中小学校,为经济利益,打着勤工俭学的旗号,变相出卖学生劳动力,把学生当成挣钱的工具,无论相关法律如何规定的,这种行为本身也是有悖于学校教书育人宗旨的。

    正如有的家长质疑道,有些学校在学生不愿意参加的情况下,竟收取与其他学生劳动报酬相同的费用来弥补,这种行为不是让勤工俭学变了味吗?而且,学校组织参加掰玉米这种重体力劳动也是不适合中小学生的。

    毋庸置疑的是,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勤工俭学,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和艰苦奋斗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是有好处的,但是如果把勤工俭学当成是学校创收的手段了,当成了解决学校经费不足的渠道,这实际上已经是违背了教育法的。

    另外,学校既然组织学生进行有偿性的劳动,无论是否合法还是合理,而劳动所得的大部分就应该返还给学生而不是学校全部占有。相反学校不但不给学生报酬,连中午饭都有学生自己带,而不参加的学生,还有向学校缴纳与之相等的报酬,这岂不是勤工俭学变成了“以钱代劳”了吗?这是不是有悖于我国《劳动法》及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呢?

    鄙人所见,我国83年颁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里面的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有些条款对中小学生来说更不适合。在计划经济年代,把勤工俭学说成是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还能说得过去,而如今一切都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学生付出了劳动,就要有回报,把学生的劳动获得收入,全部归学校,实在说不通。

    另外,解决中小学校的经费渠道很多,不能靠出卖学生劳动力而获得,靠出卖中小学生的劳动力来解决中小学经费不足,也是在拿着神圣的教育事业作商业交换,这是不可取的,应当给以制止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