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艳丽vs贝特伦:BOT——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4:14:51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意为建设—经营—移交。这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模式是1984年由土耳其总理奥扎尔首创的。它的基本做法是:承担项目的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主筹资、经营、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经营期满后,停止经营,全部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政府管理。
1   BOT投资方式的特点
BOT项目的主导思想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BOT投资方式的特点,概括起来为:前期工作准备复杂,运营管理简单;国家一次吸收利用外资,外资逐年收回;项目企业承担,政府不负债务责任;提高效率,引进技术、管理经验,政府的关键作用是确定价格与特许经营期限。
利用BOT投资方式发展基础设施的优点是(1)有利于解决目前面临的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2)有利于引导外资向基础产业合理倾斜,使之真正取得一种规模经济效益;(3)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树立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4)有利于在不影响政府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基础设施投资风险;(5)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6)有利于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7)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资的结构。
2.BOT的操作程序
2.1   项目选择
政府首先需选择并确定哪些项目可采用BOT方式建设,并对该类项目中执行的先后顺序、地点、生产能力状况、布局情况、何时建设等问题做出明确决定。
2.2   项目准备
在此阶段政府工作就是对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并决定项目有关技术参数、项目标书和评标标准。
2.3   对外进行项目招标宣传
根据项目准备情况,政府应准备一些必要文件,正式对外宣传,邀请有兴趣的投资者进行投标准备,并提交投资者的初步方案。
2.4   资格审核
提出初步方案的公司可能较多,如果每个公司都进行详细的设计、研究,既浪费时间,也会引起项目成本的升高。同时,如果候选人仅是大量投标者的一部分,中标的机会相对较小,他们也不愿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政府要对拟正式投标公司,根据以往记录(经验、专家判断鉴定)和投资者提交初步的方案进行资格审核,决定最终入选者名单(一般为三名)。
2.5   邀请正式投标
资格预审通过的公司被邀请呈送项目详细方案、标书及标书说明书,在项目详细方案中,投标者要说明该项目的关键内容。一般包括:(1)该方案拟提供服务或产品的性能、质量;(2)完工日期、工程造价;(3)项目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价格或收费;(4)工程实施标准;(5)资本偿还和筹资结构(投资、贷款比例);(6)价格调整方式;(7)外汇安排方式;(8)不可抗力要求,解决办法;(9)维护方案(由于设施使用权将在特许期后转让给政府,项目维护在BOT项目中特别重要);(10)风险分配。
2.6   评标和择标
根据标书内容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从中选择最优者。在两个或多个竞争投标者的标书中进行选择,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对标书进行评估。评估后,选择谈判对象先后顺序进行招标、评标的工作,一般地说,政府应设立专家小组负责。如匈牙利交通部成立了一个招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金融专家、律师等人员组成,负责匈牙利公路建设中BOT项目的招、评标工作。在英国,财政部设立了10人高级私人投融资小组,由金融家、律师等组成,帮助政府评价私人融资项目。
2.7   特许权合同内容的谈判及签订
特许权合同是BOT项目中最重要的环节,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权利义务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1)项目的建设地址、内容、规格标准及建设期;(2)项目的特许权内容及期限;(3)项目的总投资额、资金构成,境内外融资额及融资方式与条件;(4)成本构成与费用支付安排计划;(5)收费标准与方式;(6)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经营、维修、移交的标准和程序;(7)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8)签约各方风险的分但;(9)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转让、抵押、征收、终止及不可抗力条款;(11)罚责与仲裁。
特许权合同内容的谈判程序一般是:首选者被邀请与政府部门就项目特许权内容进行谈判,对项目的各方面条款进行协商,如果政府部门和首选者未能就合同草案条款达成最终协议,则谈判破裂,政府部门将与第二中选者进行谈判。若谈判成功则签订协议。
2.8   签订筹融资合同
这是获得特许权的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这个协议不能违背特许权中的融资方案和原则,否则无效。也就是说,特许权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它规定了许多有效条件。从法律上讲,它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全部成熟时,合同才生效。那么,在特许权合同之后签订的融资协议等,只有在符合特许权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融资条件和方案时,合同才正式生效,否则整个特许权合同不能生效。投资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避风险。
在匈牙利,BOT公路项目总投资额的20%必须是股本金投入,其余80%可通过银行贷款,发生债券、股标等方式来筹措。而英国对股本金的投入并没有比例限制。
2.9   进行项目建设
协议承担者按协议内容进行项目建设。私人部门项目发起人可以自己从事该项目建设,也可以通过承包合同将项目转包给专门从事建筑业的公司,即交钥匙合同。
2.10   项目经营
项目公司可自己经营、管理已建成的项目,也可承包或委托给有专门经验的公司经营,即交钥匙合同。
2.11   项目转让(移交)
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要按原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项目质量标准,将该项目设施及其使用权,经营权移交给政府。
3   BOT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
3.1   法律条件
我国由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经济体制还处在转型期,目前各种经济法规尚不够完善,要推行BOT投资方式,就必须采用特批的形式,没有完整的法律可依,外商对此有较多顾虑。因此,当BOT项目据以运作的法律和政策清晰明了,而且明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时,外商才会对我们的BOT项目有兴趣。另一个难点是,对BOT项目合同文本发生争议的裁决(即准据法),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是规定在中立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国际仲裁,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是不符的,除非我们对BOT项目有专门的法规。
3.2   经济条件
BOT项目一般经营期都在二三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很大。由于BOT项目的营收绝大多数是东道国的货币,如果出现过度的通货膨胀和大幅波动的汇率,即使当地政府愿意为项目提供保护,投资者也会犹豫不决。
3.3   信用等级条件
当项目东道国政府愿意为项目的某些风险提供担保时,贷款银团就会关心该国的信用等级和社会形势是否稳定,而且担保的条款越多,关心的程度就越高。所以,拥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国家,其发展BOT项目的机会就多,成功率就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增长速度居世界第一,信守合同,因此国际资信评级还是很高的。
3.4   世界建筑工程业的条件因素
由于BOT项目的重要组织者一般是国际建筑工程业的大公司,如果在国际建筑市场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他们会乐于并积极参与BOT项目的投资建设。因此,如果发达国家的土木工程业务量不多时,他们会积极促成BOT项目的上马。
4   BOT投资方式在国外的发展概况
BOT方式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说已有近百年历史。工业革合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曾使用近似于这种方式建设了一批基础设施项目,但是,这些项目只是在某些方面具有BOT投资方式的特点,而且当时也没有人将其进行理论总结或命名。应该说真正的BOT项目是近几十年出现的。进入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开始将国有企业和公共设施私营化,BOT方式开始得到推广,并作为建设和投资基础设施与工业项目的一种选择,迄今为止,在英国最有影响的BOT项目就是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此外,在伦敦东部、苏格兰、英格兰及威尔士都有用BOT方式建设成的桥梁项目。世界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如澳、法、日、美等国和地区也用BOT方式建设了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比较著名的澳大利亚悉尼海底隧道、香港海底隧道等。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土耳其等也相继引入了这种投资方式。总体来说,BOT投资方式在这些国家的应用,减轻了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由于BOT项目建设资金都由私营企业自行筹措,政府不提供任何资金担保,因而避免了政府的债务风险;同时还使项目的运作效率得以提高。因为项目由私营部门建设经营,货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更加严格,而私营部门为了降低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也就促使其加强管理,控制造价。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资信度的提高,加上我国现已成功加入WTO,可以预料,BOT的投资方式在我国将有大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制目前尚不够健全,与国际贯例仍有一定的差距,BOT投资方式尚处于试验阶段,需采用特批形式。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BOT投资方式更多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