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网纹辊:劳动关系法治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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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治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编辑部 发布时间:2007-5-14 阅读:40
文/常 凯 
一、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最近几年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在社会发展上也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问题。在这些不和谐当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仅经劳动仲裁庭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就以30%的速度递增,其中参与争议的劳动者中有60%是集体争议。另外,我国劳动争议的性质基本上都是权利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基本上都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而引发。集体争议发生的原因更是如此。集体争议案件的增加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劳动者被侵权不是个别而是普遍现象;其二是很多劳动者已经意识到维权必须团结起来。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目前劳资关系具体状况直接相关。目前我国的劳资关系是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基本形态的,即劳动关系的构成和处理,是一个企业面对一个一个的劳动者,而不是面对一个有组织的劳动者团体。劳动者是以个体的身份出现在劳动关系中,或者说是原子化的状态。这种情况与目前工会还不能有效地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直接有关,同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尚未形成以工会为劳动者代表的集体劳动关系。
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来看,劳资平衡和劳资关系的和谐,是以劳资力量的相对平衡为前提的。但就目前中国的现实特别是前几年的情况来看,过分追求GDP、过分追求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已经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诸如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社会矛盾突出、劳资冲突加剧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尽快并有效地解决,就不可能实现国家持久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与劳动者为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分不开的。但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过分吹捧,而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被忽视。这种认识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的基本创造者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
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与劳资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对劳资矛盾与劳资冲突的正确处理与解决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不能简单回避或者不予承认,而需要深入思考应该对其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以及如何用妥善的政策来解决。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生活中资本与劳动是构成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的社会力量,劳动与资本的平衡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最基本构成。
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能给我们一些重要启示。二战后西方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并且影响全球经济,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的自我完善,而制度自我完善的最重要内容是劳资关系制度的完善。比如德国从战败国成为经济强国,其中重要的原因是从上个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形成的工人参与、劳资共决、工人委员会等相关制度,并一直坚持到今天;而日本的企业工会、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工资等制度,也是保证和促进日本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这些法律制度,有效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劳资双方的和谐与合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劳资双方都得到了发展。虽然具体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在变化并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但是注重劳资和谐与劳资合作、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是社会所认可的一个基本价值理念,并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执政者与法律制定者所特别关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学者们可以作出各种解释,但至少大家可以达成共识的,是这个社会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在这一点上我们都不如当代的资本主义国家,我们还能说自己是社会主义吗?就现实状况来说,强资本、弱劳工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资本与国际资本构成了一个整体,其地位和影响不断飙升,而劳动者地位迅速下降,劳资力量对比极端不平衡。如何通过保障劳动者的权力来平衡劳资力量,是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在如何平衡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与企业家的利益这一问题上,不能只是主张自由经济的原则,我们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如果劳资力量不平衡,就很难达到劳资关系的和谐,而劳资关系不和谐,则基本的社会关系就不和谐,从而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很难达到。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和谐社会,在法律上主要是社会各方的权利平衡。就劳动关系而言,是资本与劳动的权利要平衡。在我国,资本的产权与经营权保护已经受到充分关注与实施,但是对于劳动权的保护更多还只是停留在宣示或原则上。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劳动者原先在计划体制下拥有的就业、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权利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险权、工会组织权、市场谈判权,甚至连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应当说,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两种体制之间的相对真空的状态。而且,在资本权利和劳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以牺牲劳工权利为选择。这种状况,使得中国的劳资力量对比愈加不平衡。
从权利的意义上讲,资本和劳动都拥有自己的权利。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劳动权的上位权利是生存权,而资本权的上位权利则是财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权与生存权的较量是个永恒的主题。在二者的竞争性关系上,财富权显然处于优势的地位。劳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而平衡原则和出发点是生存权优位选择。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尽管资本是经济发展的主导,资本控制整个社会,但是资本不能不受限制,任意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保护劳工。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资本的权利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在我国,有些地区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在劳资关系中极度扩张资本的权利,而工人的权利却很受限制甚至被剥夺。这不仅会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而且还会在政治上直接影响以劳动者为基本社会基础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是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关系,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矛盾。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等,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相当的范围内仍然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而国内有些人却以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为由否定这些基本原则。我们讲要发展马克思主义,首先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最基本原则。那些放弃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所谓发展实际上是背弃马克思主义。
当前中国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仅靠工人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实现平衡的,这就需要政府干预,需要公权力介入,需要法律通过限制强者以扶植弱者。而在现实中我们的做法却恰恰相反。前不久《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的诉讼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由于记者报道富士康不遵循劳动法,后者起诉记者要求赔偿损失3000万。因为记者报道而起诉记者个人并要求记者个人赔偿损失,这本身就是一件荒唐的事。而更荒唐的是深圳法院还要受理并且迅速查封记者的个人财产。更更荒唐的是,诉讼案的结果是二者握手言和并互相吹捧:“第一财经日报社对富士康科技集团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尊敬”、“富士康科技集团对《第一财经日报》这份中国有影响力的财经商业报纸表示尊敬”,并且,“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两家当事人加上相关政府部门皆大欢喜。精英的联合实现了,但这是以劳工权益为筹码的,引起这一事件的劳工权益问题被悄然掩饰、丢弃和出卖了。而且,在这一事件中最应该站出来说话的工会,这一时刻却失语了。
目前我国的劳资利益分化已经日益清晰,劳资双方都在争取自己的利益。前一时期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劳资双方的要求差异很大甚至针锋相对即是一个很好的说明。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要警惕资本利用其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过度地影响立法或者控制立法。法律是与经济力量分不开的,谁掌握了经济谁就掌握了话语权,显然,资本具有这种优势。况且,资本已经通过人大、政协及其他组织,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在国家政治领域中有了相当的影响。资本当然有提出维护自身利益参与立法的权利,但是立法者要有平衡双方利益的决心和勇气,不能因为谁的力量强就偏向谁。尤其是劳动立法不仅要考虑经济的和谐发展,还必须考虑社会的和谐发展,考虑劳动者权利保护。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劳动法治
如果说我国现在的法治尚不健全,那么,劳动法治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这不仅表现在立法的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在司法与执法上也极为松懈。可以说,严格的劳动法治在中国是缺失的。社会上一个普遍的认识是,违反刑法、行政法甚至民法叫做犯法或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劳动法上根本没有犯法的概念甚至连违法的概念都很淡薄,而只是执行好不好的问题。
中国法学界相关的讨论也很多,如中国的劳工究竟有哪些权利,中国劳工标准高低与否等,大家可以各抒己见。但是执政者、立法者应当非常清楚:中国的劳动法治环境已是极其宽松的了。比如,香港一些商人反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提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给付补偿金的规定。但《香港雇佣条例》的规定要比中国的规定标准更高,并且,按照香港最新法规的规定,如果不按时支付工资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的补偿金,最高惩罚是罚款35万港币和监禁三年。为什么一些海外老板在本国本地可以执行劳动法律,但到了中国就违反劳动法律?原因主要在于中国的劳动法治过于宽松。如在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少有发生的欠薪问题,在我国竟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痼疾。就是因为在中国欠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更不会令自己坐牢。在一些地方,欠薪只要不是“恶意”便不承担责任,甚至清欠后还可以当典型。一些地方政府竟然把解决了久拖工资问题作为政绩来宣传。拖欠工资这一恶劣社会现象的形成,除了违法者的责任外,政府的监管和治理失责难逃其咎。
在劳动合同立法中有人提出,劳动法律对于资本和劳动者应该同等保护。这种说法在劳动法治国家会被当成一种笑话。劳动法的意义就是要通过限制资本权利和保护劳动者权利,来使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得到相对平衡。在中国,民法或私法的理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并且,随着资本力量的提升,私法理念越来越被加强,但同时,劳动法及其理念却被相当忽略了。可见,对劳动法的基本理念的启蒙和宣传任重道远。
当然,资本与劳工都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予以表述和主张,都有其合理性,但劳动法治如何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则要依据现实劳资关系状况。在我国的劳资关系中,是资本保护不够还是劳工保护不够?中国的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是过高了还是过低了?对这些问题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那么多的国际资本争先恐后来华投资,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劳工标准很低。这是一个国际常识。劳动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投入,但劳动者所得的回报远远低于他们的投入。2003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仅占GDP的12.57%多,而美国占47.9%。这非常清楚地说明了我国的劳动力低成本的特点。这种劳动力低成本究竟还能维持多长时间?国内的劳动者能否长期接受这种劳动力低成本?国际经济贸易中我们的这种劳动力低成本能否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是清楚的:在国内,劳动者必须享有经济发展的成果,因为只让劳动者承担经济发展的成本,这既不公正也是引发劳资冲突和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在国际,凡是竞争力比较强的国家都是劳动者素质比较高的国家,而劳动力低成本绝不会造就高素质的劳动者,况且,国际上越来越严格的反倾销对策,也使得中国的低成本策略面临严峻挑战。所以,中国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并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劳工成本,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当然,这种提高不能幅度过大,它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其中,具体的数据要在计算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与企业利润之间的空间究竟有多大的基础上确定,这需要经济学家来介入。但作为一个立法的趋向和要求,则需要法学家们来论证和坚持。
总之,为建设中国的和谐社会,中国劳动法法治建设亟待健全。我们希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并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冲突。但劳资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则要采用妥善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时,应该力图法治化,而不应政治化和行政化。要看到,目前中国的劳资冲突的性质基本是经济冲突,且主要是由于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所引发。如果政府完全站在老板一边,特别是利用国家机器介入劳资冲突,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劳资矛盾转化为政府与工人的矛盾,并导致工人与政府的对立。这将会严重地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党的执政地位是以工人阶级为基本依靠力量的,我们绝不能丢掉这点。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