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善商城是否是传销:把为人民减税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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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如玉
2011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与网民交流时明确表示:将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紧接着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修订草案,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减税”在当前我国着力调整收入分配、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的背景下,是一项顺应民心、顺时顺势的大好事。国家决心拿出大量的钱为人民减税办好事,我们必须科学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所谓科学办好事的目标就是: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结果必须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度增加高收入者税负。科学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策略是:“确定减税总额,多调级距、税率,少调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减税”的多种途径
作为直接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的最佳手段之一,在我国新一轮的国民收入分配调节中,它也是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削高补低”的重要途径。从个人所得税的要素来看,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有着多种途径。主要包括:税率的调整,通过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率,并相应调整税率级距,可以较好地发挥个税的“削高补低”作用。提高税前扣除费用,可以达到减税效果。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费用又叫免征额,俗称“起征点”,提高“起征点”不仅可以使一部分低收入人群免于纳税,而且可以普遍降低人们的税负。加大税收优惠、缩小“征税对象”的范围,也可以减税。在上述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各种举措中,作用最为直接的莫过于“起征点”的提高和税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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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起征点”的优点和缺点
“起征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俗称,其实质是工薪所得计税过程中的“免征额”,即个人的工薪收入中不用缴纳所得税的部分。之所以在个税中设置“起征点”,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要在工薪所得中扣除一部分必要的“生计费用”,维持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在过去的10多年中,我国个税的“起征点”已经进行了几次调整:1993年我国个税修订时起征点确定为每月800元,2006年1月1日起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又提高到每月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显然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政局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
“起征点”的提高实质上是对纳税人“范围”的调整(缩小)。将其作为调节收入的手段显著的优点是:直接——它直接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透明——纳税人可以明显感受到税负的减轻。正是由于其直接、透明的特点,纳税人不仅可以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且可以从中看到政府改革的信心,感受到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应对通胀的决心和毅力,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但是,提高“起征点”也有负面作用。其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起征点”的提高,纳税人会不断减少,这不仅有悖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也会给居民纳税意识的增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起征点”的提高,更多的人被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在我国,在居民的纳税意识需要增强的情况下,如果有更多居民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话,居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就会更加困难。
二是,“起征点”提高会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产生一定的“累退”作用,是对缩小贫富差距的反向调节。从上调“起征点”的收入负面调节作用看,受益最大的是高收入群体,而低收入群体受益相对较少,效果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因此,提高“起征点”的调整数额宜低不宜高,应该与级距和税率的调整共同进行,以消除这种“累退性”,真正发挥个税的“削高补低”作用。
税率和级距调节的作用
要解决单纯提高“起征点”的“累退性”问题,需要同时运用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和税率的调整手段。具体来说,需要运用“调高低税率级距”的手段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税负,运用“降低高税率级距”的手段适当提高高收入阶层税负,上述两种调整一起实施,便可以发挥“削高补低”的作用。
“确定减税总额,级距和税率多调,‘起征点’少调”是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最佳方案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由于单纯提高“起征点”的“累退性”等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要更关注级距和税率的调整。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和增加高收入者税负的科学举措应该是:确定减税总额,将提高“起征点”与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税率级距结合起来,寻求其最佳结合点,把为人民减税的好事办好。
确定减税总额,主要是让人民放心,一定把减税的实惠落实给人民。实际上,工薪所得税的减税可以运用3种办法:单纯提高“起征点”办法;单纯调整级距和税率办法;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级距、税率并用办法。假设国家根据财政的可承受能力,事先确定了减税的规模是400亿元,那么用上述3种方法都可以分完400亿元减税蛋糕,只不过调节重点和科学合理性不同。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不用只盯住提高“起征点”一个办法。单纯提高“起征点”的缺点是税负的“累退性”, 使高收入人群的减税“数额”远远大于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享受”到了400亿元减税蛋糕中的绝大部分,中等收入者其次,而低收入者得到的最少,这显然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将提高“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结合起来,既可以使一部分低收入人群免于纳税,又可以更为“准确”地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使400亿元减税蛋糕真正分到中低收入人群的“头上”,而高收入者还要往蛋糕里“添糖加料”,适度增加了高收入者税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减税的科学目标。
由此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不能只盯住提高“起征点”一个手段。考虑到“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税负”的政策重点取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可以先确定减税总额,然后低幅度提高“起征点”,最后,在明确划分高收入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调整税率的级距和结构——调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更科学合理。
具体而言,确定个人所得税减税总额,应由国家根据财政的可承受能力来设计,主要是体现党和国家着力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的决心,让人民放心: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会让人民得到国家确定的个人所得税减税总额;个税工薪所得“起征点”提升的幅度应以个人必要的生计费用数额为标准;税率级距和结构的调整则应本着“中低收入者减税甚至免税、高收入者适度增税”的原则,将目前的9级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累进税率,同时提高低税率适用的级距标准、降低高税率适用的级距标准。这种“确定减税总额,级距和税率多调,‘起征点’少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策略,是确保人民得到减税实惠,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和适度提高高收入者税负的关键举措,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意义重大。只有科学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我们才能把为人民减税这件好事真正办好。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