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玉焚稿 京韵大鼓: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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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益新
厦门市地税局全面推行的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处理和复议等一系列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广泛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这是一种全新地体现了现代税收法治精神的税务行政执法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
首先,“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建立在依法行政和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这样一种现代税收法治理念基础上的税务行政执法原则,它有利于推动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从传统的税收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的转换。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政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充当着用税者、征税者和纳税者的角色,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互负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应实现从传统的税收权力本位观念向税收权利本位观念的转换。“无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收权利本位观念内涵的反映。在主体地位不对等和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执法观念下,难以形成征纳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在纳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彼此尊重相互权益的理念氛围中,才有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的基础。
其次,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无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促进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从传统的“规制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职能转变。
新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已经促使各国的政府管理从传统的官僚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在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方面,也就是强调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的转变。在传统的税收权力本位观念指导下,由于将纳税人置于一种接受管理和规制的服从地位,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往往狭隘地将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理解为规制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防范和制裁纳税人的逃税与避税行为。在这样一种工作职能认识基础上,是难以树立主动服务纳税人的税务行政管理和执法理念的。在税务行政执法工作中贯彻“无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应事先假定或推定纳税人具有涉税违法行为,而应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利益诉求,兼顾合理,为纳税人提供公正规范的执法服务,这与我们今天提倡的“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也只有在这样的税务行政执法理念下,税务执法人员才能摒弃那种“居高临下的”官本位意识,培养和发扬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作风。
再其次,在税务行政执法中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既是依法课税、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讲求执法艺术、提倡人性化执法和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的必由之路。如果我们的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先入为主地将纳税人置于一种涉税违法的假想敌的地位,而不是作为一种平等的权利主体来看待,就容易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不注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事,这就难免引发滥用权力、违反程序侵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各种执法风险。而在税务执法中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税务行政执法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坚持疑错从无,在税收政策规定效力问题上,坚持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收政策规定缺失、模糊和冲突时,依据法律兼顾合理,做有利于纳税人的解读。这些正是严格依法课税所要求的人性化的执法艺术内容,坚持和提倡这样的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就能尽可能地减少和降低执法风险,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从而构建起一种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