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爱你 李玟: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55:51
   我国城镇建设的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城市建筑垃圾正在逐步加剧土地、资源紧张局面,城市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与综合利用水平提升迫在眉睫。本文遵循发展循环经济原则,从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可行性、现状、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分析,对标国外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模式和技术,提出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议。

  城市建筑垃圾是在拆除旧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大部分成分经过分捡、剔除或粉碎后,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因此,我们要改变对建筑垃圾的传统观念和将其一扔了之的传统做法,明确城市建筑垃圾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并加以回收和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是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重要手段,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一、国内外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现状

  1. 我国城市建筑垃圾与日俱增,简单堆存形成永久性危害

  中国正处在大规模城镇化建设阶段,是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预测中国大规模的建设还会持续30~35年,由此可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将产生巨大的城市建筑垃圾。

  建筑活动消耗人类所使用自然资源总量的40%、能源总量的40%,我国城市每年产出建筑垃圾约24亿吨,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40%。如果城市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成功实施,节能潜力可达40%。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目前大体分为两类,一是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围城”、“围山”、“围墙”现象严重,不仅耗用大量土地及垃圾清运费,而且垃圾填埋会阻断土壤生物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形成永久性危害。这类约占98%;二是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这类约占2%左右。像美国那样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加工转化、再生利用的利用方式几乎没有。

  2. 国外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现状

  国外大多施行的是“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使其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

  日本1991年制定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美国政府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

  荷兰建筑业每年产生废物约为14×106吨,目前已有70% 的建筑废物被再循环利用,但荷兰政府希望这个百分比增加到 90%。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荷兰建筑废物循环再利用的重要副产品是筛砂,产量大约为每年1×106吨。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为此荷兰采用了砂再循环网络,依照筛砂的污染水平分类,储存干净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法国利用碎混凝土和碎砖块生产砖石及混凝土砌块。现在欧盟国家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超过90%,韩国、日本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率已经达到97%以上。

  我国绝大部分城市把建筑垃圾当成废物,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进展缓慢,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循环经济法规制度缺位、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缺乏技术创新,制品的附加值低、市场价格低、投资人投资回报率低,导致整个行业发展速度迟缓;二是我国缺乏建筑垃圾资源化大型成套装备,已经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瓶颈。国内现有的10余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工厂,技术装备落后,粉尘噪音污染大,且年处理建筑垃圾都不足10万吨,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需要,致使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不足2%。

  二、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是个系统工程,涵盖科学收集、科学处置再生、科学再利用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综合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组织机构协调不力,管理手段滞后

  城市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是一个持续性问题和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关键在于各级政府机构组织协调与问责制度。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由谁来牵头组织协调、建筑垃圾如何回收利用、谁负责组织回收利用、堆存用地由谁解决与提供等等,大部分城市混乱无序。

  伴随着城市建筑垃圾的与日俱增,是严重的滞后管理、被动管理局面。一是违章者一而再、再而三地从事违章清运活动,致使建筑垃圾乱倒、沿途撒漏问题突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二是管理机构与人员缺乏开拓创新意识,以经验惯性应付新问题,管理手段陈旧与措施不得力,建筑垃圾清运信息得不到准确反映,管理人员不能对此类场所实施切实及时有效的管理,甚至造成管理的真空区域,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

  2. 运输市场混乱

  目前各城市涉及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车辆,大多是无牌无证、车容车况差的“黑市车”,在利益驱使下,全然不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多呈现多装快跑、野蛮运输、逢路就跑、逢空地就倒的特点,造成建筑垃圾沿路抛撒和严重影响市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对象呈现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等复杂多样化特点,给建筑垃圾监管与综合利用带来很大难度。

  3. 综合利用资金保障不足,处理技术滞后

  城市建筑垃圾只有经过加工处理才产生新的价值。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堆存、分拣、破碎、筛分等都需要投入资金,但大多数再生利用产品附加值都很低,导致制造成本一般高于直接采用新的天然原料,而附加值低于各道处理工序所花费用之和的局面,常常使利用者无利可图,直接影响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由政府组织,通过某种渠道在综合利用不同环节上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城市建筑垃圾采用直接填埋的“低级”处理方式并没有完全消除环境污染,相反会造成永久性危害。国内对建筑垃圾的分拣、分类堆存、分类处理技术缺乏与滞后,尤其是对建筑垃圾做混凝土骨料必需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堆存和清洗污水如何回用的技术少有研究。

  4. 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如何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制订什么样的政策才能支持与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已有的政策怎样落实?经济上如何扶持?政策法规上如何引导等都需要认真研究。

  三、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探索

  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是一项持续、复杂、系统性工程,既需要企业和政府的大力参与,又要在政策、经济、技术、市场、法制和管理层面等进行系统研究。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正在进行有益的探索。

  许昌市对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利用的模式进行了探索,主要做法包括:

  (1)特许经营管理模式:市城管局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对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审批、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的特许经营模式,中标单位承担全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任务,义务清运市区居民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杜绝运输途中二次污染。

  (2)各部门参与全面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与城管、城建、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定期开展防治车辆抛洒、车轮带泥、污染路面专项整治活动,坚持24小时值班,白天排查与晚上监控相结合、设点举报与夜巡检查相结合、执法人员管理与承包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多项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现象,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许昌市数字城管监督范围。

  (3)合理处置规范经营:金科公司是许昌市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综合利用特许经营公司,在产业化方面探索前进、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关键技术和经验。一是从源头控制建筑垃圾质量,房屋拆迁之前,派人进入拆迁现场进行清理、打扫、分类,分步装运,减少和避免杂质混入,确保再生产品加工质量。二是因地制宜选择产业化装备。针对平原地区特点,选择一次性投高、但处理成本低的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装备。对于山区、沟壑地段选用投资低、占地面积大的固定式装备。

  四川省汶川5.12地震发生后,四川省政府对灾毁建筑废物资源化高度重视,成立以副省长为组长的“地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协调小组”,发布《四川省汶川地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汶川地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意见》,并转发国家财政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

  成都市、都江堰市财政拿出1 400万元墙改基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示范工程,都江堰科技产业园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2008年10月投产。都江堰市政府两点做法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都江堰市环保局、城管局、建设局、房产局四局联合发布《都江堰市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公告》,连续在电视、报刊上刊播,起到了舆论宣传作用;二是市政府按照灾后重建、环境优先的原则,采取行政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财政处资金给以拆运单位每立方米5元清运补贴。虽然每立方米5元财政运输补贴的钱比较少,但是拆运承包单位也看到了政府实现集中处置的决心,因而起到良好导向作用。

  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议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必须遵循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和“谁产生、谁承担;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建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对建筑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改变传统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的线性模式,形成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让原材料在建筑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合理、高效、持久利用,并将其对自然环境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程度。结合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 坚持“三级利用”,实行“四化管理”

  借鉴和引进国外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理念、技术、设备和经验,早重视、早策划、早利用,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逐步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和余土调剂系统,除基础填埋、场地平整等粗放利用外,注重建筑垃圾深度回收利用。

  坚持低、中、高“三级利用”,以“低级利用”为重点,积极开展“中级利用”,有选择地开展“高级利用”,尽可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中级利用方面”,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和设备,先示范、后消化、再创新,形成中国品牌。

  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四化管理”,树立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从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等源头上解决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数量,加强对既有建筑维护保养,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在处理拆建垃圾的过程中,对于有毒有害垃圾要按危险废物要求处置。在旧城改造中,对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实施无害化处理后方按常规方式处理。实行建筑垃圾排放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业主和承包商减少建筑垃圾。鼓励对旧建筑尽量通过翻新改造实现功能更新,避免随意拆除建筑等等。推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再生利用“资源化”研究和实践,政府要有意识加强培育并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化,使之形成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2. 加大政策、技术与资金扶持力度

  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参与和支持,要发挥政府、企业、公众三方面的积极性,使各方利益经济化。国家应制定系列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扶持政策,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标准和产业专项规划,从政策上加以引导、扶持。

  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应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和运营方式,鼓励多种形式投资经营者参与,停止垃圾处理场的审批,促使建筑垃圾走综合利用之路,同时把现有填埋场变成垃圾综合处理厂。注重运用政策、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促进城市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对投资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活动给予政策扶持、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经济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经营活动注入资金,把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变成鼓励行为。政府带头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再生产品,鼓励房地产商积极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增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同时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到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

  3. 加快技术与装备研发

  政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综合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降耗的建筑新技术和新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必须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每单位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调研统计,依此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从源头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加快构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循环利用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水平。

  4. 尽快制订管理法规

  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于自发、无序阶段,传统的管理思路、管理模式和管理技术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良性发展。尽快制订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法规和制度,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建立规范科学的建筑垃圾减排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和建筑垃圾环境许可制度、处理申报批准制度、产出限量制度、循环利用达标制度、监督管理执法制度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堵塞建筑垃圾大量排放和低水平利用漏洞,推动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综合利用工程。

  城市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建筑垃圾处理新模式,发挥项目的示范作用,可使建筑垃圾为再生资源,变污染为环保,从而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居天下房产家居点评网,居天下www.jtxd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