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领主死亡之翼彩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国有储备土地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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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国有储备土地有关问题的批复文号】 厦府〔2003〕23号【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03-01-24【时效性】 有效【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与房产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财综〔2002〕53号文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二局提出的有关进一步规范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意见,按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土地供应制度的要求,认真完善国有储备土地使用制度。

  二、纳入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凡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须以公开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地块出让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因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联合会审同意后,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协议并结算储备用地的各项费用成本。

  四、国有储备土地使用成本的结算标准及办法。

  1、国有储备土地成本由宗地收储成本及资金占用利息构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土地取得的成本相应纳入单位的投资计划,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属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使用储备用地的,投资方缴交的地价低于土地储备成本的,其差额部分的成本费用原则上由招商引资单位承担,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3、市财政局从土地基金安排用于收、储或开发土地的资金,从土地基金专户直接列支;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直接缴入土地基金专户,作为土地基金收入。

  五、请你们二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述意见,努力完善我市国有储备土地使用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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