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皮肤病专科医院:论“甲供材涉税问题” 答复——看专家大师们的表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42:18
论“甲供材涉税问题” 答复——看专家大师们的表现
         视野中流传一个自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 答复(注未经证实)。这个答复虽然是以事论事不全面的回答(即提问者怎么问,总局就怎么答复),但是却完全颠覆了视野专家大师们的自信和心理底线,于是群起攻击之,反正说法各异,集中意思是此答复“不符合税法规定”。
         见这样的情景,俺就多说几句: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我一直说大多数税务机关在模模糊糊收税,纳税人在糊里糊涂交税,专家大师们一直在睁眼说瞎话地忽悠大家。——没有几个人明白“甲供材涉税问题”的真实本质。
         “甲供材”的涉税问题由来以久,其中不是没有地方税务机关向总局请示,为什么总局不出文明确一下呢。总局官方的意见到底是什么呢?俺就透露两个信息给大家学习一下:
        1、在2008年时,俺就这个问题咨询总局的领导,意见是:对一个非法和错误行为不能定性的行为上出文规范,只能得出一个错误的规定,因此不出文是明智的。
      2、2010年,某省上书请示总局,鉴于甲供材已经比较普遍,“甲供材涉税问题”被各地税务机关有了约定成俗的处理方法,总局觉得应该规范一下,于是起草了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规定,中心内容:“发生甲供材行为时,乙方可以只以收取劳务费为开具发票金额,至于甲供材金额,税务机关只开具缴税通知单,不得开具发票。”
        这个文件送到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审查时,遭到坚决反对,反对意见主要是: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多个《条例》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最后,该规定不了了之。
       至于专家大师说“不符合税法规定”。俺不知道到底不符合税法哪些规定。但是专家大师们没有一个人说出个论据和结论来,俺就当他们是没有说一样了。
           俺总结一下:其实“甲供材涉税问题”很简单,《营业税条例》规定没有错误;《所得税法》规定没有错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没有错误;《建筑法》规定没有错误;《合同法》规定没有错误;错误的是专家大师们没有站在乙方(承包方)的立场思考问题。
       如果专家大师们能站在公正位置上思考一下甲乙双方的立场,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小学生都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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