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雪姬被一群人本子:幼儿园暂行管理办法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1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旗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旗行政区域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儿童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坚持办园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幼儿园办班规模原则上要求在三个班以上(含),能容纳幼儿100人以上,不足50人的,不得办理办园许可证。
第七条 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幼儿园园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且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空气新鲜。
第八条 幼儿园根据需要设置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午休室、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和厨房等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活动室和午休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厨房有消毒柜等卫生设施。
第九条 幼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并配有教具、学具,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有适合幼儿身体条件的桌椅,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VCD、电视机等教学设施;有大型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均2件以上,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
第十条 幼儿园园舍及其它教学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有一定的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设施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园长、幼儿教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幼职、幼师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二)教师达到幼职、幼师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配有兼职保健教师,兼职保健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四)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学历,有一定的保育知识且身体健康。
(五)每班配幼儿教师2名,民办幼儿园每班至少1名。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审批和经费
第十二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各类幼儿园的举办,由教体局审批、登记注册,并负责定期对幼儿园的办园资质进行审验,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办园资格。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后,应向旗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幼儿园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时维修园舍,有计划地添置和维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关注个别差异,注重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小班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学前班不超过40人。接送幼儿用车,必须符合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依据,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要坚决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而忽视情感、态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倾向,严禁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对家长进行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注重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危害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无重特大幼儿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监测,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对幼儿健康实行定期检查,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教育登记卡、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的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教体局、卫生局。
第二十九条 幼儿饮食要做到合理膳食,注意营养,讲究卫生,进食次数、时间安排合理。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三十条 达拉特旗教体局是全旗幼儿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审批、考核、督导、评估和奖惩,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国办幼儿园和教职工在1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并定期召开职代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体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危害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违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