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之魂1敏捷加点:百名城管局长集体逼宫:再也不愿意背黑锅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07:42

    编者导读:世上也许没有哪份职业如城管一般,屡遭质疑却又始终坚强地自我实现。
  就在几天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曾被舆论热议为“流动商贩取得官方认可合法化”的重要标志。
  不料几天后,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就专门为此召开发布会,称“流动商贩合法化”只是一种舆论误读,法规不过是为“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而已。同时还表示,作为收费发照的工商部门理应承担个体工商户管理职责,不应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
  而此番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发布真可谓一语惊醒梦中人:原来早在二十多年前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中,流动摊贩就已经被国家明文规定“合法化”了。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并非为了开禁流动商贩,只是为“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而已。一语点破的阐释,虽说难免让人对暗藏利益纠葛的工商新法规感到心寒,倒也道清了根本事实。到此,城管把工商部门顶上舆论峰尖,将一直指向城管的舆论矛头引向一直躲在一边的工商部门。     而即便在经历城管与小摊贩们的多番文争武斗之时,即使在经受“城管执法秘笈”、“眼神执法”的民众讪笑之后,城管们似乎都还是“打落牙齿和血吞”,替工商部门背黑锅也背了若干年,从未抱怨半句。何以此番新条例刚被舆论解读为“流动商贩合法化”,百名城管局长就进行如此声势浩大的联名上书,如此声泪俱下的委屈辩词,还急不可耐地上书要一洗“罪名”呢?这也引发了众人的讨论.
城管,你妈妈叫你别替人家背黑锅

核心提示: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昨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罗亚蒙说:“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7月29日新京报)
  
    一肚子的苦水今天才痛痛快快地倒出来,城管一直在背工商部门的黑锅!难怪此前不少地方给城管人员颁发“委屈奖”,原来打他们走上街那一刻起就在背人家的黑锅,在帮别人种三亩二分地的时候还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得受多少委屈啊!
  
    按说,既然是背了人家的黑锅,不如背一天黑锅撞一天钟。遇到小商小贩稍有“不守规矩”,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何必大动肝火,甚至拳脚相加,无所不用其极,落得个“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的坏名声?事实上,非但如此,而且不少地方的城管将脸抹黑了做人,几乎成了游商的“天敌”。说白了,无利不起早,罚款可没少收。
  
    人不为已,天诛地灭。时下有一种潜规则,大凡立法之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职责和责任,都互相客套婉让;而在法规实施之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切身利益的,大家都争着去“抢地盘”,以显摆权威和从中获利。稍有点委屈,就满世界喊背了谁的黑锅,而小贩们被罚得鼻青脸肿,被赶得无处容身,向谁要“委屈奖”?
  
    其实,工商也好,城管也好,一来各司其职,谁的孩子谁抱走;二来配合联动,别只盯着收费罚款,多给游商们整些活路,都是执法为民,锅里有了碗里就有,谁也别抱怨背了黑锅。《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在征求意见,期待在保护游商这一弱势群体的热点问题上能从立法上网开一面,让游商这块城市生存圈木桶上的“短板”在制度中得到加长,真正体现以民为本的和谐理念。果如是,“黑锅说”将无疾而终。 一场部门利益争夺的集体逼宫

世上也许没有哪份职业如城管一般,屡遭质疑却又始终坚强地自我实现。就在几天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曾被舆论热议为“流动商贩取得官方认可合法化”的重要标志。不料几天后,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就专门为此召开发布会,称“流动商贩合法化”只是一种舆论误读,法规不过是为“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而已。同时还表示,作为收费发照的工商部门理应承担个体工商户管理职责,不应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

此番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发布真可谓一语惊醒梦中人:原来早在二十多年前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中,流动摊贩就已经被国家明文规定“合法化”了。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并非为了开禁流动商贩,只是为“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而已。一语点破的阐释,虽说难免让人对暗藏利益纠葛的工商新法规感到心寒,倒也道清了根本事实。

只是,就算新条例是为了再次强调,本就合法的流动摊贩的行政许可收费问题,这又关城管们什么事呢?众位城管局长以声势浩大的新闻发布会,急着跳将出来阐释法规,显然不是为民众指点迷津而来———其随即话锋一转,直指目前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只管收费发照,不顾管理,而把问题推给社会,让城管部门背黑锅。言语中大有“为他人做嫁妆”的委屈不堪之意。为此,百名城管局长还专门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将送呈国务院法制办。

即便在经历城管与小摊贩们的多番文争武斗之时,即使在经受“城管执法秘笈”、“眼神执法”的民众讪笑之后,城管们似乎都还是“打落牙齿和血吞”,替工商部门背黑锅也背了若干年,从未抱怨半句。何以此番新条例刚被舆论解读为“流动商贩合法化”,百名城管局长就进行如此声势浩大的联名上书,如此声泪俱下的委屈辩词,还急不可耐地上书要一洗“罪名”呢?

问题的关键或正在于“合法”二字。新条例中,工商部门作为管理方赋予了流动商贩“合法性”,也自然拥有了办证发照的收费权,而这显然动了城管的“奶酪”———一直以来,对流动摊贩行罚款、驱散之责,从中得利的都是城管。尽管国家法规早已认定了流动商贩的合法性,但在积年累月的争创城市市容形象,对流动摊贩动辄打砸驱赶的城市生态下,没有人知道这些流动的商贩原来是合法的。也自然,城管的罚款没收多少还是带着“符合法律正义”的护身符。现在,工商部门突然一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让敏感的媒体捕捉到了流动商贩的“合法性”,也理所当然令城管的执法缺乏正义。不仅如此,流动商贩管理中的利益所得,也将由城管部门转移到工商部门,难怪众位城管局长们要急着辩委屈,争着上书了。

说到底,众局长大诉“城管背黑锅”的委屈,也只不过是一场部门利益争夺的集体逼宫罢了。尽管在城管局长就新条例“5条修改意见”的联名上书中,我们也见到了针对部门多头进行城市管理的修改意见,但从中却依然很难见到对底层游摊小贩的切身体恤,更多的还是各部门在底层管理上赤裸裸的利益割据。很难想象,如果新法规的实施只是为了“增加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如果众局长叫屈“背黑锅”的联名上书,也只是为了重新划归势力地盘的利益逼宫,那在如此利益争夺夹缝中苟延生存的底层摊贩,其权利福祉将是如何的惨淡。

小贩未“转正”,监管先“内讧”?正当公众对“流动商贩合法化”热议的时候,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的表态无疑犹如一盆冷水,当头浇了下来,不仅让难以接受,无疑更会让那些心中充满“转正”渴望的小贩们失望。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为何会泼这盆冷水?说白了还是利益之争。“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罗亚蒙为何会有这番高论?很显然,如果小贩“转正”了、合法了,本来就十分棘手的流动商贩问题,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转正”为个体工商户之后,城管将面临更大的难题,管,已经合法化的小贩无疑更难管理,如果不管,又有不作为之嫌。更为不能容忍的是,小贩“转正”为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坐地收费,却把管理问题推给没有收钱的城管来管理,似乎不太公平。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开始对工商部门说“不”了,不愿意当这个替罪羊了。

  从城管否定工商来看,很明显,这两个部门没有就“流动商贩合法化”问题协商好,或者说两个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各自为战,根本就没有真正为小贩考虑,更没有为公众考虑,才会出现这样的“内讧”。  俗话说,“神仙打架,百姓遭殃。”如今,这城管和工商这两个监管部门搞“内讧”,遭殃的是小贩,也必然会殃及无辜的公众。希望国务院法制办赶紧来给这两个部门协调“劝架”,早日出台城管和工商都能接受、小贩和公众都欢迎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免得“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个体工商户条例动了城管的奶酪?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28日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误读。《条例》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联席会议的100多位城管局长就《条例》递交了五条修改意见。(7月29日《新京报》)

《条例》公布后,坊间确实担心这会不会又是个变相收费的借口。针对此种忧虑,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指出:“重在发展,强调服务,这是这一征求意见稿的主旨。”对于民众关心的收费问题,则再次明确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特别强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那么,事情到了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为何会再次“变形”?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在城管局长们看来,《条例》动了他们的“奶酪”。毋庸讳言,在很多地方,“以罚代管”、 “以罚养管”是城管部门形成的习惯。虽然其间弊端早被人窥破,一些地方也着手进行“收支两条线”的改革,但是随着冲突的加剧,城管队伍不断自我扩张,财政拨款能保证正式人员的经费开支,那些“临时工”的经费从何而出呢?不还得靠罚嘛!“以罚代管”已经积习难返,“以罚养管”也成固化了的部门利益,要想革除,谈何容易?

因此,《条例》打算准许流动商贩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保障他们的权益,这很可能抽掉了城管部门罚没收入的本就薄弱的法律基础——他们将师出无名,部门利益遭受惨重打击。《条例》被他们视为对自身权力的褫夺与侵犯,被当成了部门利益的再分割。所以,他们不顾国务院有关负责人的解释,试图再次将条例“解释”一通。他们甚至说“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

本来,国务院开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城管部门当然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提供建议,但是这个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本身就是个自称“不隶属任何部门,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组织机构”的“四不像”,其法律地位及发言资格都存疑,却向社会发布如此言论,凸显了部门权力利益化、集团化的蔓延之势——不过,这对今后所有的改革倒不无警示意义。
“小贩合法化”城管为啥不高兴
“小贩合法化”——这是媒体和舆论的误读吗?非也。城市管理者赋予小摊贩一个“不被驱逐”的、相对稳定的经营空间,将之纳入管理使之有序存在,这既是国际惯例,又是小贩应得的合法权利。近年来,舆论关于“摊贩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在这样的语境下,《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小贩“转正”开了绿灯,实属必然的结果。
    将推进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制度进步视为“增加规费和税收”,这种心态本身就很滑稽。还值得一提的是,城管执法局长们不仅认为“小贩合法化”不现实,还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表示“不应当进行强制许可,而应当是提倡、鼓励,让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登记还是不登记。”如此种种,我们大概就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贩合法化”,城管是不乐于、不希望看到的。
毋庸讳言,城管自成立之初就存在合法性的“先天不足”:地方政府赋予了城管太过宽泛的执法权力,其职能与工商、卫生、园林等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能相重叠,但这种宽泛的执法权却没有相应的立法规范和权力监督。正因如此,城管才无所不管,也才无所顾忌,导致城管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可见,城管之所以对小贩合法化如此不待见,就在于一旦小贩登记为个体户,城管部门担心工商管理部门会“挤占”甚至取代自身对于小贩管理中的权力和利益。同时,又注定会再一次引起舆论对于城管执法合法性的拷问和质疑。
     小贩合法化了,城管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这不仅是舆论好奇的问题,或许也是城管敏感的问题。不过,恐怕地球人都知道,现阶段,取消城管怕是要比小贩合法化难上一万倍。城管当然也明白这个理,对“小贩合法化”集体提出“不同意见”,无非还是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既得权力罢了。
     所以说,要“解放”小贩,必须要先“解放”城管——没有合法的城管就不可能有合法的小贩。如果城管权力还是没有立法上的规范和明确定位,没有相应的权力监督,小贩即便是成为了个体化,又能怎样呢?他们的生存之路,还是要看“城管的脸色”——合法不合法,也就停留在纸面上。而反过来说,只要城管权力有法可依、有法可制衡,小贩也能实现天然权利的事实“合法化”,当不当个体户实在不重要。城管与工商缘何为小贩撕破了脸皮

媒体为 “流动商贩合法化”激动并叫好了半天,原来只是一种误解,人家根本不是为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方便管理和增加收入城管官员的澄清自然让舆论非常失望。但如果仅将罗亚蒙的这番话看作是一种澄清,那未免又误读了他。在我看来,罗亚蒙的这番话很大一个目的在于把工商部门顶上舆论峰尖,将一直指向城管的舆论矛头引向一直躲在一边的工商部门,从而让自己成功脱身。如此一来,城管就可以轻松地坐山观虎斗,不必替“只收费、不管理、不负责”的工商部门背黑锅了。

城管与工商部门在流动商贩上的纷争和博弈,让公众看到了在严重的部门利益化之下,各政府部门“有利则争、无利则躲、不利则推,他利则拖”的现实。

以前从未看到过城管部门旗帜鲜明地强调 “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为什么呢?因为城管一直享受着作为“准主管部门”带来的种种好处,享受着驱赶商贩带来的权力快感,从管理商贩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可如今,随着城管与商贩冲突的日益加剧,商贩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加上舆论对城管监督的日益强化,流动商贩越来越成为一种烫手山芋,于是他们想到了“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想到了把责任名正言顺地推给工商部门,不愿为工商背黑锅。

而工商一直以来也是只想收费而不想负责,城管与商贩的冲突中,一直以来就没有看到过工商部门承担起应有的管理和协商责任,此次他们参与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也只是为了部门的利益,为了在“商贩合法化”中增加更多的税费收入,“合法化”是向个体商贩收税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收费这种有利可图的时候,才会看到工商部门的身影,而在其他时候,个体商贩成为问题和麻烦时,根本看不到他们。因为城管冲在与商贩冲突的第一线,所以人们把问题都归咎于城管。这种责任是城管所不愿承担的,所以双方如今撕破了脸皮。

有利则争,正如工商部门,争的是收费利益。不利则推,正如城管部门,想推卸管理责任和种种麻烦。无利呢?无利之处就是为流动和个体商贩提供服务,提供各种方便其经营的便利,这对商贩和市民是有利的,可对公共部门是无利可图的这样的无利之事,城管不愿提及,工商部门更不愿提及,他们只会在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务上喋喋不休斤斤计较。城管游商博弈后一直隐形的工商误读的成分体现在,第一,流动摊贩合法化的提法不准确。早在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这说明22年前游商小贩就被合法化了,前提是他们要到工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程序。误读之二,《条例》的讨论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在“游商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新闻刚刚被披露时,舆论叫好之声此起彼伏,媒体也不无担忧地对一些流动小贩进行采访,小心地提醒他们将来是否会去登记为个体户,是否担心工商部门登记程序过于复杂,是否担心申请登记费用过高。当这些担忧还仅仅是“担忧”的时候,这下可好,官员一席话道出了“真相”——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才是《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讨论的终极意义。

    当然,这只是城管方面的一面之词。但这样的解读却把矛头直接指向工商管理部门,同时也让公众体味到了城管和工商之间的博弈和较量。长期以来,一提到游商小贩,他们的对立面便是城管。而事实上,在城管的眼里,游商小贩真正的主管部门是工商,工商部门收费发照,一遇到问题需要出面解决的时候却是城管。在对待游商小贩的问题上,我们并没有遵循“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一潭浑水中,城管似乎替工商部门背了黑锅。

    而对游商小贩而言,虽然他们向工商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但是除了缴费,他们之间并没有再多的接触。轰赶他们的人是城管,夺取他们经营工具的人是城管,掀翻他们摊位的人是城管,所以,在游商小贩眼里,真正的对手无疑是城管,而非城管认为的工商。

    在工商、城管和游商小贩之间,真正受益的似乎是工商管理部门。他们只履行了审批收费发照的权力,并没有履行监管维护的责任。那些游商小贩虽然没有正式到工商管理部门去申请审批登记,但经常可以在早市或夜市上看到工商管理人员收费的身影。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城管方面将矛头引向工商管理部门,以分解游商小贩及公众对他们的对立情绪也情有可原。

    现在看来,《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所掀起的波澜,已不仅仅局限在最初公众认为的城管和游商间的博弈,工商管理部门也是不可忽视的主角。百名城管局长就此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意见已经直指游商小贩管理权的混乱。通过此次讨论,关于游商小贩管理权混乱的问题能否真正得到梳理,目前尚不得知。不过,当城管和工商真正展开台面上的讨论和博弈,这对游商小贩以后的出路势必是一件好事。    值得警惕的是,无论工商管理部门扩权城管限权了,还是城管扩权工商管理部门限权,在为其扩权提供理由的同时,“为小贩福利而问责”的义务也应该相应增加,总不能想方设法地增加了自己管理的权力,却并不承担增进管理对象福利的责任和义务吧。
城管本来就是替工商背黑锅的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一说话总是要振聋发聩。2008年1月,联席会议针对天门城管打死人事件发表倡议,称“坚决反对打骂管理对象”。当年4月,联席会议又对南京城管殴打市民事件表示了“震惊”和谴责。在此前后,联席会议执行会长还提出了城管分为“鹰派”和“鸽派”的独特理论。惹得评论人郭光东为城管赋颂歌一首:“你是鹰,你是鸽,你是惟一的城管。我只怕你,you are my super star……”

不难看出,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在事关城管的问题上,已经宛然成为一言九鼎的代言人和运筹帷幄的协调者。此次站出来指责媒体“误读”《条例》,不过是这种影响力和地位的又一次体现而已。然而,对城管的历史与现状稍有研究的人都知道,城管机构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说法。那么,这个据说因为酷似“参谋长联席会议”,以至于屡屡雷倒网友的全国性“局长联席会议”到底有着怎样的背景和来头呢?

在其官方网站上,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这样描述自己:不隶属任何部门,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组织机构,而是城管执法局长自愿发起、自由参与的会议交流机制。原来,作出震惊、谴责、指责等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动作的,不是社团不是机构,只是一个“机制”。“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也不过吊诡如此。

事实上,早在2008年4月,《新民晚报》就质疑过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的行政合法性和权威性。作者魏英杰在其文章中指出,作为全国城管局长的一个“会议交流机制”,其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却委托给一家叫作“北京中城国建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承办,而且其成员单位将自动成为香港中国城市国际协会会员,这一切不能不让人费解。

其实,这个非社团、非机构的“机制”所从事的“实务”更加让人瞠目结舌。同样是在2008年4月,这个联席会议通过了包括帽徽、臂章之类在内的“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甚至细化到国务院、省批准的城管机构使用何种标志,其他下属分支机构使用何种标志。而这些图案的版权,又被这个“机制”特许给一些企业使用。凡此种种,给人的印象是它在堂而皇之地行使权力,并有着自己的利益追求。

面对《新民晚报》的质疑,这个善于适时发表看法的联席会议至今没有作出任何公开回应。名已不正,言又岂能顺?一个不隶属任何部门、不作为社会团体登记的说不清的机构,却要代表“全国城管”就一项法规的制定慷慨陈词,岂不让人先惊讶而后发笑?让人发笑的不仅仅是身份问题,还有接近于外行的实质性内容。

代表“全国城管”把《条例》修订的本质意义归纳为“增加工商规费收入”,估计会引来“全国工商”的反驳。所谓“替工商背黑锅”的说法,更是对城管性质缺乏基本的了解。城管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它从工商部门接过的就是无照商贩处罚权。现在它要求工商部门去处罚无照商贩,自己却伸手向工商索要经营区域的行政许可权,实在是逻辑混乱的扩权思维。于一部法规而言,这算不得合理的建议。
"流动摊贩合法化被误读"是一种主观辩解?长期以来,街头商贩与城管工作人员之间的“猫鼠游戏”似乎已成为中国城市一道独特的苦涩风景。

  媒体是不是误读了“流动商贩合法化”的相关规定,不妨来看看《条例》原文。既然城管部门本身都对“走鬼”有限制地承认其合法身份,那么说媒体误读“流动商贩合法化”显然是前后矛盾。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日前明确表示,把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因为《条例》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媒体是不是误读了“流动商贩合法化”的相关规定,不妨来看看《条例》原文。在涉及流动商贩时,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对此项规定,媒体将其解读为“多年来存在于大街小巷的流动商贩很可能获得官方认可,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

  应该说,媒体的表述还是符合《条例》的精神。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通过,那些被冠以“游商”、“走鬼”的无固定场所摊贩将可以获得营业执照,成为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因而,说流动商贩合法化并没有语言表述偏差。而且由于以前的规定没有提过流动摊贩可以申请个体户,此次征求意见稿说是“开禁”,也未尝不可。

  实际上,联席会议的100多位城管执法局长在递交的五条修改意见中,就有专门针对“流动商贩合法化”的,他们认为应当增加条款,即“如果流动经营的区域较为固定,经营时间较长,也可以进行工商登记。”言下之意,相对固定的流动摊贩可以到工商部门登记,从而获得合法身份。既然城管部门本身都对“走鬼”有限制地承认其合法身份,那么说媒体误读“流动商贩合法化”显然是前后矛盾。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因为一张合法的营业执照,大中城市里城管和流动摊贩的“猫鼠游戏”,已经成为近年来饱受社会诟病的现象。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走鬼”的合法化问题提出来,就是要听听公众的意见,为他们的出路献计献策。按说,既然是开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城管部门有参与表达的权利,但把流动商贩可以登记个体户的本质意义归结为“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并且还指出“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未免显得狭隘。

  流动商贩合法化,本质上是为了促就业,发挥个体户的作用,而不是为了多收费,多收税。职能部门是为个体户提供服务的,而不是收钱的。以部门利益的立场来看待流动商贩的生存,这种思维千万要不得。而且城管行使的是对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摊贩的行政处罚权,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是由工商部门来进行,两个部门职能很明确,不存在谁替谁背黑锅的问题。即便有背黑锅,那也是因为有部门推卸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误读”一词现在经常能听到,比如“我国存在‘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是误读,“个税起征点暂不上调”是误读,“房地产新政出台”是误读……种种误读究竟是公众的错误解读,还是某些官员的主观辩解,抑或是部门利益思维的表现,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