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和诗海子:公务员辞职,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17:05
公务员辞职,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2006-01-14 13:38:49)

纳税知识

李先生问:我是某机关公务员,最近刚刚辞去公职,下海经商,请问我个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政府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吗?

思明地税答: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后的养老问题,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已制定了相应政策,地税社保科、办税服务中心也有受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公务员和按规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为职工出具辞职、辞退证书或解除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经主管局人事部门盖章确认为原编内人员,在9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个人应在90日内到劳动局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单,凭单到地税部门打印缴款单据并缴纳费款。缴纳标准如下:被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199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应自1997年7月1日起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按月补缴标准为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市人事局工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的11%。

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照相应年份单位和职工的不同分担比例规定执行,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8%)从职工的辞职、辞退金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属单位缴费部分(3%)由原工作单位在原经费渠道中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补缴后,职工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解除人事关系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按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 90 日内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费款补缴手续,如超过时限补缴,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倘若李先生对这些政策规定还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向市劳动局了解,也可拨打12333 咨询。(林润 潘丽敏 林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