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铜硅溶胶精密铸造:论秦朝法制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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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朝法制的得失

  

                 

内容摘要:

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秦朝建立了。作为古代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皇朝,秦朝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其法制也是如此。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竹简,经整理,编成《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简称《秦简》)。从云梦秦墓竹简的记载看,秦朝的行政性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等方面较前期均有所发展和创新。秦律是在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指导下制定出来的,法网严密,轻罪重罚是其基本特色。秦律对汉及汉以后的各个朝代产生了长远的影响。同时,秦的严刑酷法的立法思想和“焚书坑儒”的种种行为也为后世提供了血的教训。秦二世胡亥在位时,暴虐无道,残酷剥削压迫民众,终于激起民变。公元前206年,在农民起义的烈火中,秦朝灭亡了。虽然统一后的秦朝仅仅存在了15年,但是,秦朝的法制在中国法制的发展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是不应轻视的。

 

关键词:《法经》;商鞅变法;焚书坑儒;汉承秦制

 

On the getting and losing of legality in Qin Dynasty

Liuyu

(Chinese and law Department Bohai Univercity)

Abstract

221BC ,the first feual antocratic dynasty of centralization in Chinese history---Qin Dynasty was set up .As the first antocratic dynasty of centralization in ancient China ,Qin Dynasty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ese history ,so did its legal system .From the transcript of Yunmeng , Qin grave and bamboo slip ,we can see that both the executive ,criminal ,civil ,economic legisl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Qin Dynasty have developed more and at the same time have gained some innovation ,which have produced a long-term effect on Han Dynasty and also the dynasties after Han .But the legilational idea of its torture and law ,and also its notorious acts of “burning books an burying confucian scholars alive ”,have given us descendants a bloody lecture .Altogether ,the legal system of Qin Dynasty has an indelible role in the evelopment of Chinese history .

 

Key words《Fajing》; political reform of Shangyang; burn book cheat Confucianist; Han come in Qin system

 

 

目录

一、     秦律的制定与发展...........................................1

(一)              秦律产生的历史背景.....................................1

(二)              秦律的具体内容及秦律的发展............................7

二、     秦的法律制度对秦的影响....................................9

(一)              积极方面............................. ..................10

(二)              负面影响...................... .........................14

三、     秦法对汉朝及汉朝以后朝代的影响..........................17

(一)              秦朝法制对汉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汉承秦制”  ......17

(二)              秦法对汉以后朝代的影响.................................19

四、     秦法对近代法制史的影响....................................19

   注释...................................... .....................21

   参考文献...................................... ................22

 

 

 

 

论秦朝法制的得失

一、秦律的制定与发展
 (一)秦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秦律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春秋战国以来新兴地主阶级进行社会改革公开颁行成文法的经验总结,是这一运动中产生的法家理论的结晶,也是秦自身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1.礼制的崩溃和立法运动的兴起。在奴隶社会,礼就是法。礼是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才能得到实施和保证的。当春秋时期,作为天子的周王室已经衰弱,再没有力量保证礼的实施。于是礼就面临着崩溃的局面。这时,几大强大的诸侯国打着维护礼的旗号进行“征战”,加速了礼的全面崩溃。以后,这几个诸侯国也衰弱下去,就由这几个诸侯国的大夫进行“征战”,礼就彻底崩溃了。
     礼的崩溃不是偶然的。在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出现了铁制农具和牛耕,产生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出现了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封建生产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奴隶制度就丧失了存在的根据。作为奴隶社会的礼,也就必然崩溃了。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不断的成长,开始出现了颁行成文法的社会改革。这一改革正是为新的经济基础创建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以取代已经崩溃的礼,以保证新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完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2. 商鞅变法。商鞅(前390—前338),卫国人,名鞅,公孙氏。后因变法强国有功,被封于商地,号商君,故史称商鞅。“鞅少好刑名之学”,青年时在魏任中庶子,魏相公叔座发现他有“奇才”,在病危时把他推荐给魏王,请魏王“举国而听之”,未被采纳。当秦孝公发布招贤令之后,他来到秦国,向秦孝公献出一个变法自强的“奇计”。

秦献公时进行社会改革,这次改革不但具备了可能性,而且还有其特别的急切性。当时,除了秦以外的几个较大的诸侯国都先后实行了社会改革。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富国强兵的良好效果。因实行法制而强大的魏,沿着秦的边界修筑长城,从东面包围秦国。楚又雄据汉中,并联合巴、蜀从南面包围秦国。靠近秦国的赵、韩也虎视耽耽,准备随时进攻秦国。在这种条件下,秦如果不加速社会改革的步伐,以求得富国强兵,就有灭亡的危险。在魏国受法制熏陶的秦献公回国后,立即进行社会改革。首先宣布“止从死”,其次又“为户籍相伍”,还“初行为市”,即开放市场。这些改革措施都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发展个体农业生产和加强对人民进行严密统治的要求。新兴地主阶级革新派支持而重新获取政权的秦献公,只有满足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要求,才能继续获得他们的支持,并不断扩大自己的社会基础,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才能在对外战争中转败为胜。
     秦献公进行的社会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前奏。
     秦献公死,秦孝公立。他立即为继续进行社会改革而发出一项招贤令,明确表示:“寡人思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所谓“先君之意”,就是进行社会改革以加强秦国,反映了秦统治集团进行社会改革的急切愿望。
     商鞅变法即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推出。
     公元前356年,商鞅进行了第一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为:(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 ,颁行秦国,励行法治。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使人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公元前350年,商鞅主持第二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为:(1)废除井田制 ,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开阡陌封疆”,“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集小都 、乡、邑、聚(村落)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舍地而税人” ④,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兵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俗。
     公元前337年,秦孝公死去,其子惠文君称惠文王即位,立即以“欲反”的罪名,处死了变法有功的商鞅,并族灭全家。但是,惠文王却十分珍视商鞅变法的成果,保护商鞅留下来的法律制度。所以,韩非说“秦法未败也”。 
     商鞅为实现强秦为目的,要求秦孝公实施法治。其变法的基本纲领就是“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即用法律强制手段来推行农战政策。
     商鞅在秦国进行的系列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它不仅给旧贵族势力一十分严厉的打击,而且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比较系统、完备。这种改革为秦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二)秦律的内容及其的发展

1、秦朝的建立和秦朝的立法活动以及云梦秦简的发现。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的祖先处于西戎游牧部落中间,“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是一个以畜牧为主的长期拓植于中国西北地区的部落。在中原早已进入文明社会时期,秦还一直过着原始部落的生活。由于其首领与总称“西戎”的少数民族连年征战,护卫周王室有功,公元前827年被封为大夫。周王室东迁时,周平王封秦为诸侯,约定秦如果能够收复被西戎占领的周族发祥地(今陕西关中地区),“即有其地”。秦国以后在与西戎的战争中逐步发展。但在春秋时期,秦国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一直比较落后,被东部各国视为野蛮国度,往往不让秦参加诸侯的会盟活动。至战国时秦实力已有很大增强。不仅收复了原周王室所有的土地,还积极的向东部发展。至秦献公、孝公时,秦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尤其是公元前356年开始的由商鞅主持的变法,彻底改变了秦国的面貌。秦国的综合国力日益增大。到公元前221年,最终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专制主义王朝。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秦朝制定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封诊式》是有关系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史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慰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2、秦律的具体内容。(1)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律”、“令”、“式”、“法律问答”和“廷行事”5种形式,此外还有 “程”、“课”等。(2)刑事方面。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轻;诬告反坐等。主要犯罪:主要有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等。(3)民事方面。 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4)行政立法。确立皇帝制度。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一切大权。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5)经济立法。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6)司法制度。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地方设郡、县。
 3、秦律的发展。 秦始皇统一全国前后是秦律完善和发展时期。在他取得实权时,立即着手编撰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成文法典的工作,并于全国统一前完成这项任务⑤。在全国统一后,秦始皇又为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确立和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治制度而颁行了一系列的新的法律和法令,使秦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二、秦的法律制度对秦的影响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承前启后,使华夏文明薪火相传,开辟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一)积极方面
1、有助于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自商鞅变法之后,秦从群雄中脱颖而出。秦国由于社会变革,并且改革的比较彻底,建立了比较巩固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惠文王所杀,由于变法确实使秦国富兵强,在新兴的强大的地主阶级的支持下,击败了旧贵族的反抗,使变法在秦继续下去。惠文王死后,武王即位。在他统治时期,曾派甘茂率军攻韩的宜阳,久攻不下。这时,甘茂估计到如果不尽快地取得攻城的胜利,正乱就会进谗言,自己就可能被罢黜,甚至会受到处罚。“于是出私金益公赏,明日鼓之,而宜阳拔。”说明商鞅重罚的法治原则仍在军队中坚持执行。
     秦武王死后,在宫廷中发生一场争夺权利的斗争。秦昭王在穰侯魏冉的支持下,镇压了季君稳定了自己的地位,成为商鞅变法后统治时间最长的君王,是商鞅学派后学之一。他自己选用的诸如范睢(张禄)、蔡泽都是商鞅崇拜得五体投地的商鞅学派的后学。
     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记载了许多关于秦昭王坚持法治的原则的故事,说明他很有法家学派的理论修养。有一个故事说,有一年秦发生了饥荒,许多百姓快要饿死了。应侯范睢为民请愿命,要求把君主打猎的“五苑”中的野菜和果实收下来,以救济灾民。昭王说:“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今发五苑之述革者,使民有功而无功俱赏也。夫有功而无功俱赏者。此乱之道也。未发五苑而乱,不如弃枣蔬而治。”他宁可丢掉“五苑”中的野菜和果实,任凭灾民自己去采集,也不肯破坏“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的法治原则。
     昭王在位五十六年,于公元前251年死去,孝文王在即位的同年也死去,庄襄王即位不到三年也死去。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即位前,秦经过惠文王,武王,昭王,孝文王,庄襄王等五代君王,特别是经过了惠文王、昭王两代君主坚持法治的原则,持续不断地进行法制建设,使秦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我国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的秦律,都是在这期间逐年制定的并且形成的一种统一全国的目标,运用法律手段,集中境内的财力、物力与人力,连续不断的组织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在兼并战争上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仅就《秦本律》的记载,从商鞅变法至秦始皇即位前一年,前后经过一百零九年的时间,秦除了跟若干残存的小诸侯国和西戎、巴、蜀少数民族作战以外,同六国共同作战六十五次,其中同魏作战十六次以外,同楚十四次,同赵十三次,同韩十二次,同齐四次,同燕两次,同六国联军或五国联军作战四次。获全胜共五十八次,斩首一百二十九万,拔城一百四十七座,攻占领土共建立了十四个郡(包括巴、蜀、陇西、北地郡在内)。未获全胜或互有胜负的五次,败北的仅四次。因与秦作战而受沉重打击的是三晋,其次是楚国,使他们极大地衰弱下去。而且这期间,在六国之间也互相进行了四十七次战争也起到了互相削弱的作用。燕和齐直接受秦打击较少,但这期间在他们之间你占领我、我击退你的拉锯战争,也使他们互相削弱。在七国中,只有秦越战越强,就形成了“以秦之强,诸侯譬如郡县之君”的局面,造成了非由秦统一全国不可的客观形势。
    另外,其他六国虽然也实行过变法,如魏国李悝、楚国的吴起、韩国的申不害、燕国的乐毅、赵国武灵王服骑射、齐国的管仲邹忌。但这些改革有些只是个别制度的改动,有的只是短暂的变法,并没有触动阻碍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奴隶社会的世袭等级制,而且改革,变法也是人存法存,人亡法消。因此从时间上来看,秦国的变法是当时最彻底的变法。
    秦始皇即位于公元前246年,年仅十三岁,秦始皇的即位把商鞅变法推向了一个更高端。他凭借商鞅变法以来所造成的有利形势,采纳了尉缭的政治收买各国权臣与军事进攻相结合的策略,同时由于秦国的地理位置优越:秦国地形便,山川利。秦之故土先在关中,非四站之地,地势险要,有险可守。秦国击败西戎后,不再腹后有敌,得以全力东向。在秦始皇亲征之时,秦国经历了历代攻伐,已占领关中、陇西、西川全部,蚕食了魏韩燕楚赵的大片领土,基本打通了通往六国的战略通道。加之关中地本肥沃,郑国渠造成后,灌田四万顷,农业得到大的发展。在司马错平蜀后,蜀地也成为秦的粮食基地和钢铁木材基地。再加上西北戎狄地区出牛马,这些丰富的资源能够支持连年不断的战争。《史记·货殖列传》说“故关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
    公元前221年秦又最后灭掉了秦国。自秦始皇执政开始,用了不到十五年的时间,就统一了全中国,最后实现了商鞅变法时所确定的政治目标。
    春秋战国末年,国家分裂多年,所谓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因此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完成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秦国的统一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封建诸侯割据的分裂局面,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符合历史的发展。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政治时代。从此以后,由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对各地施行有效的政治管理,揭示了此后封建王朝的帷幕。最后,秦首次将中国的版图扩张到了南粤一带,将桂林、海南划入中国的版图,促进了中原地区有周边的联系。

秦的统一,加快了秦朝法制的发展,将秦朝的法律制度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秦代统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故秦代的经济法也较为发达。如秦简中的《工律》、《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许多方面。
     从历史唯物主义看来,这会变革往往发生在经济基础方面的某种程度的变动,这种变动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当新的上层建筑确立之后,必然发挥其反作用于产生它的基础,使之加强和扩大。
     商鞅变法正是沿着这个方面发展的。当变法在上层建筑方面取得初步胜利之后,商鞅又把斗争引向经济基础方面的社会变革。据记载:秦孝公十二年从雍迁都咸阳之后,“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六国年表》在同年记云:“初小邑为三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除了重申《分户令》之外,还颁布了《为田开阡陌令》、《郡县令》以及统一度量衡的法令。在继续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的同时,也在经济基础方面进行改革,使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郡县令》和统一度量衡的法令属于前一方面。《分户令》和《为田开阡陌令》属于后一方面。商鞅变法在时间上使国家权利支配了境内的土地,真正确立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商鞅变法确立了土地封建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援田制”,也发展了地主阶级的土地阶级的土地私有制。造成了为数众多的小农经济,使之成为主要的经济形式。这不但在政治上构成和扩大了君主专制的基础,而且也使新的生产关系同新发展起来的铁制农具和牛耕这样的生产力更加适应,再加上对耕战实行重赏重罚的政策,在短期内就发挥出小农经济的巨大潜力,创造出奴隶制时期所未曾有过的劳动生产率。《七国考》引魏文帝《典论》说:“当七国争斗,秦粟如山。”生产的发展,也使人民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封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发展。
    秦朝统一后,推行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如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修驰道,拆关塞,结束了战国时期各国关塞壁垒,货币制度混乱的局面,使得各个地区物产流通,有利于商品交换。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制度的统一也有利于商品交换。正如翦伯赞先生所说,秦代政府为适应商业交换全面发展的要求而宣布废除前代各自为政的经济制度。在战火熄灭的条件下,中国的商业交换开始向以全国为规模而活动的历史阶段。

(二)负面影响
1、焚书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极大的摧残。从商鞅变法时起,就在秦形成了排斥儒家学说的传统。到战国末期,有影响的儒家大师荀况来到秦国游说,秦昭王以“儒无益于人之国”,为理由加以拒绝,保持了“秦无儒”的传统。韩非认为儒家思想对新兴地主阶级法治的起到了积极破坏作用。他主张对法家以外的各学派,主要是对儒家学派,采取了“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的法律措施。到了秦始皇时,他采纳了李斯《谏逐客令》的建议后,进一步招揽贤士,六国的智谋之士和儒生们纷至沓来。天下贤士集中于秦,对秦吞并六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后来,从围绕着分封制还是郡县制持续进行十年的斗争中,秦始皇和李斯发现了儒家思想的危害性。李斯称:“如今天下统一,法令划一,这群儒生不师今而习古,以古非今,这完全是诽谤当今之政,迷惑煽动百姓。”应该肯定的是,对旧的思想意识的作用,从商鞅到韩非,从韩非到秦始皇和李斯,在认识上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日益接近本质的认识。但是,他们没有找到改造,利用他们的方针,只好采用简单的抛弃的办法,“焚其身”,“坑其人”。李斯提出:非秦史书皆烧之,其他先秦古籍只在朝廷收藏,民间不许收藏。如有围者令不烧者,脸上刺字,罚做苦役,有敢聚众议论者,处以暴尸之刑。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达《焚书令》。此令颁布后,全国到处是焚书的浓烟烈火,许多有学术有价值的书籍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之后,秦始皇又逮捕了一批儒生,亲笔圈定了其中的460人,在国度咸阳郊区活埋。铸成了千古受谴责的残暴事件。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焚书坑儒”事件。
    “焚书坑儒”事件为秦朝的全国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稳定了统一的社会和官僚群体的思想,稳定了秦政权(反动思想很多隐匿其中),为秦朝的大改革的顺利实施扫清了思想障碍。同时,“焚书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间存放的典籍不复存在,对文化造成了极大的毁灭。加之以后的项霸王的焚毁,使最后存放于皇宫的典籍孤本彻底消失。 

大量的政治革新与动荡之后民不聊生(大量的巨大的变革必然会造成百姓的巨大付出),在完成一系列的革新稳定下政权和社会后便需要立即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提高人民的生活,最起码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生产。然而,二世显然没有那么强的局势控制能力,更没有休养生息的眼光和能力,反而更加压迫的百姓无法生存,终于导致了秦的灭亡。

2、极力推崇法家思想,严刑酷法,法律繁杂,造成人民处境恶化,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秦朝极力推崇法家思想,对法家以外的学派进行压制。由于法家相信“人性恶”的学说,主张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除了刑罚和法律教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预防犯罪和消除犯罪。这样,他们就从根本上否认了道德的价值与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认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们的法治必然导致“唯法论”,在实践上必然是专任刑罚,甚至是严刑峻法。
     秦律学之法家,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也就是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与民束缚太紧。物其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无疑这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的,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是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荀子曾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祝,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⑨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加之始皇帝统一后,重修秦律,并在日后不断的补充,秦律更加繁复如海。连解说法律的官员都不知道秦有多少法,何况一般百姓呢。再加上秦推行的“使黔首有其田”,正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制。此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缺乏整体的调控作用,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不但没有得到私有土地,由于其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原有土地在强势的地主阶级的挤压下,进一步失去土地,从而使人民处于一种“穿牛马之衣,吃犬之食” ⑩的生活状态。更兼之秦法之严培养出来的暴吏酷刑压迫,人民除了逃亡暴动之外,别无出路。而秦法规定,逃亡者处死,可以说,失地农民除了等死,就只有造反一条路可走。加之始皇帝为人强悍,将秦律的严苛发挥到了极致,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群盗满山。逼良为盗,法重至斯,大秦帝国必然崩溃,只是始皇帝铁碗,在其灭六国,横扫宇内的情况下,人民不敢大规模造反罢了,可是国之根基正在侵蚀,但秦始皇注重本身的威仪,没有深切的领会。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将秦之亡归于法,那何以秦又以法而兴呢?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理解,因为秦处西僻,民未开化,所以封建制度的思潮在秦受的影响较少,急刑重法对于当时还处于奴隶制社会的秦国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对于为开化的西疆杂居民族,重典治世,对有效的规范社会秩序是起肯定作用的,所以商鞅变法后,秦国为之面貌一新,从而越升为与中原比肩的文明国度。但统一后,民心思定,人民需要的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法制环境,以便有效的进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再用重典治世,无疑适得其反。秦始皇严守成法并加之发扬光大,出发点无非是想学历代秦之先皇守法之效,可没考虑到社会环境已经变了,社会体制已经完全转型。出发点虽好,但效果是适得其反,不会因为势而动不是秦始皇的本性,然就秦法来说,秦始皇确实是百密一疏,终至饮恨。秦法之猛,在统一前就初见端倪,关东诸侯国谓秦为“虎狼之国”就可见秦法严苛之一斑。但其实正是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之时。功绩如日中天。统一六国后,接下去又是开拓疆土,前无古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小的秦法自是秦始皇无暇顾及的。在他心中,统一中国才是功绩,开疆拓土才是伟业,却忘了秦立国之本原始法,兴于法而亡与法,先人重视而生秦国,始皇帝轻忽而亡秦国。
三、秦法对汉朝及汉朝以后朝代的影响

(一)秦朝法制对汉朝法律制度的影响,“汉承秦制”。
    公元前202年, 刘邦击败了项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汉朝的建立,是对秦朝的残酷统治的一个否定。秦朝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以苛捐杂税刮尽民财,导致人民忍无可忍,揭竿而起,最终造成了秦朝的跨台。刘邦的汉帝国就是建立在秦帝国的废墟之上的,长期的战乱,留给汉帝国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在这种形式下,如何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等等,已成为汉初统治者的课题。他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修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而要推行这种政策,又应该有相应的理论作为指导 。这样,道家的“无为而治”理论也就顺理成章地担负起了历史使命,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
     在法律制度方面,尽管刘邦君臣煽动天下对秦朝和秦始皇的无限仇恨 ,并号令天下,以秋风扫落叶般的气势迅速结束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王朝,但他在法律的有关统治策略上,不但没有完全抛弃秦朝旧制——“秦制”,相反,  他在立法中直接继承和吸收了大量的秦朝法律的内容,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后人所讲的“汉承秦制”。

提起汉朝的法制,我们就会想起一个人——萧何。
     萧何,汉朝的第一个开国丞相。原是秦朝的县吏,熟悉秦朝的法律,也体会到秦法的严酷。早在刘邦与项羽在荥阳,成皋之间以战争争夺政权时,萧何就在刘邦的大后方关中建立法律制度。汉朝初定天下后,就命令萧何起草制定《汉律》。起草共有九章,这就是著名的《九章律》。 《汉律》中放宽了秦法,惠帝、文帝、 景帝又继续放宽。例如,惠帝废除了“挟书律”,即:诛杀父族、母族、妻族等。汉文帝时,“尽除收帑相坐令”,就是废除有罪者连坐亲友、邻里的苛法;废除了墨、劓、刖三种肉刑,用剃发、割须代替了脸上刻字的“劓”刑和“刖”刑;保留了宫刑和死刑。景帝元年,又减少了笞刑的数量,规定了笞具的大小、厚薄;明令改剐刑(千刀万剐)为斩首弃命。文帝和景帝还规定了轻罪可以纳粟赎罪。由于法律较为宽松、合理、长期受秦朝苛法迫害的人民,也乐于遵守宽松合理的汉律,官民上下都有守法精神。五十年以民为本的仁政,为西汉培养了雄厚的国力,才产生了汉武帝和汉宣帝由“无为”到“大有为”的时代。(二)秦法对汉以后朝代的影响
     秦“二世而亡”的历史,促使汉以后各朝多以“内法外儒”的理论原则为指导。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新需求,秦统治者在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后世法律建设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秦朝统治者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为汉及汉以后封建王朝所沿用。而秦朝在刑罚方面的野蛮性、残酷性以及脱离社会现实的特性,均为后世法律建设提供了血的教训。
     汉朝以后各朝制定的法律始终遵循秦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原则,内容和形式。到魏晋南北朝时期,《魏律》在《汉律》的基础上发展为18篇,《北齐律》则删定为几篇,唐朝《永徽律》仍然维持12篇。从此以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就稳定,定型了。从以上叙述可见,秦朝的法律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成文法的基础,不仅影响了当世,而且进一步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发展。
四、秦法对近现代法制的影响
     秦朝法制对近现代的法律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毛泽东认为秦始皇的一些思想值得肯定,比如“乱世必用重典”等等。郭沫若在抗战时期写了《十批判书》,以批判秦始皇为名,影射当权的蒋介石。1973年5月,毛泽东写了一首五言诗:“郭老从柳退,不及柳宗元。名曰共产党,崇拜孔二先。”同年8月5日,毛泽东又让江青记录下他的七律《读〈封建论〉,赠郭老》:“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件要商量。祖龙魂死业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多行秦政制,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含蓄的批评了郭老的《十批判书》。80年代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和“四人帮”刚刚结束,社会环境相当不稳定,党中央提出“严打”运动,有效的扼制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历史反复证明,有法不依其还甚于无法。邓小平在一九八零年《目前形式和任务中》总结了遵守法律与破坏法制斗争的历史教训,强调了有法必须的重要性。他说:“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已被规定在国家的根本大法里面,在我们国家里,人人都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人可以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置身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秦朝的法律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教训,我们应该正确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们现今甚至是以后的领导者的重视。
  

 

 

 

 

 

 

 

 

注释:

①《史记·商君列传》

②《韩非子·定法》

③《汉书·食货志》

④《通典·食货典·赋税上》

⑤秦始皇二十四月初二,南郡守腾发布《语书》说:“今法令已具矣”,说明秦始皇编撰法典工作当在此以前完成。

⑥《战国策·秦策》

⑦《七国考·秦食货》

⑧《韩非子·诡使》

⑨《荀子·议兵》

⑩《秦律通论》

 

 

 

 


  参考文献:

1.     栗  劲著:《秦律通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2.     曾宪义著:《中国法制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3.     叶孝信著:《中国法制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4.     曾代伟著:《中国法制史》[M],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5.     曹旅宁著:《秦律新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6.     高  敏著:《秦汉史探讨》[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7.     高  恒著:《秦汉法制论考》[M],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

8.     吴荣曾著:《先秦两汉史研究》[M],中华书局,1997年。

9.     林剑鸣著:《秦史稿》[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10.  吴树平著:《秦汉文献研究》[M],齐鲁书社,1988年。

11.  饶宗颐、曾宪通著:《云梦秦简日书研究》[M],中文大学出版社,

1982年。

12.  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M],商务印书馆,195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