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豆瓣评分:廉政准则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文选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5:32:24
《廉政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浅谈如何学好《廉政准则》
有幸参加了市纪委举办的《廉政准则》知识竞赛,很认真地学习了《廉政准则》,有收获,有体会。
一、深刻理解,准确领会《廉政准则》提出的时代背景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新的《廉政准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与把握逐渐走向成熟,也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始终走在时代前沿、始终以强化自身建设取信于民的执政理念,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廉政准则》的出台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约束;对于公众来说,体现了中央推陈布新、取信于民的信心和决心;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是指导。
二、掌握总则中提纲携领、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全面理解《廉政准则》
1、《廉政准则》的意义: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廉政准则》的制定的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特制定准则。
3、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义: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廉政准则》从“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4、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共“五个必须”,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三、从总体格局去把握《廉政准则》的框架结构
新的《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部分,从14条增加到了18条,由“30不准”增加到“52不准”。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的八条 “52不准”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
四、通过新旧《廉政准则》内容对比,掌握52“不准”
《廉政准则(试行)》(1997)
《廉政准则》(2010)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五、以附加小标题的方式概括理解第二章“实施于监督”的六条内容
贺国强同志2010年2月23日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在《廉政准则》的“第二章实施于监督”中,对此作出了规定。这是确保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可靠保障
对应条款
附加小标题
第九条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廉政准则》要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对照检查《廉政准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监督形式
六、“附则”重点掌握适用《廉政准则》的范围
《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
《廉政准则》增加了授权有关组织可以根据《廉政准则》制定具体规定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康保纪委   王春艳)
副县长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
今年1月,中共中央继去年出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3个重要法规之后,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从严治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纪检委的安排部署,我结合贺国强同志《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学习问答》等学习辅导文章,认真研读了《廉政准则》。通过认真学习,使我深受教育,我认为,这一重大举措正如贺国强同志所指出的,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长远战略意义。
一、立党为公,进一步增强自己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搞好廉洁从政的主动性
中国共产党是史无前例的最大公无私、为人类最伟大的理想——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先锋队组织,立党为公是其主旨。因此,共产党员反腐倡廉,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如果不能在灵魂深处立党为公,即使对《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理解得再深刻,也解决不了廉洁从政问题。执政党的清正廉洁问题是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而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问题,也关系到一个共产党员的政治生命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廉政准则》从立党为公的高度,向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就要从思想上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严肃性,进而才能增强思想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紧迫性,才能永葆革命青春。《廉政准则》说:“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学习,我深切的体会到,《廉政准则》言之凿凿,情真意切,是针对当前反腐倡廉的大趋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而发出的真情的伟大号召。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一定要把这一号召自觉的上升为思想行为规范,用之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廉政准则》的实施,是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对于落实xxx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我党此前一段时间倒下的腐败分子,他们之所以走向了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的反面,首先就是他们放松了反腐倡廉思想意识,忘记了立党为公这个根本;其次,他们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没有坚持自觉的思想改造、思想建设、思想升华,最终从思想上堕落、腐化,从而走上了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道路。我一定要以之为前车之鉴,努力践行《廉政准则》,用《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把反腐倡廉放在心头,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指导下,洁身自好,勇往直前,做一个符合《廉政准则》要求的党的领导干部。
二、学透为要,把握《廉政准则》实质规范自己廉洁从政行为
《廉政准则》是一个规范,是行动的指南,为了更好的实践它,我们就应该把它学深学透,把握其精神实质,并用以指导自己的从政行为。如果不学好,或者囫囵吞枣的学,就不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它,甚至会阳奉阴违。学深学透的关键是反复研读,认真思考,理解其要义,把握其实质。《廉政准则》3章18条,与《廉政准则(试行)》比较,表现了3个特点:一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二是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三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其中,禁止性要求,概括起来共8个方面、52个“不准”,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廉政准则》的实质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非禁即行,禁止性条款一定要边界明晰、可操作性强;禁止的就应该是高压线,并且要带电;如果高压线不带电,人们就不会畏惧它。《廉政准则》禁止性条款有很强的边界性、目标性、可操作性,这就为建设“满负荷带电”的高压线奠定了基础,所以我觉得,《廉政准则》的实施,必将会产生良好的反腐倡廉的效果;一定会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进而促使我党建设起制度反腐倡廉的运行机制。
通过学习,我认为,《廉政准则》主要如贺国强同志讲话精神,理清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使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向反腐倡廉制度化、机制化建设迈出了关键的步子。一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各种利益主体利益纠葛,极易混淆,而一些人为了获取超“市场”利益,就要腐蚀干部,利用干部手中的公权力捞取好处。《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滥用、乱用职权问题,将产生积极的防范作用。二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上来,提出了制度性规范。三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些禁止性规定,将会有力的促进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能从根本上预防、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四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五条从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或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谋取利益提供了法律性规范。五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这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择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六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廉政准则》是规范、是工作指南、更是座右铭,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我一定要时刻不忘学精、学深、学透,以之指导好自己的工作实践。
三、以民为本,用《廉政准则》指导自己廉洁从政干好本职工作
共产党员永远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共产党员的宗旨,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最关键的就是要把《廉政准则》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中,通过干好本职工作来践行《廉政准则》。我作为协助县长主管工交商贸工作的副县长,我觉得,通过学习《廉政准则》,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并干好本职工作问题,通过廉政勤政,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实践当好人民公仆的理想和信念。
1、紧紧把握县委、县政府的战略部署,通过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确立统筹抓好本战线廉洁从政工作的思路和推进机制。一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本战线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速建立战线反腐倡廉工作政令畅通、上下一心、拼搏进取的整体合力。重点是建立自己廉洁从政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指导下属各局建立一把手及局廉洁从政工作目标责任制,从而形成战线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制。二是以改革为动力,狠抓本战线行政职能转变、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以《廉政准则》为指针,用廉洁从政责任制规范,推进战线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狠抓落实,用《廉政准则》促进本战线职能部门转变作风,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协调服务机制。按照廉政勤政要求,建立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度,了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企业传达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向县委、县政府反馈企业需求,为企业搞好有效的公共服务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二是廉洁从政,创新管理与公共服务,促进工交商贸经济按照高效、快速发展。重点要在建设煤电化工产业化发展、重点项目推进战略、煤化工基地建设、交通、商贸经济发展等项工作中,取得成效,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提供物质服务。要协调铁路部门帮助规模以上企业解决铁路运力难题;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向上争取国家新型工业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并以此推进县域经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加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努力搞好银企对接,通过银企对话、政银企协调,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银行对话,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题,推动民营经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三是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强化市场监管,努力创造县域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组织有关部门,强化消费品、金融、农资、运输、煤炭运营等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安全运营秩序;打击整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透明的好的市场经济大环境。
3、以《廉政准则》为纲,把廉洁从政贯彻落实到各项细微的具体工作中。一是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深化我对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牢固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防腐防变防侵蚀的能力。坚持“以法为镜”,严格警醒自己遵守《廉政准则》。积极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权力运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基层轻车简从,不为个人和亲友谋私利,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袭。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群众上访的焦点、难点、重点问题,要认真接待、过问、研究,组织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还群众一个公道,确保战线稳定。
地税系统学习廉政治准则心得体会
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央对1997年3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8日正式发布。这是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在玉溪市地税系统掀起了学习《廉政准则》的热潮。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自己从思想上得到了升华,收获很大。下面,我就结合地税的部门实际谈谈我个人学习《廉政准则》的几点体会。
一、正确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不懈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之下,一些部门一些行业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党员干部腐败行为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干部队伍的形象,严重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群众基础。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万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万件,立案11.5万件,结案10.2万件,处分10.7万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
上述这些数字,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么多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表明了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一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二是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三是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四是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正因为如此,中央在1997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基础之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成就了又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反腐倡廉法规。与试行了13年的《廉政准则(试行)》相比较,去掉“试行”二字过后的《廉政准则》,从14条增加到了18条,由“30不准”增加到“52不准”,不仅内容和篇幅大大增加,而且新的《廉政准则》显得的更细致,涵盖面更广,将党员干部的工作、生活以及涉及廉政的各个方面几乎纳入规范范畴,以更加完善、规范的要求,适应了新的形势需要。
二、结合地税部门实际,贯彻实施《廉政准则》
地税部门作为重要的执法单位,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联系各行各业,服务千家万户,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始终坚持把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少数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不强,主动防范风险意识还不够,尤其近两年地税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案主体都是县局局长,系统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也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强化地税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地税部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广大地税干部规范运用“两权”的意识和行为,对于保证地税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地税系统管党治党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要将《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教育,构筑“防火墙”。地税部门要自觉把学习宣传《廉政准则》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起来,同干部管理、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宣传教育实效。要以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为基础,以作风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为重点,以廉政勤政先进典型为榜样,以违纪违法案例为反面教材,将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要把《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加深对党员行为规范和禁止性要求的认识理解,准确掌握《廉政准则》中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的具体规定,明确不能为、不可为的界限范围,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筑牢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真正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廉政建设的强大动力。
(二)完善制度,牢固“高压线”。《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要把健全《廉政准则》的配套制度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大力推进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各个环节,为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内外共建,缜密“监督网”。《廉政准则》所规定的八个方面的禁止和52条不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必须打造缜密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必须提高内外人员参与度。一是扩宽监督渠道。对外编制廉政"监督网",充分发挥网络的优越性,强化社会监督,打开权力监督新局面;继续在各界聘请廉政特邀监察员,加大地税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力度;发放民主评议调查问卷,向社会公布行风廉政监督举报电话。多管齐下,把权力运行放置于各方关注下,让腐败行为无处遁迹。二是加强重点监督。围绕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及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加大预防力度。三是积极探索新监督机制。要积极探索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机制,积极开展自查、互查活动,及时纠正各种道德上的各种偏差,将贪念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牙状态,要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
该如何学习《廉政准则》
----心得体会
自从新廉政准则出台以来,广大党员干部和全国民众对于这个旨在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准则给与了极大的关注和高度的赞誉。深入学习《廉政准则》也在各级党政机关迅速开展起来。对于如何学好《廉政准则》,我的认识是领悟两个字“简洁”。
廉洁从政本质是执政为民,执政为民应力求一个“简”。
古人说的好:“由简入奢易,而由奢入简难”,一个“简”字,看起来简单,做到这一点其实不易。这么多年以来,老百姓一直在喊,去政府办事难,相关程序太繁琐,领导干部铺张浪费,海吃海喝。党内也有些人抱怨,机关里机构太臃肿、人浮于事、个别干部生活作风腐糜。诚然,这些抱怨也并非空穴来风,部分党员干部在执政过程中的一些弊病,老百姓和党员干部心里都很明白,但是因何不去彻底纠正了。显然,是一些党员干部不愿“简”。有这样一些说法“简化程序,如何体现权力?公开透明,权利所能带来的外快和好处岂不是也消失了。不让吃喝,不让铺张,那么如何显示身份了。不让机构臃肿,那么那么多人情关系亲戚朋友往哪里安置了”。所以,是因为我们自己不愿求“简”,而不求“简”的后果是什么了?,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奢侈浪费等浮糜之风才在党内盛行。如此久而久之,老百姓岂能对我们没有意见,党和政府的形象岂能不受到影响。而仔细读新廉政准则,发现其实就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简”字,让执政简单起来,让权力简明起来,老百姓的心才会透亮起来。
清正廉洁者必然洁身自爱,洁身自爱者追求的就是一个“洁”。
对于洁的理解,字典里如此说“洁:纯洁;好:喜爱。保持自己纯洁,不同流合污。”显然,这里讲的是洁更多的是人性的纯真与自然。更多的是一个人追求正义的精神。所以作为一个身系执政为民的宗旨,身系万千百姓重托党员干部,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引人瞩目,所以他们更应该是清正廉洁的典范,应该是执政为民的典范,应该是爱岗敬业的典范,应该是崇尚美德与正义的典范,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总之,党员干部应该在是不断去加强自身修养,提升个人道德品质、且洁身自好的人。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满意,只有真真切切的做到一个“洁”字。以“洁”为为人处世之本,恪守党纪国法之尊严,牢记党和人民之重托,清正为官,做好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