鹬 电影给我的启发:检察官论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02:57
11月8日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将在上海浦东召开,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具体议题包括:
1、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检察权的行使;
2、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
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与行使;
4、公益诉讼与检察权的行使;
5、和谐社会与司法改革;
6、制约与监督:公、检、法关系论。
届时来自我国刑法学界和刑诉学界的权威学者,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高级检察官近120人参加论坛。最高人民检察院赵虹副检察长将出席并发表讲话。正义网将对此次论坛进行实况直播。敬请关注!
主持人:金秋送爽,丹桂飘香,今天的上海天气晴朗。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马上将在上海浦东新区召开。现在各位嘉宾已经陆续进入现场。
主持人:此次论坛开幕式由国家检察官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陈德毅主持。由国家检察官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致开幕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国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径致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发表讲话。
陈德毅: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作下,经过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高效认真的筹备,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正式开幕了。
陈德毅: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出席本届高级检察官论坛的领导同志,最高领导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虹同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国洪同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应邀参加本次论坛的专家有北京师范大学法院圆教授宋英辉同志,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敏远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民教授,此外,应邀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来自前面26个省市自治区的检察长领导共基100余人,对大家的劳来,我代表主办办理合乎协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致开幕词
刘佑生:尊敬的赵虹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各位来宾,今天我们在风景如画的黄浦江畔,在浦东新区举办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此,我谨代表国家检察官学院向光临本次论坛的知名法学家和高级检察官表示真诚的欢迎,对为本次论坛提供帮助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以及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是全国检察教育系统的最高学府,是培养和造就高级检察官的摇篮。学院除本外,已批准在广东、河南、辽宁、吉林等地建成了10个分院,还拥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
刘佑生:今后,所有迈进检察行业的检察官都要到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修业,学院不仅要为高级检察官传授最前沿的法治理念和检察理论与实践的成果,还理应为高级检察官提供话语权。因此,学院创办了《中国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每年举办高级检察官论坛,这就给我们的检察官提供了展示学识和才干的阵地。过去两年,我们先后在广东东莞和江苏无锡举办了二届论坛,通过专家学者和资深检察官之间的互动交流,会议取得了可喜的理论成果,已经编辑成书,由方正出版社出版。
刘佑生:同时,论坛还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均对论坛进行了报道,正义网对会议实况进行全程直播,网上点击率均超过百万次。因此,我要向关心、支持论坛和今天到场的媒体朋友致以诚挚的谢意!此时此刻,论坛开幕式正通过正义网在网上直播,我相信数以万计的关心中国法治进程、关心检察工作和我们论坛的同仁、朋友正在收看直播,在此,我向你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刘佑生:同志们,本次论坛是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全党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背景下举行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写入《党章》,这是我们党治国理论的创新,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党和国家新的奋斗目标。因此,本次论坛的主题确定为“和谐社会与法律间”,目的就是通过法学专家与高级检察官的广泛讨论,进一步阐释检察权和检察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权如何行使等重要命题。
刘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与检查机关的法律间工作息息相关。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要素各就各位,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利益关系有条不紊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任何一项权力越位、错位、缺位,任何一项权利被漠视、遭冷落、被替代,社会关系就会紧张,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那么社会就会呈现失调状态。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刘佑生: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在和谐社会的定位就是代表公益,履行客观性义务,运用法律追究犯罪行为,保护诉讼各方利益;同时代表公共利益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保障国家宪政活动的正常运转。基于此,检查机关法律监督只能在和谐语境下的运用能够环节公共权利欲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廉洁性,保障公民权利的顺利树线,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行使,由此推动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刘佑生:所以,贾春旺检察长曾强调:检查机关要“坚持把履行好法律间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的途径;坚持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
刘佑生:概括起来说,就是检察官在运作检察法律监督权时,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秉承客观、谦抑迁移、理性、诚信、持恒的品格,在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化解矛盾、修复创新、重塑和谐。
刘佑生:我相信,通过专家学者和高级检察官的广泛研讨、相互切磋、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本次论坛一定会达成共识,取得更加丰硕的理论成果。预祝论坛取得****成功,谢谢大家!
陈德毅:下面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同志致词。
吴光裕: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赵虹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
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高兴地迎来了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召开。承蒙高检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厚爱,将本届论坛放在上海召开,这充分体现了高检院赵虹副检察长和国家检察官学院领导对上海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光裕:浦东新区检察院各项检察工作都走在全市检察系统的前列,在全国也有比较大的影响,这次有幸成为论坛的协办方。在此,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高检院和国家检察院学院领导表示忠心的感谢,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
吴光裕: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企盼和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吴光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必须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吴光裕:近年来,上海市院在高检院和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重点,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总体工作思路,全市检察机关把保障和谐、维护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更高境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检察机关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途径、新机制、新措施,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吴光裕:今后,上海检察机关将充分吸收和利用本届论坛的研讨成果,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深入分析检察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牢固树立和谐的执法思想,提高和谐的执法能力,培育和谐的执法作风,研究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水平。
最后,我预祝本届论坛取得****成功!谢谢大家。
陈德毅:下面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国洪同志致词。
张国洪:尊敬的赵虹副检察长,吴光裕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好,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时候,我们在浦东迎来了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此,我谨代表浦东新区区委、新区政府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来到浦东,表示热烈的欢迎!
张国洪:同志们,在90年的4月18号,党中央国务院宣布浦东开发开放,17年来,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新区干部群众坚持开发浦东,振兴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努力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成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和上海现代化的代表。
张国洪:现在浦东新区管辖12个街道,11个镇,外来流动人口100万,区内设有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外高桥保税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我们依托4个国家级开发区以及浦东机场,高桥的港口和即将在2010年召开的世博会,带动了周边的发展,今天在浦东已经有6个功能区域,06年浦东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65亿,约占上海的1/4。
张国洪:按照90年的比较,是90年的40倍,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了1073亿美元,占全市的1/2,吸引外资33亿美元,约占全市的1/2财政收入达到了587亿,地方财政收入181亿,经济保持了年均15%以上的增长幅度,地方财政收入平均每年增长达到了17%左右,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浦东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浦东时强调,要继续搞好浦东开发开放,加快体制创新,不断提高外向型经济层次,努力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快速发展。
张国洪:05年6月,国务院批准浦东进行综合配套试验,这是中央新时期推动浦东开发的重大举措,是具有全局意义的大事,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也再次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在改革开放、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张国洪: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连续第四次对浦东开发做出定位,提出要求,给予我们极大的鼓舞和鞭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建设创新浦东,和谐浦东,国际化浦东中,坚持以举办2010年世博会为动力,努力在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中发挥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长三角,长江流域和全国的发展,到2010年基本建成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的新城区。
张国洪: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和谐社会和法律监督,这是针对我们国家在新情况,新形势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提出的,是从更高的起点上,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检察工作,我想,大会的成功召开必将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必将对我们创作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起到有利的促进作用。
张国洪:同时,在近几年当中,我们浦东也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浦东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随着开发建设的推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如何更好从体制、机制新的创新中获得发展的新动力,如何大力营造依法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率先建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这次大会,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我们将通过和兄弟检察机关,同行们的交流讨论,学全国之长,创浦东之新,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浦东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法治环境保障。
张国洪:浦东开发离不开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借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浦东召开之际,我希望各位能在浦东多看看,多走走,让我们见证浦东在开发开放的同时,携手发展,共筑辉煌,预祝大会****成功,谢谢!
陈德毅:下面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径同志致辞。
张径:尊敬的赵虹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金秋十月,丹桂飘香,我们迎来了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召开,在此,作为会议的协办方,我们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在百忙之中来到浦东参加这次论坛,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张径:在服务浦东开发的进程中,我们浦东新区检察院于1993年6月3日成立,目前有干警276名,内设政治部、反弹局,张江地区检察院等17个部门,2006年共受理提请逮捕391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187人。
张径:我们知道,在全国3000多个检察院中,有80%是基层检察院,20多万检察人员中有80%在基层检察院,检查机关每年所办的案件中,有80%以上由基层检察院承办,因此继承检察院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大精神,实现好法律监督,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坚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因此,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检查机关必须从自身职能出发,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找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过程中实现新的发展
张径:当前,我们基层检察院实现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这一主题,就是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围绕发展这****的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从于当地党委工作的当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严厉打击严重刑事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府环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张径:本次论坛汇集了检察系统方方面面的领导、专家和同行,希望能够把宝贵的经验留给浦东,为我们浦东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建言献策,作为浦东检察院,我们感到我们更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学各地之长,学各地之优,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成功,谢谢大家!
陈德毅: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同志讲话。
赵虹:同志们,深秋的浦东仍然是秋高气爽,到处尽显改革开放的勃勃生机,我们在成功举办两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之后,今天又相聚在美丽的黄浦江畔,以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为主题,共同探讨新形势下法律监督理论和实践的新课题,在此我代替最后人民检察院和贾春旺检察长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协办此次论坛的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浦东新区检察院表示感谢,向参加会议的检察长们表示问候!
赵虹:本次论坛是在举世瞩目的党的十七大刚刚闭幕,全国和全国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形势下举办的,十七大报告贯穿了科学发展,报告的许多内容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
赵虹:特别是在强调权利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唯护社会安定和和谐稳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等等方面,既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指明了方向。
赵虹:贾春旺检察长在最近召开的高检院机关传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通过学习,使广大检察人员明确检查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十七大确定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任务上来,努力做到认识有提高,行动更自觉,改革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作风有新变化,工作有新成绩。在这种形势下,举办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将为我们结合十七大经审核高检院的部署,进一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主体和总体要求,深刻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使命,深入探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法律监督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以及新形势下事关检察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赵虹:一、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高的新的要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政府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社会和谐意味着更高层次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财富的增长固然重要,而建立和维护一套稳定、公平的社会原则和秩序同样重要,实践表明,忽视民主法治建设,忽视公平正义的社会需求只会造成社会财富增长机制的萎缩,必然会损害社会的真正和谐,这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将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坚实基础上,着力解决和谐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客观需求,大力加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
赵虹:在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在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上,检察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贾春旺检察长曾经指出,检察机关要着力于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上下功夫,坚持把监督职责作用服务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坚持把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标准,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工作的始终,概括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服务重点,衡量标准以及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我们不但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还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等具体职责,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迎着有利于发展民主,构筑威信,增进友谊,激发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赵虹:二是积极研究和探索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课题,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不了解,不熟悉的东西很多,就检察机关而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推进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要思想的提出,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和许多新要求,检察机关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和艰巨。要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和善于运用检察理论,充分发挥检察理论的指导作用,立足于新形势,不断思考和把握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不但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促进政策理论的运用和贯彻,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开展研究,既要为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提出对策,又要着眼长远,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要在理论研究上力求做到理论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努力做好理论成果的转化,在开展中国特色检察理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的运用研究和检察政策的研究,加强对具体工作的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等法律监督,以及强化案件的管理,规范办案的流程,保障办案质量等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多出高质量,有影响,切实可行的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保障,要在正确的政治理论的指导下,更加贴近和谐社会的要求。
赵虹:三是自觉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理论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思考和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国法学、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我们要充分认识检察理论研究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的研究,不断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髓,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决定了检察工作的方向,历史证明,正确思想一旦被掌握用于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如果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必然走偏方向,就会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阶级斗争复杂的时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更加艰巨,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工作和理论研究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检察理论中的主导地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理论研究,社科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要求,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内涵融入检察坚决中,在检察制度中,以马克思理论解释问题,真正搞清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增强政策敏感性,提高政治鉴别性,牢牢把握正确的理论研究方向,对一些错误观念和似是而非的理论在理论上给予有利的回击,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适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检察工作创新。
赵虹:同志们,和谐社会呼唤民主法制,民主法制需要法律监督,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十七大精神转化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陈德毅:主持人: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感谢各位领导的致辞和讲话,上午会议安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属于开幕式阶段,第二阶段10点30分进入主旨发言阶段,主持人是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同志。
杨迎泽: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刚才我们论坛已经开始,进行了开幕式,现在进行第二阶段,就是主旨发言,我们这次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主题就是“和谐社会和法律监督”,那么我们有幸请到了几位专家学者,都是全国知名的,这个阶段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安排三位专家学者,我们时间比较紧,我们向专家提出来,每个人发言时间20分钟,如果有时间的话,我们大家还可以有什么问题提问题,我们进行互动。
顾肖荣: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上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发挥检察功能》,构建和谐社会是对中国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目标定位,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方略,而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检察职能建设,积极发挥检察功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顾肖荣:我们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必须发挥基础性的保障作用,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在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我国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就是这一制度的显著的标志之一。
顾肖荣:我们有一些同志,对此理解不深,对国家机构当中这根主梁所起的作用有意无意地有所忽视,这根主梁平时默默支撑着整个房屋的架构,房屋不倒,似乎很难体会到它的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一旦被抽掉,或者损坏,整个大厦就可能会陷入一个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的基础性的作用,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这是第一点。
顾肖荣:第二点,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地确定人民检察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当中追求的目标,科学发展观要求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建设和谐社会,又面临着社会的转型,这些就是我们的基本的国情,初级阶段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生产力不发达,各种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制度资源、观念资源都非常稀缺,社会转型期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各种社会矛盾汇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连锁化、激烈化这些特点,在当前正是各种各样矛盾汇聚和凸现的一个时期。
顾肖荣:人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既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和经验,提出不切实际,过高过激的要求,盲目地抬高群众的期望值和增加基层和一线工作同志的工作压力,应当给自己确定一个适当的目标,即掌握或法律与监督工作的度,这个度必须是恰当的、适当的,既要考虑到权力的行使,又要考虑到权利的保护,在投资者和劳动者之间要寻找一个恰当的度,恰当的平衡点。法律的产生就是对一定的事实或现状的价值确认,也是矛盾和纠纷获得一定的协调、平衡的结果,法律监督就是要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促进这种和谐状态的实现,并保证其能够顺利地延续下去,这是第二点。
顾肖荣:第三,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引,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一个新贡献。有位专家说法律效果的评价不应该强调社会知法、懂法,而应该强调社会信法,也就是说整个社会信任法律,信任执法机关,信任司法机关。党的十七大的报告有很多内容,都关系到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检察工作,例如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反腐倡廉的建设,深化司法改革,损害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等等,这些实际上都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
顾肖荣:因为这些工作做好了,可以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法制的公信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立法民主科学,司法公平正义,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文明执法的水准,强化检察工作的权威性,这样就能使法律制度,包括我们的检察制度自身进入一个良性运转的轨道,赢得广大社会和人民的信任和尊重,谢谢大家!
杨迎泽:非常感谢顾教授的精彩发言,顾教授对检察机关和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了一个精彩的论述,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是不可缺少的,我们再次感谢顾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也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教授给大家发言,他题目是讲《构建和谐社会,履行法律监督机制应该注意处理的几个问题》,欢迎!
宋英辉:感谢主持人,首先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感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邀请,使我有这样一个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向大家学习,今天到会的都是各地检察院的领导,还有专家型的检察官,每次参加这样的会,我都感觉是对我来说是学习,因为尽管在高检院有一年多了,对实践中的情况有一些了解,但是了解得远远不够,所以我特别希望有更多的机会,向实务部门的检察官、领导学习。下面我想从会议主题结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通过履行它的法律监督职责,应当怎么样去发挥作用。
宋英辉:这个发挥作用是指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我想检察机关要想发挥好这些职权、职责作用,要处理好这么几个关系。当然关系很多,一个是贯彻刑事司法建设同执行法律的关系,因为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后,各地在贯彻政策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是这之中可能理解上也有一些误差,如果这个关系处理不好,可能也会影响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作用,这两者的关系我是这么理解,首先刑事司法政策不能取代法律,就是说执行刑事法还是一个底线,有的人理解,就是说现在强调宽严相济,宽就是法外施恩,我不这么理解,如果说一个刑事政策来了,大家都可以在法律之外贯彻这个政策,我们可以想,法律还有什么作用,我个人认为刑事政策不能取代法律,法律还是一个底线。这是一点。如果说法律不适合时代的需要,那么应该通过修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宋英辉:第二个就是刑事司法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就是说国家出台某项刑事司法政策,都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贯彻法律,刑事司法政策在这方面主要的作用,我想有这么几点,一个是有助于我们全面地理解法律,全面地、准确地去贯彻法律,比方说现在提出宽严相济,实际上是对我们过去同犯罪做斗争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可能过去我们对严的方面比较关注得更多一点,对宽的方面关注得不够,这样就说我们既要严,又要宽,该严的时候严,该宽的时候宽。
宋英辉:那么再一点呢,刑事司法政策为我们充分运用法律给我们的手段提供了更多的空间,比方说我们这个不起诉,不起诉过去我们严格控制,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分流案件,解决轻微案件的一个手段。比方说我们做不起诉的时候,做相对不起诉的时候附一些条件,根据刑法和最高检察院的规则,是可以附这些条件的,比如责令不起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过去我们没有充分的运用,现在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的手段。第三个作用就是刑事司法政策使我们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解释方面,让它更加适合当前的办理案件的需要。比方说关于自首,最高法院很多解释,总的来说是从宽这方面解释。比方说不起诉,未成年人这个程序,高检院也有很多新的司法解释。这就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对原有的一些规定给它做出一些新的解释。
另外我想第三点,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全面辩证地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过去严打,一味严是不对的。有些未成年人尽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他的犯罪的时间很长,有的甚至以犯罪为职业,像这样的人恐怕也不能对他从宽。这个是一个关系,司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宋英辉:第二点我想处理好遵守实际法和程序法的关系。过去我们的传统是重视实体法,忽视程序法,现在在观念上已经有所转变,但是我感觉我们的执法当中,对程序法的重视远远要多。我在过去参加优秀公诉人评选,或是优秀侦查监督检察人员的评选,大概他们在辩论或是发表某一个意见的时候,大概70%到80%的检察人员,重点分析是实际法的问题,比方说审查、批捕意见书,涉及到程序的问题的时候,往往是一带而过。
宋英辉:实际上我想特别是对逮捕来说,要更多去论述他有逮捕的必要性,更地的是程序法的问题,实际上程序法如果不能很好地遵守,一方面影响实体法的执行,这么多冤假错案,我们看哪一个不是程序法出了问题,另外如果程序法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心里有不满意,那你构建和谐社会就很难和谐。在办案中,缺乏对程序法的关注,这一点要进一步强化。
那么第三个就是要处理好一般公正同个别公正,具体公正的关系。
宋英辉:应当说我们的法律体现了社会一般公正的标准,执行法律就做到了一般公正,但是实际上,仅仅一个具体的案件,仅仅做到一般公正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在具体案件当中实现具体的公正,这样才能使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实现社会的和谐。同样一个盗窃案件,同样是5000块钱,有的是以盗窃为职业,有的是可能是生活所迫,那在处理上就要有所区别,其实实际法有很多需要我们去裁量的个案,程序法也有很多,包括逮捕的必要性,包括不起诉这些方面,我觉得应该充分发挥我们办案人员的这种能动性,根据个案的情况,让他最大程度地能够实现个案的公正,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
宋英辉:再有一个关系,我想要处理好法律监督同我们的控诉职能、侦查职能这个关系。法律给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体的职能又有侦查的职权,又有起诉的职权,又有其他各方面的职权,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是非常重要。
宋英辉:国家给检察机关定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说你在诉讼当中,不是一方的当事人。有一些当事人,把公司的不动产卖掉,但没有成功,但是检察官忽视了。这个问题要很好思考。
宋英辉:如果一个案件处理完了,当事人不满意,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没有完成诉讼的任务,如果一个案件办完了,这个矛盾没有化解,没有解决,甚至激化了矛盾,那实际上也没有实现诉讼。因为我们执法办案,它的最根本,最核心的还是要处理矛盾,减少矛盾,不是为了增加对抗,增加矛盾。只有化解了矛盾,社会才能和谐。但是我感觉现在我们有一些包括我们的制度,一些机制,包括我们的理念,这方面有些还是进一步来思考的。比方说我们的检察机关的内部的考核、考评机制。
宋英辉:我看到一个地方,它在考核考评检察官的时候,有一些指标,比方说法院改变罪名减2分,法院增加或者是改变罪述减2分,法院增加或者减法从重从轻的原则减1分,法院判无罪减2分,我首先说我不反对考评考核,考评考核是必要的,但是关键是这些指标怎么样能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过去讲实事求是,就是要研究事物的规律,刑事司法要研究刑事司法的规律,现在讲科学发展观,我想也是讲规律,要尊重规律,一个检察官起诉了一个案件,法院改判无罪或宣判无罪,可能是法官搞错了,你反过来扣检察官的评分,这个是不是合适。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值得思考。所以我觉得我们在搞这些考核指标的时候,是不是换一些角度,换一些思路。
宋英辉:比方说检察官在执法,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过错,比方说这个办理一个案件的一些社会效果,但是这个社会效果可以具体量化为很多的指标。这样是不是更符合现在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当然这个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我们这个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还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系统的监督,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说两句。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的监督,包括对法院的监督,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它的弊端就在于,就是说你发现了这个事情之后,这个事实已经清楚了,有些很难挽回它的损失,很难弥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即使你追究了刑事逼供人的责任,伤害已经造成了。
宋英辉:现在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就是说公安和法院构建一种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实现制定一些防范性的措施,另外有一种平台之后,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比方说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可能不规范,实现两家沟通之后,制定一些规范性的问题,比如什么笔录你在制作的时候具备那些要点,公安自然按照两家协商的规定去解决,去办理,这样移送过来,更符合我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要求。也有类案,一年的案件中集中的特点在哪里。还有两家及时保持沟通,侦查往往是公安和检察院容易发生矛盾,发生扯皮,另外有些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些监督方式上,对外的监督方式上,我觉得也可以在不规范法律的框架下,可以重新来思考。
我讲的不合适的,讲的一些可能是外行话,大家批评指教,谢谢!
杨迎泽:谢谢宋教授,宋教授也是我们国家著名的诉讼法专家,尤其是对我们检察机关检察制度研究有很深的造诣,因为我们是同学,所以我了解,既有理论,又有实务,在我们高检机关挂职也很认真,经常搞调研,并且宋教授也是我们学院的教授,对我们学院非常支持,每次我们搞论坛,只要我们请,不管有什么重要活动,总是支持我们,最后再次感谢宋教授。下面我们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白检的题目主要是关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的时间反思与机制重构,下面欢迎。
白新潮: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高级检察官,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论坛的主办方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我这次向论坛提交论文的题目是《检察机关案卷管理模式的实践反思与机制重构》,因为时间关系,将论文的一些主要内容在四个方面做简要的说明。
白新潮:第一个问题是检察机关现行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的案卷管理工作从我到检察机关工作以来,虽然中间离开过8年,又转回来做检察工作,感觉到我们检察院对业务管理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原来有重庆、吉林,四川有些兄弟检察院做过探索,总体上来说,对我们业务方面还缺乏高度的重视和研究,我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在业务管理方面,我们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管理平台。
白新潮:目前检察机关的案卷管理方面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思路,就是没有一个专门的职能机关来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也就是我们的业务管理工作,所以我们案件管理的职能是分散到各个部门,检察长缺乏一个总体的管理业务的平台,对检察长来讲没有一个管理的平台,只能通过各个业务分工的领导,各个线来掌握情况,了解这个业务情况,缺乏对全局的整体把握。二是对业务部门之间,各业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现在主要的管理模式是由各个业务线,各个业务部门对自己分管的案件,业务进行独立的管理,在案件的质量,办案的期限,赃款赃物的管理等等方面都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办案主体和监督主体相混淆。三是案件信息反馈比较滞后,检察长缺乏这样一个平台对业务工作随时的进展情况了解是滞后,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这是我个人认为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
白新潮:第二就是深圳市检察院近两年来案件管理方面做的探索。我们在吸取其他兄弟检察院案件管理的先进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对案件管理的机制做了一些探讨。一是我们扩大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我们在06年成立了案件管理处,这是有正式编制的,对全院的检察业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目标就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核心部门,代表检察长对检察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检察业务的管理体系,我们的思路是一个是强化办公室的政务管理职能,就是加强对行政的执行力、决策力,从行政方面的一个机制。在我们业务方面,案件管理为中心,业务管理方面设立一个中心的机构,来推动我们全院的业务管理的水平。
白新潮:第三个是队伍管理,政治部和纪检我们实行这样一种并重的管理体制,这样一种思路。今年上半年我们所数的6个区检察院成立了委员会,建立了管理机构,我们的案件管理处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之下的案件关系的长设机构,负责对全院办理案件的检察、监督、评价等工作具有案件监督管理的专有权,具体可分为案件信息的执行权,办案程序的监控权,案件督查权,以及根据检察长授权进行核查权。职能主要有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移送,统一控制案件的进口和出口,二是统一负责业务的信息统计,管理诉讼,法律文书,三是对赃款赃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四是对案件实行程序性全流程的监督控制,五是对领导交办或者自行发现的案件进行监督和督查,六是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七是对案件的收受和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八是指导基层院的管理工作九是完成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工作手段上,我们一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注重案件软件的开发运用,从04年12月开始,全市二级检察院全部使用案件管理系统1.0版,实现了公诉、控申等七项业务在网上运转,实现了案件网上登记,网上公开,二是对赃款赃物实行条形码管理,实行条形码对赃物进行入库,建立了赃款赃物的信息部,实现了对赃款赃物的科学管理。
白新潮:四是建设多功能的收案大厅,利用科技手段,流程监控室,赃、证物管理室,触摸屏等设施,把大厅作为对外管理的一个窗口,以企业化手段实现了同一案件的进出口,案件自动分流等等管理服务的功能。三在工作机制上,我们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案件管理处,我们把它当作我们检察业务管理的司令部,是院领导在业务管理方面的智囊、参谋机构,强化了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白新潮:案管处通过个案、绩效考核,类案分析,公开批报等形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二是实现了网络环境下的四个统一,统一案件出入口,统一赃款赃物的关系,统一信息公路,统一流程关系。四是实现了检察业务的全流程控制监督,对案件流程的完整性,办案流程的合法性,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办案期间的合法性进行了全流程的监督控制,强化检察业务的监督管理。我们建立了诉讼程序预警系统,有效避免超期等违法现象发生。
三是我院经过案件管理试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我们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通过对办案过程全流程的监督,改变了原来监督的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执行程序法的全部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执行程序法的事前监督。去年9月以来我们案件管理处共公正办案流程疏漏107次,通过系统发出预警87次,二是方便院领导进行检察,目前我们检察长可以通过安管系统了解全院正在办理的各项业务的实时的情况,同时可以了解每一个办案人所办案件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了解每个案件,到检察院以后办理的记载情况,检察长以及分管领导可以对自己管辖的案件,办案同志的工作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白新潮:三是促进了检察机关的规范管理,我们通过案件管理,推动了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如通过对法律文书的管理,有效防止了法律措施的滥用,通过对规范赃款赃物的管理,杜绝了挪用赃款赃物情况的发生。案件管理处成立以来纠正不规范法律文书25份,我们下一步案件管理的重点,我们还要有这方面的设想,一是深化案件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目前我院正在开发案件管理系统的升级版2.0版本的软件,这个软件的核心功能从案件上网常态管理,向自动提取信息转变,突出了强化和管理的职能,以前是网上流转,我们要加强管理,在年底我们会投入使用,然后我们管理监督的功能将会大大加强。二是加强对业务部门的规范管理,我们将根据对业务部门的特点,制定侦查等明晰规则,对业务和流程,办案标准明确具体,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便于操作,同时也便于监督。同时依托升级后的案件管理平台,建立规范案件评估考核制度,由案件管理处负责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的评定工作,深化安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四是强化业务部门间的监督制约。在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处的功能的同时,将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原则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在侦查中间,侦查与审查起诉之间相互制约,采取分工监督以及事后对前一阶段环节存在的问题纠正等办法,强化内部的监督机制,保证案件质量。四是建立完善的案件监督机制,我院正在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督查中的规定,督查程序和方法等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采取普通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
白新潮:五是充分发挥案管处的作用,在利用案件信息资源的优势,深化辅助决策的职能,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案件管理处掌握的情况,就全部和个别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向检察长提出建议,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用各种形式为领导提出决策参考。以上是我对论文的补充说明,不好之处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杨迎泽:谢谢白检,白检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是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管理模式向我们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我们其他的检察机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那么今天上午,按照时间安排,三位专家学者,检察长非常守时,没有超时,现在我看还有一刻钟,那么我想我们大家看看有没有对刚才几位专家学者和检察长讲的有什么提问,或者是交流,或者如果是我们大会没有安排发言的,有些好的比如自己的见解,或者一些观点,因为上面没有安排,我自己作主了,因为时间,大家聚在一起很不容易,我最近在浦东干部学院学习,前两天也参加他们一个论坛,搞得非常好,不仅是发言的人讲,底下大家互动,交流,也是一个机会,我们时间很紧,一天半时间,正好有一刻钟,看大家还有什么想说的。或者上来也可以。这种机会不多,平时一般的论坛都超时,今天我们三位给大家留点时间。
嘉宾:谢望原 我提一个问题,我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发展研究室的,刚才各位做了精彩的报告,2007年最后检察院出台了一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里面有一个问题,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真地悔罪,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处理,我想政策出台的过程中,我想问一下这种不予逮捕和不予起诉是否会超越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里的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
宋英辉:谢教授给我出难题了。我个人理解,高检院出台的意见,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指导性的一个文件,其中谈到如果是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包括同事之间,这些发生的轻微的一些刑事案件,如果说这个加害人真诚地悔罪,可以赔偿损失,作为不逮捕,不起诉的一种情况,当然后来又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包括起诉的标准,最近也在关于未成年人逮捕的一个规定
宋英辉:我想逮捕有三个条件,一个是可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个是可能判处,第三个是有逮捕必要,就是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的危险性,一个是犯罪本身比较轻,另外一个他真诚地悔罪,还有实际的赔偿,表明这个加害人应该说逃跑,妨害诉讼这种可能性,逮捕最关键的还是逮捕,没有逮捕需要的还是不要逮捕,我想从逮捕的角度来讲,只要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取保候审的条件,不予逮捕,与法律规定不冲突。至于不起诉,我这么想的,像刚才这种情况,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实际上我感觉就是说他又符合刑法规定的这些情况,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做出不起诉的处理,也是没有与现行法律冲突,这里面有一个裁量,这个裁量有一个度的问题,有一个把握的问题,可能过去处理得更严,现在放宽一点,这个也是根据社会发展,从更好,更全面地提升法律的角度,从这个角度出台这个意见,我想从现行的法律,没有冲突。反过来我倒觉得现在有些法律体现从宽方面的一些东西,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这个可能是将来执法要重新考虑的一些问题,谢谢!
嘉宾:我是辽宁锦州市检院的,我再请教一下宋教授,在我们辽宁省检察院这个系统,现在在不起诉这个决定成立过程中,现在搞这个不起诉过程当中的和解制度试点,我们锦州市是一个试点,现在我向宋教授请教两个问题,作为我们基层来的同志,一个问题是这个在我们的起诉环节,适用不起诉这个过程当中,能否依法适用和解制度,涉及到一些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第二个问题请教宋教授,咱们高检院对于在不起诉这个过程当中,有关这方面和解制的规定能否在近期出台,谢谢。
宋英辉:和解的问题,我是这么看的,就是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刑事和解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也有一些空间,因为现在我们讲的,还不是它字面所表达的那样,就刑事部分的和解,它是在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之后,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补偿被害人之后,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谅解,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感觉还是民事方面的和解,影响到刑事方面的处理,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话,尽可能做出不起诉,我觉得这个是法律允许的,也应该鼓励的。另外和解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是办案机关通过审查认为可能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还要继续起诉,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检察机关应该在有关的,比方说法庭辩论的时候,或者是法庭调查的时候,把这些情况向法庭讲明,提出量刑方面从宽处理的建议,因为他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表明他的这种危险性已经远远降低了,因为刑法处罚的一个是他的社会危害性,另外是他本身的危险性,如果说他积极地尽可能地弥补这个损失,减轻后果,而且他自己真诚悔过,这两个方面危险降低了,这种情况下提出一些量刑的建议,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这个角色也是相适应的。
宋英辉:这个是和解的问题。还有和解最近能不能出台规定,这个还要问更大的检察官学院的,我只是挂职学习的,确实是讨论过这方面的,有一些初步的意见,正在研究之中,因为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探索和谐,想规范一下,避免目前这种做法,有的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相背离,效果就不好了,但是像这种轻微的案件,比方说伤害,过失犯罪,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发生的一些轻微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的一些案件,这个我觉得民事赔偿部分,如果能够达成和谐协议,刑事处理部分,可以宽怀一些,同立法,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都是一致的。
杨迎泽:今天上午第二阶段主旨发言,我们到此,最后我们再谢谢三位专家学者和检察长,并且最后也感谢大家,谢谢!下午的2点准时开始,大家现在休息一会。
(http://live.jcrb.com/html/2007/39.htm )
主持人: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下午的议题是“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和“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与行使”嘉宾们已经陆续来到会场。
单民: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检察官,大家下午好,按照我们这次论坛的议程安排,今天下午呢,我们进行第二场的研讨,研讨的主题呢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检察权的行使,有五位专家学者和我们检察长做主题发言,按照我们的要求,每人限时10分钟,等他们讲完了,我们也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向他们进行提问,首先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谢望原教授,大家欢迎!
谢望原: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首先我非常感谢本次会议的组织方邀请我参加这样一个盛会,我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检察权的行使谈点自己的看法。
谢望原:刑事政策我们知道是德国人首先提出来的,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了,但是在中国真正引起足够重视的却是近几年的事情,特别是2006年,中央明确提出贯彻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刑事司法界更是对刑事政策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所谓刑事政策,在我看来,就刑事法而言,是指国家运用刑事手段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改造犯罪人以及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总称。中央提高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曾经在学术界引起管理热烈的讨论,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宽严相济究竟是单纯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还是我国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谢望原:在我看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应当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落实,来体现,来贯彻的,因此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并无不当,这样看来,刑事司法机关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知道就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审判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认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检察机关当然是我国的司法机关,那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框架下,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就是如何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实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最高检察院2007年1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前不久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实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做出了明确指示,我对前述意见12条规定的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做一个理解和分析。
谢望原:要正确理解前述意见第12条的规定,我认为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从观点上来看,应当摒弃刑法报复的传统思想,我们知道长期以来,特别是在东方各国,而东方各国又以中国为盛,这种报复的思想是根深蒂固,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很长时间来,这种报应论的色彩是比较浓厚的,比如说我们现行刑法中死刑规定中,在过去死刑适用比较多,这都反应了我们追求暴力刑罚目的的价值取向,但是在今天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它完全符合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而这里所说的宽严相济,我们的理解是,该宽的宽,该严的严,这里应当坚持宽严有度,宽严结合,以宽为主这样一种刑事思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摒弃传统的刑法中追求报复和报应的这种价值理念。
谢望原:第二点,最高人们检察院意见第10条,是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向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南,该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有关案件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起诉,这显然是对宽严相济中宽的精神的一种呼应,但是这里的宽不是随意的,而是必须是案件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也就是说,这里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最高检察院规定的条件,一,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我做一个简单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律上,刑法上只有犯罪人和非犯罪人,一般来说这种观念是对的,但我们不能不尊重中国的国情。
谢望原:二,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这里有几点注意,犯罪嫌疑人犯罪悔过,应当指犯罪嫌疑人有真诚的认罪悔过的具体表现,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这里有一个对损失的理解问题,我们认为,这里赔偿损失应该是指对犯罪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伤,和必然造成的损失,这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中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实行,这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执行,是一个并列关系或选择关系,得到被害人谅解怎么理解,这在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是有分析的,一般认为这里得到被害人谅解,应该是指得到犯罪的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有两种情况下可能会超出,比如说当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那么被害人指的是谁呢,
谢望原:被害人已经死亡了,他无法表示自己对犯罪行为谅解,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应当属于谅解的一方,还有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负有法律保护责任的人,也应该成为谅解的主体。我们认为只有某一个刑事案件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依法不逮捕,或者不起诉,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严重的刑事案件能不能调解的问题,我们的理解也是可以的,比如说我们知道山东省有一桩案件,一个杀人的案件,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犯罪的死刑,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一方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大笔损失,而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个案子最后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谢望原:我想这里也体现了民事赔偿对我们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带来了某种影响。
第三点,贯彻执行最高检察院的意见,或者说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超越刑事法律的界限,这是总的原则,德国有一个学者叫李斯特的,他在100年前说过,刑法乃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讲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置刑法不顾,就违背了现代刑法的政策,所以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空间,如果超越了罪行法定,我想这是不能接受的。
谢望原:第四点,关于完善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案件立法的一点个人看法,高检的意见所规定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乃是我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这又是受到世界刑法新理念的影响下,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我国现在很多地方在试行刑事调解,但是刑事调解,我们在世界范围来看,以前在西方也是不可思议的,英国历史上有一个罪名叫做私了犯罪罪,就是刑事案件是国家的垄断权,个人是无法处分刑事案件的,谁犯了罪私下了结,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上个世纪6、70年代,以北美的加拿大为首,率先进行了刑事恢复性的实践,加拿大的经验马上首先西方的重视,现在在西方基本上普遍开花了,近两三年来我们对这个经验借鉴很多。
谢望原: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意见,西方在进行恢复性司法的基础上,是以立法为根据的,不是谁都可以乱来的,是在法律的组织下,有检察官的参加,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参加,大家坐下来,讨论这个案件的处理,关键是要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有点乱,我们没有出台有关刑事和解的相关内容,法院也在搞刑事和解,有的地方的公安部门也在搞刑事和解,我们感觉到法律上的根据严重不足,如果不及时出台相应的立法来引导这种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恐怕会产生诸多弊端,因为时间关系,我只能谈到这里,谢谢大家!
单民:好,刚才谢教授对我们高检院关于贯彻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一个条文进行了分析和理解,并对完善不予逮捕和不予起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面我们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志伟检察长进行演讲,大家欢迎!
刘志伟: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主持人,大家下午好,首先我感谢我们论坛主办方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浦东检察院对我的邀请,提供一个发言的机会。我想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作为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直接的作用,特别是和谐社会理念的确定,也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理念的更新和刑事司法政策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的影响。
刘志伟:那么在今天这样一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和探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里我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想提出来和各位同仁进行交流。
首先我感觉到,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以新的视角去认真研究,去领悟。应当说我们党和国家在同犯罪分子长期的斗争中,总结出来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宽严相济是其中重要的一条指导原则,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背景,那么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刑事政策的实行过程,特别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开展了一系列的严打,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总体呈现出一种严的态势,重的态势,那么所谓乱世用重典,这样就是在我们的许多执法者的理念当中,崇尚甚至迷信严刑,应该讲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近20年代的严打斗争,虽然对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严的、重的刑事司法政策确实带来许多弊端。
刘志伟: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近20年代的严打斗争,虽然对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严的、重的刑事司法政策确实带来许多弊端,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在严打初期,就拿我们江苏而言,过去我在省公安厅工作,83年我们全省的刑事案件在3、4万件左右,84年大概降到2万4000多起,85年很快回升,现在在立案标准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我们立案的案件40万件,我想这个情况不是一个省,在这种严的态势下,刑事案件高发并没有采取根本的扭转。同时我们一直采取严的政策,带来一个负面的效应逐步显现出来。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历史背景下面,我们必须要转变我们的执法理念,从狭隘的刑法报应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有利于促进和谐和实现人权公正,来深入认识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觉得在这点上,应该从这么几个方面去把握。
刘志伟:一个是在指导思想上,要从专政的政治理念向治理的政治理念发展,随着当今世界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刑法总体上倾斜化,非坚定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且逐渐成为一种发展潮流,那么作为一个将改革开放列为基本国策,对世界闻名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的大国,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应当主动适应当代民主法治人权这样一种潮流,从而进一步从国家本位型,向国家社会双本位型转化,由单纯追求社会治安的稳定,向保障人权,有利于犯罪改造,实现长治久安过渡,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我想这是从一个角度理解。
刘志伟:第二是从运用的层面上,要从追求战术效果向着眼于战略的角度发展,司法活动的规律告诉我们,严刑能震慑犯罪,但是长治久安还是要靠政治的文明,确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是我们从个案,或者从某一个时期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将其作为长期坚持,全面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方针,从而实现其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的战略目标。
第三是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从韧性的灵活运用向刚性发展。要通过修订法律,尽快形成全面和正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政策健康规范有序实行。
刘志伟: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想法。第二个想法是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全面贯彻上下功夫。我认为,在宽和严的问题上,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强调主要的是严,如何来体现严,可以说对我们现在刑事执法者来讲是驾轻就熟,经验丰富的,要体现严不是总严,但是不是放弃严。有几个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一是要研究和探索宽的范围,我们要不断拓展刑事案件新的领域,进一步由轻微的刑事案件向其他的刑事案件延伸,由未成年人向其他的罪犯延伸,由实体方面向程序方面延伸,使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各个方面得到实施。二是要探索研究宽的内容,要秉承刑法的先进性原则,倡导非犯罪化,非刑法化,积极在立法和执法上,有条件限定死刑的适用,构建完善考勤假释制度,可以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社会服刑制度,使刑法处置多样化,三是要研究探索宽的形式,以恢复性司法为指导,积极探索追求和谐价值取向的案件处理方面,慎用少用逮捕措施。
刘志伟:引进暂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使用范围,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行调解和和解制度,有效保障人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刑,降低司法成本。要研究探索宽的保障,有一个条件,你的社区矫正工作要跟上去,如果没有一个载体来承担好这些人的教育工作,我们这条政策是执行不下去,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效果是显著的,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说机构设置问题,人员配置问题。再一点,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保障还有内部的机制,就是说该宽的宽,该严的严,有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我觉得在宽的方面要考虑这几个方面。
第三个想法是在宽严的力度上要与社会治安形势以及地区的治安状况相吻合。我们认为,这个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司法运作的指挥棒,具有整体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会受到社会治安形式,犯罪态势,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的影响。应当说,在社会治安状况整体上比较好的时候,这个政策的含义自然体现出宽的态势。应当为趋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控,以地区为单位,采取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宽严态度,因时因地而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刘志伟:从我们南京的情况看,这几年我们南京社会形势一直比较好,我们一直排在前面。我们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探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起诉环节,我们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暂缓不起诉,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解决了以往存在当事人双方矛盾加剧,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利的状态。
刘志伟:我们探索了一条使未成年人避免受到刑事追究的影响,大胆探索协商方式来解决办案,在诉讼监督环节当中,规范推进了协调工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完善司法环节的司法救济图形,实行减刑等,这些改革措施也起奥比较好的效果。
以上的观念难免有有失偏颇的地方,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单民:刚才刘志伟检察长简明扼要对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司法理念上给我们启示,以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当中的内容形式和保障,以及通过研究表明宽严的力度必须与当地的治安形式相吻合,令我们耳目一新,下面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给我们演讲,大家欢迎。
李自民:尊敬的各位专家。论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郑州市基层法院刑事判决总数是16750件,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702人,占总数的24%。发案的整体判决情况来看,轻缓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这反应出这部分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部分案件的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和谐。第二部分是分类调查研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找且被害人占总数的75%,三类案件的被害人中分别随机抽取50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绝大多数为农民,绝大多数为初犯,绝大多数认罪态度好,非常积极,绝大多数被逮捕,绝大多数在判处缓刑,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第二部分。
李自民:论文的第三部分是轻缓刑事案件的评价,据司法成本投入形势分析,目前世界各国都在采取有力措施追求司法成本的最小化,实现司法价值的最大化,从调查中看出,一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平均办案周期是240天,要经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要经过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四个环节。办案至少要8名公职人员参与,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号公告显示,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16元,办理此案国家投入的成本是7万元,我们也不能忽视犯罪者的被动投入,一个城镇居民因轻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人群可支配收入是11795元,日平均收入32元。
李自民:司法成本的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投入大,产出小。第二是办案效果分析,轻缓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好,而办案周期为240天,即8个月,犯罪结果更多是管制,缓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大量的轻缓案件,本来可以通过自诉或者直诉到法院解决,结果都需要三道工序,造成资源的浪费,办案的周期比较长,办案的效率低。再是办案效果分析。我们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入手。一,法律效果,首先从理论上看,当前对犯罪化、轻刑化的理论逐渐成为世界的潮流和趋势,通过轻缓刑事案件调查法,犯罪的绝大多数人认罪态度好,结果大多数被逮捕和判刑,我们司法实践中轻缓案件中,宽严理念还不够。其次在程序上,当年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自由精神引入了刑事精神,我们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诉求不够,使被害人边缘化,对犯罪人的惩处简单,很难达到各方面满意的效果。
李自民:最后在处理模式上,目前世界各国把非犯罪化、非刑事化作为处理模式,处理罪犯在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反观我们的司法实践比较单一,对犯罪化和轻刑罚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社会效果方面,通过惩罚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但大量的积压率和犯罪率,使一些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单一追求办案刑罚的效果是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间。第四是社会稳定分析,通过刑事案件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对初犯、轻微案件的处理,不容易被害人权益的恢复和补偿的最大化,二是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不利于改造罪犯。
李自民: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刑事和解制度在轻缓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刑事和解程序为被害人提供了向加害人直接协商处理的机会,既减少了时间成本,也减少了经济成本,成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三是建立严格制度,提高刑事和解的成功率,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四是建立参与社区工作机制,节约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单民:刚才李自民检察长对论文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他的论文发在我们补充材料上,从60页到70页,内容含量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对轻伤害案件,盗窃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梳理和统计,以及对司法成本,法律效果等方面的评价,这样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因此对于我们进一步行使和解制度提供了数据,是非常有意义的。下面我们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杨平检察长发言,大家欢迎。
杨平: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各位高级检察官,各位朋友,作为重庆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能参与这次论坛,聆听各位专家、检察官的观点和声音,感到非常容幸,感谢主办方提供参与论坛和交流的机会,我向这次大会提交的论文是相对补起诉制度的研究,论文是对相对不起诉的价值和实证分析的观点,这些观点不一定准确,我想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请批评指正。
杨平: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代替严打作为刑事政策的首要地位,标志着我们刑事政策的重大转变,体现了和谐价值既成为刑法价值,也成为刑法目的观的新的内容,关于刑法目的,先后有过三种主要理论,从刑法目的观的发展来看,与现代刑法追求公正秩序和效益的价值,在方向体现一致性,但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差异却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没有条件确认刑法的和谐价值,体现在被害人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修复,恢复受侵害的关系机会和手段。
杨平: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确定了和谐的价值,为刑法自由公正持续效益,以及和谐价值目标,刑法目的必然是多层次的统一,既有多样性,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进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挑战和机遇,相比检察工作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将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方面,有能力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反思近年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几个作用有限,一是提高司法效率作用有限,相对不起诉量仅在2%左右,既无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无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二是一般预防作用有限。刑法个别化仅仅在于极少数的案件得到适用。三是对社会的影响有。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
杨平:一是严打机制政策的价值取向,多年来司法界把一切工作的重心放在稳定上,对人与社会的关注比较少。二是在严打制度上,法院的职能得到强化,在导致大量的非自由型判决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短期刑的出现,三是相对起诉制度本身的缺陷,从法律规定上看,相对不起诉条件规范严格,做出不起诉的程序不严格,没有设计配套的规定,这些都制约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作用的发挥。四是使检察机关减少相对不起诉的应用,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法具有和谐价值,刑法目的观具有追求和谐的重要内容,总体来说,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相对不起诉政策,要从理念、方式着手,进行系统改革,使相对不起诉制度更具包容性,成为非刑法化的重要平台和通道,积极发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功能。调整丰富以和谐为重要内涵的刑法目的观,否定注重惩罚、教育的刑法目的观,丰富刑法目的观的内容,确认刑法与和谐的重要价值,确认和谐也是刑法目的观的内涵,坚持以这种思想指导相对不起诉的立法司法活动。
杨平:二是要选择适合国情的相对不起诉的本土法律创新方向,要在和谐刑法目的观的支持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创新,在于吸收刑法个别化思想,真正体现对程序、正义和现实正义的追求,实现司法效率和司法民主的有机统一,建立中国特色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三是健全中国特色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制度,主要围绕程序正义和现实正义展开这种正义。一是检察机关合理实行自由裁量提供合法依据,二是保障实现被害人权利,设置不起诉公开审查的前置程序,检察官居中,被害人和不起诉人直接商谈机制。三是着眼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设置关于检察官参与下,以被不起诉人与社区达成和解的程序。四是规定附条件的暂缓不起诉。五是完善配套规定,对相对补起诉的硬件社区服务,社会监督,社会教育,社会评价等制度,六是规定禁止和严格限制相对不起诉的制度。
杨平:四是规定附条件的暂缓不起诉。五是完善配套规定,对相对补起诉的硬件社区服务,社会监督,社会教育,社会评价等制度,六是规定禁止和严格限制相对不起诉的制度。四是正确开展司法实践,尊重法律的规定,从机制上保障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以及权利的制约与平衡。五是努力引导,形成有利的法律环境,深化和谐社会,和谐文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推行相对补起诉制度改革的法制文化,使相对不起诉的价格在法律文化中逐步得到认可和接纳。
以上发言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单民:刚才杨平检察长对相对不起诉之中,从实践角度进行了分析,而且对目前我国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又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相对不起诉制度发生导向进行了阐释,同时又提出了改革相对不起诉的实施战略,论文在我们的论文集上册。下面请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教学示范基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曙昆发言。
沈曙昆: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我们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感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对我们所提供的热情周到的服务,我们向大会提交的论文题目是《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
沈曙昆:由于大会安排我们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主题发言,所以我们离开了我们论文的题目,围绕今天这个大会的主题发言,我们重新决定了一个发言的题目,这个题目就是宽严相济开辟了司法活动的新境界,在中国4000多年的法制史中,虽然重刑的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依法从宽,从轻的思想火花并不少见,早在夏商初的奴隶社会,统治者便提出罪宜为轻,强调了宁可放纵犯罪,也不错杀一人。西周的周贤王要求对立案采取宽缓的态度。
沈曙昆:西汉中期,礼刑并用的思想被统治者使用,朱元璋对后人指出,刑不得重,所谓刑法是轻是重也,提出了刑法是轻是重的思想,可以认为,这些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传统形势。首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应该是我们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对郑国执政的一种归纳,用宽大调节严厉,用严厉调节宽大。刑事司法领域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从最初我们党严与宽的政治斗争中演变而来的。1979年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个1997年刑法虽然取消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但是内容更加丰富,表达更加科学的现代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替代了,可以认为这是对刑事政策在内容形式上的又一次升华。
沈曙昆:但是即便是从宽从轻的思想,自我国法治诞生之日起,便渊源流传了几千年,即使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近20年,即便是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正式确定有近10年,在事发现实当中,重刑主义一直占据绝对的指导地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一直偏重于办,我们过多地强调严打,强调从重从快,但是犯罪的态势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某些犯罪反而有所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刑事政策出现的偏差,我们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务者开始研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刑法司法政策,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论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出现。在认真分析当前形势以及充分吸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在十一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对刑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可以说也是对中国传统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升华。在去年11月21号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政法委首次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标志着宽严相济行刑事司法政策已经从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和中央的总体部署进入到我们刑事司法实践的新阶段。
沈曙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更多体现了是一种哲学思想的回归,它既不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简单替代,也不是对罪责兴相适应的简单重复,它寻求一种动态的均衡,尤其是其中的一个济字准确地表达了,我们的陈新南教授说济的含义有三层,一个是救济,一个是协调,三是协和,但是因为我们受报应正义的影响太久,也许是因为我们因严打的弊端而遭受影响太多,这一项政策已经提出了,我们有一部分司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将这一政策理解为了宽泛化的刑事政策,确实,同我国整个刑事的宽严相济来看,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初衷,通过强调更加依法从宽,纠正一直以来的严打的司法偏差,为下一定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引入新的刑事法律原则,做政策上的铺垫。毕竟,在法制国家建设中,法律对于社会生活,主要是扮演一种旁观者的角色,它只有在以法律归置某种行为,大有必要时,才走向前,而刑法作为法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更应该奉行这种理念,更如费卡尼所指出,一种正确的刑法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可以了,因此刑法比较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刑法执法既不能恶意扩张,然后正如张东凯教授所言,刑法方法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论,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代,刑法都是宜轻宜缓,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因为刑法是应当严厉,还是应当轻缓,取决于时代的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
沈曙昆:当年,随着我国人群GDP突破1000美元,国家经济社会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环境时期,但同时又是一个各种矛盾突显,利益冲突加剧,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社会治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事处罚一味从宽,这必将给我们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我们既需要对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进行多视角,进一步的深入挖掘,也需要相关制度,相关措施和相关法律措施上的支撑以落实,我的发言到这里,谢谢大家!
单民:我们第二场研讨会结合我们的主题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演讲,下面还有将近20分钟的时间,刚好还可以请大家愿意自由发言的,可以就此问题谈谈看法,或者也可以向我们的专家或者向我们的检察长们就他发言的主题,或者你需要了解的问题向他们进行提问。时间来之不易,机会难得。下面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现在又在我们吉林省辽源市挂职的副检察长徐岱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嘉宾:岱教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谈一下我的感受,宽严相济在我们过程目前定位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是有这么一个定位的话,就应该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我们国家整个的刑事政策体系中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刚才正像谢教授所提到的,刑事政策本身作为国家的主体性的把握,在这个过程中,它应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性的一个政策,它既应该包括立法性的,也应该包括司法深入性的,我们国家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适用过程当中推进的一个政策,那如果要是这样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滤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关系,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之下,我想应该注意。第二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地位,法律适用的一个正常的状态,在我理解就应该是体现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为什么我们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力推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原因是在于要纠正原来存在的这种不正,或者非正常的法律适用状态,就是刚才有人提到,那么这样的一个严打或从重从快这样一个处理状态,这个过程中注意两个,一个对人权的重视,这个我们是提倡了很多年,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没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观念在我们实践当中也体现出来,但是存在很多的障碍,第二个方面,关于检察官这样一个客观注意义务,我想它应该在很大程度上使检察官本身在履行法律过程当中,不应该单纯地作为一个国家的一个代表,它应该是站在总局上,对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有利无利这样一个证据的采集,从而体现出国家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从这样的两个方面说的话,我想在日后贯彻或推进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价值,同时我想在这个贯彻过程当中,还应该防止在适用过程中导致的出现法律适用的非正常状态的出现,谢谢大家。
单民:下面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孝国同志发言。
嘉宾: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我是来自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代表,我们吉林省白山市位于吉林省的东南部,隔鸭绿江与朝鲜相望,我们市区的面积是1.7万平方公里,我们白山市位于美丽雄伟的长白山腹地,白山市距离长白山仅有100余公里,在此我也代表我们白山市院欢迎各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在方便的时候能到白山市和我们白山市检察院观光旅游,参观考察。我们这次提交的论文是总结我们白山市开展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社区矫治基地的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的问题,我们这个课题是由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我们白山市检察院韩启杨检察长承办的,我们这个项目不仅得到了吉林省政府的资助,同时也得到了高检院和我们省检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得到了一些国外学者的关注,10月31号,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的专家去我们那里进行了考察,这次的论文在论文集的第75页,下面我想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社区矫治与社区矫正的差异,应该说目前为止,对社区矫正,无论在法律界还是司法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按照03年两高两部的规定,将社区矫正界定为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使用的对象仅仅是五种犯罪分子,所以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治,使用社区矫正这一个词,内涵及使用范围过程,无法涵盖无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内容,所以我们提出来社区矫治这个概念。第二个问题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的目的性,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成长伙伴是自己的父母,回归父母,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但是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性是受到父母的影响,所以要交由社区矫治。从现在的规定,讲社区矫治,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项工作,我们认为这不是长久之计,我们认为结合我们自己国情出发,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应该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承担比较合适,以上内容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谢谢。
单民:好,请这位检察官。
嘉宾: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这样一个盛会,刚才很多专家和学者包括一些检察界的前辈谈到了在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个政策作为当今的社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觉得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关注一些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公平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在基层院的话遇到很多的案子,刚才谢望原教授谈到,高检的意见谈到可以刑事和解的条例,规定了三点,确实有一些人真诚悔过,被害人谅解了,由于经济的原因确实赔偿不了,这种情况没法适用意见,还有一个比如像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有很多外来人员,作为批捕的环节,因为没有固定住所,很多人担心不捕人就逃跑了,这种情况下,符合其他的条件,但是因为是流动人口,可能也不使用这个政策,所以在现实的条件下,无论是今后学者的研究,还是作为高检系统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政策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考虑完善一下,比如对于经济贫困的人口,可以建立救助金制度,那么在他符合其他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救助金制度可以替他负担一部分赔偿金,是不是他也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对外外来人口,我想是不是可以放宽一点,比如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可以使用不捕的政策,我想无论是贫困人口还是流动人口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政策应该特别关注他们,特别为他们设定一些制度性的问题,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完了。
单民:还有哪位愿意发言的?
单民:有请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朱全宁博士。
嘉宾:朱全宁:主持人,发言人,大家好,我是国家检察官院教师,听了几位发言人的演讲感到非常受教育,在几位发言人当中,最能引起我思考的就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同志的演讲,因为李自民检察长的这篇文章,跟我博士的专业所用的方法有着很大的相关性,就是数据,大量地引用数据,在他的这篇文章当中,引用的这种大量的数据和这种数据后面所表现出来的现实,不能不让人对他在文章中所阐述的观点感到信服,但是在这篇文章当中,李检着重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司法效率促进的影响,通过他的论证,我也感到深有同感,但是我还是觉得上面大兴区院那位女同志的发言接着往下伸,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促进了效率,但是就法律的本义而言,法律究竟是促进效益还是维护公平,我们知道中国正在处在经济转型当中,经过20多年的经济转型,经济转型的目标和经济转型的价值目标基本上都能确定,就是经济转型的目标是市场经济,经济转型作为主要的内容和主要的手段,社会转型的开始,社会转型的目标和和谐社会,这两点,纵观世界上任何一个前计划经济的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两点目标几乎都是他们的初衷,
嘉宾:朱全宁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实现这两种目标,让人很遗憾的是,只有很少数的国家才有可能实现这样的目标,像原来的前苏联,现在的俄罗斯,在它的经济转型当中,它就是通过经济转型来带动社会的转型,从而造就了像当时的政府里面,造成一个广泛的社会持有者阶层,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但是在经济转型中发生了可怕的法律失败现象,老百姓或者说普通的群众没有在转型中受益,反而成了转型代价的承担者,那么经济转型的现实促使人思考,人或者处在法律框架当中的人法律应该是一种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还是促进效益的手段,更让人思考的是,如果宽严相济政策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刑事和解是先加害后和解,引起群体效应,恶性的连锁反应,李检的文章引起了我深深的思考,我想请教李检,作为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主要职能的机关,如何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把握效益和公平的关系,怎样运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更好解决老百姓深刻关注,反应较大的问题,谢谢!
李自民:检察院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为了防止承办人在案件中不按规定处理案件,我们搞了一个案件评估机制,就是说跟我们同事在一块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讲,郑州市这些年每年办的刑事案件,在以18%到25%的速度在递增,截止去年,我们郑州市批捕了12000多,加上受刑事处罚的,这个数量惊人,刑事处罚的加上治安处罚,包括刑事拘留没有转捕的,这个数字加在一块,大体上接近郑州总人口的1%,其中70%都是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判三年下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说实话,监狱关得慢慢的,而且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省院也批评我们,说你们郑州市关的人太多,我们向市政府写报告,要求和公安机关,和法院一块来研究这个问题,一块来建新的看守所,我们觉得如果一年受打击处理的人数,一个市7、8万人,再加上1%什么概念,就是郑州市一年受到各种打击处理占总人口750万的1%,这个涉及到1万多个家庭,事实上这个好多受打击处理的恐怕带来的负面作用很大,我们在对严重暴力抗法案件,在严打的同时,对一些可能判三年以下的社会案件,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设定了一些要求,比如取得当事人的谅解,经过一定的程序,刑事赔偿也到位,那么做出不捕的决定,应该说总体上讲和精神是一致的,没有突破这个界限。
李自民:公平效益的问题,肯定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追求的司法公正的主体,这不用说的,但是公平和正义必须是让群众感受得到,如果两个人轻伤害,本来是两个朋友,可能是出于出去喝酒了,喝高了,一拳打过去耳膜穿孔,事情很简单,送到法院判,判三年以下,实现了公平,实现了正义,但是如果和解了,我们不能说这个公平正义就没有实现,而且我个人的理解,可能对受害人个人权利的实现来讲,比送到法院判最后的效果还要好,我们注重是化解社会矛盾,当时我跟我们同志讲,就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化解矛盾,底线是不能因为我们对案件的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了,不能由于我们实行轻缓的政策激化了矛盾,我们现在做总体上效果比较好,没有因为不捕不诉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当时上访或者告状。
李自民:从其他来讲,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有一个执法观念的问题,有一个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问题,也有一个上级领导机关对考察的指标的问题,更重要的有一个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一个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在宣传或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析,我们思考觉得这个方向肯定是对的,你要建设和谐社会,大量的甚至1%的人一年受到打击处理,而且连续两年判、三年判,给爱人和朋友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太大,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你在考虑问题的时候,要从宏观上思考这个问题,研究这个问题,基于郑州市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我们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我们做了一些探索,力求保证公平正义的情况,提高司法的效率,由于实践中是在摸索,可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来参加会议的目的就是来学习的,在工作中有很多我们做的没法解决的,有很多困惑,我们就是抱着学习的态度听取各位专家,各位同行的意见,谢谢,我就说这么多。
单民:好,我们第二场研讨时间已经超过了,大家兴味很浓,我们5位主讲人就自己的主题,谈了自己的体会,下面的同志发言时又提出了一些问题,使我们的研讨形成了互动,很高兴,我们按照规定,本次研讨已经结束了,休息15分钟,到3点50进行第三场的研讨,谢谢大家!
王学成: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非常高兴大会主办方安排我主持本阶段的研讨会,那么在第二阶段研讨会做演讲的有两位著名的法学家和三位检察长,这一阶段研讨会的主题就是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首先我们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先生做演讲,大家欢迎。
王敏远:谢谢主持人,各位同行,各位检察官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呢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我出席第三届高级检察官的论坛,检察官论坛我是第一次参加,第一届和第二届我还没有得到这个容幸,所以对我来说,我觉得是一个特别好的学习机会,坦率说,关于检察权的研究,我个人是相对比较缺乏,除了2000年我发表过一篇相关的论文,就是论我们国家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其他好像我的印象里面,没有专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也没有这方面的自己感觉比较满意的成果
王敏远: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下面所要谈到的一些想法呢,更多的是正在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思考,而不是那种结论性的一些观点,我觉得本次会议在这之前,向我们学术界的同行几位的发言,上午的顾肖荣教授,宋英辉教授,下午也已经有两位发言,谢望原教授、徐黛教授的发言都是值得我学习的,我这儿可能更多,我认为是批判的。我的发言主要包含两个部分:
王敏远:一个部分是对于主题的一个解读,就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这个标题的解读,一个部分是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主要分成这两个部分。
由于我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因此我的研究将从《刑事诉讼法》这个角度展开,首先我讲第一个问题,就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及行使,我对于这个题目的一个解读,这个解读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和谐社会视野下它的意谓着什么?我想应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就是一个思维观念性的一种变革。和谐社会视野下,不仅仅讲的是视野的问题,讲的是我们的观念的问题。
王敏远:我们知道以前我们的哲学,像我是文革的时候上的小学,那个时候经历是斗争哲学,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是我们那个时候的观念,现在的观念,我想在和谐社会视野下应该意味着新的观念,我们说斗争哲学有它的道理所在,就像我们经常说的是对自然界的那种征服,人类社会中,很多事物,包括犯罪这样的事情出现以后的一种制服等等,但是无论对于自然界的征服,还是对人之间的制服,我想现在都已经意识到,这种以强力,以一种压倒性、压制性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似乎一时之间能达到某种目的,但是从根本上可能会带来许多和我们人类,和我们社会以及每个个体长远的利益可能有影响,我认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提出,或者这个视野意味着什么,我们观念的变化,首先是观念的变化,这是第一层。
王敏远:第二层含义就是我们的目标变化。和谐社会视野下,我们的目标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我们以前将目标更多的是锁定在司法这个范围,现在应该扩大,放到整个社会的背景下解决问题,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部分。社会的和谐和司法中所有的目标的设定也是联系在一起,如果以前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更多强调的是对于犯罪的惩罚、预防、打击,可能从这个着眼点的话,那么我们现在还需要把这个目标要做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把它放在社会的背景之下,而且内容上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比如我们调整到和恢复性司法相关的一些要求上来,当然时间的关系,这方面不能展开,我只能说在目标设定上,我们可能需要做一些调整。
王敏远:第三个层面就是制度设计的变化。在和谐社会这个视野之下,我们的制度设计和以前的制度设计应该根据目标的要求有不一样。具体如何能满足?如何能实现?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可能也要调整。这样的制度设计的内容很多,刚才检察官的朋友和我们学术界的同行也提到很多这方面的内容,我觉得相应的制度的设计的调整也应该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涵义的一种解读。这是我对这个标题解读的第一个部分。
王敏远:第二个部分就是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在这方面,已经看到了一些同志们的论文。我想研究的重点放在外部的检察权的配置上,因为从刑事诉讼这个角度而言,检察权的配置,外部的配置不仅仅是检察权自身的问题,它应该和其他的相关权利,职权的这种权利,和其他相关职权要发生相应的联系,检察权的变化不论是扩张还是调整,都会和其他职权发生相应的关联性。
王敏远:在这种关联的过程中,我们就需要审视,如何实现我们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些目标,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调整什么呢,我们还需要调整从刑事诉讼这个角度来说,和当事人权利的关系,检察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从外部的角度而言,它和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刑事追诉人,当然包括被害人也发生关系,这也应该纳入我们研究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这个检察权的配置及行使,我的解读就是什么呢,就是需要我们以新的观念,新的思维来设定、研究我们的检察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以及来研究我们的相关的这些制度的调整,如何来满足和实现我们这个所设定的目标。那么这个就是第一个部分解读方面的内容。
王敏远:第二部分我想简要地就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问题谈几个我认为在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那么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权,我们所的思维的观念的改变也好,还是相应我们配套制度的完善也,都要有一个基础,它的基础应该是什么,我觉得它的基础应当是司法公正,我们不能理解这个基础来谈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司法公正是我们讨论所有这些问题的一个绝对不能放弃和忽视的前提,这儿所说的司法公正当然既包含我们所说的实体公正,也包含现在大家都知道,并且很多人都在倡导的程序公正,当然这两种公正是什么关系呢,我几年前曾经写过一篇论文,当时对于程序公正优先论,实体公正优先论,以及两种公正兼顾我展开了讨论,应当以实体公正为基础兼顾程序公正,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以司法公正为主。
王敏远: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应当需要满足权利保护的需要,这个权利保护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刚才说了检察权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它是和其他机关的职权相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会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的权利。那么想要强调的是检察权它不是一项为了自身而设的权利,一方面它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是为了整个社会要解决相关的问题而设的这么一个职权。那么在这个问题当中,在刑事诉讼这个领域里面,首先我觉得,需要我们特别重要考虑的,就是和当事人权利相关的几项权利。
王敏远:在今年的刑事诉讼法的年会上,最后的闭幕式之前的总结发言,那次是我主持的,我主持的时候因为听到了许多不同的意见,有的人对于不同职权机关基于自己的职权行使的立场、角度来谈论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的各种观念表示不满,有的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的评论是什么?任何机关,任何职权,如果不从自己的角度思考问题是不现实的,相当于一个人想拉着自己的头发脱离地球,这是不现实的。我们确确实实需要不同的机构,不同的机关,不同的职权部门从自己的角度来考虑如何为这个社会提供应该有的服务,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仅仅有这一点也是不够,从和谐社会这个视野的要求来看,我们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其他的权利。我想要讲到就是权利保护对于我们的影响。检察权毕竟不是为了检察院而设的,从刑事诉讼法来讲,是为了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王敏远: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在考虑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认为需要研究我们的这种调整,我们的这种发展和完善,如何与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相协调的问题,说起这个问题,许多人的看法会有分歧,但是对于什么是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这个没有分歧,就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公约中规定的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里面包含着相当丰富的和现代刑事司法有关的这个方面的要求。比如刑事诉讼领域里面,我们在刑事审判阶段,控辩平衡的问题。像这一类的,我觉得也应该是我们要考虑的这个研究的重点。
王敏远:那么第四个,我觉得需要考虑的是什么,就是我们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紧紧地切合我们的实际,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就是有助于解决我们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就刑事司法界的领域里面,我们知道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儿,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不论是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是我们现实中还没有暴露出的,我们对程序公正的损害,还是对实体公正的严重影响,这个主要发现在侦查阶段,法庭上有没有非法的事情发生,我们不能否认也有,但是更多主要在侦查阶段,在这个意义上,像我在2000年的时候提的观点,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这个领域里面,监督权的加强或者说我们考虑制度设计的时候,重点应该放在哪儿,应该放在哪个阶段,对侦查机关,我们突出的问题体现在这里。
王敏远:那么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研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这个发展规律的内容也很多,在这儿不能展开,我想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检察院应当是防卫社会正义很重要的一道防线,这道很重要的防线如何发挥我们的作用?我想提出这么一个说法,那就是应当为这个最后一道防线减负,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同时另一方面,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另一个问题是不应当为最后一道防线施压。也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我们说基于正常的意见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不要去抗诉,如果改变罪名就对检察院做出负面的评价是不正当的,如果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我们检察机关的判断只是正常的分歧,不是关于事实,就是判决的完全违背常识的和基本要求的分歧的话,正常人都会有的分歧,我建议不要再最后层面施压,这是我们讲的规律方面的。规律方面的另一个,我想也要说明一下这个现象,一个什么现象,我4年前写过一篇论文中提到,这个论文中间有一个观点,我想重申一下,就是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庭不是查明事实的最好的地方,审判不是查明收集证据的最佳的时机,法官不是查清案件事实最好的主体。很简单,到了审判阶段,我们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要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庭审判只是听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同的意见,当然也有可能是相同的意见,由法官做出相应的裁断,不是他来查清事实,我们的教科书可能还这么说,是查清事实,实际上是审核事实,控辩双方的意见哪一方更有道理。重复我刚才已经早就写过的这个观点的意义在哪儿,我想说明的是我们检察官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承担的责任是十分的重大,到了最后一道防线再来查清事实是不现实,我们在这之前作为控方应该把所有的问题解决好,是不是真正解决好请法院考验,但是我们的职责就是这个。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意味着我们不仅仅要解决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的适用问题,其他目标的实现问题,像这些问题可能在这儿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展开了,谢谢大家!
王学成:十分感谢王敏远教授的精彩演讲,他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对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权的配置和行使做了精彩的演讲,特别是我感觉他对和谐社会视野这个题目做了十分精彩的解读,我认为这个解读是当前我们研究检察权问题很有意义,我们发现很多作者在自己的论文名称中都冠上了和谐社会视野下,这个视野下的概念到底怎么来界定,刚才他从三个方面做了阐释,我看是非常精彩,另外他对于我们这个主题,需要关注的六个重要的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独到的看法,对我们下一步在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理论研讨中,进一步加深对检察权控制问题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让我们再次表示感谢。下面我们请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伟先生做演讲。
周伟:非常有幸能够参加这么一个高层次的检察官论坛,我和敏远教授一样,也是第一次参加,那么虽然过去应该说还是有很多机会参与检察官的一些理论和实务的研讨,但是像这样高规格和这样规模的会议还是第一次,所以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一个这样的学习机会。我就想就这个监督和制约的问题谈一下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检察权配置问题,我觉得一个就是会议时机很好,正好是十七大之后,大家都在学习十七大报告,对和谐社会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并且十七大又特别提到像公正、人权保障、社会和谐、以人为本这些理念,我觉得这些理念对我们思考这个问题都应该是非常有利的帮助。
周伟:同时也应该这样认为,就是说这个会议的选题非常好,那么检察机关把这个监督权这么一个定位和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考虑,怎么样配置的问题,当然这个配置我理解不一定把检察院的权利去加强,去扩大,从某种程度上,有一些权利可以扩大,有一些权利相应的应当收拢一点,不需要扩大,也就是说集中精力做法律赋予我们的,应该做监督这方面的事情。我理解和谐社会是比较诚信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主体,这个主体包括个人机构都比较自律的,我自己在国外的经历,我感觉到美欧的这些国家更接近和谐社会的标准,就是自信,自律同时比较诚信,这样实际上它的政府不需要那么强大,社会就能够处于和谐之中。倒过来说监督也是如此,因为监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的监督,像我们检察机关反贪这样的机构,另外一种是被动的监督,是在它日常无形的工作中间开展的。比如说我们所说的媒体监督,媒体每天报道各种新闻,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也有,像有负面的新闻出来的时候,这就是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是必须存在的,我们说这种监督是一种被动监督,不是我刚才讲的主动监督。
周伟:如果我们承认法学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话,我们就不能脱离社会来研究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至少除了法学的知识以外,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应该有基本规律,我们承认有一个基本规律的存在,我们研究这个问题,脱离这个规律来考虑就不现实了。从另一方面讲,这个规律是一个一般性的东西,由于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不同,各国的发展阶段,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在主张同一种政治,一个集团,可能在司法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法律设计都有所区别,我们讲最简单的一个例子,美国英国好像是最接近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法律和英国的法律有所不同,要根据自己的国家制定。有两个基础,一有基本的规律,二,每个国家有文化传统和要解决的社会问题,那么在这两个基础上来考虑我们检察权的配置。
周伟:我自己认为,一个就是关于监督的问题,我想的话,实际上法学或者法哲学,政治哲学最初谈到设计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司法作为最早的监督机构出现,最早对行政和立法的监督通过这种被动的司法在审判,法院在审判的基础上扩张出来的权利,检察权是此后发展出来的权利,这是一个背景。那么第二个,这种监督和这个相互制约是一种什么关系,我理解相互之间的制约也是一种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是法律明确的,是相互之间在一定权限的监督,这个我想也是一个事实。那么我们可以看得到的就是说,这种监督就是我刚才说到,一种是这种相互监督型的,还有一种是专门监督型的,这种专门监督型其实我看到我们检察官写得很好的论文,很多提到了,比如国外的一些检察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政府进行专门的监督机构,欧美有设计出一些可供借鉴的,比如像人权委员会,就是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机构,再比如像欧洲大陆的议会的独立的议会行政监察,是一个专门的,它的责任就是监督,相反有一个瑞士的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你就是监督我的,你今年监督我多,明年我给你钱多,如果你监督我少,明年我给你钱少,这一种监督我们可以看到,专门设立了监督机构,但是自己不做事,我们现在讲的检察机关是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的职能,这是一种情况。
周伟:那么再一个就是我们在考虑监督,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监督是很多的,多重监督机制,但是大家普遍认为,监督得不太好,对不对,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考虑监督的话,我想我们考虑检察院的监督权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这种监督权的设置,哪一部分属于被动监督或者消极监督,还有哪一部分是主动监督,如果主动监督这部分太多了,和其他的职权怎么平衡。
回到现实中来,刚才我们说监督各国摸索了经验,回到现实,欧美基本上用司法监督,你要搜查,到法院申请搜查令,我们国家没有这个机构,我们国家谁来行使,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对侦查一个监督机构。第二,欧美现在所面临的一种情况是什么呢,就是它更强调的是自律。
周伟:更强调的是你自己应该管好自己,那么特别是在这种联邦制的国家,我们现在讲到社区矫正,什么社区和解,都离不开它这种从基层社会组织的自律在里面,离开了这个背景,这一切都玩不转,我们现在引过来,有点像公园里面跳交谊舞,在欧美交谊舞可不是在公园里面跳的,就是跟这个社会背景不一样。那么在我们这个社会缺乏自律,缺乏自信,也缺乏诚信的这个社会背景下,我们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督背景的时候,我觉得我们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我们检察官也提到政府的官员们的腐败问题,我们检察院不监督怎么办,当然还有其他的机构,现在最有力的还是纪检和我们检察院,这点就是中国的现实使我们摆脱不了检察院对法律监督权的进行,好了,这两者的矛盾,我就觉得很难,一个是眼前的问题,一个就是长远怎么设计这个制度,让检察院的检察权的配置能够更为符合我们所说的政治哲学、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所有敏远教授刚才所说的,在刑事司法中间,符合它的运行规律,一是检察院现在所有的权力,像公诉、自侦,监督、反贪等等,很多组织刑事和解,这种权能的扩张,与我们监督的角色是不是不符合,我自己觉得,当我们站在那里监督别人,我们不做事的时候,你最有发言权,当你参与做的时候。
周伟:其实我们想一想,我自己初步的研究和理解是这样,作为监督者,随着职能的扩大,监督权能也变成一种执法的权能,所以说我觉得如何平衡这个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周伟:第二,法官的制度,我们有一个教授当时说法院现在都这么腐败,我当时说你这个想法不对,凡是司法独立的地方司法不腐败,凡是司法腐败的地方司法不独立,独立了而不腐败,你不信考察一下,我想中国现在抓出来的腐败法官比美国抓出来的腐败法官多,就是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律也不是司法独立,但是那是另外一种司法背景和运行机制。所以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讲,各行各业的制度,推行和谐社会这方面的建设,对我们检察权的配置是更应该配置的。
我觉得打击犯罪不是检察院的责任,更不是法院的责任,那是社会问题,马克思早就把这个事说得很清楚,那怎么办,我们可能还回到大环境下,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检察权在这个配置中间,不是说我们加强监督,扩大力度就一定能推动,也可能不一定起到正面的作用。我想一个社会的和谐,我们必须推动这种自律,推动这种自信和诚信,在这个基础上,我可以讲我们检察机关今后可能做得非常缜密,社会也是非常和谐的,如果我们无限扩大这种权能,不一定能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我的意见不一定对,欢迎各种检察官批判,谢谢大家!
王学成:非常感谢周教授,刚才我们可以看到,周教授从中外检察监督制度的比较中,对于如何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好我们国家的检察权,完善我们的监督制度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我相信也对我们日后进一步做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必将有启发,有所裨益,我们再次表示感谢!下面请出第三位演讲者,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青女士,大家欢迎。
郑青: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这次学习和发言的机会,前面的各位专家学者和检察长的发言给了我很大的启示,我的发言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一个微观而又非常重要的一个论题,应当说是从一个法律工作实务者,一名检察官的视野分析反商业贿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央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既是和谐社会实现的评价标准,也是和谐社会实现的途径,然而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我国社会,在不但向和谐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商业贿赂就是其中之一。我的文章从对和谐社会基本认识出发,分析了商业贿赂对和谐社会的危害,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文章当中重点论述了完善刑事立法,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以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认识,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积极体现,而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只有社会公平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提升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郑青:第二部分想讲一下商业贿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侵蚀国家的政治肌体,商业贿赂以贿赂为纽带,受贿的官员和贿赂的商业实现利益共同体,官员寻求将公共权利私有化,追求法律和制度外的个人利益,造成国家权利在客观上的架空,伤害良性的政治生态,危害社会和政治的稳定。第二个方面是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在僵化的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发展,商业贿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面对几乎已经无所不在的商业贿赂,我们不能保持容忍的态度。三是误导思想观点,传播糟粕文化,和谐社会倡导的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呼唤诚信的文化,不讲诚信,损害了诚信,使得和谐社会建设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第四个危害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社会冲突。商业贿赂形成了奸商文化,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损害,在权利运行层面上,处在腐败中的官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利私有化,并以此视为地位财富,有本事有能太的象征,直接造成了社会风气的不断恶化
郑青:民众要么对此容忍,要么采取反抗。积极的攻击行为表现为更具有破坏性的形态,如敌视国家制度。三反商业贿赂,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商业贿赂要标本兼治,一要完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国际法、行政法、商法和刑法四个部分规定,这些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犯罪的主体等等规定不尽一致,也不明确,这种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对商业贿赂规定的不强和冲突,对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了困惑,我们对有关的规定应做完善,一是犯罪主体的完善,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步伐越来越快,涉外商业活动越来越多,我国的刑法应当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完善,将外国公职人员也纳入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二是犯罪要件的完善,保留行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要件,理由是商业活动与一般性的社会活动不同,本身就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立法的意图不是禁止商业活动,谋取政党利益,而是禁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不正当利益。三,将社会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利司法实践中打击犯罪,这一点体会很深的。第四从国家立法考察,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社会人员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没有作为要件。在商业贿赂客观要件的完善中,如何合理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我倾向于不正当利益说,考虑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现状,现阶段将所有不政党利益确定为贿赂罪的对象并不适宜,当前贿赂对象应为财务加部分财产性利益。
郑青:四是犯罪刑罚的完善,主要是加重财产刑,目前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财产使用范围上过窄,在较轻使也没有使用财产刑,只是在罪刑较重使附加,这种不能阻止犯罪主体贪财的动机,治理商业犯罪的最佳方法就是通过刑法使犯罪人得不偿失,发挥预防犯罪的效能,从这点来说,应该加重财产刑处罚力度,罪刑较重的处以贿赂财务数倍的财产刑,对于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是一种好的方法。
郑青:治理商业贿赂措施,除了完善刑事法律,第二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惩治和预防商业犯罪,检察机关是治理商业犯罪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查处和预防商业犯罪中发挥着举轻若重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犯罪的工作力度,在打击犯罪上,考虑到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的泛化,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比较多,法律把握的难度也比较大,为了保证办案的效果效率和社会影响的统一,应当通过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引导,应用一体化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的一体优势查办案件,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三是加强配合,形成反商业贿赂整体规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反商业贿赂需要法律,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因为商业贿赂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惟有集各方力量,各地方,各部门建立联动的机制,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掌握商业贿赂的动态,严肃查出商业贿赂案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活力,才能逐步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我的发言结束了,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王学成:感谢郑青检察长发言。
王学成: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目前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战略的要求,也涉及到民生保护问题,那么对和谐社会建设,商业贿赂犯罪无疑是一个十分不利的方面,郑检在演讲中就商业贿赂这种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还有当前反对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四个方面的措施,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其中还对实体刑法上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今后的立法有意义。下面我们请第四位演讲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余国先生演讲,大家欢迎。
周余国: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代表,我的演讲是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适用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也适用于重犯罪案件,既适用于侦查的阶段,也适用于侦查以后对案件的一个移送审查起诉和审查不起诉后续的阶段,检察机关在查出犯罪的案件中,也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周余国:一个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来体现宽严相济,一是正确地把握从宽从严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刑事法律基本的原则,运用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来指导办案的实践,其次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总的规定的各类法定从轻从宽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人的认定,及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个形态等等,最后还要正确理解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罪与非最的区别。把握从宽严还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数额的大小是衡量社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主要的标志,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又是适用刑罚的一个基础,但是数额却不是定罪量刑唯一的依据,因为社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除了体现一定量犯罪数额之上,犯罪的原因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等,也很重要,因此在处理犯罪案件的时候,还必须考虑数额以外的问题,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我国惩治腐败,是针对不同时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和提出的,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审时度势。
周余国:一方面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根据社会的治安,经济发展以及和犯罪做斗争的形式,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根据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情况,究竟是宽还是严要把握好。另一方面,在适用宽严相济,要正确认识到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在刑事深不能互相替代,在处理犯罪问题上,法律起根据的作用,政策起主导的作用,两者都不能偏离。而体现宽严相济,在量的环节要把握好利与不利,第二是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刑法有明文规定,把商业贿赂类职务犯罪的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以5000元为标准,这为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过程中讨论利与不利提供可行性与必要条件。由于我们国家地区经济发展不平等,区域地域又广,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在查办贪污贿赂的时候,有不同的标准,我们上海一般把贪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掌握在5万标准,在办案的实践当中执行地区量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刑法的起刑标准。
周余国:在办案的实践当中,既要实现打击腐败案件的锋芒,也要严守法律底线,利与不利体现了我们执法的水平,也体现了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的力度和水平。那么我们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贪污贿赂的数额、情节等,退款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法定从宽的情节,这里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展开了。在侦查环节要把握好关与不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恰当的强制措施,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关乎是否利于侦查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执行宽严相济的程度和水平,虽然强制措施在运用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过程阶段,不代表诉讼结果,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职务案件的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很多,我不讲了。
周余国:第三点,在终极环节要把握诉与不诉,诉就是移送审查起诉,不诉就是移送审查不起诉,要符合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属于客观不能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能体现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终极环节的宽与严,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大部分都符合相对不诉条件,原因还包括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严,加之相关的程序烦琐,在当前的政策下,我们是否应当重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把握这一权利,把它用好。
最后第三个方面是统筹兼顾查案的结果,里面有三个方面,一是注重效果,二是服务大局,第三个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个里面涉及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更好地把握好,时间有限,我不再讲,谢谢!
王学成:感谢周检的发言,在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同样要实现宽严相济,刚才周检实际上浦东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出摸索出来的很好的经验,向我们做了介绍,相信在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后进一步落实好这个政策有借鉴意义,感谢他。最后一位我们请出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吉贤先生。
王吉贤: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非常感谢主持人给我发言的机会,我来自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欢迎各位领导专家同仁来考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执法时效上面防止和克服过去的重大局,轻保护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不敢耽误大家更多宝贵时间,敬请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实在不好意思,因为承办方的领导已经不断提示我,要控制时间,那么非常想认真听一听王检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基层检察院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注意的问题,不好意思打断你。我们下午第二阶段的研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http://live.jcrb.com/html/2007/40.htm )
主持人: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的议题是“公益诉讼与检察权的行使”“和谐社会与司法改革”“制约与监督:公、检、法关系论”,闭幕式嘉宾们已经陆续来到会场。
主持人孙应征: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检察官,大家上午好,根据大会议程安排,第三阶段研讨的主题是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今天上午一共有5位专家和高级检察官发言,每位发言时间10分钟,并允许自由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首先请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明先生发言。
李建明:各位领导,各位同行,非常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我参加今天这个高级检察官的论坛,我觉得像昨天两位教授一样,是第一次参加这个论坛,但是我参加检察系统的这类研讨会还是比较多,特别是从事检察学理念的研究还是比较多,我导师,我记得他最早全国第一个开设检察学的课,也是最早编了检察学的书,当时我还没有那么高的认识,要不然我会花更大的力气研究,我现在看到他当年,在20年以前写检察学,20年以后成为一个学科了。那么很多年了,对于检察领域里的许多问题,我是有浓厚的兴趣,人民检察等等有影响的刊物给了我支持,使我的许多这类成果可以能够发表。
李建明:那么今天这个话题刑事和解和检察权的行使,刑事和解我也是非常感兴趣,也参加过几次类似的研讨会,我觉得很好,那么我把两个话题就结合在一起。关于这个话题,我说的第一点就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中,具有正当性,首先刑事和解本身来讲,本身就是具有正当性依据的,我们长期以来,我们传统把刑事诉讼看作是打击犯罪的活动,这种传统观念,但是我们现在传统观念正在变化,或者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已经不再完全把刑事诉讼看作是揭露和打击犯罪的活动,我理解,刑事诉讼本质上来讲,我个人的观点认为是解决社会冲突,解决社会纠纷,犯罪引发的冲突是社会冲突中最激烈的形式,但是跟其他的冲突具有共同的特征,具有共同的本质,冲突带来了社会的不和谐,所以我们通过刑事诉讼恢复和谐,所以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具有正当性。为了构建这种和谐,为了消除这种冲突,我们就可以有多种形式,不一定是唯一的一种,揭露打击犯罪,把制造冲突的人送到监狱去才算解决冲突,所以我觉得可以多元化,打击犯罪不是解决社会冲突唯一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通过和解的方式,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这个冲突,同样具有正当性,符合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
李建明:基于这样一个道理,我想我们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工作,那当然也就具有正当性,我们检察机关是追诉机关,是揭露犯罪,震慑犯罪,打击犯罪的机关,但是我们本质上也是为社会消除冲突的机关,所以我们一方面可以在有些场合,我们打击犯罪,有些场合我们可以发挥我们的优势,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样的冲突,实际上两种形式,只要达到同一个目的,能够消除冲突,解决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只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所以我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具有正当性。
李建明:第二点来讲,就是我们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工作的困难,我讲困难,我们检察机关现在,我知道刑事和解这个话题,从去年开始比较热烈地开始探讨,而且从实践来看,好多地方已经实践了好些年了,今年只是普遍开始实践的尝试,我感觉到,从事这项工作,除了我们可能有些观念上的障碍以外,客观上还有些困难,这些困难我们如果不能破解,我们刑事和解就不会有很大的发展,我觉得有两大困难,一个是我们自身的这个力量上的不足,因为刑事和解工作,我们着眼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的局面,让被害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两个对立双方尽可能达成某种谅解,那么这是要花时间,花人力物力去做的,我们检察机关既想把案子办好,不出错,又想提高效率,尽快解决案子,特别是还有办案的期限限制,那么在这两种矛盾当中,实际上要做和解需要花比较多的时间,那么对一个案例,马上起诉或者不起诉来讲,非常简单的案件,恰恰让我做这个工作,做双方的工作,而双方工作也不是那么容易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我们面临着困难,我们选择赶快了解案件,还是慢慢组织双方去调解、和解,促成和解,所以我感觉到,据我了解,我的一些学生也在下面一些检察院去跟踪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李建明:我的一些学生也在下面一些检察院去跟踪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接触办案人员,觉得他们对这个不是太热心,不是太热心的原因是那么忙,那么多的案件,由于不做和解工作,也能一样很顺利地结案,不会有什么其他后果,当然就是不会有这种自觉性,我去舍近求远,自己多找一些事,所以就是积极性不是非常高,能让当事人双方和解当然是个好事,但是精力上有限,时间上的局限,所以不是非常积极。另一个的话,和解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也不是非常高的,特别是我们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在押,既然在看守所,少数人可能希望早点了解,还有些人,比如轻微的刑事案件,涉及财产的或者其他的,他无所谓,那么没人去找他,他自己也无所谓的态度,所以他本身也没有一种强烈的欲望促成和解,所以两个积极性不高,出现了这样的局面,我们探讨非常好,热情很高,结果会议开完了,又冷下来,实际的进入刑事和解的,可以和解的一些案子可能是不少,但是实际真正进入和解程序,最后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子,在实践中,据我的了解,当然我的了解不全面,非常不全面,就是不太多。
李建明:这是我讲的第二点,就是困难。第三点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当中,我们是追诉方,我们到底可以做什么,以前我们讨论,我们不要主动,只能在旁边看,但是不要主动,我觉得这个可能顾忌,觉得我们是控方,我们怎么好去组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他们去进行和解,那么我觉得这个观点也是可以的,我觉得不能忽视,既然是和解,既然想促成和解,总要有积极的一方,跑出来进行张罗,进行组织,进行召集,检察机关我想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这样做,第一我认为是可以召集,他觉得有这种和解的可能性,做好事,检察机关有正当性,没有什么不对的,只要有利这个冲突的解决,你可以去做。第二就是引导,这个也可以,我觉得既然是和解,虽然不叫组织调解,但是还是可以引导双方走向最后达成谅解,在某一部分或者整个案件,或者案件当中某一部分达成谅解,你是个法律工作者,你有专业的知识,你去引导有你的优势,有你的长处。
李建明:第三点可以做的是监督,就监督双方,和解不要突破太多,不要背离法律,不要太背离公正,这个是我想检察机关可以做的三点。
最后我要说的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如何有所作为,把这个事做好。我觉得首先我们检察机关要有一个认真的态度,下决心把这件事情做好,我讲这个实际还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我为什么讲这个话,我感觉到我们刑事和解制度跟其他几项制度的实践一样,我们检察系统的探索精神非常可贵,探索精神,改革精神,各地的改革精神很高,但是一项制度出来之后,是不是下面真正做好,在实践中发挥了作用,这需要我们下力气,我看了一下,我们改革当中,检察机关这一两年有几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比如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该说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我本身就是人民监督员,我对这项制度非常赞成,我不仅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在报纸上也发表文章,觉得它是一项好的制度,但是不是真正的操作了?
李建明:我觉得在实践操作上,客观深作用发生了,但这项制度还不够完善,某种程度上,我们把形式做出来了,还没有赋予我们所希望的内容。还有一个制度是同步录音录像,对我们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讲,感觉很受鼓舞,觉得是对付非法询问的有效的措施,但是这个制度,最早人民检察院推出,按照规定是全国必须严格实行,每一场诉讼,每一次的讯问都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规定,但是我们心里有数,我们全国有多少检察机关真正做到了每次的讯问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我讲是录下来以后可以拿出来备查的,如果事后不能备查的,那么它的作用就没有了,那这个我感觉到在客观上也没有认真做下去,做好。这个刑事和解制度,我从这个想到了“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三项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这三大改革意义重大,作用重大,很有价值,但是我的想法,既然是好事情,要好好地做下去,做下去是有困难的,要花力气,所以我们不仅要有探讨,还要做下去,刑事和解制度要认真做下去,也不是非常容易,我觉得首先我们要认真做好。第二我认为要加强监督,加强监督在什么,除了我刚才讲的,我们要发挥主持、引导作用,我这里特别讲要加强监督,我们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的职责主要是法律监督,现在刑事和解这一项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司法制度的创造,不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独创,不是我们的专利。
李建明:刑事和解制度,现在是公安的侦查阶段也在搞,法院的审查阶段也在搞,我觉得理论上没有关系,问题是我们这两头,公安的侦查阶段和法院的审查阶段都要进行监督,防止把不该私了的案件,变成不正当违法的私了,这个也要加强监督,这是一个要加强监督。第三点就是我觉得要充分发挥社会其他力量,协助我们检察机关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我刚才讲了,我们现有的力量不足。能让当事双方达成和解,这件事情是好事情,但是具体的办案人员没有那么多精力,他只想有空的时候我来做这样的话好多刑事和解就过去了,不会和解,我们是不是主动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像人民监督员一样,也参与进来,进行指导,进行监督,借助社会力量,这样的话这项工作做下去,所以我归结了一句话,就是是个好事情,我们检察机关要下决心把它做下去,坚持下去,越做越好,不断完善,而不是我们这项改革做了一部分,这样一件事情没有完全做好,我们又进行新的改革中去,这样新论点很多,但是每一样都不是做得非常完美,这对于我们来说也不是我们希望的,谢谢,因为时间关系,作为交流,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主持人孙应征:下面请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文生发言。
王文生: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上午好,非常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提供了学习交流和大会发言的机会,我来自美丽的辽源,辽源是辽阔之源,辽源是幸福之源,是希望之源,辽源还是著名法学家云集的地方,郎胜、张志辉等著名法学家都曾到那里去讲学,我们辽源检察官培训中心有美丽的山庄、水库、森林氧吧,有在大都市吃不到的美味佳肴,绿色食品,我们还成功地举办了中欧遏制刑讯逼供圆桌讨论会,成功地举办了中国检察制度原理学术研讨会,我在这里诚邀大家到那里去讲学作客,那么我发言的题目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辽源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
王文生:04年以来,我们辽源市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一、辽源市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做法。近年来,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努力走出以下19个误区,1、在队伍建设上走出学习培训是不务正业,重办案,轻培训的误区,牢固树立培训是最大的观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有一支业务精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为此,我们在全系统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官活动,聘请郎胜等著名法学家担任我们辽源市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我们还聘请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作为我们的顾问。
王文生:我们还先后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吉林大学法学院联合建立了教学培训基地,还听取了徐建民教授等专家的讲座。我们还组织两级检察官理论骨干走出市门,走出省门,走出国门,参加国家、国际重大学术研讨会,如十七大刑法学大会,中国犯罪学年会,中国刑法学年会,台湾海峡两岸刑法理论和刑法适用研讨会,我们还组织理论骨干出访加美、西欧、香港等地和国家,参加法学考察,考察先进国家的司法制度,吸收先进的司法理念。
王文生:2、在思维方式上走出因循守旧,怕承担打击的误区,积极大胆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在工作方法上走出孤立办案,老死不相往来的误区,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市委理论学习会上,在全国政法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的会上,我们都做了大会发言,特别是向人大,向政协,向政法委,向领导机关宣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意义非常重要。4、在执法观念上走出传统的对犯罪分子处罚越重越好的误区,牢固树立罪行法定的观念。5、在执法方式上,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适用实体法,不适用程序法的误区。我们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程序中,到各个阶段上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6、在立案环节、侦查环节走出有罪既定的误区,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行为人表现一贯较好,属于刑法中单处决定的,能不立案尽量不立案,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7,在侦查环节上走出棍棒底下出罪犯,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误区。我们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改革研究室合作,实施遏制刑讯逼供的项目,对遏制刑讯逼供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受到了协会和专家的肯定。8、在立案监督环节上,走出对公安机关只监督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误区,我们传统的只监督应立案而不立案,不监督不应立案而立案,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进行全面监督,如有一起案件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我们调查以后,给公安机关提出了建议,最后公安机关撤销了立案,这效果就很好。
王文生:9、走出有罪即捕的误区,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观念,出台了关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条件,因此我们不批捕案件逐年上升。10、在与公安审判,司法刑事机关的关系上,走出重配合,轻监督的误区。我们往往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乏力。11、在审判监督中走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只抗轻不抗重的误区,长期以来我们的检察机关只对重罪轻判的抗诉,对轻罪重判的不抗诉,昨天我们有专家已经讲到了这个观点。因此我们决定,一定要走出抗轻不抗重的误区。05年以来我们对法院5件重判的案件进行了抗诉,只有一件发回重审,胜诉率达80%。12、在公诉环节走出闭关自守,局限于传统办案模式的误区,大胆探索和使用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我们率先研究制定了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13、在诉讼观念上走出律师为坏人说话的误区,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作用。14、在审理期限上走出以往的只满足于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忽视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审结的误区。15,在审理程序上走出传统的不注重简易程序的误区,节省了诉讼资源成本。16、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上走出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不加区别,同样审理的误区。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我们成立了未成年人公诉科,主要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王文生:17、在执法观念上走出宽严相济就是从宽的误区,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特别是在济字上下工夫。18、走出过分注重感情的误区,感情不能代替政策,民意不能代表法律。19走出单一惩罚的误区,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实施刑法的人文关怀。我们把犯罪嫌疑人当人,把罪犯当人,特别是死刑犯也当作人,死刑犯也有死刑犯的合法权益。我们为罪犯纠正了多计的刑期,纠正了不该收押的劳教人员收押的问题。
二辽源市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成果。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07人,同比上60%,今年1至7月不批捕45件,81人,不捕人数占涉案人数的11.2%,我们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二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明显减少,今年1至7比去年同期下降21%,三是嫌疑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四是改革未成年人诉讼制度。五是刑事审判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27日的简报。六是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成果得到了转化,很多刊物上公开发表,包括在前两届高级检察官论坛上的发言。三,辽源市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请允许我报喜不报忧,谢谢大家。
主持人孙应征:下面请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厚祥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孙厚祥:尊敬的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及各位来宾,早上好,首先请允许我感谢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给予我和湖州检察机关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
孙厚祥:根据这次会议的安排,我提交的论文应该是《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确切及完善的问题研究》,这个已经提交大会了,这个阶段的讨论的议题是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那么我们是来自基层检察院,不管在这个问题的认识的深度,还是我们时间的广度,都是很肤浅,有很多的缺陷,所以我在这里的发言主要是一个学习,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孙厚祥:我们认为刑事和解真正动力来自于司法实践,因为在当今或者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到受犯罪影响最大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着被弱化的现象,其意愿对加害人的谅解的诉求被忽视,在我国,尤其在广大的乡村和小集镇,目前仍然是一个熟人的社会,许多的盗窃、轻微伤害案件等等,加害人、被加害人之间可能是熟悉甚至是亲属关系,犯罪的起因也大多是琐事纠葛,邻里纠纷,犯罪人身的危险性比较小,社会的危害性较低,犯罪发生了以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纽带并没有完全被打破,如果不加区别,而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定罪,可能会进一步恶化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扩大双方的矛盾,而刑事和解发挥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互动作用,为双方营造对方的氛围,促进双方的了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减少社会的冲突,增加社会的和谐。因此刑事和解应该说来自实践,而在建设和谐社会为目的的今天,刑事和解的政策,尤其应该得到进一步的理解和支持,并应该结合事发实践,提高到立法的层面。
孙厚祥:从目前来看,公检法都有一定的刑事和解的权限,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相对于公检法各自的职权所起的作用,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作用应该显得更加突出,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主动去介入刑事和解,这不仅有利于迅速地终结案件,提高诉讼的效率,又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孙厚祥: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和解的过程当中,我们认为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要确保双方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的原则。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首先应该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检察机关绝不能追求和谐的效果而强迫当事人和解,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前提,我们从基层反应的情况看,我们发现个别地区,例如像公安部门出现了一刀切的现象,有强制被害人和解的现象,因此和解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同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检察人员要注意审查被害人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提出和解,而不是外力的强迫造成的。第二,严格规范成化原则,由于和解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解遵循既定的原则测序是保障公正,以及确保和解失败以后,利用刑事程序继续的重要条件,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出于对程序运作的规范性考虑,对和解应该有规范的书面文件予以证实,同时每个司法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双方了解刑事和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达成的协议应当将协议备案,并将对协议的审查结果和对犯罪的最终处理结果通过当面告诉的方式告诉双方。当先,刑事和解处于试验中,我们仅仅只能做到告知。第三个是公平正义的原则,刑事和解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护,力求达到公正性,犯罪嫌疑人是有过错的一方,要通过和解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恢复,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意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站在平等对话的平台上,如果被害人碍于某种权利或者胁迫,违心地放弃自己的权利,被害人也不能漫天要价,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第四,要充分考虑利益的原则,在传统司法中,重点都是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这使得被害人的利益的恢复退居次要地位,刑事和解正是通过让犯罪人承担补偿被害人利益的损失,以获得最大的物质和精神的慰籍。刑事和解还要考虑公共利益,对未来公共利益有侵犯的不适宜刑事和解。
孙厚祥:目前制约刑事和解的因素,在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前提下,公诉部门很难再抽出精力应对刑事和解中的调解任务,因此在一些轻微案件中,和解往往是自发的,办案人员最多只是履行一下告知任务。第二,检察机关对和解最终裁决权的缺位。据统计03年至05年,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在2.88%,而我们福州市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仅为0.66%,即使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也仅为1.49%,而同期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率达到了6.25%值得重视的是03年至06年,福州市检察机关起诉的1181名未成年被告人当中,法院适用缓刑的有281人,管制的330人,免予刑事诉讼的33人,三项达到74.43%,远远高于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比例。虽然从目前来看,为配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级院已经放松了对不起诉的制约,但是达到刑事和解,恐怕还有距离,恐怕相当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处置主要还是要求法院从轻量刑上。第三,如何应对公安阶段的和解。由于我们现在并未就刑事和解的发生阶段做出法律的规定,因此就出现如何应对公安阶段进行和解的情况,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是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和解,公安机关可以撤案,公安机关也有考评方面的要求,操作过程当中,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此我个人认为,如果在公安阶段进行和解的话,对于案件是否适用和解的审查应该收归检察机关,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初期,部分证据尚未到位,在这种情况下片面追求和解不太合适。另外对案件适用法的准确衡量上,公安机关此类经验不足,可能导致刑事和解不当,因此,作为传统的把关机关,检察机关应该掌握刑事和解的适用权,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孙应征:下面请《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辑,法学博士后周洪波先生发言。
周洪波:其实在十几年前,有些同志专门将国外的刑事和解制度介绍到我们国家,也有人以此作为硕士论文,但没有引起关注,刑事和解成为近两年来我们司法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看来,不仅学刑法的,刑事诉讼法的对这个问题很关注,我个人的见解是什么,为什么刑事和解近两年才热起来,与我党提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是非常有关的,我个人感觉到我们检察机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最佳的途径,就是刑事和解,2006年我们《中国检察官》杂志专门以刑事和解为题做了一期的研讨,高检、公安部还有理论界的同志专门就刑事和解写了,结果我看了一下,公安部的认为在公安阶段,不宜进行大量的刑事和解,法院也认为不宜在法院进行,都认为应该在检察院进行和解,我个人也认为刑事和解的最佳阶段在检察院阶段,我想多说一句,我们这个杂志发给大家,《中国检察官》是我们检察官自己的刊物,我们这个刊物办的组织定在展示司法新境界,我希望各位检察官,尤其是检察长多关心支持,鼓励批评,尤其是要多多订阅。
周洪波:下面我想就刑事和解谈三点看法,也是突出的认识。第一个问题就是公诉权与刑事和解的相融性,我们大家都知道,公诉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一个主要的业务,它是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应该从表面上看代表国家的利益,包含被害人的利益,这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就我个人的理解来说,当然也有好多学者提到,我们检察官有自己的义务,但是公诉必然是包含在我们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这一个职责之内,也就是说公诉必须带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公诉并不仅仅表明着我们的职责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也不仅仅是照顾被害人的权益,事实上在公诉的环节存在更多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
周洪波:为什么这样来讲,我们说,为什么在公安和法院之间,增加了我们检察院这个环节,为什么要增加公诉这个环节,难道由公安机关自己把案件起诉到法院不可以,他们自己办的案,自己对案情更清楚,为什么不能这样做,为什么要我们检察机关起诉,我个人感觉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就是一个监督问题,多了一道环节,就是要让我们把不适宜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过滤一下,也就是说起到一个过滤器的作用,然而对这一个问题的认识并不是很多检察官都认识到了,我也看了很多文章,尤其是搞起诉工作的,我通过审查起诉,发现了多少漏洞,补诉了多少人,我感觉可能是公诉工作一个很应该弱化的一方面的作用,而不应该成为你沾沾自喜的一个方面,甚至有些公诉人说我把这个送到法庭了,最后判了死刑了,这不是你应该值得骄傲的地方。公诉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要让你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过来的案件进行审查,主要是那些不适合的案件从这一环节过滤下来,而不是说到了你这个环节,公安接管应该立案没有立案的,让你做这一件事,我说在公诉这个环节存在的利益,应该是国家利益、被害人的利益和加害人的利益,三方面利益的关照,而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而是一个问题,从这个问题我感觉到在这点上刑事和解制度与我们三方的利益就切合了。
周洪波:刑事和解的利益一个是保护被害人,刑事和解制度首要解决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的利益在我们公诉机关,我们以保护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被忽略了,大家知道近几年来出现了很多案件,作为被害人来说受到了犯罪的侵害,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钱拿不到,这种例子很多,刑事和解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是刑事和解的结果不应该让被害人得到了益处,同时也让加害人得到了好处,我们说没有加害人的处理,被害人的利益也不容易得到保障。刑事和解最大的一点,就是照顾到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三者利益,为什么这样讲,和解了,作为被害人来说,一个方面,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另一个通过和解的制度,和解程序的设计,被害人对加害人谅解了,心理上平衡上,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作为加害人来说,通过刑事和解的过程,他得到了从宽的处理,另一方面他悔罪了,他的利益也得到最大的保障。国家的利益同样得到保障,为什么,被害人谅解了犯罪嫌疑人,他不再怀有一个仇恨的心理,也不会报复这个社会,我们说刑法伸张正义的功能实现了,作为加害人他悔罪了,不会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周洪波: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了,国家的利益自然也得到了保护,所以说在这一点上,刑事和解制度和公诉制度在价值的取向上是一致的。刑事和解和公诉制度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公诉的目的为了预防犯罪,然而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什么呢,我们说大一点,构建和谐社会,说小一点,同样也是为了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无非刚才说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我就说到,被害人谅解了犯罪嫌疑人,不会再报复社会,加害人悔罪了,不会再危害社会,刑法的目的在这里得到了彻底的实现,在这一点上,这个公诉制度和刑事和解在目的上也是一致的。第三,刑事和解和公诉制度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刑事和解的结果不是一定不起诉,刑事和解大家有一个误解,就是现在犯罪行为也比较多,刑事和解和解的不是刑事部分,和解的是什么,主要是民事赔偿的部分,只不过这个和解的协议影响了刑事的处理,事实上作为犯罪来说,我们作为传统的刑法来说,不是个人与个人的事情,是个人与国家的事情,追究不追究刑事责任,是谁说了算,是司法机关说了算,这点上我们高检的有关部门不主张,我们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不主张我们刑事机关主持,实际上我感觉这个观点不对,为什么说不对,你作为检察机关不参与和解,怎么认识这个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怎么认识到被害人是不是谅解,加害人是不是就悔罪,你凭什么把这一张协议作为你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的追究,你至少在西方来说,刑事和解也不是说单纯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事情,有些是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有些是在社区工作者的主持下。事实上我们对刑事和解,尤其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误解源于我们的和解比较纷乱,各地做法不一,大量都是我们检察机关去沟通这件事情,但是不会促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且在他们刑事和解协议上也见不到我们检察机关的名字,我觉得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参与。刚才几位专家教授都讲到了,我感觉在这点上还是应该的。另外刑事和解的结果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不起诉,这与我们公诉的内容也是一样的,公诉就包括起诉和不起诉,另外对于和解起诉的我们可以请求法院从宽处理,与我们公诉权的量刑建议权也是契合,所以说,公诉与这个刑事和解在内容上也是包含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周洪波:第二个问题,刑事和解的处理形式。我个人感觉到,在公诉权上刑事和解有三种,一种是和解起诉,一种是和解暂缓起诉,还有一种是和解不起诉。对于和解不起诉,为什么和解要可以起诉,它的根据何在,包括它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何在。我们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不仅仅在于他犯了罪,还是让社会上的人不再犯罪,不在于这个过程,轻微的刑事案件,案件那么轻,被害人谅解了,加害人悔罪了,不再实施这个犯罪了,你怎么去启动刑事起诉,他社会危害性消失了,当然对于和解不起诉应该严格限制,这个是必须做到的,首先必须是轻微案件,主要是什么,主要的是社会危害性小。严重的案件我们不能和解,因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一个是尽管你的刑事和解过程尽管加害人悔罪了,但是我个人认为,刑事和解过程并不足以彻底消除他严重的危害性,另外,出于一般预防的考虑,我们也不适合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解这个不起诉的,我感觉到最好的有两点,第一点,它是让被害人直接参与改造加害人,我们说我们传统的监禁行为,包括传统的刑事诉讼的模式,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见面的机会不多,唯一是在庭审,他们以什么形式见面,以对立的双方见面,结果是什么,矛盾的加深,然而刑事和解,我最欣赏的就是这种最新的形式,让被害人直接参与改造加害人。
周洪波:这个理论是述说的理论,目的在于在司法人员或者实际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让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地沟通,加害人和被害人通过看自己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心理上的创伤,给我带来多大的痛苦,让加害人切身地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给别人带去的痛苦,促使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另一方面通过二者的沟通,加害人向被害人叙述自己为什么犯罪,自己在犯罪中的感受,犯罪后的心态来促使被害人了解犯罪的因素、动因,来谅解加害人,通过这一个互动,甚至社会上其他人的参与,从而使二者的仇恨解开,而不是像我们传统的诉讼模式,审判的结果导致二者的更加对立。
周洪波:这样一来,对于刑法的安抚功能,包括刑法的预防功能,都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刑事和解不诉还有一个优点在于在社会中改造加害人。作为监禁来说,作为犯罪嫌疑人,他是一个需要回归社会的人,监禁是采取与社会隔离的方式改造犯罪嫌疑人,再让他回归社会,这与我们的目的相背,你的目的是想让他融入社会,但是现在采取的方式让他与社会隔离。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解不诉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自愿是我们和解的一个前提,有些人说刑事和解最大的就是会造成富人拿钱买刑期,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同意,刑事和解是不能够进行的,所以说对于加害人来说,他有再多钱,没有被害人同意,也是不行的。
周洪波:第三个条件就是加害人必须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和解协议是不能够做和解不诉的,这是关于第一个,进行和解不起诉,第二个是和解暂缓起诉,时间关系,我就不说了。和解暂缓不起诉,对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我们给他一定的期间,让他履行了协议以后再决定。第三个是和解起诉,主要是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对严重的刑事案件我觉得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只不过结果不是不起诉,而是仍然起诉,但是我们要请求法院从宽处理,为什么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还要进行刑事和解,我感觉目的还是一样的,首先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为什么刑事和解还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周洪波:大家记得原来东北有一个案子,作为被害人受伤以后,加害人家里有钱,他自己没有钱,他家里人说可以出钱为被害人治疗,但是必须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法院没有同意,但是最后的结果父亲把女儿掐死了。我们和解的结果不是不起诉,一个是被害人权益保护,另一个是更好地改造犯罪嫌疑人,当然对于刑事和解,它的理论,我想再说一句,就是有些人说它违背了罪刑法定,我感觉是不是违背罪责相适应,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大家都知道,97年刑法规定罪责相适应,与我们97年以前规定的罪刑相适应是不一样的,我们在罪和刑之间加入刑事责任,这个是加入了什么,对于犯罪来说,体现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危害性,主要是客观危害,那么对于量刑这一块来说,除了社会危害性,我们还要考虑什么,就是人身危害性,所以对于同样的犯罪,可能受到的刑事责任不一样,为什么,不在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于人身危害性的大小,所以说刑事和解,既然犯罪嫌疑人认罪了,我们为什么不能减轻他的责任,这是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它的理论基础。
周洪波:当然对于这个刑事和解来说,在法律的运用上,我感觉还有一些障碍,为什么,尽管这几年刑法规定罪责刑相适应,为我们刑事和解有了一个大的方面,原则性的基础,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是存在问题的,我们刑法第60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判处,所谓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没有体现人身危险性的规定,所以这个规定其实是对我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很好地贯彻,我个人感觉很多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说如何切实让刑事和解制度贯彻下来,在刑法上应该规定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作为一个法定的从宽的环节。抱歉,超过了时间。
主持人孙应征:下面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阳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李阳:尊敬的主持人,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上午好。我们李阳检察长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这次大会,委托我向大会发个言。李阳检察长原来发言的材料是《轻罪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的运作》,这是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的一些思考,这个材料已经在我们和解社会与法律监督补充材料了,我就不讲了,那么我就是今天的发言主要是按照大会的要求,就是刑事和解在目前,我们处于探讨阶段,这项制度的适用对于增进和谐社会所起到的作用。
李阳:那么在文章当中已经有表述,那么我今天的发言主要是根据我们作为基层检察院,宜兴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交界,我们有些同志知道,希望在座各位光临宜兴作客。
那么像我们这样一个基层检察院,在实践当中主要是在适用刑事和解当中,还遇到一些误区和障碍,视角再放小一点,目前我们时间紧,人员少,确定难。由于刑事和解需要做好犯罪嫌疑人以及家属,被害人以及家属各方面的工作,而且还不是一次性完成,要反复做工作,所以这里需要时间比较长。那么批捕也好,起诉也好,这些环节规定的法定期限不能满足这个情况,往往造成对一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时间紧的问题,这个比较突出,这一点尤其是在批捕阶段。那么办案的人员少呢,这个主要是我们,像我们基层院每年批捕案子8、900件,我们办案人员,主诉检察官6、7个人,公诉的13个,他们常年来担任繁重的任务,案子多,人少一直是困扰我们基层检察机关很重要的方面。
李阳:在施用刑事和解当中,会使这种状况更加加重。程序多是操作的程序太多,我们适用一个刑事和解的程序,一定要承办人提出意见,讨论,还要走访了解犯罪嫌疑人背景情况,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双方沟通,进行调解等等,在期限内不能办好,那么有一些特殊情况还需要检委会或者检察长审查起诉,所以往往有些程序还不是一次就能完成,所以说政法系统每年对案件质量检察的时候,这类案子都是检察的重点,所以烦琐的程序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量,使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往往是左请示,右汇报,同时还需要承担比一般起诉的案件更大的风险。
李阳:面对这样的情况,办案人员在适用刑事和解之前,产生了一点的畏难的情绪。在刑事和解最终的处理结果不确定,所以确定很难。像我们建议公安机关撤诉,或者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免除量刑的建议,都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最终处理的两种方法,比如大家知道,公安机关考虑的情况一般是逮捕率高和立案数。对法院量刑的建议,法院要最后的案子处罚的决定,法院有法院的考虑,对于我们的量刑建议,法院也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再加上我们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质量的考评,客观上也影响了我们执行案子,因为内部也有要求,所以这些都导致了刑事和解在诉讼过程中由内到外一个不很协调的现象,这个现象在目前是很严重的。
李阳:那么这是我简单地说我们基层检察院的情况,困难和障碍,说明风险,那么要解决这些障碍,当然也不是我们自身能够解决的,那么我们个人觉得要解决以上的障碍,我们还是需要从转变理念,健全制度落实,执法者的执法力度决定着我们意图实现的程度,那么执法理念又影响执法者的行为,任何一个制度,一个方式,理念方式效果,同时达到完美的统一,理念很重要,所以我们还要从转变执法理念入手,从严打以来我们已经考虑,从我们执法人员的从重从快的惯性思维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么一个过渡,转化过来。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把执法理念的转变作为一个观念,特别是在一线办案的人员要重视。
李阳:同时司法机关在司法文明的角度出发,我们也要求办案人员能够在执法当中转变,自觉地转变理念,从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最小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最后就是完善立法,客观上我们希望上级领导很好地规定出来,我们高检、高法、公安部尽早做出司法解决,一个是改变我们现行的法律机制,第二个强化责任,总之我们在适用刑事和解,这是个人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一些错误,借这个机会向各位求教,谢谢。
主持人孙应征:上面5位专家检察官就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的问题都做了精彩的演讲,很遗憾就是时间稍微短一点,应该说都很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特别是对刑事和解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我们周博士,虽然时间长点,但是对这个问题研究还是比较深,比较透的,但是对刑事和解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实务部门和理论界还有分歧,比如说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刑事和解的问题,就是正当行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那么在制度上如何设计检察机关来参与刑事和解的问题。
主持人孙应征:那么在制度上如何设计检察机关来参与刑事和解的问题,包括如何避免因为刑事和解对检察机关带来的负面效应的问题,等等,所以希望会后大家在这方面更能够做出一些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理论上进行论证,我们再次感谢我们今天的5位专家学者和检察官做出的演讲!会场休息十分钟。
主持人贺恒扬:各位专家学者及各位同仁,很高兴由我主持本届论坛的第四个阶段的研讨,这个阶段也是我们本次论坛的最后一个阶段,分阶段的研讨共邀请了5位做发言,他们是辽宁省锦州市检察院宋健风先生,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三个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许佩琴女士,第四位是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芙蓉女士,最后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李元女士。先请宋剑风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宋剑峰:我来自锦州市,欢迎诸位有机会到我们这个城市去光顾。首先感谢论坛会给予我同诸位领导专家同仁们交流的机会,而且我很容幸代替我们检察院检察长韩春雁同志在这里发言,我们发言题目是《不起诉制度的反省和设定》最初我和韩检向论坛提的论文是《论现行诉讼制度下检讨关系论》,这个已经收编到咱们论文编了,这个论文收编在补充材料里,以上的专家同仁对于和谐视野下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包括具体的措施进行了比较深邃的叙述,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起诉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在宽的方面,不起诉这个决定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诉讼行为更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们认为,这篇文章跟论坛的主题比较贴切,本问着重探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补充不起诉制度,并在立法上提出初步的建议。
宋剑峰:不起诉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不起诉劝诉讼公诉的范畴,特别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完善不起诉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政策建设和改变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不起诉进行反思和重新设计,本文简要剖析不起诉制度,分析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和规范的意见,力图使不起诉制度更加规范、科学和权威,欢迎批评和指导,本文在形成的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重点参照和借鉴了从01年10月份到今年7月份我国刑事诉讼法建议修改稿的1到7稿的核心内容,文章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原则,大家知道,我国解放军根底地的法制制度和建国初期的内部规定中可以见有关这方面的刑事政策规定,出现了不起诉制度的雏形。
宋剑峰: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4条明确规定了不起诉的内容,标志着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正式的确定。
第二个问题,国外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外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中,所遵循的法定原则主要为起诉法定原则,与起诉裁量原则,其中起诉便宜主义是核心内容,不起诉虽然起诉裁量原则,特别是起诉便宜主义的确认而产生,在此以英、美、法、日等国家为典范,例如日本1924年实行了刑事诉讼法中,日本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内涵与外延,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免予起诉和不起诉两个内容。2、关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内涵,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机关,决定中止的行为。三,不起诉使用的标准、条件及其种类。
宋剑峰:文章的第二部分,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和补充完善意见,主要从两个方面,一,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现行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依法合理,适当扩大的确实,但仍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体深缺乏权威性,关于不起诉性质和不起诉决定的定位不是十分明确,是程序中止还是实体中止,立法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对于行政经济和民事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程序过于简单化,传统的诉讼模式和程序是封闭式的,不但过于简单,而且缺乏外部的制约和监督,缺乏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辩护人等外部的介入,缺乏社会的监督。三是对不起诉的申诉非法定化,特别是在司法截断众,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可以向上诉机关提起申诉,甚至可以到最高人民院申诉,不仅影响了严肃性,而且可能造成大量的上访。不起诉决定做出后。缺乏制约和监督条款,不起诉的听证制度,律师或辩护人制度,或对被起诉人的考察制度等都尚未建立和健全起来。
宋剑峰:第二部分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不起诉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以上已经谈到了现行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明确不起诉规定决定的性质和效力。不起诉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司法决定,决定一旦做出,具有实体判定的效力,同时也具有执行的效力,不起诉决定免除的是刑事责任,不当免除民事、行政和经济责任,完善不起诉决定程序,立法上应该进一步完善不起诉的制约机制,规范与侦查,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时效,做出起诉决定前,征求当事人等八意见和不起诉听证制度,将不起诉申诉法律化,规范引起变更的中止及撤销程序,补充不起诉和再启动起诉程序。
宋剑峰:从不起诉的内涵和外延上,可以按照三种情况进行设计,一是情节轻微的,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的,上述情况已规定了,可以在立法上增设一种情况,对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不起诉更符合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这是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明确附议程序,对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应终结程序,规定两级申诉终结制。
文章的第三个部分,关于立法的设计,未定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加一条,主要内容我不讲了,关于不起诉的性质中止和目的,不起诉的性质内涵和外延等,关于不起诉的原则,关于不起诉的基本程序,关于三类不起诉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关于相对不起诉的期限,关于不起诉的决定后发现漏罪,关于对不起诉的监督和制约及保障制度等内容。作为不起诉制度,应当辅助于保障制度,以确保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性,为此,我们建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保障制度,首先进一步完善当事人、近亲属等诉讼参与人的法定参与制度,关于介入制度的保障,其次关于听证制度,为了确保不起诉的公开公平,检察机关在决定不起诉之前召开案件听证会。最后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处理,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不起诉制度中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处理机制,实现对被害人经济和精神上的安慰和补救,不起诉制度在理论上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实践中需要科学规范和依法适用。
主持人贺恒扬:不起诉制度是公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刚才宋先生结合检察实际,阐述了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设计完善的构想,很有启发意义,相信会对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我们感谢他。下面请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研究室内副主任陈小杰(音)同志发言。
温州检察院代表:尊敬的各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我们检察长有任务,我在这里代表李****检察长,对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给我们这样一次难得的机会表现感谢,欢迎大家有机会到温州观光考察,我交流的论文题目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相对不起诉政策的行使》,我主要介绍文革问题,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与不起诉裁量的冲突,主要有三一方面,一是认识层面,二是机制层面,三是政策层面,认识层面,主要是对相对不起诉在认识上有偏差,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不起诉缺乏认识,加上起诉法定主义长期独占,不少人对取消起诉权仍然心有余悸,就产生了三个方面的偏差,一是够罪既诉,有些人构成犯罪就应该起诉,由法院判决才是解决了社会矛盾,二是不受监督,认为相对不起诉会放纵犯罪,影响社会的稳定。三是一些人认为不起诉制度的存在会使某些检察官钻法律的空子,使不起诉案件成为人情案的突破口。
温州检察院代表:在机制层面存在着过于烦琐的限制,大家知道,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应该是都认为这个案件不起诉,才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这种层层把关的审批方式,使得行政权的色彩过于浓厚,严重违背了检察工作规律,近年来,最高检又推出了一系列外部监督程序和内部审批程序,以进一步加强对不起诉的事前控制,比如03年10月,最高检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案件在进入检委会之前先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
温州检察院代表:05年底,最高检下发了自侦案件的不起诉报批制度,这些制度虽然对于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有积极的一面,但是它这种下管一级的做法,对于检察机关刑侦审批的制约加剧了。第三个层面是政策层面的,政策层面主要表现为人为地设定不起诉,就是现在在检察业务的考核当中,不起诉率作为必考的程序,而且很多基层检察院把不起诉的高低作为考核工作的主要指标,就使一些本应该做不起诉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使公诉权滥用,另外在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的执法检查中,都把不起诉率的检察作为重要的内容,同时一些基层检察院为了降低不起诉率,采取了当的方式,对复核不起诉的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
第二个问题就是影响不起诉发挥作用的原因的分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执法理念,刑事政策,队伍素质,还有司法腐败。执法理念问题的因为比较抽象,我这里就举一个例子,05年我们温州市院公诉处审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后来这个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发现这个案件的真正元凶,避免了一起错案,真正的元凶后来被一审判处死刑,死刑判决以后呢,省院要给我们公诉处记功,检察日报的记者也来采访我们的李****检察长,检察长用八个字概括了,说卫星上天,马桶漏水,为什么说卫星上天,因为我们避免了一起死刑案件的错案,而且省院立功,马桶漏水怎么理解,基层存在着重有罪推定,重打击犯罪的执法理念 ,我们发现了三个问题,一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在案件审批的时候先予逮捕,起诉法官,我们说如果错捕是要发生国家赔偿的,这个问题怎么把关。第二点基层院领导提出案件巨大,先予逮捕,逮捕有三个条件,案情重大是不是变成了新增的第四个条件,第三个问题,就是这个案件在证据严重充裕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通过检委会讨论的形式,模糊了案件的责任,从而导致了人人负责,人人又负不了责的局面。刑事政策方面,80年代以来,我们国家先后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这期间各种专项治理不计其数,在这样一种严打的高压态势下,检察机关一般推行的刑事政策从快从重从严,对于轻缓,对于犯罪嫌疑人挽救等问题很少考虑。
温州检察院代表:第三个问题是司法腐败分析的原因,我们著名学者对司法腐败说过,司法腐败引起社会的不满,司法腐败几乎已经扩散到每一个司法机关,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环节,作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检察机关做相对补起不案件,对一些涉嫌犯罪事实的人不予定罪论处,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们家属,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早日摆脱羁押的痛苦,也免予开庭的痛苦,因此人民群众关心这个不起诉行使,唯恐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有猫腻,会加剧司法腐败现象。第四个是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表现为四个不适应,一是理论上的不适应。二是业务上的不适应。
温州检察院代表:三是思辨上的不适应。四是培育上的不适应。最后是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行使的两观点,一个观点是简化工作程序。第二个观点是扩张适用不起诉的范围,一个是对于轻微案件,使用刑事和解的可以提高刑期5年以下,第二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第三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可以从公共利益上考虑,第四在扩大不起诉的同时,应当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的调整。谢谢大家。
主持人贺恒扬:下面请上海市一分院许佩琴检察长发言。
许佩琴: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关于构建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思考》,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对于海峡两岸关系问题提出两项全新的对台政策,一是提出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上,写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新的主张,二是提出了13亿大陆同胞和2300万台湾同胞是血脉两连的命运共同体新的思维,这两项新政策的提出,再次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决心,也表示了对台湾同胞最大的善意。海峡两岸指大陆和台湾在同一主权内部,相互为对方的诉讼合作提供帮助,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实行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是我们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签订两岸和平协议的重要举措。
许佩琴:昨天和今天上午,很多专家学者对这个有关检察权配置的问题都做了很好的阐述,我觉得很受启发,大会发言组通知我做其他类的发言,我就思考构建和谐社会,其中一项有关两岸司法协助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我就选了这个话题,我们这个论文集里没有编进去,也很抱歉。
下面先谈第一个问题,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有利于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使我国成为独特的符合法律的国家,出现了一国两制四个法域共存的格局,形成四个法律制度相对独立的法域,一国两制肯定了不同法律体系的存在,海峡两岸分离半个世纪以来,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均产生了不同的程度的差异,在制度上的差异短期内难以消除的情况下,若不及时明确海峡两岸民事经济活动,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不及时制定海峡两岸司法协助问题,共同打击犯罪,必然给海峡两岸的民事、经济文化各方面的交流和稳定带来障碍,只有明确了司法协调的问题,以及共同打击犯罪,才能及时合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许佩琴:在这个方面,比如像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后,根据各自的基本法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和法律监督权,与祖国大陆各地的司法机关协商进行各方面的联系,相互取得协助,港澳之间相互也可以建立区域的司法协助关系,因此祖国大陆与台湾的司法协助,也可以参照港澳的司法协助。第二,建立海峡两岸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思考,在目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各个法律,包括祖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地区,都将保持其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海峡两岸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处于同一中国之内不同区域的司法体系,但是两岸尚未完全统一,两岸民事司法协助交织祖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司法协助,操作起来更困难,并且常常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干扰,因而海峡两岸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在短期内难以通过正式的途径构造,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现状,海峡两岸都需要开展民事司法协助,却不能共同对民事司法协助进行安排,只能各自单方面对有关民事司法协助进行安排,但是目前两岸单方面开展的司法协助还只是仅仅限于有关裁判文书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在相互为对方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缺乏相应的安排。那么基于这种现状,构建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的架构可以分步推行。
许佩琴:将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纳入司法协助的范围之内,其次签署具有司法协助性质的民间协议,目前可以通过民间渠道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调查取证问题,可以授权海权会来协商安排,通过祖国大陆审议的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来进行沟通,通过个案的合作,逐步形成制度的安排,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正式协商进行全面的安排,签署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的协议。第三,关于建立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思考,海峡两岸的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之内不同法律之间的协助,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代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和刑事司法外的文书,协助调查取证,引渡等等方面的材料,目前海峡两岸形成的有关涉及刑事司法协助一些代表性的文件,就是包括金门协议,指导海峡两岸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半官方的渠道,比方说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的协议等于有关协助,这些都是按照上述协议的精神展开的。那么刑事司法协助是当前海峡两岸不可回避的,在实际上个案进行的工作,但是至今海峡两岸还没有专门处理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式机制,显然不利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跨地区犯罪和维护两岸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滞后于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形势,因此建立海峡两岸就刑事司法协助问题通过有效的管道进行沟通,在已经积累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上,达成专项协议,海峡两岸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九.二”共识的基本前期下,才有可能****解决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操作上可分步进行,一是以金门协议为基础,探索优先遣返,帮助对方调查取证,建立犯罪资料交换机制,同时推动两岸司法人员交流制度。二是建立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官员相互派驻制度,通过互派刑事司法官员,密切双方的联系,三是建立司法人员参与对方刑事司法活动的机制,直接有效进行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合作活动。综上所述,鉴于当前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我们一方面要充分维护好海峡两岸双方已经在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层面,和刑事司法实践层面的合作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探索有利于台湾同胞的事情,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事情,努力推进海峡两岸司法协助层面的工作,真正达到两岸同胞命运共同体的境界,谢谢大家。
主持人贺恒扬:我们感谢许检察长,下面请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丁芙蓉发言。
丁芙蓉:感谢主持人,大家好,非常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为我提供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我来自安徽池州,欢迎大家到我们九华山去观光。
丁芙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党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进行领导的组成部分,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丁芙蓉: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都会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困惑,甚至一些冲突,那么怎样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我想谈几点个人的看法。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实践中不少人对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有这么几种观点:
丁芙蓉:一是对立论,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不可能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包办论。三是部分领导论,认为有的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比如重大的人事安排,有的工作无须接受党的领导,比如检察业务工作,这些观点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这些模糊的认识都不利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我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我国的宪法法律是由党的领导制定的,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宪法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处理法律事务,不是否定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这在我们的检察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搞西方式的西方独立是不符合我国的实际的。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承认,在立法上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我们的人员水平还不够高,加上新旧体制的交替,各种矛盾提议冲突,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某种意义上说,我认为检察机关的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也是符合当前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情和检察工作的实际。
丁芙蓉:二,坚持党的领导态度更好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工作要想在全党的工作中占有位置,引起重视,自身必须做出替党委分忧,做出令党委满意的工作业绩,有为才能有位,作为越大,赢得支持才越多,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把落实党委意图体现在各项检察业务中,这就要求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接受党的领导上要有主动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与支持不是等出来的,要主动地站在党委需要的角度在法制建设,反腐倡廉,维护稳定,依法化解群众矛盾等方面,积极帮助党委处理好影响稳定与发展的难事,要通过我们行使检察职能,帮助党委清理干部队伍等等,通过这些工作,通过检察机关不懈的努力,以积极的作为赢得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接受党的领导上要有全局性,检察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服从服务于大局是检察工作重要的内容,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统属于大局,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只有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才能实现政治属性语法律属性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正确行使好检察权。
丁芙蓉:我觉得要求检察机关做到这么几个方面,一是要善于从政治的角度观察问题,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要在原则问题上和方向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彻到每个环节和每个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凡是遇到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坚持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二是要牢牢把握巩固社会主义政权这个大目标,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人物。三是要树立群众观点。检察机关要坚持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更加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三,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主要是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统一检察工作,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检察工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衡量检察工作,第二要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思想领导,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三是要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贺恒扬:谢谢丁检的发言,下面请辽宁省院李元女士发言。
李元:非常感谢给我这次发言的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大家知道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广泛为社会所关注和接受,近几年来学界和司法界的为同志针对社区矫正制度做大大量的研究,我只是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李元:我论文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谈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社会矫正制度起源于细分国家,如今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制度。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占17%,这个比例跟当前国际社会相差非常远,根据现有的理念,建立全新的社区矫正体系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我们现在在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03年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设置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05年司法部将试点扩大到18个,要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的罪犯作为试点。
李元:第二个观点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中国建立和谐社会,和谐社区战略的提出,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较大的环境,从刑法发展的历史看,其总体趋势是由重至轻,由单一的监禁止到大量使用罚金、缓刑等措施,刑法发展的历程反应了更高效的执法理念,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也大力倡导非监禁型措施和替代措施,把监禁型作用国家司法制度的最后屏障,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对非监禁的使用,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符合适合刑法的历史,据统计我国监狱目前在押犯人总量目前有150多万,20多年增长了近2.5倍,财政部和司法部下发了监狱的司法标准,刑法的执行不仅要考虑刑法目的是否能够实现,还要考虑实现这些目的是否有经济效益。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消除罪犯长期与世隔绝对社会产生的憎恶,让他更好地感受亲人的温暖有利于他的悔过。
李元:在实际中还有些问题值得我们探讨,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过于分散,没有专门的监外监控,一些社区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时,常常陷入无法可用的情况,规范社区工作流程,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是我国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以及心理方面的问题,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到目前为止,试点工作反应出来的主要问题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社区校正的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我们目前继续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经水平高的队伍,通过优化和整合资源,帮助监外罪犯重返人生舞台,各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执行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只有制度完善,资金充足,人员完善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上是我个人的体会,谢谢大家。
主持人贺恒扬:感谢李元女士的发言,上述5位同志分别就不起诉制度,海峡两岸司法协助,如何行使独立检察权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观点很新颖,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再次感谢上述5位同志发言,大家休息一会,等会举行闭幕式。
主持人周余国:各位领导,各位代表,现在由我主持闭幕式最后一个议程,首先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单民同志做总结综述,大家欢迎。
主持人周余国:各位领导,各位代表,现在由我主持闭幕式最后一个议程,首先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单民同志做总结综述,大家欢迎。
单民: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以及各位代表,大家好,美好的时光很短暂,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马上就要闭幕了,回顾两天的研讨,我感受颇深,可以概括为四多四高,四多就是论文的数量多,与会的专家多,参会的代表多,普通的投入多。四高就是论文的质量高,专家的水平高,代表的规格高,普通的热情高。这次论坛我们收到论文200多篇,是三届当中论文最多的一次,论文提交日期截止了两次,但都不能阻碍大家提交论文的热情,大家现在手里面看看几本,上册、下册还加补充材料,这个情况在其他会议中是比较少见的,特别是我们邀请的六位专家都是国内外非常有影响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他们的光临为我们的论坛带来了宝贵的思想火花,我们的与会代表很多都是省市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检察长,大家看到了他们的风采,他们既精通理论,又擅长业务实践,毫无疑问这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得益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位专家和代表的大力支持,以及我们各位与会人员的辛勤工作,谢谢你们!
单民:下面我们就围绕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这个主题,简单归纳综述一下,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权的行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表们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比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提出的背景,历史的渊源,具体使用,现实中的困惑等等,从观念上看,很多文章和发言具有很多的创新价值,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实地的调研,实证的研究,值得我们继续推广,因为对外国发达国家盲目崇拜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国迫切需要做的是如何把好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现实国情成功接轨,这就去年实证研究的方法,我们的各地检察机关,各位检察官恰恰就具有司法实践经验,具有实证研究的方法。二,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刑事和解是当前法律中正在研讨的一个热门话题,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次研讨对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法律价值、含义、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国外恢复性司法的研究,本土化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我认为这必将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单民:三,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法律监督都离不开合理科学的配置检察权与行使检察权,对于检察权的配置,要求基本原则、现状以及其他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从检察机关行使被害人保护,执法观念的更新,大家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当然,有些课题由于时间关系,没有在我们这次研讨上进行展开,我就简单说明如下。四,是公益诉讼与检察权的行使的研究,有些文章非常有价值,大家可以进行学习。五,司法改革中检察关系,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含义,社区矫正,死刑案件被害人谅解制度。各位检察官,当前我国处于司法改革,依法治国正在逐步深入,在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仅要听到检察官的声音,而且应当听到我们检察官响亮的声音,就需要我们大力研究包括检察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提高检察官的理论素养,能够与学者、法官、律师进行高水平的对话,这也是我们举办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初衷之一。
单民:在这里面要说的是,这次我们的与会代表发来我们检察官论坛两个重要基地,一个是国家检察官学报,一个是中国检察官杂志,希望在座的领导们多多关心爱护支持我们这两个阵地,我们的高级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当然在我们实践的基础上,也有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问题一定会解决,困难一定会克服,我相信明天会更好,我期待着检察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明天更加灿烂辉煌,谢谢大家!
主持人周余国:谢谢单民副院长总结,那么接下来有请本次论坛的协办方,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径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张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本届检察官论坛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各位代表的努力下完全了议程,在此我受我们检察长的委托,也代表我们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和各位来宾的辛勤劳动和热情参与表现诚挚感谢!这次论坛是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全国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历史时期召开的,与会代表围绕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法院监督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和交流,达到了相互学习,开拓思路,研究问题共同提高的目的,这次论坛也使我们浦东检察院学习到了各地的好的经验,好的科研成果,好的做法,为我们做好今后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论坛主题呢,和谐社会和法律监督,这样一个研讨,我们感到检察机关使我们进一步体会到,检察机关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等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正确地履行各项法律职能,平衡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直接或间接推动建立和谐社会关系,这也是我们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最直接的体现。
张径:浦东检察院作为本届论坛的协办方,在会议的过程中,得到了主办方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大力指导,也得到了与会代表和各位来宾的无私帮助和充分理解,在此,我向大家表现衷心感谢,由于我们举办大型会议的经验还不足,在会议的协办过程中,还有不少不足之处,有因为安排不周给各位带来不变的地方,在这里表示歉意,更希望大家给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海纳百川是浦东的胸襟,我们热情地欢迎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在方便的时候再来浦东,相聚总是短暂的,但我相信我们的友谊已经深藏在心中,最后祝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主持人周余国:谢谢张径同志的讲话,也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代表平时反正方便的时候需要我们浦东支持的,尽管电话过来,谢谢啊。下面有请第四届论坛的协办方,也就是下一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平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杨平:尊敬的刘佑生书记,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各位朋友,承中国共产党十七大胜利召开的东风,国家检察官学院在我国改革开放先行试点浦东新区举办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我作为西部城市重庆的检察长,接受主办方邀请,参与这次论坛,参与这次盛世,聆听各位专家的观点和声音感到万分容幸。
杨平: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已成功举办三届,我参加其中两届,深刻体会到论坛的成功举办意义深远,反应强烈,社会效果好,论坛既充分展现了检察理论界和务实界最新成果,论证了关系检察方向的若干问题,启人心智,又在全国检察官中,尤其在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中深入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激发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的使命感,促使我们主动将论坛成果运用到工作中,使检察事业得到创新和发展。传统需要传承,理论需要创新,阵地需要越筑越牢,论坛应越办越好,2008年第四届论坛拟定在重庆举办,我深感容幸,明天的江北就是今天的陆家嘴,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江北区与浦东新区一水相连,共同谱写改革开放创新的时代旋律,我们坚信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一定能学习好浦东论坛成功举办的经验,一定能协办好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为此我真诚地邀请各位高级检察官、专家学者与会,展示新的检察理论和务实研究成果,共同开创论坛新的发展,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明年重庆江北再会,谢谢大家。
主持人周余国:大家听了很高兴,我们明年将相聚在重庆,谢谢杨平检察长讲话,最后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刘佑生:轮到我讲话的时候就要结束了,同志们,我们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就要闭幕了,在闭幕的时候我还是再次代表我们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我们与会的全体同志,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特别是我们在座的,向浦东区委、区政府,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别是浦东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真诚的感谢!
刘佑生:这是在十七大的背景下召开这次会议,要说的大家都说了,我们取得成果也说了,我们起码是这样,第一我们交流了我们的理论成果,特别是我们的一些带长的一把手,在这里坐两天也是不容易的,在座的是最优秀的,我刚才讲了,这也是学院培训很好的机会,我听了很受启发,学院的培训是要改变培训方式,我们的学员除了在那里坐着读书,现在搞了体验式教学。
刘佑生:第二个呢,要学习,平时大家都在执法第一线,有很多思想,你们学完了,给我们这个论坛提供稿子以外,还要给我们的检察日报,还有人民检察,特别是你是我们的学生,要给我们中国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报要提供稿件。第三件事,大家可以对明年论坛的题目,我们也进行一下民意调查,有什么好的题目直接跟我们单院长说,打电话说我明年希望我们做什么论坛,我们自己要发扬民主,争取把我们的论坛越搞越好。
刘佑生:到现在为止,所有的搞论坛还没有进行现场直播,我们现场直播之后效果还特别好,很多同志都上网看了,说你的论坛影响大。所以我希望在座的共同努力,把我们下一次的第四届高级检察官论坛办得更好。没有什么说的,我说一句,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胜利闭幕!
主持人周余国:谢谢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同志的重要讲话,各位代表,在各位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在各位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的热情的参与下,也在主办方和协办方的努力下,本届论坛已经****地完成了各项议程,现在我宣布,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闭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