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人半尾兽化:“非正常死亡”蔓延中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9:56:29
“非正常死亡”蔓延中国
——最高政法当局坐立不安
牟传珩
在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下,“躲猫猫死”、“鞋带自杀死”、“睡觉死”、“摔跤死”、“洗澡死”、“喝开水死”“灭蚊中毒死”、“从床上摔下死”,还有“证据不足死”,一起起荒诞、离奇的公权力草菅人命的“死法”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令人咋舌,导致民众义愤填膺,不断抗议“非正常死亡”蔓延中国,令中国最高政法当局坐立不安。
中国公安部近日接连发声,宣称要全力推进集中整治,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然而,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当下,中国公安执法人员,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和放纵牢头狱霸行凶作恶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频频发生,已经到了无法再继续隐瞒真相,愚弄百姓的地步。这充分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公权力如此蔑视人权,轻薄生命的现实。如今,无论公安部如何专项整治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声称要将涉案人“非正常死亡”分管领导停职追究都不能解决问题。
中国公检法,在一种毫无监督机制的政法委统领之下,一切问题都可以瞒天过海,得过且过。更何况现行看守所制度,决定羁押与否的是警方一手统揽,羁押涉案人员的看守所也是警方管理。这就制度性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封闭的权力运作空间。近年来“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内对新收押人员常常侮辱、折磨,甚至殴打致死致伤,但事后的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真像迟迟不能还原。例如,
目前,在中共政法委领导体制下的自我调查、处理机制,怎么可能放弃官官相护的习惯作法,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的真相交待?记得当年“杨佳袭警案”,上海警方也是一直否认打过杨佳,案经公检法、一二审、直至最高法院复核,但杨佳致死也未得出警方打人的真相。
中国特色的监狱内之所以屡屡发生命案,而且事后公安部门自己侦查自己,自己给出答案,真像别人无法接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侦查与羁押二合一体制,致使监督机制缺位。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也认为,从“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出,要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实现司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实现侦押分离。“现在我们实行的是侦押一统的形式,这样不仅会削弱对公安局权力的约束,对嫌疑人的保护也不易实现。”
在当今世界,多数法治国家,看守所与警察机构是分离的,即将羁押场所置于第三方机关的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利用羁押的便利对被羁押人员采取各种不恰当的或者非法的侦查手段,达到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目的。法治国家之所以在制度上这样设计,就是因为看守所的基本职能不仅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更在于对被羁押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维护。一个国家实施什么样的羁押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这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现状。
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国家对羁押场所的制度设计,涉及的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控制在谁手中”的根本问题。而由谁真正限制、剥夺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人权保障。但在中国特色的看守所体制下,羁押主要由公安机关控制。根据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设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关系越紧密,被羁押者的权利和自由就越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虽然,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期履行法律监督权,但这种法律监督权不是实体性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只不过是一种事后形式上的监督而已,不具有实质意义。
因此,中国只有完成宪政改革,实现权力分立与制约,推行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看守所中立,特别是公众对乱作为警察的异体监督与制度化的失职追责结合在一起,组成强大的民主制度合力,“非正常死亡”事件才可能杜绝。
附: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览
孙志刚案
躲猫猫死
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
从床上摔下死
2008年10月青年温龙辉,因打架斗殴、打伤了别人,被福州市苍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后来被批捕。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呢,2009年3月23号,他就在看守所“从床上摔下死”了。
洗澡死
噩梦死
睡姿不对死
睡觉猝死
喝开水死
摔跤死
证据不足死
2010年3月,四川绵阳盐亭县五龙乡民政办原主任蒲泽民,他的案子经两次审理都因证据不足未能宣判,但蒲泽民最后却莫名其妙地死在了看守所,被称“证据不足死”。
灭蚊中毒死
激动死
陕西省三原县女子王会侠被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其家属目睹遗体有明显伤痕,但尸检结果却是:王会侠系生前患有原发性心肌猝死,情绪激动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