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皮疙瘩死亡古堡在线:丹棱县人民政府 - 政府公文 - 关于印发丹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10:49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丹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丹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 办 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四川省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负责辖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管理机构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丹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县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承办县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农机局、县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上各商业保险机构等部门为县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县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是县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下设“丹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副科级部门,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原则上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兼任。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县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七)完成县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管理中心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管辖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第九条 丹棱县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由丹棱县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条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由管理中心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七十二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丹棱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救助基金垫付的最高额为1万元。垫付资金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中支付。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规定情形的,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出具《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要求垫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需载明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第十二条 对符合上述规定,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死亡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无名尸体保管和火化的殡葬机构,作为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将实施救助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其相应表格应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申请人要求管理中心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载明垫付事实、理由的申请书和优先偿还垫付救助基金承诺书;(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委托代理关系证明。(三)无法确认身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六)医疗机构需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载明垫付事实、理由的申请书和优先偿还垫付救助基金承诺书;(二)受害人近亲属或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或代理关系证明或单位证明材料;(三)无法确认身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四)受害人死亡证明;(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尸体处理通知书》。(六)殡葬机构需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节审核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后,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第十七条 经核实,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申请符合救助范围的,管理中心应当制作《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在收到《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尽快提供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将要或实际产生费用明细以及委托转入单位账户,确保资金及时划拨。第十八条 经核实,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申请不符合救助范围的,管理中心应当制作《不予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垫付的理由。第十九条 同意申请人垫付抢救费用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和银行帐号,并在收到清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申请人:(一)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管理中心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申请人委托转入的单位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同意申请人垫付丧葬费用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殡葬机构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基本殡葬费用收费标准、将要或已经产生的费用明细或需垫付的最高不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4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核定丧葬费用。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管理中心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将相关费用支付或划入申请人委托转入的单位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接到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不予垫付的理由。管理中心决定受理的,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及时通知需垫付部门或人员办理垫付手续。办理程序与手续比照上述申请人办理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管理中心代为专户保存,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依法赔偿或者返还。第二十三条 抢救费、丧葬费垫付后,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制作垫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出具收款凭证。第二十四条 为核实救助基金的申请、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管理中心可查阅、摘抄、复制交通事故案卷宗及医疗机构、殡葬机构、保险公司费用台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庭、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及其家庭收入情况等。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管理委员会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节追偿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各项规定进行垫付,并应依法追偿。申请人、受害人或其继承人等有义务协助追偿。第二十六条 提出垫付申请时,申请人应当且必须承诺从责任方或通过其他保险等方式获得赔偿的,该部分款项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费用。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后,应向相关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其它医疗保险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等发出《追偿协助函》。《追偿协助函》需载明事故简要情况、垫付情况以及需追偿款项,追偿收入转作救助基金。第二十八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且能够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方的,管理中心应当在向受害人发出同意垫付决定书的同时向交通事故责任方发出追偿通知文书,提出追偿要求。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及时通知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先期垫付费用。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拒绝偿还的,管理中心应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相关费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第三十条 申请人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的,管理中心应出具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副联送达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侦破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管理中心。第三十二条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以及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前,应先确认受害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定无法追偿的已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报县管理委会,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四节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统一收纳和支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务审批管理参照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务审批制度或另拟定审批制度执行。第三十五条 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别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在每季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财务部门,并于年度终了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在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救助基金收支财务报告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六章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半年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县管理委员会报告。管理中心应当每月十日前将前一个月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具体支出情况在互联网公布,按受社会监督。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县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金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三条 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设立专门财政账户和支出账户,进行核算管理。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卫生部门、县民政部门。县卫生部门、县民政部门接到管理中心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后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和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进行抢救和治疗,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县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管理中心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管理中心对殡葬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殡葬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县卫生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向管理中心报告。第四十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垫付的抢救、治疗、药品等费用进行审核。第四十七条 县农机局负责协助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外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条 殡葬机构骗取救助基金的或者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退回。第五十一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四)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第五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上一篇文章: 关于印发丹棱县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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