鳞状细胞癌抗原偏高1.8:知道基本的善恶与美丑,比读完法律大全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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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基本的善恶与美丑,比读完法律大全更为重要2011-08-3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称,“经审理查明,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系相邻而居的东西院邻居,居住的房屋均为坐北朝南。……1991年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向再审申请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记载‘西至王喜财距山墙围墙外零米’同时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东至贾通霖距山墙围墙内零米’。再审申请人贾通霖、再审被申请人王喜财各自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证明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山墙、围(院)墙应属再审被申请人王喜财所有。”——读者不要以为这是笔误,不是的。本案原告贾通霖诉被告王喜财侵权,要求赔偿,被告反诉也要求赔偿。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仍作出同样的判决,重审二审予以维持。贾通霖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又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已经是本案的第六次裁判文书了。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贾通林持有的房产证上记载“右山墙为本墙”这被认为是与土地使用证存在矛盾。贾通林还申请国土资源局对四至术语作出解释,其解释常人皆可理解。但至今贾通林还在申诉中。

    也许是凑巧,几乎是同时,笔者还看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调解书》,孙利为此已上访十年。这份调解书是由高级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本溪市房产经营开发公司和被上诉人董金安达成协议:将案外人孙利合法取得的房产再由房产公司买给董金安。不要以为这是笔者的杜撰,小民不敢。

    也不是只有辽宁省的法官这样的缺乏常识。

    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三经初字第41号经济判决书的判词中有“任汉军应返还原告王法元三十万元投资款”。这就证明任汉军非法占有了王法元三十万元。但是该判决书却让第三人李海俊退还任汉军坑口费25万元并直接支付王法元。而让任汉军退还王法元5万元投资款。任汉军与王法元合伙开采的采场,是李海俊以25万元转让的。李海俊把此采场又转让给了他人,但通过故县村企业委并与任汉军协商给其调换了一个坑口(一个坑口可以有许多采场)。且任汉军也欣然接受并正在使用,连他自己也没有向李海俊提出退还坑口费的要求,王法元也没有告李海俊。法庭也未让其参与诉讼,法院却判决“第三人李海俊应退还被告任汉军二十五万元坑口费”。

    像这样的东、西、内、外的常识,协议双方不能共谋第三方财产的常理,解决甲乙纠纷不能侵害第三者的通则,我们的法官难道不明白?难道以“法”的威力能够把东西南北颠倒?

    是我们汉语的表达能力真的不能阐明事物的本来面貌呢,还是原本极明白的事情,却要故意颠倒是非呢?这甚至可以说是小学生的常识。我们很难理解法官的智商可以这样低。但是白纸黑字,有带国徽的大印,我们又不得不相信。     杨恒均教授在一篇谈“五识”的文章中说:人要有“知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积累了一定书本与现实中得来的知识,你就需要有一定的“常识”。为什么把常识放得比知识还高?原因很简单,没有知识的人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靠“扫盲”与补习来纠正他,可那些有意或者无意罔顾常识的人,才真让你受不了,他们也是黑白颠倒与指鹿为马的一群人。一个普通的人并不需要搞清登月火箭的原料构成与DNA的结构图这种知识,但他得知道基本的善恶与美丑这些常识。

对于法官来说,知道基本的善恶与美丑,比读完法律大全更为重要。

(刘治成,2010年11月8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