鲇泽美咲:中组部负责人就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07:28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重点配备 重点教育 重点考核 重点监督

中组部负责人就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规定

答记者问

着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市地州盟党政正职队伍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  《关于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印发和实施,是中央加强对重要岗位干部重点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受到各方面关注。日前,中组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干部工作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中心任务是为完成党的历史使命培养骨干力量,关键是选好用好党政正职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管理、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按级别管理,又要根据干部岗位的重要性来考虑干部工作布局和战略重点。近年来中央和中组部连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文件,这次中央又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的文件,进一步强化了重要岗位干部重点管理的科学理念、丰富了重点管理的制度体系。市地州盟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市地州盟党政正职权力大责任大影响大,加强对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的管理,做到重点配备、重点教育、重点考核、重点监督,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研究制定《规定》的过程。

  答:中央对制定《规定》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工作要点。文件形成过程中,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对文件稿进行讨论和审议。文件稿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分别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意见。中央纪委专门就强化市地州盟党政正职重点监督提出具体意见。为起草好文件,按照中央要求,中组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对全国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省、市两级1600多名领导干部中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听取意见。31个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党委组织部都对起草和修改文件稿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全国600多名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全部参加问卷调查。可以说,《规定》出台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的结果。

  问:《规定》对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人选标准和条件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党章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政治上强、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规定》针对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的岗位职责和特点,鲜明提出人选必须具备的3个方面标准条件,第一位的是政治上强,第二是能力突出,第三是作风过硬、自觉做到清正廉洁。特别强调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人选应经过多岗位锻炼,熟悉党务工作和经济工作,熟悉城乡基层情况,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复杂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拔具有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

  问:《规定》对完善市地州盟党政正职选拔任用机制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在吸收近年来各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重点对完善提名、加强考察、推进交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针对市地州盟党委书记多由平级转任、一些地方不进行民主推荐、人选产生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等问题,明确规定新任党委书记人选一般要在全省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目的就是要以完善人选提名为核心,进一步推进重要岗位干部任用的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为强化组织考察的把关作用,要求对新任市地州盟党委书记人选,包括由政府正职转任党委书记的和其他同级干部转任的,都要进行组织考察和民意调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人选差额考察,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强调坚持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对任用没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市地州盟党委书记人选,调整任期不到3年的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等,决定任免前要求报中组部同意。为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优秀领导人才,《规定》要求统筹组织东中西部地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跨省交流,有计划地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优秀中青年干部与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双向交流。

  问:近年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很大,《规定》在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教育培训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答:全面提高干部能力素质,教育培训是基础。《规定》要求强化市地州盟党政正职教育培训。一是突出党性教育。市地州盟党政正职是党在当地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坚强的党性,必须经受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按照中央要求,近年来中组部把中青年干部党性教育摆在突出位置,在中国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包括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在内的中青年干部进行重点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突出按需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题培训,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去年6月,中组部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举办市委书记市长“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专题培训班,参加培训同志普遍反映非常“解渴”,收获很大。三是突出创新培训方式。根据问卷调查中多数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的意见,《规定》提出有计划地组织市地州盟党政正职跨地域学习考察和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开展务虚研讨,建立由中组部负责实施的新任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任职培训制度。

  问:《规定》对市地州盟党政正职考核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充分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作用,积极引导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规定》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强调把德的考核摆在突出位置。要求全面深入地了解市地州盟党政正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性原则、敢于负责的情况,把是否敢于开展批评,不回避矛盾,敢于担当,作为衡量和选拔干部的重要标准。把德的考评结果作为使用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的首要依据,引导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推动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第二,突出科学发展实绩的考核。《规定》明确提出把领导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驾驭复杂局面、执行民主集中制、抓班子带队伍、坚持原则、履行廉政职责等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引导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善于改革创新、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第三,重视群众评价。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作为当地主要领导,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他们为民办事的态度、能力和成效怎么样,群众口碑最能反映真实情况。《规定》强调要直接听取普通党员群众的评价意见,把群众评价作为考核评价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的重要标准之一,引导他们牢固树立宗旨观念,自觉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问:《规定》对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监督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和措施?

  答:对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也是促进他们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重要保证。针对近年来一些典型案例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管理监督中的薄弱环节,《规定》对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监督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强调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特别是“三重一大”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造成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的,要及时采取组织措施;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不能担任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二是严格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规定》要求,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监督制度,科学规范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的用人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省级党委换届考察,对考察对象是市地州盟党委书记的,全部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三是落实和完善有关监督制度。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容易出问题领域的监管和防范。四是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给予提醒和帮助。在加强组织监督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

  中央在市级领导班子换届全面启动之际下发《规定》,为选优配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搞好市级领导班子换届,提供了重要指导和政策依据。中组部将结合督导地方换届工作,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确保市地州盟党政正职重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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