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经济学当当:生态化规模猪场建设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16:2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化规模猪场的定义、建设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20000头以下生态化规模猪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T17824.1规模猪场建设
  GB/T17824.2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17824.3规模猪场环境参数与环境管理  
  GB/T17824.4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与环境管理  
  GB/T17824.5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商品肉猪生产技术规程  
  GB/T304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1782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  
  NY5027无公害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规模猪场  
是指从事生猪养殖、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20000头以下的猪场。

3.2猪场规模
是指猪场年出栏商品猪的头数。

3.4生态化
是指在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的产地环境建场,按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要求进行生产,猪场排泄物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综合处理利用。

4 建设要求

4.1总体要求  
   猪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地区资源、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市场要求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排泄物的可消纳能力、生产管理技术、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2养殖规模要求
猪场的养殖规模与能繁母猪的头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年出栏商品猪数(头)

1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20000

能繁母猪数(头)

50

100

200

300

400

500

1000

4.3选址与建场条件

4.3.1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

4.3.2场址用地应当符合市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4.3.3场址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300米,距离居民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3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不少于1000米。

4.3.4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4.3.5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的非污染区域;地面相对平坦,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度;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4.3.6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3.7猪场水源充足,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标准的规定。

4.3.8猪场有便利的交通条件,进出道路畅通,电力充足可靠。

4.4规划与布局

4.4.1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节约土地;在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扩改的可能性。

4.4.2建筑与用地

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能繁母猪需30-70平方米计算;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饲养一头能繁母猪需15-20平方米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能繁母猪需2-3平方米计算。

4.4.3分区布局

4.4.3.1猪场建筑布局。场内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生产区的配种舍、怀孕舍、分娩舍等种猪舍设在人流较少和猪场的上风向或偏风向,育肥舍设在离装猪台较近、处于下风向或偏风向的位置。各个功能区相对独立,并有防疫隔离带或隔离设施。

4.4.3.2功能区的建筑内容。管理区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生产区主要包括配种舍、怀孕舍、分娩舍、保育舍、育肥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舍、隔离观察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等。

4.4.4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场内道路分为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人员、饲料等进出走净道,商品猪、粪便及废弃物运输走污道。

4.5工艺与设备

4.5.1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5.1.1适用于各阶段猪的生产技术要求

4.5.1.2有利于猪场的卫生防疫要求

4.5.1.3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5.1.4有利于节水、节能。

4.5.1.5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4.5.2生产工艺

商品猪的工艺流程应符合GB/T304的规定。

4.5.3生产设备

4.5.3.1必须满足商品猪培育和生产的技术要求。

4.5.3.2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5.3.3有利于改善猪舍环境,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5.3.4采用现代化技术相配套设备。

4.5.4生产方式

4.5.4.1配种母猪采取小群饲养,怀孕母猪采取限位饲养,分娩母猪采取产床限位饲养。

4.5.4.2保育猪采取网床饲养,育肥猪采取地面饲养或离地饲养或半离地饲养。

4.5.5生产设施

保育用的网床饲养设施、育肥用的漏缝地板、怀孕母猪用的限位栏、分娩用的高位产床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供水、供料、供电设施。

4.5.6环境控制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17824.3、GB/T17824.4的规定。

4.6猪舍建筑

4.6.1建筑形式与结构

猪舍的建筑形式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猪舍建筑结构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猪舍的屋顶形式宜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7米。产仔舍和保育舍采用有窗式封闭猪舍,舍内吊顶。

4.6.2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相邻二幢猪舍间距不低于8米,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8米。猪舍距围墙不低于5米。

4.6.3猪舍平面布置

猪舍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侧或猪舍中间应设置纵向通道。

4.6.4猪舍地面

猪舍内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向粪尿沟处作1%-3%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6.5猪只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不同猪群占栏舍面积

猪群类别

种公猪

生产肥育猪

空怀、妊娠母猪

分娩母猪

保育猪

猪栏面积

(平方米/头)

 

>6.0

 

>1.0

 

>2.0

 

>4.0

 

>0.5

     4.6.6供水

 猪舍内供水系统与场内供水系统相连接,饮水器以采用自流式饮水器为宜。饮水器的安装数量和高度应根据猪群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小猪的饮水器高度为25-35厘米,大猪的饮水器高度为50-55厘米,原则是保证每头猪能自由饮水。

4.6.7供料

为每头猪只提供足够的饲料槽位,每头小猪的饲料槽位为20-30厘米,每头大猪的饲料槽位为30-40厘米。

4.6.8供电系统

猪舍内的供电系统与场内的供电网相连接,要求是保证舍内的生产用电。

4.6.9排污系统

猪舍内的排污系统与猪舍外的排污管道相连接,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舍内排污道保证舍内产生的污水能顺利排出舍外,保证舍内不积污;猪粪采取人工清粪方法集中处理。

4.6.10环境控制

猪舍内的环境控制系统主要的根据气候变化与猪群的生长发育需要,保证舍内环境的相对稳定。

4.6.11防疫设施

在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设施,保证进入舍内的人员与车辆的有效消毒。

4.7其它附属建筑与设施

4.7.1场内的供水系统

4.7.1.1满足猪场生活、生产用水的水源,包括水质、水量。水质符合GB5749、NY5027标准。

4.7.1.2供水设施主要是满足猪场生活与生产需要的用水储存建筑(水塔或水池)和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应符合GB/T17824.1的规定。

4.7.1.3生活与管理区给水、排放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7.2场内供料系统

4.7.2.1猪场建有饲料加工车间,其建筑面积与贮藏能力应满足生猪生产需要。

4.7.2.2猪场根据猪群营养需要加工全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能力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表3  配套饲料加工能

年出栏商品猪数(头)

<5000

10000

20000

饲料加工能力(吨/时)

1.0

2.0

2.5

4.7.3场内供电系统

猪场的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三级。自备电源的供电容量不低于全场用电负荷的1/4。

4.7.4污水处理系统

4.7.4.1采取固液分离。舍内产生的猪粪采取人工收集的办法运到固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处理符合GB7959规定要求;舍内产生的尿液等污水采取专用的排污管道进入污水处理。

4.7.4.2采取雨污分离。生产场区设专用管道排放产生的污水,设专用管道排放雨、雪水等天然水,实行雨污分离。

4.7.4.3污水处理设施。按猪场的规模及其产生的排泄物总量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规模。污水处理设施建筑内容有集水池、酸化池、厌氧池、曝气沉淀池、人工湿地、消纳用的田、园、塘、山林等,经处理的排放水达到GB18596要求。

4.7.5场内消防系统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39规定执行。

4.7.6防疫设施

4.7.6.1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车辆强制性消毒设施。

4.7.6.2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在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消毒室和车辆消毒池,车辆消毒池长4.5-6.0米、宽3.0-4.0米、深0.2-.03米;在各猪舍出入口处设脚踏消毒池。

4.7.6.3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下风向处。

4.7.6.4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车辆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7.6.5在隔离区内设兽医室、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及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病猪尸体处理按GB16548的规定执行。

4.8环境保护

4.8.1环境卫生

4.8.1.1新建猪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

4.8.1.2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8.2新建猪场必须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4.8.3场区空气质量

场区空气污染物质含量不超过GB14554的规定的排放标准。

4.8.4环境检测

猪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4.8.5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阳及防风的需要进行设置。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树木应选高大落叶乔木为宜,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