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剑圣异界纵横后传: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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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是A公司老总,经营进出口公司,2008年公司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经营资金周转不灵,于是想向银行借款,由于2008年国家收紧银根,另银行从公司报表上看向该企业发放贷款风险极大。银行拒绝了其要求。天无绝人之路,在公司危难之时,公司的一个股东老陈提出可以将自己的自有资金借与公司。于是A公司2008年6月30日与股东老陈签定了借款合同,合同列明A公司向股东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的1.5倍。
2009年1月公司运转进入正轨,生意兴隆蒸蒸日上,公司股事会决定自行开发住房一栋,于是决定向员工集资100万建房,年利率是30%,另09年王总看中股市有很大升职空间,向股东集资50万投入股市,年利率也是30%。
2008年年终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告知,向员工借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份不得低扣。财务人员在报告中向王总汇报了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份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这一情况。王总当即决定,09年向员工和股东借款的利息,在合同时改为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这样即可税前抵扣,其余超利率部份以工资的方式向员工发放。他认为这样是合理避税的一种方法。
2009年12月,王总的同学B税务师事务所咨询王税务师在同学聚会上得知这一情况,告知王总向员工借款建房和向股东借款炒股不属于和正常经营有关的借款,有非法集资嫌疑,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抵扣。王总并不理解,问08年资金周转不灵向员工借税务机关的法规是未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份可以税前抵扣的啊。
王税务师向其仔细宣传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A公司在支付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A公司向员工和股东集资建房和炒股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