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莱恩:浙江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信托方式”解决员工持股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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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信托方式”解决员工持股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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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5-7-18 发表人: 王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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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就是将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由公司内部员工持有,实行股权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可以使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降低和分散公司股权结构中带有的风险;使员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由过去的“虚拟化”变成“具体化”,员工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资产的所有者,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可以极大地提高公司员工的责任意识,在公司中形成相对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革现有的分配形式,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最终,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收益最大化。
《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信托方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的解决方案之一。本文就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设计原理、功能解析、方案设计、操作流程、盈利模式、风险及其控制、市场空间、实践意义及尚存的问题等逐一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以期对信托解决方案的可行性有一更深入的了解。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实现的各种方式各有优缺点,但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信托方式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问题是所有方式中比较理想的方式。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员工持股有必要针对公司的规模、员工人数的多少,合理地选择实现的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最好首先选择信托方式解决员工持股问题,这样可以使员工股份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员工的权益更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选择信托方式能合理地解决员工持股实践中的持股主体、持股人数、持股资金来源等现实问题,以及能有效地规避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
员工持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传统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缺陷较集中地体现在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形态,即国家所有,因而,企业全部责任的承担者亦是国家。在这里,虽然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的范畴内得到了分离。然而,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及职工与企业的财产权毫无关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无论多么天才的经营家只要坐在国有企业老总的位置上,企业的经营好坏皆与已无关了,经营不好也不失“企业家”的赞誉。在这里,企业的全部资源都没有得到合理的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极大的浪费。这就是财产经济理论倡导的,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在使用某种资源时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率并由此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的真谛所在。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评估核定的国企的财产所有权绝大比例是国家所有,有的全部资产都为国家所有,在股权体现形式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绝大多数的国企股权结构中,没有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法人股。从投资的渊源看,国企的全部投资都是国家,股份制后,其股权形态也是单一化的,没有形成有助于效率提高的、多种形态的、合理的股权结构。因而,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毫不削弱占绝大控股地位的国家股东权利的行使,相反,因为有了职工群体这个小股东,使得国家这个大股东对小股东有了相对的控制权,国家这个控股股东在运作大于其自身资本的有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总和。因而,使得国家大股东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国家投入的资本的运作效益达到最大化。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这种科学合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前提。
均衡,是指每一方为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经营中,各方股东及公司作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只有在其最大目标一致,从而保持长久的良性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时,其各方的最大目标才能实现。我国国企的职工对企业从未享有过财产权利,从来都是被动地行为和不行为,从来都是将到点上班、到点下班作为其工作的准则。在这里,企业的各方主体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人的资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费。因而,国企效率、效益低下,无竞争力正是这一状态的逻辑结果。职工群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确了职工作为主人的地位,也同时明确了职工为公司的发展而锐意进取和工作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标——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
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和上市额度所限,国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若没有职工团体这一股东的参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仍是单一的,不够合理和丰富,因而,无条件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亦没有责任严格发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学合理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备件。
经济学家菲利普·克莱因指出:“现代经济同大多数人为的制度一样必须从动态上观察。一切面向市场的经济制度,都必须从技术、资源、社会目标和期望都在不断变化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评价。”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因而,市场的日益变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馈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上,致使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面对市场是呆滞的。多元所有制形态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处于不断合理和完善的动态状态。未上市公司内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有自身调整以趋科学合理化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资本社会化、证券流动化所决定。
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职工群体,同其他发起人股东一样,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内部股东的义务。但作为外部股东——股票的持有者则不承担此义务。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的企业若经营亏损,与任何职工,包括总经理均没有切身利益的关系,也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职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财产损失,致使全体职工同其他股东一样,在公司经营中,极力地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因而,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进入竞争状态的市场,能够理解到权利与义务同比例共存的原则。
员工持股实践的需求分析
广义的员工持股包括经营者持股(或叫管理层收购,即MBO)、员工持股(或叫雇员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种型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员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在员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中,都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突出表现在员工持股的主体资格、融资贷款等方面。
1.持股主体由谁充当。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时,由谁来持股。员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对员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员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员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员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是民政部停止审批员工持股会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制约。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难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员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如粤美的通过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一些非法的资金流动。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
.民间贷款和委托贷款代价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资求助于民间投资,有的可以称作是员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另有所图。他们要的不是低于8%的贷款利率,因为他们的资金往往有较高的资金成本,他们真正想要的是股权,用和管理层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战略持股”的股权,以及管理层和员工无法按时还款而质押的股权。计算下来融资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经常会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另外,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因此民间投资往往采用变通的委托贷款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确实可以解决部分收购资金问题,只是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成本。
.个人消费贷款不合法
有的商业银行想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个人,由个人再买股权。但是消费贷款必须指明用途,这种变通方式实际上违反了不能用消费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另外,银行有时会利用变通方式给MBO贷款,如将贷款先贷给企业做为流动资金,再由企业借贷给个人,或者通过委托贷款贷给“壳”公司,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除此之外,在实行员工持股过程中出现的股权的集中管理、股份的托管、转让和继承、双重征税等诸多问题都不好解决。
《信托法》颁布实施之后,以信托方式对员工持股进行设计可以有效地规避或解决这些矛盾。
第三部分 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委托最大的不同便是信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并且受托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法人。根据这两点,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可突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员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而且对外投资的是信托公司,不受原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制约,使得这种投资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另外,《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着专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障;(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够较好地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因此,信托方案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信托有效设立后,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对受托人来说,他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关系的条件就是信托的存续性。
信托所具有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即财产隔离)、有限责任及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法律赋予的本质特征,逐一满足了员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融资贷款(信托可根据财产隔离属性为其设立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融资)、股份集中托管(与信托公司固有资产相隔离)、专业理财、代行股东权等多方面需求。信托虽然是一种民事关系,但通过信托设计可以有效地规范员工持股市场行为,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中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该法认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的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依法转让。在员工持股信托方案中,因为原有的员工股东身份已变更为受益人身份,因此受益人的转让可以依据信托合同或其他协议的规定,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减少了股东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与《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为员工持股制订合法的股权流动机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信托方式来解决员工持股,其信托方案主要包括两类功能的信托:一是资金信托,二是管理信托。
1.员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由受托人以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于员工持股项目,通过回收贷款本息、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投资,为委托人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一种信托计划。
员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根据资金的用途还可分为两种功能,委托融资(即贷款信托)与委托投资(即股权投资信托),它们经常是综合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它可以是工会或公司委托的单个资金信托,也可以是多个员工委托的集合资金信托。
(1)投资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信托资金组合。
(2)信托投资公司向员工或管理层提供贷款,员工或管理层用股权质押担保。①②共同组成贷款资金信托。
(3)员工或管理层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
(4)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股权。
(5)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
(6)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收益首先归还贷款(即投资人)。
(7)贷款还清后,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当受益人指定为员工或管理层时,信托收益分配给员工或管理层)。
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的金融产品,它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做各种变形和创新。比如在员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中,往往采用管理层和员工自筹一部分资金(如整个委托资金的20%)与整个信托资产共同抵押,以保证信托资产大于借款金额的做法就被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纳,它是针对信托资产风险控制的需要而设计的。
2.员工持股管理信托计划是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如何代表员工管理股权,行使股东权力,即股东权信托。它体现了员工持股制度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功能。
股东权是指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可单独主张的权利,如接受股利分配的资产受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公司账册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权、召集股东临时会请求权、董事提名权等。
在员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信托公司是目标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持股员工才是真正的股东和受益人,因此,存在一个受托人信托公司如何代表真正持股人来实现股东权的问题。对于上面所提到的股东自益权,在信托计划中不会存在分歧,完全应由真正持股人也是受益人持有;而对于股东共益权则存在一个权力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这也是在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中需要具体明确的条款。
信托计划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根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来设定股东权信托,由谁来执行这个权力以及权利如何划分应主要依据委托人的意见来设计方案。而公司在进行员工信托持股时,也应注意向信托公司强调细分这些权利以及明确执行程序,以免以后发生分歧甚至发生股权控制权之争。一般来说,对于员工持股,股东权(这里指股东共益权)最好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来代表执行;而对于管理层持股,一般由持股人即受益人或受益人组织(如持股管理委员会)来决策,而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来执行。
在员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一方面由于员工人数众多难于集中管理并且集中的成本较高,一方面由于员工和股东的双重角色,使员工在作为股东决策时经常会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够客观的判断决策,因此将股东共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来决策并实现。信托公司一般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并且其作为企业外部股东(有时候还作为融资担保者)可以更加客观的维护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益。
不同的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各有不同,因此所设计的信托方案也不尽相同。但方案中所要包含的核心要件却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要件的路径选择和影响要件的因素。
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的组成要件一般包括:
1.员工持股计划
包括:股份来源、资金来源、持股对象、持股条件、持股比例、分配时机、载体选择(个人、持股会、持股公司、信托公司)、工具选择(实股、虚股、期权等)、股权管理(转让、回购、收益分配等)、付款方式、定价方式、员工参与机制、持股计划终止安排(终止条件及终止后的管理)等。
2.员工持股信托方案
还要包括:信托机构的选择、资金信托计划(包括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股权委托管理计划等。
以上这些方案要件如何设计,不是简单和随意的,它与企业战略及企业的运作有紧密和必然的联系。必须以企业战略为前提,并充分考察企业内、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作出决定,这样设计的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在MBO和ESOP信托方案中,法律主体一般包括目标公司、信托公司(受托人)、战略投资人、持股委员会或持股个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等。相关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1)关于员工持股信托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信托意向书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3)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员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
(4)信托合同(企业,员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
(5)信托计划(一般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6)股权转让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股权转让方签订)
(7)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企业或企业管理层签订)
(8)银行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的一些战略安排协议等。
在这些文件中,信托计划是对整个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绍,由于信托计划中很多内容如管理层或员工持股的背景、融资计划、战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东的承诺、股权管理和运用、股份的预留、转让及继承等诸多问题无法也不适宜在信托合同中体现,因此制作信托计划文件是为了整个信托文件的完整性,它有点类似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为信托方案的整体框架。它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使信托当事人不仅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也应遵守信托计划中的陈述。信托计划是非常灵活的,应依照信托持股的具体情况而订立。
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运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筹资准备阶段、信托方式收购股权阶段、股权管理阶段。
.筹资准备阶段
企业有进行员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备相应规模的股权来源,如原有股东转让、企业增资扩股等,进入筹资准备阶段。存在资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企业出一部分、员工(或管理层)出一部分、融资一部分的方式。融资可以由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给员工(或管理层),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吸收社会上外来资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资公司将吸收的信托资金或委托资金向员工(或管理层)提供资金,员工(或管理层)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信托方式收购股权阶段
(1)企业、员工或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信托。如果是企业出资,即由企业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员工(或管理层)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员工(或管理层)个人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自身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为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2)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股权管理阶段
(1)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股权持有、管理。如果企业(或管理层)仍要保留对股权的管理权,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股权具体的管理权限;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再将股权委托给企业(或管理层)进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首先用来偿还融资,随着融资的逐步归还,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股权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逐渐量化到员工(或管理层)个人设置的账户上,融资全部还清后,该部分股权即全部归员工(或管理层)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3)出现信托终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将现金或股权归还给受益人。
信托机制的根本原理在于财产隔离,收益和风险完全来源于信托财产自身。作为信托公司,对员工持股信托项目的收益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贷款利息收入:即通过为目标企业管理层收购或员工持股提供贷款融资,按协议利率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这项收益是稳定且封顶的。
2.计提管理费: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计划中根据信托财产的收益计提管理费用。它往往是从投资人的收益中进行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但都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信托公司一般要采取具有风险激励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即根据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计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如果低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不计提管理费用,节省下来的管理费用将用于弥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损失。这种具有风险激励性质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形成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资金信托委托人一致的利益取向,有利于信托品种的品牌和信托公司的信誉。
3.政府优惠政策收益:如有些项目可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是比较理想的情况。有财政支持的信托计划可使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来源于财政资金;或者如果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财政承诺按照这一差额补偿;或者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一部分直接参与贷款,降低其他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股权投资收益:即在为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按相同的价格收购的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所带来的超过正常投资回报的投资分红或股权转让溢价收益。
.采取资金信托方式贷款面临着基准利率上调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整体利率走势处于历史低位,随着通货紧缩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较大,投资者面临实际收益减少的危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利率调整当期,贷款的利率是没法调整的,也意味着投资者实际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贷款合同以规避利率风险,但这种规避依赖于相关的存贷利率差不变的前提。然而,随着市场利率化的进程,很有存贷差缩小的可能。现在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差大致为3%左右,较之于国外1.5%~2%的差额普遍较高。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个存贷差很可能下降。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未来2~3年的投资期间,不仅承担着基准利率上升导致的实际收益的下降风险,还可能面临着贷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调补偿这一损失的可能。
.以股权为标的的投资资金信托面临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股权作为所有权,代表着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种权利意味着所有者的收益是不确定的。通常而言,股权收益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这一特征与在现阶段以低风险的信托产品作为切入市场的产品设计策略是不相匹配的。所以,以股权作为信托标的,需要特别的机制来规避这种可能的高风险。要想设计比较稳健成功的产品,这方面一定要有特殊的安排。
由于股权投资本身具有时间上的永续性,这与信托计划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在方案的设计中具有两种选择:一种方式是,信托投资者如果认为该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可以以优先参与的方式加入该信托的后续期计划,从而规避了到期信托计划清偿时可能涉及到的股权变现的问题;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设置股权回购的方式,保障到期时投资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到期回购股权或由新的投资者承接这部分股权,转让资金用于偿付信托本金,以解决可能的流动性风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思路可以是:
(1)对信托企业来说,加强筛选目标公司和标的项目。在风险投资中,加入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以保证在信托存续期间,项目有稳定的收益可用于股东的利润分配,使信托投资者的收益有可保障。
另外,采用第三者担保、超额抵押、责任保证保险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控制风险的方法。
(2)对实施员工持股企业来说,注意筛选信托机构或者实行股权信托招标,不同的信托机构共同交叉管理企业,形成良性的竞争和约束制度,共同控制风险。
尽管到目前为止,对促进员工持股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目的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家对员工持股在中国将取得进一步发展这个判断基本是一致的。我国各地的实践已经说明,员工持股已不是个别地方、个别企业的现象,而是已经得到大多数企业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企业改革形式。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员工持股将会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企业中得到推行。
在未来数年间,中国的员工持股实践将表现出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实行员工持股将是改革进程中更加自觉的行动,从而促使员工持股突破目前的试验阶段,进入全面推广时期;第二,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性质将由国有中小企业扩展到国有大型企业和各类非国有企业,将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第三,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将呈现加速形势。
由于信托制度能够解决员工持股运作中现存的法律障碍,并能规范员工持股市场行为,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样性,使其能够根据不同性质、规模的企业,以及实行员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设计出相应的信托模式(如用员工持股资金信托来解决员工持股的融资问题、实现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用经营者期权激励信托来激励经营者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促进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用管理层融资收购信托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满足企业广泛的需求等)。因此,员工持股信托方案将具有广泛的需求与良好的发展前景。
.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意义
信托投资公司整顿结束,在回归本业的过程中,面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加大信托业务的创新力度,实现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转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业务范围很广泛,就象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样:信托就是一个“容器”,它可以装任何东西,至于到底装什么,就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信托投资公司目前的根本任务是在明确其市场定位的情况下,结合本公司、本地区特点,积极开发潜在的信托市场,创新设计出体现信托功能,服务市场经济的信托品种。
在信托业刚刚步人正轨的时候,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大多为资金信托品种。但随着信托市场竞争的加大,投资者信托理念的树立,单纯模式的资金信托产品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只有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不断推出创新信托产品,信托投资公司才能生存和发展。
员工持股信托作为国外较成熟的信托产品,实践证明对于建立和增强企业激励机制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可为许多想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员工持股信托是一种管理型信托,通过企业股权分红来获得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这个信托品种进行市场细分,并投入专业理财和资本市场运作,使其在为受益员工分配收益的同时,也使其成为自己比较重要的收入来源。
.对员工持股实践的意义
通过对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信托方案对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是一剂良方,可以解决持股主体、融资、股权管理、双重征税、预留股份、股份内部转让和继承等很多法律障碍。员工持股信托方案对员工持股计划来说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制度设计,《信托法》的生效,我国员工持股的许多现实问题都可以得到顺利解决,这对于我国国企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信托税收问题没有文件明确规范,事实上从信托业整顿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产品至今,几乎所有信托产品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无法将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说清楚。各信托公司几乎都表示要等待相关政策出台才能解释这一问题。据有关报道,银监会已经正式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信托“税改”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已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
对于员工持股,按照传统的持股公司完成个人持股将无法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信托方案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信托收益属于受益人的收益,纳税主体是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本金并不需要纳税,受益人只对信托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信托持股,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让获得现金并直接将现金作为信托财产分配给个人,那么个人将按照国家规定就现金增加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至个人名下,则个人是否应缓交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其股权变现后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交纳还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交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信托登记问题
现在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信托公司受托为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后,信托公司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我们无法知道信托公司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还是代表他人持股,因为我国现在对信托没有规定任何的公示制度。尽管公示制度不应影响信托的效力,但缺少公示制度,一方面会让真正的股权持有者担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会影响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缺乏公示制度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信托公示制度主要通过登记制度来实现,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对于何种信托财产需要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个领域还需要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对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型、信托登记的义务人、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现在已操作的信托持股,我们只有等待具体的登记制度出台再按照规定进行补办。
结论
以“信托方式”解决员工持股问题是可行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
一、信托方式解决员工持股问题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少,更为灵活和可行。
员工持股信托方案对资金没有特别要求,实施成本较低,只要受托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便可实施。但是,转让方式和回购方式都需要巨额资金才能实现,实施成本较高。实际操作中,多数公司都难以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人或筹集足额资金进行回购,而且为解决个人持股问题而回购,不但会造成公司资金紧张,还直接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降低公司竞争力,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信托方式因不同于转让股份,可以不受《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信托方式不属公司减资行为,无需履行减资的法定程序。回购方式不仅程序复杂,且因《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仅回购某些特定股东的股份,使得定向回购“特定人”的股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实际操作中,采用信托方式,持股人的受益权并未受到影响,信托双方易于达成一致意见,可大大缩短谈判时间,降低成本费用。转让方式和收购方式均需受让方就转让或收购价格、时间、方式等与持股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个人持股涉及的人数较多,若要达成一致意见,其过程非常漫长且实施难度较大。对真正的公司职工来说,股权转让或回购注销后,有可能影响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态度,导致职工队伍的不稳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信托方式可以避免此类问题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职工持股会发挥增强职工对企业凝聚力的积极作用。
二、以“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中小股东的大量自然人直接或以职工持股会、工会名义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而通过信托关系,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股份公司股东,将以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集合分散的个人股份、选派专业人士,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份公司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公司管理,主张股东权利,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更大限度地实现股东权益。
三、以“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有利于受益人权益的兑现。
信托公司可以在其固定场所,定期披露股份公司最新信息,使受益人能够便捷、全面地获取公司信息;若遇到信托合同中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托公司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征集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意见;利用信托公司现成营业网络,先进的设备和专业人员,方便受益人领取红利。实现以信托方式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上述优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该方式要求受托人具有合格的资质和良好的管理水平,目前符合信托方式的受托人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股权进行管理,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代表众多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行使权力,这就要求受托人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控制度、便利的营业网络和设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队伍等。经过多年的行业整顿,加之《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目前通过人民银行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基本具备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