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7.0 元素萨满:2010年度国家税总纳税服务司答疑税收问题荟萃(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6:00:13

2010年度国家税总纳税服务司答疑税收问题荟萃(六)

(2010-12-27 20:13:40)

128、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华侨还能不能扣除四金?

问题内容:

  公司聘用了几位归国人员,他们在保留了外国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还持有了身份证和城镇户口,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他们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符合华侨的界定。但他们又缴纳四金,还算华侨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同时扣除华侨的附加费和四金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公司所聘用归国人员,在国内已取得身份证和户籍,且已参加国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尽管仍具有境外居留权,从其在境外居留时间上来判断,可能已不属于华侨身份,不应享受附加费扣除2800元的待遇,其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29、邮寄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拒收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我们在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个别受送达人决绝签收,请问如何处理?是否只能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地点是否是办税服务厅或受送达人住所附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根据以上规定,就本案例而言,公告送达,应当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公告送达,可以在税务机关公告栏、受送达人生产经营地(住所)附件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130、股改限售股解禁的应纳税股份数量如何计算?

问题内容:

  对于股改限售股纳税的一点疑问:该通知的纳税方式明显不合理,例如:2006年股改时受让1000股,如果公司没有分红送股,至2010年解禁后纳税仍按照1000股计算,对此无疑问。但是如果期间经历分红十股送十股,则到2010年持有股数为2000股,除权后其每股股权与净资产均只有股改复牌时的50%,但按照目前的证券公司预扣预缴纳税方法,其它所有数值在纳税公式公式中都不做改变,但纳税股数却变成2000股,纳税金额是之前一种情况的2倍。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能否给予解释?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精神,限售股解禁前的所送股份也属于限售股,应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您所举案例,2006年1000股十送十后,限售股为2000股,如上述限售股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减持,则证券公司应按2000股扣缴税款。为加强税源监管和保护纳税人权益,证券公司所扣缴税款是预扣税款,纳税人如果认为预扣税款超过其实际应缴税款,可在扣缴税款次月起的三个月内,携带完整、真实的实际转让价格和实际转让成本的凭证到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退税。

 

131、转让旧房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问: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132、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问: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

133、

企业重组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如对资产评估增值,并将增值部分通过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实际上是企业对股东的派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34、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

1、境外母公司(拟上市)将其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给境内子公司高管,境内子公司高管如何在境内申报缴纳个税?是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文,还是适用国税函(2009)461号文? 2、国税函(2007)1030号文“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假设上述境内子公司员工在被授予股票及股票期权前已按〔2005〕9号文的规定对当年取得的年终奖申报了个税,当年取得上述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权所得时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再采用一次?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境外上市母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高管授予股权激励,可按照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是对某公司涉税问题的处理案例,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印发后,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原则上不再执行。

135、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最近做一家企业的清算所得税业务,清算企业由两个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己说账上的大额的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直接冲减了未分配利润,这种作法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涉及到清算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作为中介机构,应该如何把握?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在企业清算中,企业如有大额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先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确认财产损失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136、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公司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按照偶然所得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中要求按照偶然所得纳税的规定与公司向离职员工支付情况不同。其他的规定对竞业禁止补偿金没有明确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离职员工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收入,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7、绿化工程企业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问:A市某绿化工程企业在B市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将在B市为客户栽种1.5万株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保证成活率在85%以上。合同明确约定了绿化工程价款和养护费收费标准。该企业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而纳税人提供的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绿化工程与养护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其中,绿化工程劳务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B市缴纳营业税,苗木养护劳务应在机构所在地A市缴纳营业税。

138、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提供技术服务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

问:某境内居民企业支付一笔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费给一家外国企业,这家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上述外国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持技术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形,外国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139、已全额开具发票且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5月售出一套商品房,已全额开具发票,并另支付给购房者部分折扣,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那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与购房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故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140、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同之处在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在土地取得环节一次性征收的税种,目的是保护耕地。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引导企业集约、节约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在不同环节征收的税种,因此,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在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后,在土地持有和使用过程中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在占用耕地的当年,考虑到纳税人已经支付了较高的补偿费、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设置为批准征用耕地的1年以后,从而保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理衔接。

141、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问: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贴花?

答: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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