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驱人演员死亡: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行为-经济学阶梯教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9:21:18


  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变迁,指的是劳动力市场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它盖涵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力流动制度、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劳动力市场实现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共同构成劳动力市场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制度变迁能够促进劳动力进行创新,提高生产积极性。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就业体制,由国家单方面实行劳动力雇用和配置,企业几乎没有用工权,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劳动者也基本上没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力。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劳动力开始实行市场化配置,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力流动制度、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都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则紧紧伴随着这一改革过程,但是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剩余劳动力无法大量转移。城镇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开始打破,通过实行劳动部门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我国劳动力市场得以建立。这一阶段统包统配制度仍占主导地位,劳动力市场规模及市场化程度很低。

  

  第二阶段,1984年~1992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搞活国有企业成为整个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向前推进,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在新增职工中打破了固定工制度。户籍制度有松有紧,农村剩余劳动力陆续向城镇转移,企业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人才交流市场初步出现,扩大了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范围,推动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障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开始探索,1986年在国有企业中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1992年~1996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我国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这一时期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向前跨了一大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市场机制被更多地引入劳动就业领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成为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社会保障市场化改革取向明确,制度覆盖范围扩大,社会化程度提高。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国有企业职工大规模下岗分流标志着存量劳动力所处的就业体制从根本上被市场化。户籍制度发生较大的变迁,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地实现大量转移。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劳动力市场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行为

  

  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路径变迁的: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发流动,基本上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二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是城镇就业体制的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行为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我国劳动力流动主要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政策偏向等制度因素紧紧伴随着这一转移过程,并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并由此开始影响到其他制度的改变。

  

  我国劳动力计划配置首先在农村实现突破,农民自发选择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最初仅限于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贫困地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盈利性改变了农村和城市生产要素禀赋结构和要素相对稀缺程度,从而导致了相对价格的变化,决定了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由于生产方式改变而不断释放出来的劳动力成为农村传统部门的优势资源,资本成为城市现代部门的优势资源,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

  

  在劳动力转移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制度供给相对落后于制度需求。政府在劳动力转移制度变迁中,一方面,是制度供给过剩。主要表现在户籍制度和其他政策偏见上,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不合理的制度性分割。另一方面,在制度变迁的初期,制度供给地位的缺失,制度需求先于制度供给而形成,造成制度有效供给不足。改革主体来自需求者,变迁力量薄弱,政府观望、默认、随后许可,再到总结推广,大部分的制度选择都是创新主体行为的结果。同时,尽管劳动力转移制度是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农民有改革的需要,形成了强烈的推动力促使政府的支持和推广。如果没有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农民根本不可能进行制度创新:如果没有政府的引导,也不可能形成一个比较均衡的制度结构。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败。

  

  2.强制性制度变迁下的政府行为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来实现的,强制性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我国城镇劳动就业制度、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都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作为管理者。能够以比较低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和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各种既得利益集团对进一步制度变迁的阻挠或扭曲,也需要政府力量的干预,降低变迁的社会成本。

  

  我国劳动就业制度完全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不是源于企业和职工为追求潜在利益,而是政府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和调动企业积极性,直接诱因是政府对潜在利益的追求。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制度选择的发言权,只能被动地接受上级的制度安排。劳动就业制度变迁的每一步都能看见政府痕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充当了“主角”。

  

  3.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

  

  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成熟。全员劳动合同制使劳动就业契约化,市场就业成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劳动力市场初步具备了法律制度框架,社会保障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建国后实施的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导致劳动力市场被分割为城市和乡村劳动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又出现了体制内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分割。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严重制约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分割、地区壁垒造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性分割,城乡之间、不同城市之间以及不同农村社区之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都会受到诸多制度和政策的限制。在城乡之间尤为突出,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仍会受到排挤,如很多城镇对企业使用农民工仍实行总量指标控制,设置行业限制。

  

  劳动力市场存在体制性内、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前者又分割为体制内存量合同工准劳动力市场与临时工、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就业,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劳动者权益有保障,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制外就业缺乏规范性,主要是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者。不同的就业形式造成相应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福利待遇的差别。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障只有体制内享受,造成不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三、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政府行为选择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的职能需要进一步转变,要适应制度变迁的不同层次而相应采取不同的政策手段。政府应放松管制,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促进各个社会群体的制度创新。

  

  首先,消除壁垒,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确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政策取向。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前提,要实现自由流动,必须减少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的人为分割劳动力市场和限制劳动力流动,增加劳动力流动成本的制度障碍。在区域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政策、所有制结构调整政策和城镇化政策等宏观决策中,把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作为重要因素,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界限,取消地域界限,淡化所有制身份,尽量避免对劳动力市场人为的直接行政干预。

  

  其次,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在劳动力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缺位与越位并存。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及制定和维护劳动力市场规则方面尚有很多的空白,如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方面。同时,也存在分割管理,如人事部门管“人才”,劳动部门管“工人”,组织部门管“干部”。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就是要整合劳动力市场管理体系,取消形形色色不合理的行政性干预。

  

  再次,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持与劳动力市场公共服务。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建立市场秩序,健全的市场秩序至少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在劳动力市场上,法律制度强制性地规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并要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可以提供劳动力市场宏观信息,建立高效率的就业信息网络,注重降低政府就业服务成本和制度成本。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必要保证。社会保障为优化劳动力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流动提供基本条件。为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是要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避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同造成劳动力市场不合理的制度分割,增加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成本:逐步完善并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模式选择上逐步实现与城镇制度的对接:研究制定不同账户的跨省转移和接续政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对就业弱势群体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