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马校园 国语版全集:企业所得税26个经典问题(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33:52
 作者:会计师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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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费问题:(1)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了福利费的一些列支项目,列举之外的项目能否列支。(2)职工食堂对购入不易取得发票的物品能否凭销售方的凭据、采购人员签名、负责人签字、领导批准的方式计帐。(3)企业人员不多,在某饭馆订盒饭取得票据能否计帐。(4)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能否视为福利费列支。

上述问题按照以下原则掌握:(1)文件列举之外的项目不能作为福利费扣除。(2)对职工食堂购入的物品,应取得发票的要取得发票入账。(3)纳税人为职工订餐取得票据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4)独生子女费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扣除,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据实扣除。

对职工食堂买菜的支出,往往是不能取得发票的,地税局规定可以凭借一定的手续扣除,而国税局必须要求取得发票,未免有些强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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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国税发[2009]31号文未明确扣除方法,应怎样理解和执行?

根据上级解释,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以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这个问题似乎回答错误。

31号文件第6条规定,只要签订了预售合同就是销售收入,而销售收入是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新31号文件摒弃了预售收入的概念。

         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前,企业是不会取得收入的,而只要签订了预售合同就成为了销售收入。所以,按照问题,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广告宣传费无限期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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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出差乘座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保险费,能否扣除?

因此而发生的人身保险费可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飞机上附带的保险,显然是商业保险,但是鉴于此类保险的特殊性质,各地均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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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差旅费补贴没有标准,税收管理中应如何把握?

由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制定补贴标准。

       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有时候也会用此途径消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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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费用问题。1、企业为扩大销量规定销货量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后,提供旅游费用,其旅游费用能否扣除?2、企业为奖励职工,组织职工旅游,其旅游费用怎样扣除?

该旅游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1、苏州地税局认为,旅游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苏州市地税局2009年汇缴问答规定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2、注意旅游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免费旅游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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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奖金、医药费、疗养费、报刊杂志费、住房补贴等可否扣除?

 

这些项目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缪司长答疑精神,如果离退休人员已经进入社会统筹,则费用不能扣除,如果没有进入社会统筹,推定为职工福利费。

       而本规定,实际上是无论是否进入社会统筹,一律不得进入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缪司长的答案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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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销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方应取得什么票据?

 

根据购销合同、协议和付款收据扣除

          即:合同违约金不需要凭借发票扣除。

笔者认为这样笼统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由于B公司没有按期付款,因此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对于A公司来说这10万元是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应当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没有取得发票,不应当在所得税前扣除。

       2、反之,如果A公司违约,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由于B公司并没有销售货物的主价款,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因此,B公司无需开具发票。此时,A公司才可以凭借购销合同、协议和付款收据扣除。

          也就是说,是否需要发票关键是看当年上游企业是否具有流转税纳税义务。这样的理念借鉴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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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小汽车,用于企业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帐上没有登记,此车发生的修车费、燃油及路桥费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租赁协议规定和发票按规定扣除。

即:私车公用问题,此时必须有租赁协议才能扣除,但是如果没有租赁费支出,一般认为是不合理的。而向个人支付的租金支出,又牵涉到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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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关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有效凭据,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是笔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 不是笔误,那么这个表述就是错误的。

             这一条对纳税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尤其是协查案件中。

         江苏省曾经以苏国税函【2003】37号文件规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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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一次列支为研发费用?

 

按照上级答复,用于研发的3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不得一次列支为研发费用扣除

        财税【2006】88号文件曾经规定: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但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取消了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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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借何票据进行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理解?

 

企业间借款应依据借款协议和支付利息发票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应附付款转账凭证或对方的签收凭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以合理性作为判断依据。

1、关于扣税凭证问题。

777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向自然人借款可以扣除,但是扣税凭证是什么,各省掌握不一,有的地方必须要发票,有的地方只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凭证。而河北国税则指需要转账凭证或对方的签收凭证即可,非常宽松。

2、关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问题。

         以合理性来判断。这句话等于没说。实践中,看来是放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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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分票据标明所购物品为礼品,此项开支是否应列入业务招待费。

应区分礼品用途,分别作税务处理。

礼品 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这一条规定的好。

一般来说,向特定对象赠送的礼品为业务招待费,而向不特定潜在客户赠送的礼品则为业务宣传费。所以礼品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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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查补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检查期和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可以。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稽查查补的所得额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无此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底查补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莫衷一是。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纳税自查的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终究没有明确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