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藏人有声小说百度云:餐饮服务食品投诉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21:15:00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经营行为,提高本局办事效率,防止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中出现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等形式向我局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经营以及本局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遵循原则

1、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解决,化解矛盾。

4、树立餐饮监管行政执法权威。

三、受理机构

分局食品科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

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

分局纪检室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本局工作人员以权

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受理范围

1、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3、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或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行为。

4、违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从业人员持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行为。

6、餐饮店内外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办理程序

1、根据案件的性质、地点及其他情况及时移交、督办或直接查处。

2、来信来访反映的,应当记载反映的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简要案情,并将材料及时呈报负责人。

3、负责人签署调查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交办函发出。

4、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身份。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5、进行调查的,应当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逾期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6、逾期不报,又无理由的,通报督办。
六、工作责任

1、凡在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不依法办案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2、对举报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对举报人不耐心细致、态度生硬的,要向举报人赔礼当前,并及时纠正。

八、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投诉举报电话: 食品科52222558、纪检室52210803;

电子邮箱:kxbgs@cqda. gov. cn.

 

 

 

 

 

 

 

 

 

 

 

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事项,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局长对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食品科具体经办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本局采取设置公告栏或制作活页材料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九)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八条 本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九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本局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本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局纪检室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许可的

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监管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范围

在开县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

三、监管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继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继续推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继续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索农村宴席规范化管理制度,推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及农村宴席登记、备案管理等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

1、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2、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检查覆盖面100%。

3、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

4、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抽样管理

1、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并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2、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3、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七、行政处罚

1、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责任追究

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一、  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开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组织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

二、应急处置内容和步骤

(一)事故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详细登记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

(二)事故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监〔2010〕10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发生食物中毒的,要立即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快报。

(三)现场控制。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采取行政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调查取证。

1、及时到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餐饮服务单位,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2、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

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

厨师、帮厨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3、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

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并要求被询问人过目后签名。

4、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视听资料

证据。

(五)现场判断。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提出一个初步意见,结论

性意见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

三、适时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每年应根据情况至少组织一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应急演练。

四、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要详细询问事故发生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应急管理职能科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