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父2种子: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借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10:55

浅谈如何开展好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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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日报  

  浅谈如何开展好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

  ·丹正加

  近年来,我州107个乡镇都相继设立了纪委,并由一名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但从这几年的案源分析来看,县一级纪委的信访举报40%以上来源于乡镇一级,这说明,乡镇纪委的查办案件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要使乡镇纪委的查办案件工作步入规范化,笔者认为,必须开展好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抓好这项工作,能起到内部监督、平衡案件的处理、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等依法办案的功效。

  加强组织机构,是搞好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乡镇纪委审理机构,即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案件审理小组,一般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纪检委员、组织干部、武装部长、司法助理员、党委秘书等党员干部为成员,并将这个审理小组视为常设性组织。要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明确职责,把握权限,正确处理好检查与审理,承办人与集体审议和审理与审批三个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一是请上来,对乡镇党委决定批准的案件,在结案之前,一律先将全案材料送县纪委审理室审核,由县纪委审理室与乡镇党委、纪委共同审理把关,边审案、边辅导,缺什么补什么。特别要加强对一些政策性强、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案件的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和法律为准绳,还要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查案的社会效果,帮助乡镇纪委分清五个界限,即分清因政策界限不清而犯错误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界限;分清工作失误与乘机谋私、中饱私囊的界限;分清思想认识问题与道德品质问题的界限。在处理上,要注意全县范围内的平衡,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不同问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前,特别要注意克服对上宽、对下严亲者宽、疏者严的错误倾向,宽严要适度。二是走下去,要经常深入乡镇,协同办案,帮助解决乡镇纪委在办案中遇到的人手不够、部门不配合、取证困难、程序不懂、依据不清、材料不全等问题。特别是对重点疑难案件可采取定办案人员、定包案领导、定办案措施、定办案时限的四定措施,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案件由县纪委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实行县纪委协助办案、乡镇联合办案、公检法配合办案,以此提高乡镇纪委的办案能力。三是小型短期集训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在岗培训、个别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使办案工作早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四是根据有关《条例》和业务学习资料,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统一规格,要印发《办案人员工作纪律》、《违犯党纪党员的处理程序》、《立案审查报告表》、《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表》卷内目录等。各乡镇纪委审理结案的案件档案,年终要上交县纪委,要把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数量、制裁量、合格率等列为年终对乡镇工作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评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六是加强对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件的两级审理,把审理工作做到办案之中结案之前,使审理与教育结合起来。从办案入手,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扩大教育效果,做到查处一个案件,刹住一股歪风,教育一大片党员干部群众。

   (作者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室主任)

 

乡镇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时间:2008-6-16 0:00:00 来源:南京纪检监察网3.7 阅读次数 893 

  

 

    南平市通过调研反映,当前乡镇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比较普遍性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主要问题

    一是熟悉审理业务的人员缺。南平市延平区乡镇案件审理小组15个,审理业务熟悉的人几乎没有,案件审理业务基本上是靠区纪委审理室协审把关。由于案件审理工作政策业务性强,有基础肯钻研的专职人员要一年以上才能胜任,一般的专职人员要三年左右才能胜任。加上乡镇纪委编制少,专职审理人员难稳定,工作中碰到问题依赖上级审理室解决,业务难提高。

    二是检查审理分离难做到。乡镇纪检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查审一锅煮的现象比较普遍。乡镇机构人员编制受限,一般为3—5人,编制3人的要做到检查和审理分离,就必须找人(如组织委员或党办秘书)凑数,设置5人的虽然查审分离人数够,实际操作一般都是由2人侧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案件查审,在案件中看到的查审分离4个人的名字,多数是形式上的签名。

    三是村支部党员到会率低。处分村级违纪党员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规定党员必须到会80%才能召开,但往往很难达到。究其原因:一是村支部党员年龄老化。延平区村级党员平均年龄46.5岁,60岁以上老党员占25.22%,许多党员因年老体弱无法到会。二是外出务工的党员多。延平区村级外出务工党员有1153人,占农村党员12.54%,他们都无法参加会议。以上两项合计占37.76%,党员到会率要想达到80%,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是上下处分意见差异大。乡镇案件必须经区纪委协审把关,区纪委审理室协审后,提出的处分意见经常得不到落实。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党员文化素质偏低。理解领会《党纪处分条例》精神不够,造成在思想行动上不能与上级保持一致。二是老好人思想作怪。都是乡里乡亲,感情用事为重。如大横镇某村党员因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刑,按《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必须开除党籍处分,但村支部还坚持要将其留在党内。三是宗族派别在作怪。如不是同宗族同派别的人,为了削弱对方势力,处分越重越好,最好一棍子打死。如王台镇某村村主干因违反财经纪律,区纪委审理室据情节建议给予从轻处分,但村支部相当一部分党员要求要给予重处分,甚至要求开除党籍。

    二、解决对策

    1、学干结合,提高水平。一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形式使审理人员尽快掌握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要强化实践,提高办案水平。对一些复杂有难度的案件,可以整合县(市、区)审理力量,抽调乡镇审理人员联合办案,学干结合、工训结合,给乡镇审理人员面对面的业务指导,让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三要完善稳定审理人员队伍。乡镇未建立审理小组的要及时建立,缺少人员的要及时补充,保持审理人员相对稳定。

    2、查审分离,督促到位。要克服查审一锅煮现象,主要是靠区纪委审理室对乡镇纪委监督检查。一要建立乡镇联合办案审理机制。由于受编制人数影响,查审人员难分离,乡镇联合办案审理,可以有效解决因人少导致查审难分离的问题。二要利用协审把好查审分离关。利用乡镇案件必须经区纪委审理室协审后才能处理的规定,区纪委审理室在协审案件时,把查审分离作为协审案件的一项重要内容。三要将查审分离列入年终责任制考评,凡在协审中发现查审不分离的案件,年终考评予以扣分。

    3、遵守党规,灵活掌握。一要灵活措施,确保党员到会率。针对老龄党员、外出务工党员多的情况,可在会前上门征求意见,或电话征求意见的办法,两人以上在场做好记录,并将其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以解决到会率低于80%而开不了党员大会的问题。三要应用特殊程序。因规定人数不够无法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可采取由县(市、区)纪委直接下达处分决定的办法来解决。如今年樟湖镇某村,因无法召开党员大会,对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的陈某某,采取走特殊程序,直接下达处分决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要确保《条例》执行到位。当村、镇党组织的处分决定明显与《党纪处分条例》相抵触时,县、区纪委可以责成乡镇党委撤销批复,或由区委撤销乡镇党委的批复,由区纪委直接下达处分决定。 

 

市纪委出台《关于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90806日】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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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该市纪委针对乡案县协审工作实际,结合乡镇纪检监察资源重组后乡镇案件审理工作现状,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一是坚持三不变原则。明确县(区)纪委农村工作室(纪工委)查办的违纪案件,坚持查审分开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权限,分别移送乡镇纪委和县(区)纪委审理室审理。二是成立乡镇联合审理小组。要求工作室(纪工委)所辖乡镇成立联合审理小组,人员由所辖乡镇的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组成,组长由案件所在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担任,工作室(纪工委)明确1人负责案件移送工作。三是实行集体审议案件制度。案件主审人由所在乡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实行乡镇联合审理小组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同时要求案件经乡镇联合审理小组审理后,将案件材料报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协审,确保乡镇案件审理质量。

 

建始县纪委监察局五项制度确保乡镇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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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新闻网 http://www.enshi.cn 2009042409:00

 

  建始网消息(特约记者 彭长尧)近几年来,县纪委高度重视乡镇案件查办工作,并通过推行五项制度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否决制。县纪委明确要求乡镇纪委办案必须把案件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凡是质量不过关的不能下达处分决定。否则,将在年度案件质量考核时予以扣分,并对由此引起冤、假、错案的,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纪律责任。

  办案责任制。明确乡镇纪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严格查审分离,查案人员不审案,审案人员不查案;实行两卷制立卷,检查、审理两卷分立。在立卷中,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向全县乡镇统一提供卷内文书格式式样,统一标准;乡镇纪委建立案件审理集体审议制度,使每一件案件既有专人负责审理,又能集体审理把关。同时,将乡镇案件的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分别纳入县纪委案件检查室、审理室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

  定期通报制。县纪委对乡镇办案进度快慢、质量好坏实行定期通报。凡办案进度较快、质量较好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否则,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及时整改。

  备审定案制。为确保乡镇办案质量,县纪委在全县实行乡镇案件备审制,下发了《规范备审案件的意见》,对乡镇案件的基本要求、备审制度、审批程序、落实执行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乡镇查办的案件提交党委会讨论处分前,必须送县纪委审理室备审;在常委分片包案重点督办的前提下,实行以审理室为主跟踪督办指导制度,从案件初核——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移送审理——证据审核——定性量纪——处分决定——执纪到位进行全过程指导、把关。把请上来(请乡镇办案人员带案卷材料到县纪委)和走下去(不定期地到发案乡镇)作为经常性工作,对乡镇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面对面的个案指导。在案件备审中,案件审理室坚持严把三关,即:把好案件审理程序关、把好证据质量关、把好定性量纪关。

  乡镇党委集体议决制。要求各乡镇党委、纪委在查处案件中做到三不,即:未经乡镇纪委集体审理、审议的案件不送县纪委审理室备审,未经县纪委审理室备审的案件不提请乡镇党委会议、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处分,未经乡镇党委会议、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处分的案件对违纪人不给予纪律处分。通过实行乡镇党委、纪委集体议决制,防止了过去存在的以言代纪以言代法现象,既严格了程序,又充分保障了广大党员的合法权利。

  据统计,自实行五项制度以来,乡镇办案连续四年实行了零申诉。

 泗洪县纪委实行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季度巡查制度

 

 

 08-06-18  浏览(53) 

 

    

 泗洪县纪委实行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季度巡查制度

 

    一是巡查每个季度乡镇主要领导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乡镇党委是否自觉把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纳入乡镇季度工作统筹安排。二是巡查各乡镇建立的案件审理小组,机构是否完善,制度是否健全,工作是天否正常开展,上级纪委对案件审理工作各项部署安排是否得以落到位。三是巡查乡镇自办案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理,是否报上级纪委审理部门进行协审。四是巡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河南固始纪委三措并举创新案件审理工作

2010-09-06 13:4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打印本页 关闭

    

  河南省固始县纪委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严把三大关口、建立三联机制、 提供三大保障,三措并举,不断创新案件审理工作。近两年来,该县每年直接审理案件都在65起以上,协审案件90起左右,全县年处分党员干部180多人,有力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固始的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严把三大关口,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信服力

  工作中,该县坚持做到秉公执纪、依法量纪,严把事实证据、材料手续、定性量纪三大关口,确保审理的每个案件,经得起历史和现实的检验。

  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证据是定案的基础,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案件其实就是通过证据的合理链接,真实再现历史真相。在审理中,首先注重对证据材料的认真审核,反复鉴别对照,反复进行逻辑推敲。200912月,在审理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弄虚作假、非法获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案件。审理人员发现,刘某的谈话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个人检查及对当事人刘某非法所得的罚没票据等有关证据材料,都证明刘某骗取了50亩。而调查组提供刘某领款的退耕还林补助存折上反映,刘某只领取了25亩。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错误事实,且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问题出在哪儿呢?审理人员立即和调查组协调,要求他们及时补证。后查明,刘某实际只骗取25亩,另外25亩是刘某的一个朋友潘某所为,此人系某单位离职创业人员。潘某听说案发,立即通过刘某,退出非法所得,想躲避党纪国法的严惩。通过审理,揭开了村党支书刘某为了讲义气,掩盖朋友潘某骗取国家25亩退耕还林计划的真相。后来,刘某、潘某在被开除党籍后,移送司法机关。

  其次,注重审理谈话中的再核实工作。鉴于审理人员主要是通过审阅死材料去认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谈话前,除了详细、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外,还主动与案件检查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群众评价以及在调查过程中被审查人的思想动态等卷外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谈话方式,使审理谈话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某所长刘某私设小金库案件,调查组在移交卷宗时反映刘某的态度极不老实,要从重处理。后经审理谈话发现,案件查办人员调查时,刘某的母亲正患病住院,而刘某是个孝子,因此脾气发燥,见谁都没有好话。但是,刘某还是积极配合调查,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二是严把材料手续关。为提高案件审理水平,该县向全县32个乡镇纪委、40多个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转发了市纪委审理室编撰的《案卷模式》,规范了乡镇办案程序和文书。全面推行乡镇办案、县室协审的办法,对乡镇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的案件,采用两级审核的办法:即先由基层纪委书记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再移送审理室审理,保证了案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遗漏,不出差错,经得起审查。

  三是严把定性量纪关。定性量纪是案件处理最为关键的一道程序。在定性量纪时,本着对案件质量负责、对被审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解决。在审理某小学校长张某一案时,认真讨论,反复对照有关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案情是这样的:张某系某小学校长,李某系某村小学教师。20064月,李某想调入张某所在的乡小教书。李某知道张某和乡党委书记有关系,便找到张某,让其帮忙活动活动。为此,李某送给张某一张存有4000元人民币的建行储蓄卡。但是,张某觉得李某教学水平不行,不希望李某到乡小来教书,便未帮助其活动。20079月,该乡教师调整结束,李某未得到调整。李某很生气,找到张某,张某便将4000元现金和建行存折一起递给李某。李某接过钱和存折后,匆匆赶回家。后来,李某从存折的取款记录上发现,张某曾经用过该款达一年以上。在审理中,调查组认为张某应该按斡旋受贿定性处理。审理认为,张某既没有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没有帮助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也不具备接受礼金的错误要件。应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因为张某是主观故意,并且主体身份符合,违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定性准确,让张某心服口服,使案件得到恰当处理。

  建立三联机制,形成案件审理工作合力

  该县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合力,确保了处分决定的落实。

  一是联查。审理部门不能坐等审案,审理关口应当适时前移,实行审理联查: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联合调查。为此,固始县明确规定,所有大案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经主管案件的领导批准,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协同检查人员办案,参与案件调查情况分析,审阅证据材料,并及时为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提前介入审理,防止了当事人串供翻供,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短时间及时处理,深得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联手。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和沟通;对于定性吃不准的案件,及时向上级纪委审理室求教;对于无法把握的问题,及时与司法、审计等专业部门协调联系,做到准确定性,使案件得到稳妥、恰当的处理。案件查审,离不开违纪人所在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在抓违纪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召开方面,我们主要通过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或者列席会议等形式,责令违纪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召开会议,同时指导其准确量纪并督促其尽快按程序上报处分决定。

  三是联办。在抓处分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方面,固始在坚持严惩违纪人员的同时,协调违纪人所在单位,加强对违纪人的教育,了解该单位对受处分人工作安排情况及帮教情况,并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延伸和强化办案效果。在向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处分决定书时,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签收,并督促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并对被处分人的工资、职务等处分落实情况,及时与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分决定落实到位。坚持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被处分人政纪处分的,则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回告处分执行情况。每年第四季度,我们都组织力量,对当年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确保处分决定的落实和执行。

  提供三大保障,增强案件审理工作动力

  固始县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有力保证了案件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抓落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县纪委领导对案件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案件审理工作汇报,指导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保障审理工作顺利开展,审理室购置了实用性较强的审理业务书籍,配齐配全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选人用人上,坚持按照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原则选配审理干部,目前,县纪委审理室始终保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各乡镇纪委确定由专人进行负责,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在建章立制上作文章,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县纪委制定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审理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试行案件质量评审制度,县纪委审理室定期对全县各乡镇、单位案卷质量进行督查指导,组织基层纪委工作人员互相检查,以便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努力在全县营造了学优争优的良好氛围。

  三是在人员培训上下功夫,提供高素质的队伍保障。着力实施素质工程,该县采取案卷质量督查检查、法纪衔接案件移交、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等办法,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监察室主任进行业务培训。近2年来,该县结合到石佛等乡镇办案,采取以案代训的方法,培训纪检干部27人次;抽调12名基层纪检干部到县纪委参与案件审理;县纪委审理室直接深入乡镇协助审理案件41起,召开片区联合审理小组会议8次。

  (朱天泉)

责编:海量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乡镇案件审理人才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纪发[2008]46

加入时间:20081119日 阅读: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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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纪委、监察室,市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关于建立乡镇案件审理人才库的暂行办法》已经20081029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都市监察局

                                                20081110

主题词乡镇案件  审理人才库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送:中共扬州市纪委

中共江都市纪委办公室                          20081110日印发

                                                         共印70

 

                             关于建立乡镇案件审理人才库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资源重组后各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适应基层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基层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乡镇纪检监察资源重组后乡镇党组织处分权限不变、乡镇纪委审理职能不变、乡镇党组织承担的责任不变的原则,派驻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查办的涉及乡镇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由各乡镇纪委负责审理。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乡镇案件审理人才库”,供各镇纪委根据需要从中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案件审理人员,补充乡镇纪委审理力量。审理人才库人员一经聘用,即具有与乡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审理中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审理人才库按照业务专业化、工作常态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镇纪委应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小组,发挥审理小组集体审议案件的作用。案件审理小组审议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受聘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条件、产生办法及聘用

第六条  审理人才库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政治坚定、品德优良、公道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纪检监察工作;

(三)比较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和工作流程,能够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人才库人选由各镇纪委和市直机关部门纪检组(纪委)推荐,其中,各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推荐一名同志。市纪委审理室对照相应的条件,根据本人志愿原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八条  聘请审理人员实行一案一聘。各镇纪委根据具体个案案情及自身审理力量情况,可以从审理人才库中选定相关人员后(也可以由市纪委审理室推荐),双方签订书面聘请协议。

第九条  派驻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调查结束移送各镇纪委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纪委应从审理人才库中聘请相关人员参与个案审理:

(一)经济类案件;

(二)拟给予重处分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市纪委审理室认为需要聘请审理人员的案件。

第十条  审理人才库人员在受聘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终止履行职责;聘请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与受聘人的聘用关系。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受聘审理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核案件事实证明材料;

(二)参与案件补充调查工作;

(三)参加与被调查人的审理谈话、权利告知、审理助辩、审理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见面等项工作;

(四)参加各镇案件审理小组审议案件;

(五)参与或负责(系案件主审人员)草拟审理报告,并根据案件审理小组审议意见修改、制作审理报告及其他审理文书。

第十二条  受聘审理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纪审理案件,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正确行使建议权、监督权和制约权;

(三)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受聘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市纪委管理和镇纪委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弃职;

(二)遵章守纪,秉公办案,自觉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审理案件,保证审理案件质量;

(四)保守审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所办案情;

(五)遵循回避原则,凡涉及与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相关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审理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交流办案心得,研讨疑难复杂案例,不断提高审理业务水平,以适应办案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对审理人才库的人才储备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情况作调整、充实。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可选派审理人才库相关人员,经市直机关部门聘请后,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受聘审理人员在审理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和成绩的,市纪委将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审理工作中勤勉敬业、秉公执纪,所审理的案件质量较高的;

(二)钻研审理业务理论,积极探索实践,有审理工作创新理论或创新工作成果的;

(三)保守审理工作秘密,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十八条   审理人才库人员有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市纪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资格,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都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机关内部案件查办工作的暂行规定

[日期:2004-04-2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各股室: 为了有效预防干扰办案和人情案现象,进一步提高机关内部案件查办工作质量,达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现就机关内部案件查办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成立机关内部案件查办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祥琛 副组长:瞿德宏 成 员:陶俊权 陈爱明 贺乃平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负责制。具体负责本级案件查办工作,既对各室所办的案件材料在移送审理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关。

    三、工作程序。 1、各类信访、举报(包括电话举报、口头反映)的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方可初核,各室不得擅自调查。其它渠道发现的案源,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与本小组负责同志沟通后方可初查。 2、各室所办理的各类信访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调查材料,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方可了结或转初查或转立案。

    四、纪律要求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保密,结案前案情只对包案领导负责,不能在单位内公开谈论案情。非办案人员不得打听或过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严禁向有关当事人通风报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室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不能纳入本室考核。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审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和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防止人情案错案出现,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特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负责人:张强民 王祥琛 成 员:瞿德宏 张宏程 余盛春 

   二、工作职责 1、对机关移送的案件确定主审人员并批准审理,应回避的作出回避决定。 2、对机关移送的各类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3、对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乡镇纪委案件处理进行指导、把关,对处理不到位的,责成其重新处理。 4、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进行把关。 5、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务会议讨论案件处理提供基础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务会负责。

    三、工作程序 移送的各类案件经审理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审委会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审委会首先听取初审情况,在全面审核事实、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材料不齐的,审委会及时责成移送单位按要求补查或补齐有关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常委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案件四不移送制度 事实不清的不移送; 手续不完备的不移送; 材料不齐的不移送; 案卷不规范的不移送。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基层违纪案件实行乡案县协审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改进基层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全省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案县协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党纪处分的(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按干部处分批准权限报批前,报经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的程序。

  第三条  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在乡案县协审中的主要职责是对乡镇纪委所办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受理报送的案件后,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做到既严肃党纪,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

  第四条  实行乡案县协审的案件,立案调查权和处理决定权仍由乡镇党委、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行使。

  第五条  乡镇纪委所办案件在调查结束后,乡镇纪委审理小组或审理人员要对案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全部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

  第六条  乡镇纪委报送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的案件,应上报下列材料:

  ()乡镇纪委领导同意报送审理的批示;

  ()立案依据;

  ()《调查报告》;

  ()全部证据材料;

  ()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不同意见的说明;

  ()被调查人的书面检讨材料;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须有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行政机关生效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初审报告》;

  (十一)其他应当报送审理的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一般应指定2名审理人员承办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并明确1人为主审人,案情简单的,也可由1人承办。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一般应在15日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协审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办案程序、手续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审理人员应提出意见,经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中止审理,交还承办单位补充调查,完善有关手续或材料。

  第九条  必要时协审人员可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所提意见合理的,应予采纳;所提意见不合理的,应区别情况给予解释或进行思想教育。审理谈话应制作笔录。报送案件的乡镇纪委应派员参与审理谈话。

  第十条  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经集体审议后,形成《协审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以审理室名义反馈乡镇纪委;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协审意见与乡镇纪委审理小组或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不一致的,双方应沟通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法意会员或购买 法意检索阅读卡) 

创新审理工作方式  提高乡镇案件质量

 

    不断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是当前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为提高乡镇案件质量,我们积极探索案件审理新途径,创新审理工作新方式,从2006年起,对乡镇所办的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二级审理制度。通过两年多的实施,成功审结了40余件案件,无一件申诉,成效明显,反映良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暂行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创新方式,建立案件二级审理制度

   ——正视存在问题,明确工作思路。就我县乡镇查处的案件质量而言,总体上是符合二十四字办案要求的。但由于受到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变动频繁、业务不熟、外来干扰等因素的制约,案件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正视不足,着力从提高审理人员素质、创新审理方式两方面加以解决。在广泛调研、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对乡镇查办的案件实行二级审理制度。

    ——健全审理组织,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乡镇案件审理小组是顺利实行二级审理制度的首要条件。实行前,我们全面组建、调整充实了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人员,为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培训辅导。我们高度重视对全县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分片调度、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让他们充分掌握二级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提高他们参与二级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明确二审要求,理顺工作流程。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基层自办案件实行二级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报送二级审理的案件范围、必备材料和工作程序。工作中,审理室及时受理符合二级审理条件的案件,对一般案件,指定专人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送审单位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对个别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室将审理建议报县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再以审理室的名义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最后由送审单位履行处分批准程序。为克服乡镇纪委的依赖思想,我们实行三不审:一是乡镇纪委未进行初审的案件不审;二是处理意见已提交党委、政府研究的案件不审;三是主要错误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齐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确的不审。

    ——依纪依法审核,严格质量把关。对受理的每个案件,我们都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到七看七查。一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查发案的时间、地点、原因、有关人员责任的划分情况;二看材料是否齐全,查应该履行的手续程序是否到位;三看所收集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查有无一人办案取证、有关材料是否规范等情况;四看定性是否准确,查主要错误事实的定性依据;五看处分意见是否恰当,查引用的政策法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情节轻重是否考虑等情况;六看特殊案件有无说明材料,查该案符不符合特殊案件要求;七看各种综合材料,查符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格式统一的规范性要求。

    ——县乡两级各司其职,确保优质结案。工作中,县纪委注意做到指导不包办,审理不越权,正确行使案件的审理权和处分权。如果乡镇党委、政府对二级审理意见有异议的,由乡镇纪委向我们说明理由,得到我们认可,可以改变原二级审理意见。

    二、求真务实,案件二级审理工作成效明显

    ——有效地提高了乡镇的案件质量。我们在二级审理中侧重对三个方面予以把关:严把事实证据关。重点审核案件证据的有效性、确凿性和充分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精确度。如前年某镇报审的该镇人武部干部李某在征兵工作中受贿一案。在证据上,举报人王某陈述自己为让儿子王X能参军曾借款2000元向李某行贿。但调查取证时,只能查实举报人确实曾向他人借款2000元并在借款时说明借款的目的是送给李某的间接证据,另有王X当年确已参军入伍的事实。但李某对受贿一事矢口否认,且王X确实符合当年入伍条件。对于该案能否定案,镇纪委认为可以结合间接证据定案处理。我们讨论后认为,该案无法取到李某收钱的直接证据,举报人向他人借款的目的不具有确定性,参军入伍的结果与行贿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间接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体系,不宜认定受贿事实。严把定性量纪关。在对案件的定性把关上,我们力求做到定性准确,增强原则性,减少随意性。如去年某乡查处的该乡中心校负责人郑某在为全乡各小学代购《基础训练》案件:郑某将卖方所给的好处费20000余元,未入单位帐务,以加班等名义平均发放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参与此项事务的5名校领导。由于此案的性质较为复杂,因而认识不同,一种意见认为属私分公款,应定性为贪污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并私分,属受贿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此行为属于校领导为班子成员谋福利,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我们认为该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发的书刊发行费,不同于回扣,具有劳务性质,应视为劳动收入,将款平均分发属于为班子成员谋福利。但将此款不入帐即私自分发,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最后将此案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性质。而其他三个乡镇也先后查处了同类案件,报审时我们统一了定性、量纪档次,避免了因定性不同而处分档次相差太大的现象。严把手续程序关。我们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办案,以程序合法保证实体公正。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履行案件审理阶段的程序,既不缺少,也不颠倒。同时,从案件的立案依据、调查取证的权限、程序、手段和形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材料的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通过二级审理制度的实施,从制度上加强了对审理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改变了乡镇纪委重查轻审、查审不分、形审实不审的现象,使案件审理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在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实体方面不失误,确保不出错案;在案件的量纪上,我们根据错误事实,对照有关条规,参照全县的同类案例,做到对同类问题定性一致,处分档次上统一标准,综合平衡,宽严适度,提高了乡镇案件质量。 

    ——提高了乡镇纪委审理人员业务水平。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二级审理,变抽象为具体,深入浅出,就案说案,使乡镇纪委审理人员在办案中掌握了二十四字要求,有效解决了他们理论知识学习多、实际运用少等问题。如某乡所办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工作失职案件,片面理解了不需要召开党支部大会即可直接处分党员的特殊情况,在未履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一法定程序时就拟提交乡党委会研究处分。经过二级审理,有效地纠正了个别乡镇所存在的类似问题,效果很好。乡镇审理干部对政策法规的运用和对处理案件社会效果的掌握能力也有了明显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现在办一个案件,经过二级审理,从案件办理的各方面业务都得到了培训,等于上了一堂完整的业务知识课,切实提高了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增强了乡镇纪检干部的公信度。实行二级审理后,乡镇纪委在案件调查中从主观上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中又参照县纪委意见进行定性量纪,从制度上避免了干扰,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客观上提高了案件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举报人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或误解,提高了群众对乡镇纪检干部的公信度,缓解了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如去年某镇在查处一名村干部范某侵占该村2000元公款中,由于几名举报人对范某意见很大,对镇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从轻情节)意见不服。认为镇纪委和范某因工作经常接触关系,未公正处理,强烈要求给予范某开除党籍处分,致使案件迟迟难以结案。我们二级审理后认为,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意见是恰当的。便主动和举报人面对面交流,解释处分必须坚持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纪为准绳的原则,举报人抵触情绪明显减小,矛盾得以化解,社会效果较好。

    ——调动了乡镇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实行二级审理后,避免了案件在错误事实和定性处理上的反复,特别是有效地解决了部分案件证据不足、量纪畸轻畸重的问题。乡镇纪检干部从中学到了知识,增长了才干,干扰办案情况减少,被动工作状况得以改变。很多乡镇纪委查结案件主动要求二级审理,由要我审变为我要审。如某乡纪委在查处该乡村干部陶某损害投资环境案件中,由于接触此类案件少,对案件的定性和处分依据把握不准,查结后主动将案卷送县纪委接受二级审理,并由衷地说:经过二级审理的案件,处分后我们心里感到踏实。可见,二级审理调动了乡镇纪检干部办案工作积极性。 

    ——协调了各方关系。乡镇纪委在办案时常受到方方面面不利因素的干扰和制约:或因与违纪人低头不见抬头见,对违纪人磨不开面子;或因领导、亲朋好友打招呼,难过人情关;或因乡镇党政领导对纪律处分严肃性认识不够,只从有利于乡镇工作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先定了调子,在定性量纪时往往不够准确、恰当。有时虽提出了适当的处理意见,却出现党委和纪委意见不一情况,使他们左右为难。实行二级审理后,乡镇的案件处理要经过县纪委这一关,乡镇党委政府在案件定性处理上就显得慎重、严肃,这有利于统一领导成员的认识、协调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县纪委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2006年某乡纪委报审的该乡某村党员干部张某的经济案件,该同志非法占有公款4000余元,且无从轻情节。乡纪委初审时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乡党委大多数同志却倾向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乡纪委将案件报审后,审理室对案件认真审理后,在量纪幅度上提出了应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的指导性意见,并及时与该乡党委进行沟通,形成了共识,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案件处理的原则性。

    ——扩大了案件质量检查面。过去,我们每年对乡镇案件质量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但由于时间关系,只能对部分案件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实行二级审理后,对乡镇所办案件,在质量上从源头上进行检查把关,由抽查、重点查变成源头查、普遍查,从根本上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4月份,我们分南、中、北三片对16个乡镇(区)2008年以来所办案件质量进行了互查,针对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业务辅导。从互查的结果看,二级审理工作成效明显,大大提高了乡镇的案件质量。

    三、完善提高,进一步推进案件二级审理工作

    ——提高认识是推进二级审理的前提条件。这项工作刚开始,部分乡镇对案件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调查、轻审理,对二级审理的必要性认识更不足。经办案件的同志也有顾虑,担心此项工作量大、要求高,搞不好会流于形式。有的甚至认为县纪委在集权,工作指导抓过头了,是干预乡镇办案等等。两年多的实践证明,上述顾虑是多余的。为此,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是增强二级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前提条件。

    ——领导重视是推进二级审理的有力保证。这项工作涉及到县乡两级纪委,在实行二级审理之初,我们确实面临着一些难题。现在,我们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得力,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指导协调,及时帮助解决具体难题,二级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严格把关是推进二级审理的关键所在。我们对报送的二级审理案件,在重视程度上等同于机关的自办案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同时寓辅导于二级审理之中,切实把宏观指导与个案指导相结合,理论辅导与案例辅导相结合,不断提高乡镇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使这项工作更加富有活力和意义。                                        

    ——加强督办是推进二级审理的重要环节。对经过二级审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案件,我们都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指导,补缺补差,完善材料,直至符合要求并及时优质结案。否则,乡镇对办理的案件知不足而不知改正、不予弥补,经过二级审理后依然如故,二级审理就会流于形式。

    ——建立激励机制是推进二级审理的有效措施。为提高乡镇对二级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视程度,从2006年起,我们把审理工作尤其是案件质量作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考评的一项内容,与乡镇整体目标综合考评结果挂钩,予以量化考评,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此举从机制上提高了乡镇二级审理工作的主动性,有力地保证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实行责任追究是推进二级审理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举措,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应当报送而乡镇未按要求报送的案件,处理后发生错案,或在处分档次上出现畸轻畸重现象,或处理后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我们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以责任追究保证二级审理制度的执行,推进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长丰县纪委审理室)

中共南宁市纪委 南宁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乡镇案件由县(区)

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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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01-28  

南纪发〔200712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

    《南宁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乡镇案件由县(区)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纪委

南宁市监察局

2007710

 

 

 

 

 

南宁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乡镇案件由县(区)审理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职责,贯彻落实查、审分离(分办)的原则,确保乡镇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纪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前,必须将案件移送县(区)纪委监察局审理。未经县(区)纪委监察局审理的案件,不能提交党委讨论审批。

第三条  凡移送县(区)纪委监察局审理的案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桂纪发〔20068号)要求办理。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移送县(区)纪委监察局审理的案件,必须填写《乡镇纪委案件移送审理审批表》(下称《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乡镇纪委负责人签批后,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县(区)纪委监察局审理。

第五条  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应进行审理初核,符合案件移送审理要求的,经县(区)纪委监察局审理室负责人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批后受理,《审批表》一份交回移送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退回移送单位补充完善。

 

第三章    审  理

第六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移送的案件后,指定主审人员及协审人员,主、协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核。按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进一步核对违纪事实,作好审理谈话笔录。经审理室集体审议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审理意见,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要在审理意见上签字。

第七条  审理意见应包括案件来源、初查、立案、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审理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审理意见为指导性意见,乡镇纪委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通过协商解决,如无事实证据否定审理意见的,应按审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审理过程中如需要补充调查的,可要求移送单位补充调查,也可由审理单位自行补充调查。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案件经审理后,县(区)纪委监察局应当将案件检查卷、审理意见和审理谈话笔录等材料一并交给案件移送单位,由案件移送单位按处分审批权限及程序作出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县(区)纪委监察局应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桂纪发〔200128号)规定,监督检查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结  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移送单位将审理阶段形成的材料装订成卷,连同调查卷一并交县(区)纪委监察局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要对移送案件的案卷材料做好专门的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应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办案质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为开展乡案县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由县(区)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审理后,此类案件的申诉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区)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城区街道纪工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参照本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附件:乡镇纪委案件移送审理审批表.doc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为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办案基本要求,始终围绕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两大目标,立足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主要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执纪、依法行政,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目标管理,使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工作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为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贡献。具体实现以下主要指标:

1、案件审理率达100%

2、首次提出的党纪申诉、有效申诉期限内提出的政纪申诉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申诉案件,受理率达100%

3、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回复率达100%

4、保证案件审理效率,案件按时审结率达100%。自办案件、党纪申诉案件、政纪申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应诉等工作的办理时限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5、案件合格率达100%

6、处分执行到位率达100%

7、自办案件处理后申诉复查变更、撤销率不高于当年自办案件的3%

8、申诉复查案件按上一级复查意见办理后的反复申诉率不高于30%

三、主要内容

(一)案件审理

1、严格履行审理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员的处分或党组织的处理,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需经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杜绝查审不分、先定后审或不经审理作出处理。

2、完善承办人制度和集体审议制度。及时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承办。落实集体审议的要求,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参与讨论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写出审理报告。

3、坚持审理谈话制度。在审理过程中,案件提交室务会或纪检监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之前,应派专人与被审查人谈话,认真听取被审查人的意见,做好谈话记录。因情况特殊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充调查。

4、严格遵循案件审理工作时限。一般案件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

5、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做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材料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各个环节都应符合相关规定的程序。积极运用和完善提前介入审理,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审理的作用。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的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6、确保执行到位。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三十日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及其本人宣布。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要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执行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在六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二)申诉复查

1、认真落实申诉信件的登记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妥善做好申诉信件的登记、申诉复查案件的受理和统计工作。凡属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申诉案件要严格按程序及时受理;凡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受理的申诉案件,要跟踪督办。

2、认真落实党纪处分首诉必办和政纪申诉复审复核制度。对于首次提出的党纪申诉和法定申诉期限内提出的政纪申诉,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申诉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3、认真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切实做到 不错不纠、部分错部分纠、全错全纠。对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保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得到全面落实。

4、严格遵循案件办理时限。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政纪复审案件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政纪复核案件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5、有针对性做好工作,减少越级申诉和重复申诉案件发生。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认识上存在误区的,耐心宣讲政策法规,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对要求合理的,积极帮助解决;对要求不合理的,要讲清政策,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1、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按规定成立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按条件配备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配备行政复议专用章。

2、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一步落实《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和《湖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灵活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行政复议。对不属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范围或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积极做好行政诉讼的应对工作。

4、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经常与上下级监察机关沟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及信息;平时每半年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一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后,应在三日内上报相关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

(四)业务指导

1、完善和丰富业务指导的方式。综合运用业务培训,协助审理,办理征求意见案件,答复咨询,案件质量检查,编写案例,编辑书刊,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制度以及文书等基本方式,积极借助现代通讯传媒技术,提高业务指导的效率和针对性。

2、突出业务指导工作的重点。省、市根据案件审理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一次案件质量检查;每年召开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或座谈会;每年组织人员参加中央、省举办的培训班;适时开展疑难案例研讨。

3、健全乡案县审制度。进一步落实省纪委在全省全面推行乡案县审的要求,凡乡镇纪委立案并调查终结的案件,在提交乡镇党委、政府讨论决定前,必须将全部案件材料交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确保基层办案质量,提高案件质量整体水平。

4、加强对业务指导工作的研究。定期对业务指导工作进行分析,及时总结基层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促进业务指导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创新工作

1、积极推进案件审理工作的创新。坚持以党章、法律和上级有关要求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创新项目,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创新。

2、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按照中央纪委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科技化、信息化的要求,参照省纪委ISO9001质量管理,借助现代通信传媒技术,建立典型案例信息库,推广案件审理网络交流平台,加强科技成果的运用,加快案件审理工作科技化、信息化的步伐。

3、突出创新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我省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通过举办试点等方式充分继承和发扬优势资源,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亮点工作,时机成熟的在全省进行推广。完善公开审理审理助辩审理抗辩等工作,选择合适的案件,下发审理建议书,进一步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方式和程序的创新。

(六)组织建设

1、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纪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案件审理工作,积极帮助解决案件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切实加强审理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选好案件审理室主任,配齐审理干部。推行审理人员必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审理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

3、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方式,逐步实行审理部门全员培训制度。省纪委审理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级审理干部的集中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地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岗位责任

(一)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责任

及时研究和解决案件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决定或批准给予恰当的党政纪处理。

对违纪案件,必须及时讨论,按规定的时限结案。

(二)案件审理部门责任

负责所辖区域的案件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

办理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主持案件审理部门的全面工作。

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规定和案件质量要求,负责组织集体审议案件,督促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审查审理报告等文书。

(四)具体承办人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审理案件,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关,在规定时限内审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并按要求立卷归档。

做好所承担的案件审理各项其他工作。

五、考核奖惩

(一)抓好责任分解

把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纳入纪检监察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工作责任体系,根据各个岗位的责任,抓好责任分解,做到年初有目标、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年终有总结、有考核、有奖惩。

(二)组织考核检查

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标准。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每两年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和组织互查。各市州根据情况自行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检查。

(三)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把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对目标管理考核优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业务能力不强、政策水平较低、办案经验不足或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造成错案、畸轻畸重案件或不正当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因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造成冤假错案、不正当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划分责任界限,实施责任追究。

六、组织机构与适用范围

(一)建立组织机构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成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的负责人担任,负责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的领导和本办法的修改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和日常工作。

(二)明确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中共浙江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协助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2009-03-18 12:49:00  作者: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34  文字大小:【大】【中】【小】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质量,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基层纪检组织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助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立案调查的违反党纪政政纪案件,协助进行事实认定、证据鉴别、条规适用、量纪平衡、程序把关、文书规范等案件审核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交由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作出处理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是指乡镇、街道,县(市、区)直属机关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

    第四条    未设专门案件审理部门、配备专门审理人员,或者不能确保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分开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党纪政纪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责任的,在有关党组织和单位研究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将案件呈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

    第五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办案基本方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分工负责、集体审议、组织决定,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审理职责不变,基层党组织和单位处分权限不变,申诉复议程序不变;

(四)坚持相互沟通、协商一致,发挥各方面职能作用和工作积极性;

(五)坚持严格执行回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六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鉴别和使用证据,并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违纪违法行为及其性质;

(二)审查办案程序,指导完善办案手续,规范使用办案文书;

(三)根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四)帮助发案单位查找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五)检查、指导处分决定的执行和回访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协助审理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按照违纪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初步审理报告;

(二)经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见附件),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接到呈报协助审理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对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的案件,办理协助审理受理手续,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确定专人进行协助审理;

(五)经协助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集体研究,以书面形式提出定性、处理的协助审理意见,由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提交有关党组织和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六)案件处理结束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应按照《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将案卷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经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立卷归档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呈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的案件,应提下列材料:

(一)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同意呈报协助审理的意见,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

(二)初步审理报告;

(三)被调查处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立案依据,包括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五)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

(六)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处理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处理人意见的说明;

(七)被调查处理人的检查材料或申辩材料;

(八)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九条    呈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进行协助审理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同意后呈报协助审理的意见,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

(二)初步审理报告;

(三)被调查处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依法受到刑事处理的,应提交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以及主要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应提交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书,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调查核实报告和有关核实材料;

(六)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七)被处罚人、受处分人的检查或申辩材料;

(八)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十条    协助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中止协助审理,退回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补充调查取证,再报协助审理:

(一)初步审理报告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的;错误事实与证据材料不相吻合的,不能相互印证的;

(二)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三)被调查人提出新的申辩理由或发现新的违纪问题,需要继续调查或补充说明的。

第十一条    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协助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二人承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组成案件审理小组,并明确一个人主办,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协助审理期限,并告知呈报协助审理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延长协助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补充调查取证时间不计算在协助审理期限内。中止协助审理的案件,经补充调查取证后再报协助审理的,协助审理的期限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接到呈报协助审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组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审理。

对协助审理案件采取会审片审、交叉互审,或以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形式进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派人予以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十三条    呈报协助审理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派人参加审理工作。在协助审理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人员应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进行案件审理业务指导,帮助提高审理案件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必要时协助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与被调查处理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申辩意见和说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帮助工作。

审理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对呈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手续、文书、,以及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初步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做好阅卷笔录,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协助审理意见。

第十六条   协助审理的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经分管案件领导同意后,将协助审理意见书面反馈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提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提请纪委常委会议、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协助审理意见应包括案件来源、被调查处理人基本情况、办案程序审查意见、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意见、协助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协助审理意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若无正当理由一般应采纳。

第十九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协助审理意见有异议的,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再次审议。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监察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的再次审议意见,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应予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在收到协助审理意见后,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负责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入档等执行工作。

处分决定文稿应经协助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规范后,再予以行文。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在15日内报送协助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过协助审理后,应将协助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连同原案件一并移交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可保留案卷副本或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    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的案件,被调查处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办理申诉案件时,原参与协助审理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应呈报协助审理的案件而未呈报的,或对协助审理意见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案件质量检查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作为协助审理案件的责任部门,应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操作,充实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提高协助审理案件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参与协助审理案件的人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协助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