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子来了那个我:婚姻形式与村庄性质 - 学术中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31:45

婚姻形式与村庄性质

  婚姻形式与村庄性质

  ——转型期乡村婚姻形式的一项考察

  吕德文

  内容摘要:在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对原有的乡村婚姻形式产生了冲击,从而造成了不同婚姻形式共存的状态。由通婚圈及婚介手段两个维度划分出的婚姻形式与按社会关联强弱区分出的理想村庄类型可以形成谱系关系。通过这个谱系,一方面可以解释中国乡村复杂的婚姻现象的形成原因,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对村庄婚姻形式的认识透视村庄社会关联的强弱,从而认识村庄性质,当然最终的指向是认识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

  关键词:通婚圈 婚姻形式 村庄社会关联 村庄性质

  “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1p33,由此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并决定了家庭对婚姻的主导地位。具体而言,作为一种生育制度的家庭,其生育与抚育功能决定了婚姻的存在形式[1],婚姻形式会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变动。在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对原有的乡村婚姻形式产生了冲击,从而造成了不同婚姻形式共存的状态。如何认识这种现象?本文试图在认识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基础上阐释这种现象,并揭示其背后的逻辑。

  一、通婚圈:扩大或缩小

  通婚圈被作为描述婚姻现象的基本手段之一,受到人类学及社会学者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所带来的乡村社会通婚圈的变化也受到研究者的重视。然而,研究的结论却是大相径庭的:一种认为通婚半径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大及市场经济的兴起等社会变迁扩大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缩小了,当然还有一种观点是变化不大。唐利平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各研究者的调查时间不同,调查点选择不同,甚至调查的角度有不同”[2。不错,人类学及社会学由于其研究的旨趣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会造成各研究结论上的差别,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我们对乡村社会的婚姻状况进行总体判断的障碍,实际上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更为全面的视角看待转型期乡村婚姻的变迁。这里的关键是区分两种扩大的婚嫁距离,一是在原有的村庄通婚圈范围内的通婚半径的自然延伸,一是与原有的通婚圈没有地域上的连接的分散的婚姻形成的婚嫁距离的扩展。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则往往会因为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的时间及地点的差别而有可能出现差异,因为是两个没有可比性的个案,也就不存在矛盾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往往是社会学及经济学宏观研究的结果。从一个宏观的视角看,随着人口流动的常规化,乡村社会通婚半径的扩展是必然的,即便是一些认为通婚圈没有随着社会变迁扩大反而缩小的研究者也不否认其研究个案中有如跨省婚这样的长距离婚姻现象的存在[2]。也就是说,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即村庄婚嫁距离的扩大与传统通婚圈的缩小是同时存在的。这种看似矛盾的结论在村庄语境中其实是不矛盾的,真正需要我们关注的是乡村社会中不同婚姻形式的具体形态及其背后的逻辑。

  二、婚姻形式:变与不变

  通婚圈的变化本身是乡村社会婚姻变迁的一个方面,它揭示了择偶范围的变化;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人们的婚介手段的变化。婚介手段一方面以社会物质条件、社会风俗习惯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为基础,另一方面又直接影响婚姻的实现,也就是说,婚介手段的变化更多的是体现了乡村婚姻生态的改变。当我们用一种静态的结构性的婚姻圈与变化着的婚介手段两个维度去描述乡村婚姻形式时,可以窥见其中的复杂性,同时也使我们有了贯通宏观视野与微观分析的可能。具体说来,一个村庄的通婚圈在历史上是较为稳定的,其通婚半径甚至婚嫁区域都是基本固定的,如果以历史以来形成的通婚圈作为一个尺度,那么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婚姻形式便有了通婚圈内的婚姻与通婚圈外的婚姻的差别,前者包括缩小的通婚圈的婚姻状况,后者则包括了扩大的通婚圈的婚姻状况——当然还包括那些不太适合用通婚圈来描述的如跨省婚这样的长距离婚姻的婚姻形式。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那种与原有通婚区域相连接的扩大的通婚圈的婚姻形式仍然看作是通婚圈内的婚姻,而那种长距离的婚姻形式则看成是通婚圈外的婚姻。通婚圈的形成借助于一定的婚介手段,在当前情况下,主要是两个,即媒人及自由恋爱[3]。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手段都是存在的,无论是在原有的通婚圈内还是扩大了的通婚圈中抑或长距离的婚姻。用通婚圈及婚介手段两个维度划分的转型期的乡村婚姻形式,既可以让我们看到乡村社会的历史的固有的一面,又可以看到它变迁的一面。如果从乡村社会变迁与婚姻形式变化之间的互动角度看,这种复杂的婚姻形式一方面显示了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可以看到这种复杂性恰恰是这种乡村社会及其具体化的村庄性质所决定的。两个维度下的转型期的乡村婚姻形式如下表:

  婚介

  通婚圈 媒人 恋爱

  通婚圈内 A B

  通婚圈外 C D

  A通婚圈内的媒人婚姻 这种婚姻形式一方面包括传统乡村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似的婚姻,另一方面又在乡村社会的变迁中加入了新的内含。一个典型的表现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乡村社会中的村庄之间出现了发展的不平衡;如果这些村庄恰好又是在原有的同一个通婚圈内,那么就会出现通婚圈的变化,比如上文所提到的浙北乡村较富裕的村庄倾向于村庄内的通婚,而那些“较贫困”的村庄只能扩展长距离的“买卖婚”。另外,国家政策、经济活动方式、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变化等也影响着村庄婚姻圈的缩小,吴重庆在莆田孙村的通婚地域研究中甚至将媒人由专业向“业余”的转变本身作为解释通婚区域缩小的一个原因[3。这种“新”内含还表现在“旧”式婚姻的回归,孙淑敏在甘肃东部赵村的调查中发现由于地理条件及经济条件较差,使得当地男青年在婚姻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娃娃亲及交换婚成为主要的普遍的择偶方式[4。

  B通婚圈内的恋爱婚姻 这种婚姻形式是人们婚姻观念改变的最直接的表现,是对传统婚姻的反动。但是,我们在作此判断时,不能武断地认为婚姻仅仅只是当事者双方的私事了,实际上,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婚姻,并不能摆脱它的存在所要求的文化土壤。通婚圈的规定表明,这种婚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遵循着乡村婚姻规则:婚姻是两家人的事,不是两个人的简单结合。也就是说,当一个新的婚姻实体诞生之际,也就是它所要担当的功能存在之时。李树茁等人的研究表明,老年人养老并不会因为子女婚姻形式及婚介手段的不同而受影响,子女的婚姻甚至在一开始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5。

  区分通婚圈内的媒人婚姻及恋爱婚姻在很多时候已经不是件容易的事,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相互结合的。但是,无论如何,两者之间会有一个主次之分。媒人婚姻中有一种情况是两家为子女相亲之后会给年轻男女留下恋爱的时间,这充其量只是“尊重”他们的意见而已;通婚圈内的恋爱婚姻也少不了媒人,但是在更多时候只是一个婚姻仪式中的一个“道具”——尽管其意义在这时候不是简单地尊重风俗可以解释的,在更深的层次上是承认婚姻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将恋爱婚姻当作乡村婚姻的一种变的因素的话,其所遵从的和媒人婚姻一样的规则则是不变的表现。

  C通婚圈外的媒人婚姻 这种情况并不多,但是承认这种婚姻形式的存在本身就有足够的意义,它在大部分情况下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种越轨现象。最为典型的是拐卖妇女形成的“买卖婚”,这里的“媒人”实际上够不成乡村社会婚姻仪式中的实质的或“道具”的意义了,纯粹是婚姻黑市场上的非法经纪人。真正值得我们关心的不是这种婚姻形式形成的过程,而是它的维系状态。在非均衡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处于通婚圈内婚姻剥夺状态的男子只能靠非正常的手段获得婚姻;而在婚姻市场中理应处于强势的女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获得强势地位,中国乡村社会的固有文化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畸形现象使得她们更加弱势。

  D通婚圈外的恋爱婚姻 毫无疑问的,这种婚姻形式存在的现实土壤是席卷全国的“民工潮”现象。[4]农民工的婚姻圈外的恋爱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描述成是婚姻与家庭相脱离的婚姻形式,也就是说,这种婚姻是在城市里维系的,而家庭的基点是在乡村的:所谓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或留守妇女往往与这种婚姻形式相伴。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的逻辑首先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是为了生存,[6p90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生存性的迁移:也就是说,一方面全家都在乡村无法维持一个基本的生活,另一方面全家在城市也无法维持生存,只有这种往返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婚姻家庭形式才能维持较为顺利的运转。

  通婚圈外的婚姻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冲击的结果,是社会急剧变迁的表现,在婚介手段上的差别说明了这种变迁是伴随着正面与负面两个方面的。然而,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变迁中的婚姻形式,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传统与现实的制约?推而广之,实际上当前乡村社会中的四种婚姻形式,都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传统的乡村婚姻,但是它们又的的确确有乡村固有的特性在其中。理解这种复杂的婚姻状况,除了认识各种婚姻形式的具体形态外,还要从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及村庄性质中去理解。

  三、村庄社会关联谱系中的乡村婚姻形式分析

  如果从一个宏观的层面谈论中国乡村社会的性质,或许人们只能回归到梁漱溟、费孝通等对传统中国的描述中去,问题在于,当前的中国乡村社会,已经不再纯粹的是这种印象中的伦理本位、乡土中国的模样;还有一句较为流行的语言,就是中国农村的发展是非均衡的——这也没错,问题又在于,这种非均衡性是如何表现的?乡村婚姻形式的复杂性或许给我们提供了观察当前乡村社会性质的一个视角;当然,我们同样感兴趣的是,如何透过乡村社会性质去看待乡村婚姻的变迁?

  我们会发现,研究者的结论会因为调查点或调查时间的不同而有差异,这实际上表明中国之大,差别之大;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的是,形成这种看似矛盾的结论似乎与我们研究的方法取向有关,一个方面的表现是没有对各个村庄性质作一个可比性的描述。如果我们用简单的如经济条件这样的指标来描述全国乡村婚姻形式的差别,显然没有解释力。同样的婚嫁距离缩小的村庄,浙北乡村是因为经济较好引起的,而霍宏伟研究的一个北方的村庄则是因为经济落后,[5]而吴重庆研究的莆田孙村则有经济生活方式差异方面的原因。从一定程度上说,经济差异只是社会变迁的最主要的方面,但是不是唯一的;它可能是解释乡村婚姻变迁的一个维度,但不会有一个完满的解释。作为涉及到乡村社会方方面面的婚姻形式,其实是与由各种因素共同决定的乡村社会性质密切相关的。

  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其研究的初衷主要是理解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但是,这种研究本身并不排斥用作他途,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研究对于理解当前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很有益处。具体而言,尽管我们可以在乡土中国的前面加一个“新”字,以示与梁漱溟、费孝通时代中国的不同,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就此认为是城市中国了,乡村婚姻遵循的是城市婚姻的逻辑。对中国乡村的一个大判断是,它的生活逻辑仍然与城市逻辑有极大的差异,在很多情况下,它实际上固守着传统乡土中国的逻辑。伦理本位的原则在多数情况下仍然适用,家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之以伦理组织社会,最初是有眼光的人看出人类真切美善的感情,发端在家庭,培养在家庭”[p88。于是,我们可以看到通婚圈内的婚姻形式仍然是乡村婚姻的首选,通婚在更多程度上仍然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而不仅仅是个人本位意义上的两个人之间的事;即便是那些恋爱婚姻,如果没有双方家庭的承认也难以成功,实际上如上文所提到的,像老年人养老这样的家庭问题仍然被考虑在子女婚姻形式的选择之中。

  更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哪些影响乡村社会性质的因素同时在影响乡村婚姻形式?贺雪峰等在研究中利用村庄社会关联[6]这一概念从社区记忆强弱及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低两个维度将村庄划分为四个理想类型,即A强社区记忆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的村庄,B弱社区记忆经济社会分化低的村庄,C弱社区记忆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的村庄及D强社区记忆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的村庄。在这四种类型的村庄中,D类村庄的社会关联强度最大,B类则最小,A、C则居于中间。[8将这种社会关联度意义上的村庄理想类型与乡村社会婚姻形式联系起来,则有可能会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谱系关系。在一个社会关联度极大的村庄,比如D类村庄中,既有传统的社会关联,又有现代的社会关联,在这种情况下,通婚圈内的婚姻形式会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而其婚介手段既有传统的媒人,也有现代的恋爱。王铭铭研究的闽南地区美法村在1979年后,传统的家庭制度与通婚地域重新回归,且与新的社会关系糅合产生了系统化的民间合作与互助的地方性制度,[9pp63~85基本上就是这种情况。在这样的村庄中,村庄记忆较强,宗族及亲缘关系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将村庄记忆看成是乡村婚姻的一个场域的话,那么人们就极易形成与此相应的通婚圈内的婚姻这样一种惯习;同时,经济社会的分化,可以看成是形成这一场域的推动力量,那些村庄经济精英可以塑造乡村生活的价值,同时带来现代观念,婚姻圈内的媒人婚姻及恋爱婚姻均势存在。在一个村庄社会关联较大的村庄中,则相对于两种理想村庄类型会有所差别。在C类村庄中,弱社区记忆使得其婚姻形式较少依赖传统手段,但是,经济社会分化的存在,使得现代的婚介手段较多介入村庄中,这时的婚姻形式,实际上是最接近城市婚姻的。但是,由于乡村固有的地缘关系的存在,使得择偶中的居住邻近性的特点较为明显地表现出来,由接触机会多造成的恋爱机会的较大可能以及共同的规范可能是这种村庄类型的婚姻状况呈现出婚姻圈缩小现象的原因,[10p293~295也就是说,婚姻圈内的恋爱婚姻形式占较大比重。《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所研究的个案基本上就是这种情况。而在强社区记忆经济社会分化不明显的A类村庄中,由于传统的风俗习惯大量保留而现代观念还不足以在当地影响人们的固有的婚姻观念,人们倾向于更多地选择通婚圈内的媒人婚姻,当这个村庄无法于传统的婚姻圈内获得婚姻时,便有可能使长距离婚姻的存在及扩展其婚姻圈范围的努力[7]。也就是说,这种村庄性质的婚姻情况,传统婚姻形式是主导;但是,与此相应的是,应该注意当这种婚姻形式无法确保乡村婚姻的正常运行时长距离婚姻即通婚圈外的婚姻形式的补充以及扩展原有通婚圈范围的努力。而在一个村庄社会关联极低,典型的如原子化的村庄中,其婚姻形式会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每一种婚姻形式都可能较大程度的存在,这还受制于各村庄的具体状况。

  简而言之,除了一定程度上的乡土中国性质的存在所致的A类婚姻形式(通婚圈内的媒人婚姻)在所有类型的村庄中大量存在,而由于国家政策法律的禁止使得“买卖婚姻”意义上的C类婚姻同样在所有类型的村庄中极少存在外,各理想类型的村庄与婚姻形式间的谱系关系会是这样的:A类型村庄-A类型婚姻形式的绝对主导,还辅以一定的D类型婚姻形式;B类型村庄-A类型婚姻形式是主要的婚姻形式,但其它婚姻形式都可能存在;C类型村庄-A、B两种婚姻形式处于较为均势的地位;D类型村庄—A类婚姻形式仍然可能是主要的,但B类婚姻形式已占有较大比重。

  与村庄类型及婚姻形式划分的理想性相对应,这种谱系也是理想型的,在一定情况下会有偏差。比如,D类婚姻圈外的恋爱婚姻可能更大程度上是人口流动及城市婚姻形式的影响的结果,与村庄性质的关系要大打折扣;我们在分析这种婚姻形式时,可能更适合用宏观的城乡关系分析,而微观的乡村及村庄性质分析退居其次。

  四、结语

  婚姻作为乡村社会的一个主要的社会制度,与乡村社会性质有极大关联。乡村婚姻除了有婚姻制度的内在特征外,其表现形式还受到村庄性质的影响。由通婚圈及婚介手段两个维度划分出的婚姻形式与按社会关联强弱区分出的理想村庄类型可以形成谱系关系。通过这个谱系,一方面可以解释中国乡村复杂的婚姻现象的形成原因,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对村庄婚姻形式的认识透视村庄社会关联的强弱,从而认识村庄性质,当然最终的指向是认识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

  [1] 功能主义的主张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针对人的一种需要的,而任何社会制度的存在都要有一定的文化设备。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实是满足了人类的种族绵延的需要,也就意味着婚姻在一开始就是为了抚育孩子,最为直白的表达是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的表述:“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2] 女性婚姻迁移的研究往往都是以相对婚出地而言婚入地所具有的异文化特质为前提的,集中在对这些女性婚姻迁移者在异文化婚入地的适应性探讨上,这种婚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改革开放后的长距离婚姻圈外的婚姻。这方面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是谭琳等的“‘双重外来者’的生活——女性婚姻移民的生活经历分析”(《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2期),邓智平的“打工妹的婚姻逆迁移研究”(《社会》,2004年第7期)。典型的是新山在“婚嫁格局变动与乡村发展——以康村通婚圈为例”(《人口学刊》,2000年第1期)所描述的通婚圈缩小与扩展同省内贫困县地区及外省的通婚区域并存的现象,以及曹锦清等在研究浙北乡村时指出,“在各村经济条件相对平衡的条件下,婚嫁距离确有缩小的趋向,在较富裕的村庄内,同村婚嫁比例确在提高”的同时,存在着“较贫困”村落的属于贩卖人口性质的“买卖婚姻”(《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340页)。

  [3] 实际存在的婚介手段当然不止这两种,之所以会这样处理,一方面是为了分析的简便,另一方面则是其它的婚介手段在很多情况下其实可以为这两种婚介模式所包容,也就是说,没有在分析框架中列出其它婚介手段并不影响分析效果。

  [4] 这里将那些从村庄中走出的村庄精英(如那些通过考学出去的,运气好的经济精英)排除在外,他们普遍的有了城市生活的条件,也很少再会将农村作为长期生活的预期,其婚姻形式与城市人差别不大。简而言之,他们很难具备“民工”的特征。

  [5] 霍宏伟在解释这个村的通婚圈缩小的原因时提到,周围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女子不愿嫁到这个村子(经济条件较差)是一个影响因素。(见霍宏伟“我国北方一个农庄的婚姻圈研究——对山东省济阳县江店乡贾寨村的个案分析”,《社会》,2002年第12期)

  [6] 贺雪峰等人在运用村庄社会关联这一概念时,主要是在村民集体行动能力意义上而言的,即“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本文所要表达的显然不完全是这种意思,人们在婚姻形式的选择中,会与人们的集体行动有关,但更大程度上是当事者的私事,村庄社会关联在这时的意义在于为人们在作出婚姻这个个体行动时提供场域,也就是说,人们处在村庄社会关联相似的村庄时会趋向作出共同的选择。

  [7] 一项对粤北乡村的跨省婚的研究调查表明,除了粤北处于珠三角附近从而有利于跨省婚的实现外,还与粤赣交界这一地理位置有关,在相似的风俗习惯(具有较强社区记忆性质的客家文化)中,很多跨省婚其实可以看成是原有通婚圈的扩大。(见马丽“跨省婚姻与粤北农村文化变迁调查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E.A.韦斯特马克著.李彬等译.人类婚姻史(第一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唐利平.人类学和社会学视野下的通婚圈研究(J).开放时代.2005.(2)

  [3 吴重庆.社会变迁与通婚地域的伸缩——莆田孙村“通婚地域”调查(J).开放时代.1999.(4)

  [4 孙淑敏.对甘肃东部赵村择偶问题的人类学调查——甘肃山区择偶过程中的女性(J).妇女研究论丛.2004.(3)

  [5 李树茁等.中国农村子女的婚姻形式和个人因素对分家的影响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2.(4)

  [6黄平.寻求生存——当代中国农村外出人口的社会学研究(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

  [7]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8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2002.(3)

  [9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M).北京:三联书店.1997

  [10(美)J.罗斯.埃什尔曼著.潘允康等译.家庭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