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成品模型:第一篇 建制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7:24:51
第一篇 建制篇 1.什么是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2.会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3.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4.《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5.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6.什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什么是会计主管?
7.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
8.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9.什么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1.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什么是会计人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13.哪些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5.什么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16.会计专业职务是如何划分的?什么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7.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8.担任会计员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19.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20.担任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21.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22.怎样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3.怎样设置会计岗位?
24.会计主管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5.出纳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6.资金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7.预算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8.固定资产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9.存货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0.成本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1.工资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2.往来结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3.收入利润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4.税务会计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5.总账报表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6.稽核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7.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8.档案管理岗位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9.什么是会计交接工作?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40.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41.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如何区分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42.什么是内部会计控制?
43.如何建立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
44.如何建立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
45.如何建立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
46.如何建立仓储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47.如何建立成本与费用内部会计控制?
48.如何建立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49.如何建立投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50.如何建立筹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51.什么是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5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54.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5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
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5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0.《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授意”、“指使”、“强令”的含义是什么?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6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6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4.《会计法》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65.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什么?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66.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7.违反《会计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8.对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1.什么是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2.会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为了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行为,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3.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其工作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是会计人员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对于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敬业爱岗。热爱自己的职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敬业爱岗,要求会计人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过硬的基本功。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现本来不是由于业务技术深浅的问题,而是由于粗心大意和缺乏扎实工作作风造成一些失误。会计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有的同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经济倾向和不良风气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些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追根求源”的意识,凡事要多问个问什么,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由于会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致使一些会计人员长年累月、周而复始地进行着算账、报账、报表等事务工作,天天与数字打交道,工作细致而繁琐,如果不耐劳尽责,缺乏职业责任感,就会觉得工作枯燥、单调、甚至讨厌,就谈不上热爱会计工作,更谈不上精通会计业务,也就搞不好会计工作。
(2)熟悉法规。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地记账、算账和报账,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自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
(3)依法办事。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前提。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木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说来,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向处界提供。

4.《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财政部在1998年1月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关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洲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7)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5.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是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6.什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什么是会计主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依据这一规定,通常我们认为,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可称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单位指定的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不管怎么称呼,他们都是一个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会计机构负责人。

7.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
(1)遵守国家法规,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体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要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把专业核算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要贯彻经济核算的原则,以便提高经济效益。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本企业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2)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认真研究税法,督促足额上缴。对于应该上缴的税金、费用等款项,要按照国家税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办理解缴手续,做到按期足额上缴,不挤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积极组织完成各项上缴任务。
(4)组织分析活动,参与经营决策。按月、按季、按年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5)参与审查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没有资金来源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应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协议,要积极参与拟定,加强事前监督。
(6)提出财务报告,汇报财务工作。负责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业管理当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要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并及时按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
(7)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考核调配人员。要建立学习制度,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定期召开专业研讨会,研究工作问题。要制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按期进行考核。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对不适合做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提出建议,进行调整;对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帮助培养提高,或者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8.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水平,有必要对其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管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从这里可以看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较一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更加严格。这主要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所决定的。
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即应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3)政策业务水平。即应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管理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
(4)组织能力。即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5)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

9.什么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可以说是会计证的简称。会计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义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会计从业资格证中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0.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1.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12.什么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注册登记制度即指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在对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备案。离岗后又重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立即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接受管理。
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一般—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年检范围和年检内容,主要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具体安排。对于不参加年检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直至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管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13.哪些情况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能会被财政部门吊销?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14.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②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④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⑤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才能决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违法违纪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所作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点考虑:一是为了给因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所以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可以重新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为了教育在职的会计人员知法、守法,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以身试法,所以要在吊销从业资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15.什么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6.会计专业职务是如何划分的?什么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目前,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资格考试在1998年以前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从1999年开始分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两个级别。从2000年起,初级资格考试设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个考试科目,要求一次全部通过;中级资格考试设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考试科目。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初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单位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聘任为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单位可聘任其为会计师。

17.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的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资格考试。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上年底。

18.担任会计员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担任会计员的基本条件是: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任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19.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土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工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20.担任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担任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21.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担任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22.怎样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会计机构而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第二层含义是: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三层含义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至于一个单位究竟需要配备多少会计人员,设置多少会计岗位,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来进行设置。

23.怎样设置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1)会计主管;(2)出纳;(3)资金管理;(4)预算管理;(5)固定资产核算;(6) 存货核算;(7)成本核算;(8)工资核算;(9)往来结算;(10)收入利润核算;(11)税务会计;(12)总账报表;(13)稽核;(14)会计电算化管理;(15)档案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量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内部会计控制中的“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和熟悉各项会计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离岗,要将其经管的会计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其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4.会计主管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按照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主持起草本单位具体会计制度及实施办法,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并领导、督促会计人员贯彻执行;
(2)参与经营决策,主持制定和考核财务预算;
(3)经常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工作;
(4)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考核会计人员的能力,合理调配会计人员的工作。

25.出纳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严格按照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
(3)认真登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及时查询未达账项。
(4)保管库存现金和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5)审核收入凭证,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督促有关部门催收销售货款。

26.资金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反映资金预算的执行及控制状况;
(2)筹措及调度资金;
(3)办理借贷款事项及其清偿;
(4)办理投资业务;
(5)记录、保管各种有价证券;
(6)与财务调度有关的其他事项。

27.预算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编制各期资金预算;
(2)编制及考核生产预算;
(3)编制及控制成本费用预算;
(4)编制及分析销售预算;
(5)编制及执行资本预算;
(6)处理其他与预算有关事项。

28.固定资产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3)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预提修理费用;
(4)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与报废;
(5)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

29.存货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材料物资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
(2)审查采购计划,控制采购成本,防止盲目采购。
(3)负责存货明细核算。对已验收入库尚未付款的材料,月终要估价入账。
(4)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材料消耗定额,编制材料计划成本目录。
(5)参与库存盘点,处理清查账务。
(6)分析储备情况,防止呆滞积压。对于超过正常储备和长期呆滞积压的存货,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30.成本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核对各项原材料、物品、产成品、在产品入库领用事项及收付金额;
(2)编制材料领用转账凭证;
(3)审核委托及受托外单位加工事项;
(4)计算生产与销售成本及各项费用;
(5)进行成本、费用的分配及账目之间调整;
(6)分析比较销售成本,做好成本日常控制;
(7)进行内部成本核算及业绩考核;
(8)编制公司有关成本报表;
(9)其他与成本核算、分析、控制有关的事项。

31.工资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审核有关工资的原始单据,办理代扣款项(包括计算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劳保基金、失业保险金等)。
(2)按照人事部门提供工资分配表,填制记账凭证。
(3)协助出纳人员发放工资。工资发放完毕后,要及时将工资和奖金计算明细表附在记账凭证后或单独装订成册,并注明记账凭证编号,妥善保管。
(4)计提应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并进行账务处理。

32.往来结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执行往来结算清算办法,防止坏账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严格清算手续,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2)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公司,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
(3)负责往来结算的明细核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33.收入利润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负责销售核算,核实销售往来。根据销货发票等有关凭证,正确计算销售收入以及劳务等其他各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税金。经常核对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数,核对销货往来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计算与分析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督促实现目标。
(3)建立投资台账,按期计算收益。
(4)结转收入、成本与费用,严格审查营业外支出,正确核算利润。对公司所得税有影响的项目,应注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按规定计算利润和利润分配,计算应缴所得税。
(6结账时的调整业务处理;
(7)编制利润报表,分析盈亏原因。

34.税务会计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办理公司税务上的缴纳、查对、复核等事项;
(2)办理有关的免税申请及退税冲账等事项;
(3)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关事项;
(4)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
(5)办理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

35.总账报表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负责保管总账和明细账,年底按会计档案的要求整理与装订总账及明细账;
(2)编制会计报表并进行分析,写出综合分析报告;
(3)其他与账务处理有关事项。

36.稽核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审查财务收支。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计划外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各种记账凭证。复核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记账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3)对账簿记录进行抽查,看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计算机中的数据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复核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更正和处理。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37.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1)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
(2)掌握计算机的性能和财务软件的特点,负责财务软件的升级与开发。
(3)对计算机的文件进行日常整理,对财务数据盘进行备份,妥善保管。
(4)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5)经常进行杀病毒工作,保证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38.档案管理岗位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9.什么是会计交接工作?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拉法律责任。

40.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③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涨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1.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如何区分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的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在其后,则不应有原移交人员承担责任,而应有接管人员承担责任。
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不仅涉及到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不得敷衍了事,马虎应付。

42.什么是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是单位为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有效管理而制订的各种组织、分工、程序、方法、标准、守则和规程等。它由一系列具体的控制环节和控制措施组成的,其基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性。
制订内部会计控制时,一般要考虑以下要求:
第一,各项经济业务均需按管理部门的授权进行;
第二,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会计记录;
第三,未经管理部门授权,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用企业的资产;
第四,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仓储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控制、成本与费用控制、投资控制、筹资控制等。

43.如何建立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通常包括支付程序、现金管理、银行存款与支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1)支付程序。应该要求单位内部各部门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①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使用人、款项的用途、金额、用款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相关文件(如经济合同副本、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等)。 ②支付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③支付复核。财务部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④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相关账簿。 
(2)现金管理。应该要求:①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出纳应严格控制。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安全完整。②实行权、帐、钱分管,审批人、出纳、记帐人员应实行岗位分离;③严格按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④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⑤现金收入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⑥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现金帐实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银行存款与支票管理。应该要求:①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所有银行存款户的开设与终止需有单位负责人的正式批准手续。②银行帐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③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和预计使用金额,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④支票领取人不得擅自将支票转借、改变用途,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⑤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⑥已签发的支票如果不慎丢失,丢失人应立即报告财务部门向开户行申请挂失止付。⑦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①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②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③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④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财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44.如何建立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销售业务通常应包括接受订单、批准赊销、开具发货票、仓库发货、发运、确认销售与记录应收账款、催收货款等环节。销售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部门完全办理,相关部门之间应该相互牵制。
(2)销售部门收到客户的订货要求后,应该依据公司的一般授权(制度授权)与特别授权,及时决定是否接受订单。一般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授权销售部门对销售金额一定范围内(如5000元以下)的常规业务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客户赊销或折扣与折让的权力。特别授权是指针对非常规业务和超过一般授权限制的常规业务,销售部门不能自行决定而需特别报请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决定是否同意客户赊销或折扣与折让的权力。
(3)对于没有受理的订单,销售部门应该向客户说明原因。对于接受的订单,销售部门应该填制销售单通知单,并要求顾客在收款部门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4)销售业务必须尽可能签订合同。对于重要的销售合同,应要求财务部参加会签。对非合同销售及门市销售要建立经常的检查制度。
(5)收款部门在收到货款或收到批准部门的赊销批准后,应填制内部发货票,内部发货票中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应与销售合同的内容一致,并经专人复核。
(6)仓储部门只有在收到经批准的发货单,并将发货单与客户的提货单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发货。
(7)对于销售退回,销售部门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收到退回的货物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所有单证必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才可办理销帐和退款手续。
(8)财务部门在确认收入、应收款项或货币资金等之前,应进行以下必要的检查:①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②与销售有关的原始凭证(如合同、销售单、发货票、货运文件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③相关凭证(如合同、销售单、发货票、货运文件等)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④是否有批准部门批准赊销或折扣与折让的书面文件或收款部门的收款凭据。⑤其他有关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⑥发票的折扣是否与合同、销售单的要求一致;销售数量、价格、加总合计、税金的计算等是否正确。
(9)财务部门应该定期编制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并报送本单位销售部门核对与确认。
(10)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赊购公司寄发应收账款对账单,并根据客户的回函定期与应收账款明细账相核对。如有差异,应交销售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销售部门应将差异原因及处理结果报告财务部门。

45.如何建立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采购业务必须经过请购、批准、订货(或采购)、验收、货款结算等环节。采购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部门完全办理,相关部门之间应该相互牵制。
(2)计划部门应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公司的一般授权(制度授权)与特别授权,向采购部门发出采购通知单。采购通知单同时应报送财务部门作为将来付款的依据。
(3)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通知单,填制订购单,订购单应正确填写所需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时间、厂商名称和地址等,预先予以编号,并经被授权的采购员签字。订购单同时应致送仓储部门作为将来验收的依据。
(4)物资的采购,要尽可能与供应公司签订合同。重大合同应提请财务部门会签。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及时将合同副本送财务部备案。
(5)批量物资采购,应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经济性;
(6)采购物资到达之后,采购部门要及时通知仓储部门验收入库。仓储部门要严格按订购单上要求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到货时间等进行验收。
(7)物资验收后,仓储部门应填制验收单。验收单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记账;
(8)对采购业务进行财务监督与付款,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财务部门应该根据采购通知单、采购合同、验收单等有效的付款文件,确认负债或支付货款。在确认负债或支付货款之前,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采购有关的原始凭证(如采购通知单、采购合同、订购单、验收单、发票、货运文件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凭证(如合同、验收单、订购单、发票、货运文件等)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了解原因。③是否有公司负责人批准签字的付款通知单。④其他有关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⑤发票的折扣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采购数量、价格、加总合计、税金的计算等是否正确。
(9)第十六条  除了不足转帐起点金额的采购可以支付现金外,购货款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货款。
(10)财务部门应及时取得供货商对账单,并定期与应付账款明细账相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6.如何建立仓储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仓储管理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仓储管理包括验收、储存、发货等环节。保证物资的品质完好与安全完整,是仓储部门的责任。依据仓储管理的特点,仓储管理可以实行仓库保管员专人负责制。
(2)采购物资到达公司之后,仓储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工作。仓储部门要严格按订购单上要求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到货时间等进行验收。
(3)物资验收入库后,仓储部门应填制验收单。
(4)物资验收入库时,仓库保管员必须依据其物理特点进行适当的分类管理。
(5)仓储部门必须严格出库管理。仓库保管员只有在收到经批准的发货单,并将发货单与客户的提货单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发货。
(6)对于销售退回的物资,仓储部门应该依据有效的批准文件,及时办理退货入库手续。
(7)仓库保管员应该对其所保管的物资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盘点(至少每季一次),并主动与财务部进行核对,防止物资霉烂变质、毁损丢失。
(8)财务部门应该不定期对仓库保管的物资进行抽查,发现账实不符,应交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9)下列情况造成的物资损失,由仓储部门及仓库保管员负责赔偿:①未按规定程序分类保管物资而使物资霉烂变质的或降低品质的;②未按规定程序保管物资而使物资毁损丢失的;③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发货造成公司损失的;④其他不能说明原因的物资损失。

47.如何建立成本与费用内部会计控制?
成本与费用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生产必须依计划进行,领用材料必须办理领料手续。
(2)只有依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通知单”,仓储部门才能发料。
(3)月末,应对材料耗用民政部进行盘点,未用完的材料应办理退料或“假退料”手续。
(4)必须按成本计算对象对耗用材料进行适应的分配。
(5)应该对费用开支实行总额控制,超过费用总额的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费用总额的控制标准在单位年度预算中确定。
(6)制定并实施健全有效的费用预算与控制标准是单位财务部门的职责。各单位必须建立费用核准制,严格费用开支的审批,特别是预算外的开支,必须履行特殊的审批手续。
(8)所有费用单据只有经过书面核准才能进行报销。
(9)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
(10)财务部门在办理各项报销手续时,应该进行如下复核:①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合理、合法,有无相关人员的批准签字;②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超出开支标准或预算范围;超标准或超范围开支是否经特别授权;③相关的原始发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

48.如何建立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过请购、批准、订购、验收、货款结算等环节。购置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部门完全办理,相关部门之间应该相互牵制。
(2)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预算进行。每年第四季度,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该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编制本单位下年度的固定资产预算计划,固定资产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各公司遵照执行。
(3)设备使用部门应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请购申请;请购申请应明确填写请购理由、设备名称、数量、规格、预计金额、需用日期等要求。
(4)设备管理部门收到请购单后,应该根据固定资产预算及批准权限,对请购申请进行处理;超越设备管理部门权限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请有权批准的部门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负责。请购单被批准后,设备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应填制订购单,订购单应正确填写所需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时间、厂商名称和地址等,预先予以编号,并经被授权的采购员签字。
(6)固定资产的采购,需要预付款项的,必须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及时将合同副本送财务部备案。
(7)固定资产的批量采购,应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经济性。
(8)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达之后,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设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设备管理部门及验收部门要严格按订购单上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
(9)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固定资产的安装与调试工作。
(10)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将固定资产移交给设备使用部门。移交时,应填制设备移交清单。
(11)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必须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存放地点、固定资产名称、取得方式、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已提折旧等。
(12)固定资产维修应纳入预算。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等人为责任而引起的固定资产维修,设备管理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相应处理。
(13)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
(14)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出售转让、投资转出和报废清理,应该办理申请、审批、调拨(清理)、记账等相关手续。
(15)固定资产的毁损和非正常报废,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相应处理。
(16)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如合同、验收单、订购单、发票、货运文件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凭证(如调拨申请单、内部转移清单等)的内容是否一致;③其他有关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17)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
(18)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应及时入帐,实物要妥加保管和统一处理。
(19)财务部门应依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对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49.如何建立投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这里所说的投资是指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投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投入资本、会计记录、投资监督、收益计算、投资收回等环节。
(2)立项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申请报送董事会前,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董事会授权批准,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投资。
(3)董事会应及时对立项申请(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投资决议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4)投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投资计划书,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资合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资产评估证明、财产转移清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投资计划书、财产转移清单等)的内容是否一致;③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5)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核算与管理。对于收到的利息、股利要及时入帐。
(6)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进度、资金投向、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50.如何建立筹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一般单位的筹资管理,主要是指银行借款的管理。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筹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借入款项、会计记录、借款使用监督、归还借款等环节。
(2)筹资业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3)财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应依据其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调查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批准,财务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向对外筹资(银行借款)。
(4)董事会应及时对筹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5)筹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制借款计划书,办理银行借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银行借款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借款申请、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关处理。③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7)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与管理。
(8)银行借款必须按期及时归还。不能如期归还的,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延期还款申请。财务部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单位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各公司筹资项目的资金投向、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51.什么是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5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②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3)伪造会计帐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或者不按要求记帐,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帐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帐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帐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帐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5)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上述5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5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隐匿”,就是指用隐藏、转移、封锁等手段掩盖会计资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掩盖起来,以防止他人发现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
所谓“故意销毁”,就是指明知销毁会计资料的后果而仍然采取烧毁、撕毁等手段,有意识地毁坏、消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确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销毁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有:
(1)故意销毁保管期未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2)故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故意不按照有关销毁会计档案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5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60.《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授意”、“指使”、“强令”的含义是什么?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暗示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这里讲的“他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人、自然人,同时,也应包括单位及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就是说只要有条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理解为他人(下同)。
    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的地位通过明示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强令”,就是指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范,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即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②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③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6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6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的重要手段。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规履行职责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表现,本应当受到嘉奖,但是,有的反而遭到打击报复。原因是由于会计人员坚持维护国家的统一财政制度、会计制度而触犯了一些人的利益,使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某些活动受到了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的负责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满足私人、局部利益而不惜损害单位以致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违法的收支活动,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这里所谓“打击报复”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通常采取的形式主要有:
(1)实行降级处分。
(2)实行撤职处分。
(3)实行调离工作岗位处分。
(4)实行解聘处理。
(5)实行开除处理。
(6)实行谩骂、殴打。
(7)在其他方面故意刁难、歧视。就是指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在分配住房、正常晋级、进修、学习、评先进、年终奖金等方面故意刁难、歧视的一种报复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行为方式本来都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但是这里指的是会计人员受到的处分,并非真正由于其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而是由于其实施了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了违法行为,招致单位负责人采用种种借口,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采取的形式。所以,这里的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行为方式的涵义与《会计法》其他条中的涵义发生了质的改变。
第二,在《会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已经列举了若干种打击报复的方式,鉴于实践中打击报复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所以,在已列举的方式后使用了“等方式”字样。一般来讲,当会计人员确实具有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这是产生打击报复行为的前提),直接引起了单位负责人的不满(这是动机),并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使会计人员的工作、职务或者生活受到了直接影响(这是结果)。凡具备打击报复的前提、动机和结果的行为方式,又不是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方式的,均属于“等方式”之列。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

6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根据《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表明,单位负责人属于《刑法》一规定的领导人的范围,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这里所说的会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实地组织所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其他机构中,或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人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手段恶劣,或者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打击报复影响恶劣,等等。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4.《会计法》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对受害者的法律补偿,也是一种社会补偿。因为会计人员被降级、撤职或者受到其他处分,并非因其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被单位负责人蓄意迫害造成的。所以,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才能有效地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调动他们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体现扬善抑恶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65.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什么?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所谓滥用职权,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程序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所谓玩忽职守,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所谓徇私舞弊,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其掌握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因故意或者过失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摄影、影印、复写、复印等方法泄露。
所谓泄露商业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一个前提,这就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即在执行《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离开这个前提,同样不能构成这些违法行为。例如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之外实施这些行为,就不能以此论处。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6.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末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保守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职责。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这一职责,则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按其规定定罪处罚。

67.违反《会计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是各单位和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是《会计法》和社会公德所提倡和鼓励的,有利于《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为此,《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8.对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项原则。理解这一原则,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l)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