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00 seed:老干部工作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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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慈溪市委老干部局
2010年3月
说    明
老 干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给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提供方便,提高老干部工作者的政治责任感 和政策业务水平,我们将中央、省、宁波市和本市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加以整理,汇编成《老干部工作业务手册》,供大家学习参考。
由于我们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及资料收集有限,本手册存在的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此手册为内部资料,请妥善保管。
目    录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
一、离休干部的概念和分类
1、干部离休的条件
2、“供给制”、“包干制”的区别
3、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概念
4、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先后老干部分类
二、老干部管理服务的原则
三、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要求
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  政治生活待遇的各项规定
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1、提高职级
2、政治学习
3、阅读文件
4、情况通报
5、参观考察
6、走访慰问
7、参加会议
8、组织建设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基本概述
2、离休费和生活补贴
3、住房
4、乘车待遇
5、医疗保健
(1)健康疗(休)养和健康体检
(2)药品报销范围
(3)床位费报销标准
(4)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及遗属医疗费报销比例
(5)护理费
(6)提高待遇
6、其他生活待遇
(1)公用经费、特需经费
(2)活动费
(3)通讯费
(4)支部书记补贴
(5)社会优抚
第三部分  丧葬和优抚
一、老干部逝世后的丧事办理
1、上门吊唁
2、后事准备
3、告别仪式
4、其他事宜
二、丧葬费和抚恤金相关规定
三、无固定收入遗属补贴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
一、离休干部的概念和分类
1、干部离休的条件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摘自国发〔1982〕62号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摘自劳人老〔1982〕10号
2、“供给制”、“包干制”的区别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摘自劳人老[1982]10号
3、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概念
指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 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摘自中组发[1982]11号
4、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先后老干部分类
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老干部管理服务的原则
按 照中央“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对所属老干部工作负责;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干部和副市级以上退休干部的管理,担负对各部门 老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各部门对各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负主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老干部工作负责,具体落实老干部的各项政策,做好老干部 日常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改制企业老干部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并做到安置、待遇、管理、服务四到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经费实行统筹后,其人事、供给、 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政治待遇的落实、重大节日、患病等慰问及非生产性福利和日常性的管理服务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镇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第二部分
政治生活待遇的各项规定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摘自国发〔1982〕62号
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1、提高职级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摘自中组发〔1982〕13号
(注:1、这里所指的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为1982年底以前的十四级、十八级;2、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 “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县处级待遇。)
2、政治学习
市本级坚持每年一次举行担任过副县(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干部读书会;坚持每年为离休干部订阅两报两刊,定期提供学习资料;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每月一次老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3、阅读文件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关于保证离休干部阅读党内文件的通知》(省委办〔1983〕33号文件)规定:党内一般文件和资料,应让离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应保证他们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4、情况通报
市本级坚持定期举行老干部情况通报会和形势报告会,各地各部门向老干部通报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根据老干部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实际,探索运用音像、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老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提供方便。
5、参观考察
根据劳人老[1983]18号 文件规定: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 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根据就地就近原则组织参观,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 影响当地工作。
6、走访慰问
春节,“七一”,“八一”,中秋,重阳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进行走访慰问,对离休干部生病住院,家庭困难,家庭矛盾,发生意外,乔迁之喜,待遇得不到落实等情况进行上门走访。
7、参加会议
召开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举办重大活动时,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召开座谈会,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8、组织建设
中组发[2006]12号 文件指出,要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 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 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 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 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概述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摘自国发〔1980〕253号
2、离休费和生活补贴
老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 战争前期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战争后期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增发的生活补贴从老干部离休当年开始发放,次年开始每年年初发放。
3、住房
2006年我市对离休干部实行住房改革,根据宁波市政府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
乡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
县处级干部及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
副厅局级干部100平方米;
同时规定离休干部享受扩大10平方米优惠政策。
4、乘车待遇
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当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摘自劳人老〔1982〕10号
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
——摘自浙老干〔1997〕21号
离休干部用车由直接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对离休干部因公、看病等急需用车,要优先给予保证。
——摘自慈党〔2008〕2号
5、医疗保健
(1)健康疗(休)养和健康体检: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解决老干部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慈委组〔2001〕30号文件)规定: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就近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单位,从2001年起,每年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疗(休)养。参加健康疗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在医院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要改进和完善离休干部体检休养办法,从2008年起,离休干部体检休养时间作适当延长,对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休养的离休干部发放一定的休养补贴费。
——摘自慈党〔2008〕2号
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应予以关心和重视,应坚持一年一次的体格检查。
——摘自浙老干〔1990〕3号
(2)药品报销范围
离休干部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治疗性西药和规定范围的中成药补充用药,可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范围。离休干部使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时,如本人要求保留CT片、MRI片的,其复制片子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使用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3)床位费报销标准
根据慈劳社医〔2010〕1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每天80元,其他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每天60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报销。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4)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及遗属医疗费报销比例
根据甬政办发〔2003〕3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及遗属按规定缴纳医疗统筹经费后的次月起,享受人员就医时发生的除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自付以外的医疗费,个人承担20%,统筹经费支付80%。
根据慈老干〔2003〕13号文件规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及遗属的医疗费报销方法参照《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门诊、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50%。
(5)护理费
根据浙组〔2008〕41号文件《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580元和500元。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对8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发放高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发的护理补贴和高龄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发给护理补贴,需经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批发给。我市部分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已经改制,原主管单位已经撤销,市委老干部局根据医院证明提出意见,由市企业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社保处)负责审批发给。
对8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发放高龄护理补贴,核发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补贴的审核程序办理。
(6)提高待遇
根据市组通[2000]48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6、其他生活待遇:
(1)公用经费、特需经费
根据浙老干〔1985〕2号文件《关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的列支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和浙老干〔1986〕2号文件《关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开支等问题的通知》规定:
公用经费主要应用于:1、各单位老干部活动室购置设备、文娱用品,订阅报刊杂志、学习资料及举办讲座、组织活动等所需经费;2、就地、就近参加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的费用;3、保健疗养所需费用;4、按规定发给的交通费;5、经批准外出就医的车船费等。特需经费主要用于因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特殊困难的补助等。
根据浙老干〔1997〕21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起,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
根据慈人〔2002〕60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我市具体做法:已经把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全额发放给每位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的交通费开支现由市财政另渠道支付。各单位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报刊征订等费用均从其他渠道予以支持。)
(2)活动费
根据慈老干[1997]14号文件规定:我市规定每位老干部每年150元的活动费。
(3)通讯费
根据慈委组〔2001〕30号文件规定:享受副地(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通讯费每人每月为120元。根据市委办〔1999〕75号文件规定: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包括原担任副县(市)级及以上职务的离休干部)通讯费每人每月为50元,原任副局长级职务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5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0元。
(4)支部书记补贴
根据市委[2008]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的下发50元/月的通讯补贴
(5)社会优抚
凭证免费乘慈溪城区公交车(出示乘车证);
半费缴纳有线电视收视费;
免费或半费参观公园旅游景点;
免收就诊挂号金;
优先就诊配药等。
第三部分
丧葬和优抚
一、老干部逝世后的丧事办理
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和我市惯例,对离休干部和曾担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退休干部去世后丧事办理中相关事宜提出如下午意见:
1、上门吊唁
离休干部去世,由老干部局和原单位负责同志上门吊唁。
2、后事准备
(1)明确承办单位:离休干部去世丧事由原单位为主承办,家属和相关部门配合,市委老干部局协助。
(2)起草生平介绍和主持词:离休干部或原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去世后生平介绍和主持词由原单位负责起草,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起草刊登讣告:发讣告由家属办理,原单位协助。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离休干部逝世后,可在《慈溪日报》第三版刊登简要消息。登报的稿件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签发。(慈老干〔2009〕18号)
(4)通知与报告:离休干部去世,由原单位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知市委老干部局和相关单位参加告别仪式。
(5)落实送花圈事宜:离休干部去世,送花圈的单位一般为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去世者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其中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去世,市委送花圈。
(6)确定告别仪式上生平介绍人和主持人:离休干部去世,一般由去世者原单位领导介绍生平。
(7)布置灵堂及其他:原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提前一天将排列好的组织和个人送花圈名单送殡仪馆写好挽联,提前半天组织人员布置好灵堂。去世者是中共党员的可在遗体上覆盖2号党旗(党旗禁止随遗体火化),骨灰盒上覆盖5号党旗。
3、告别仪式
(1)准备:所在单位派人提前1小时到殡仪馆,领取黑纱小白花,编成二至三组做好登记接待和人员统计工作。负责人要组织现场指挥,检查灵堂布置情况,陪同领导看望家属,并核对主持稿上参加领导名单,确认无误后交主持人。
(2)程序:主持人宣布告别仪式开始,宣读参加告别仪式的领导名单和总人数,送花圈单位、个人名单,外地发来唁电唁函组织、个人名单等;默哀三分钟(奏哀乐);请有关领导作生平介绍;向遗体三鞠躬;向遗体作最后告别(奏哀乐)。
4、其他事宜
(1)去世者家属要求从简的,应以鼓励,并尊重家属意见;
(2)所有的衔接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未尽事宜,由原单位视情处理;
(3)特殊情况作个别商量。
二、丧葬费和抚恤金相关规定
根据慈人[2005]5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根据浙老干[2006]1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
三、无固定收入遗属补贴
根据慈人〔2010〕14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为80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为60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增发1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22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340元。